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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幼兒園安全技術

發布時間:2021-02-17 08:29:35

❶ 出台《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範工作規范》有什麼意義

教學樓、學生宿舍、食堂等學生集中學習和生活場所按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配置消防設施、配備消防器材,定期檢測更新,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應保持暢通,按規定設置消防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裝置。學校宿舍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施的,應安裝點式火災報警探測器。

❷ 誰能提供《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學校體衛工作條例》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後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五條 各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學校周邊治理和學校安全的監督與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第九條 衛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生狀況。 第十條 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築、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 第十二條 公安、衛生、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管理相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要求。 第十三條 文化、新聞出版、工商等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維護有利於青少年成長的良好環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學校安全教育職責。 第十四條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准,保證學校圍牆、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准; (二)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三章 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築物、構築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採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於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並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並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於實驗室顯著位置。 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葯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並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對有特異體

❸ 中小學安全知識講稿

消 防 安 全 知 識

一、就寢前和外出前應做那些檢查?

檢查電氣、煤氣有否關閉、煙火有否息滅。

二、居家逃生計劃應怎麼做?

1、應先熟悉所住樓層的各逃生路線,並隨時做好迅速撤離的准備。
2、平日應與家人預先模擬火災一旦發生時,應循什麼算途徑逃生,
以及到約定會合地點。
3、應熟悉所住樓層內的消防設備及其使用方法。

三、在廚房中應注意那些消防安全?

1、烹飪時宜著短袖或合宜的長袖,避免煙火延燒衣物。
2、烹煮食物時,勿任意離開,離開前須將煙火關閉。
3、不要讓小孩進入廚房玩耍。

四、何種公共場所盡可能不要前往消費?

1、只有單一出入口之場所。
2、位於地下層之場所。
3、用易燃物裝修之場所。
4、消防安全設備不合格之場所。
5、防火區域受破壞之場所。

五、下列是覺見影響逃生之重要原因,切勿前往此公共場所消費?

1、安全門上鎖。
2、平常應保持關閉之安全門卻是隨時打開。
3、通往屋頂平台之安全門上鎖。
4、安全梯、通道(例如走郎)、樓梯等阻塞

六、為了自身安全,進入陌生場所應該先了解什麼?

1、避難逃生方向。
2、安全門、梯位置,及是否未關閉、是否上鎖。
3、查看消防栓、緩降機、救助袋等各項滅火、避難器具位置。

七、災害發生後應如何報案?

1、應保持鎮定,撥打119電話。
2、述明詳細災害地點或附近目標。
3、簡述災情狀況。
4、留下電話及地址以便進一步聯系。

八、發生火災時你應注意的事項?

1、切忌慌亂,判斷火勢來源,採取與火源相反方向逃生。
2、切勿使用升降設備(電梯)逃生。
3、切勿返入屋內取回貴重物品。
4、夜間發生火災時,應先叫醒熟睡的人,不要只顧自己逃生,並且盡量大聲喊叫,以提醒其他人逃生。

九、烹飪時油鍋起火應如何處置?

1、不可以用水來滅火。 2、可用滅火器滅火。
3、可蓋上鍋蓋後再用濕毛巾覆蓋,阻絕空氣來滅火。
4、速關閉煤氣來源開關。

十、消防栓使用方法?

1、打開消防栓箱。 2、延伸水帶。 3、轉開止水閥。

十一、乾粉滅火器使用方法?

1、將安全梢拉開。 2、將皮管朝向火點。
3、用力壓下把手,選擇上風位置接近火點,將乾粉射入火焰基部。
4、息滅後並以水冷卻除煙。

十二、緩降機使用要領?

1、自盒中取出緩降機。 2、打開持勾接頭。3、掛在固定架。 4、安全索套在腋下,束環束在胸口。 5、拉緊調解器下兩條繩索。 6、攀出窗外面向牆壁。 7、放開雙手張開雙臂,並注意身體下降時勿撞擊壁面。 8、下降後立刻拿開安全索。 9、順勢下拉繩索到頂,以便下一位使用。

十三、逃生中如何避免火、煙之危害?

1、以濕毛巾掩口鼻呼吸,降低姿勢,以減少吸入濃煙。
2、於無濃煙的地方,將透明塑料袋充滿空氣套住頭,以避免吸入有毒煙霧或氣體。
3、若逃生途中經過火焰區,應先弄濕衣物或以濕棉被、毛毯裹住身體,迅速通過以免身體著火。
4、煙霧彌漫中,一般離地面三十公分仍有殘存空氣可以利用,可采低姿勢逃生,爬行時將手心、手肘、膝蓋緊靠地面,並延牆壁邊幽緣逃生,以免錯失方向。
5、火場逃生過程中,要一路關閉所有你背後的門,它能減低火和濃煙的蔓延速度。

十四、火災發生後如何防止煙流從門縫進來?

利用膠布或沾濕毛巾、床單、衣服等塞住門縫。
十五、當衣物著火時如何處置?

最好脫下或就地卧倒,用手覆蓋住臉部並翻滾壓熄火焰,或跳入就近的水池,將火熄滅。

十六、火災時如果你被困在室內如何待救?

1、至易獲救處待救(如靠近大馬路之窗口附近,或與入口較近之房間等)。
2、設法告知外面的人(用電話、手機通知119你受困的位置,或直接以衣物、燈光於窗口呼叫)。
3、防阻煙流串進來。
這些只是提供的資料

❹ 湖南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教育與管理工作規程的第四節 交通安全制度

第五十七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做好校園內、學生外出集體活動及其他教育教學活動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條 學校應在上學、放學高峰時,協助有關部門維護好交通秩序,在學校周邊主要交通幹道護送學生上下車和穿行公路。
第五十九條 校園內道路應貫徹「行人優先」原則,在重要路段應設置汽車限速標志,在急彎、下坡等處,應設置減速帶等設施。學校應主動聯系相關部門,在校門口設置交通警示標志、減速帶設施等。
嚴禁機動車在中小學校園內擅自行駛,確需為學校運送學習、生活物質等的機動車,必須事先經學校相關部門批准,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駛入校區。經允許進入校園的車輛以及學生自行車必須限速限道行駛,定點停放。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嚴禁任何人在校園內任何地方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術,嚴禁利用學校場地舉辦駕駛員培訓學校。禁止在校園道路上溜冰、玩滑板、騎車帶人。
第六十條 學校需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應嚴格遵守省公安廳、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公通〔2007〕144號)規定。
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並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並定期維修和檢測。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粘貼統一標識。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准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建立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檔案和運營信息記錄台賬,嚴格遵守公安交警部門關於校車安全的有關規定。有乘船學生的學校,嚴禁未經港航管理部門批準的船舶運載學生。為提高安全系數,小學可按學生過渡航線編排小組,並指定組長負責過渡途中管理,有條件的學校要指派教師護送學生上船。學校應當對每次接送學生的時間、人數等情況,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台賬。
第六十一條 學校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積極主動與交通、公安部門聯系,及時報告,協助落實保障學生交通安全的各項措施。學校早操、跑步等體育活動應盡量安排在校園內進行,嚴禁學校組織學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進行集體跑步等體育活動。中小學校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安全措施。
第四章 突發災害事故應急處置
第六十二條 學校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布局狀況,在公安、消防等部門的指導下,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和落實防洪水、防颱風、防雷電、防地質災害、防火等災害的應急預案,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訂完善。
第六十三條 學校應完善防災減災基礎設施和設備,配備必要的安全消防設備、逃生自救器具、應急照明燈和應急廣播系統等。在緊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急避難場所等地,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
第六十四條 學校應嚴格執行教職工值班制度和師生安全信息報送制度。如發生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發現安全隱患、可能或正在發生的安全事故,應第一時間向學校負責人報告並撥打110、119、120等應急電話,學校應立即按程序向當地有關職能部門及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原則上應逐級報告,確保信息暢通。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同時,學校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應立即到一線進行指揮,學校應急機構和人員應迅速組織實施救助,採取妥善處理措施。
第六十五條 學校應樹立和落實「以人為本」的理念,暴雨、雷電、台風等惡劣天氣事故或火災等發生時,靈活調整教學工作,必要時可轉移疏散學生、停課調課,確保師生生命安全。一旦發生火災、地震等突發災害事故,應立即停止一切教學活動,發出緊急撤離信號,所有在場科任教師、班主任按照演練逃生路線有組織地迅速疏散學生。如安全通道被破壞無法安全撤離時,應設法穩定學生情緒,並引導學生轉移到相對安全區域等待救援。
第六十六條 除不可抗力的地震等自然災害外,人為引起的災害應保護好現場,學校要協助公安、消防部門進行事故現場分析,查明原因,並協助相關部門作好善後處理工作。

❺ 根據什麼制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根據教育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設部、交通部、文化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制定了《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現予發布,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後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五條 各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學校周邊治理和學校安全的監督與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 第二章 職責許可權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第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生狀況。 第十條 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築、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 第十二條 公安、衛生、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管理相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要求。 第十三條 文化、新聞出版、工商等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維護有利於青少年成長的良好環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學校安全教育職責。 第十四條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准,保證學校圍牆、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准; (二)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三章 學校職責 第十五條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築物、構築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採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於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並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並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於實驗室顯著位置。 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葯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並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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