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校園安全事故處理辦法》的內容
教育部關於高校校園事故處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第四條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採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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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主要應採取哪些措施
1、完善未成年教育階段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執法力度。只有在政府層面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學校各部門、各責任人之間的安全工作職責,切實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做好安全知識的貫徹與宣傳,使學生自身培養安全意識與自我保護意識,學會基本的自我保護與救助,同時使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責任心更強,安全防範意識更高,有效的杜絕事故的發生。
2、學校定期排查設施設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良好的教學設施設備是提供安全學習環境的前提條件。學校要定期檢查學校校舍、教室門窗、課桌椅、消防器材、電路電器、體育器 材等設施設備,且保證學生的飲水、飲食衛生,防止食物中毒和預防各種疾病在校內傳播流行等。發現學校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及時維修整改,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3、充分發揮家庭預防的特殊作用。家庭教育是素質教育的基礎,也是培養學生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的源頭,所以通過家長平時對未成年學生的溝通教育,灌輸必要的安全知識和自救自護意識,履行監護職責,有效的避免減少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比率。同時,通過參加學校統一組織的安全防範知識宣傳,建立與學校互相配合、共同監督的管控模式,強化對未成年學生的防護作用。
4、全社會都應加強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責任與使命感。
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有些不單單是家庭問題或是學校問題,有些學生傷害事故不可能靠一個部門、按照一種方法來解決,而必須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下,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城市居委會等各方面共同參與,齊抓共管、各負其責,通過政治、經濟、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採取積極的預防措施,避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
總之,未成年學生傷害事故預防是一個全社會都應面對的問題,其產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只有通過學校、主管行政部門、學生、學生家長、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的預防和避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才能為學生創造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叄』 如何預防與處理中小學生在校傷害
如何預防與處理中小學生在校傷害?
如何預防與處理中小學生在校傷害?《中小學生在校傷害預防與處理》一書可以告訴您,該書詳細分析了中小學生在校可能遭受的傷害情況,並提供了有效、實用的預防和解決的建議,值得一讀。現歡迎征訂。
後附我社統一的圖書征訂單、本書目錄及樣章。詳情請看下文。
廣東人民出版社征訂單
幫助和指導預防與處理學生傷亡的工具
《中小學生在校傷害預防與處理》
根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修訂
《中小學生在校傷害預防與處理》是一部幫助和指導教師、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預防與處理學生傷亡的工具書。
校園傷亡,難預防難處理,極為頭痛。首先是學校、教師及教育行政部門不知道該怎麼辦。其次是一旦發生,有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被一票否決,還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家長糾纏甚至上訪、鬧事,影響深遠;當事教師壓力沉重,難以教學,還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誰負責任、責任多少,難劃分;賠償數額難確定;等等。
為了解決上述難題,廣東人民出版社隆重出版《中小學生在校傷害預防與處理》。該書由專門研究中小學生安全教育資深教師及資深法律職業工作者聯合撰寫,由廣東省教育廳李小魯副廳長欣然命序。該書詳細介紹文化課、體育課、實驗課、勞動課、自習課、運動會、課外活動、課間休息、上學時、放學後、節假日等時間內在校傷害的預防與處理方案,並用典型案例進行演示;詳細介紹因為學校設施管理不善、校園出入管理不嚴、思想教育工作失當、體檢不當等引起的在校傷害的預防與處理方案,並用典型案例進行演示;詳細介紹依據有關法律及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對學校及教師責任有無、責任輕重、賠償數額的確定,並用典型案例進行演示。
《中小學生在校傷害預防與處理》自2002年3月出版以來,學校、教師及教育行政部門紛紛訂購,多次重印。現在本社已經出版了根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修訂的最新版本,最新版本共計23.3萬字,276頁,8.625印張,大32開,定價 16.80元。貴單位可直接向本社發行部或者通過當地新華書店向本社發行部訂購。
『肆』 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主要應採取哪些措施
學生在校傷害事故是指中小學校學生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遭受的身體傷害、精神傷害以及死亡事故。不包括中小學生遭受的財產損失,也不包括教育工作者受到的傷害。
針對學校特殊環境,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學校要制定科學合理的安全工作規章制度,明確學校各部門和教師在校期間各個方面、各個時間段,甚至各個場合的安全工作職責,切實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特別要重視制訂好食品衛生、樓道疏散等各類安全應急制度和有關家長安全教育監管方面的制度,使安全教育與管理制度有效覆蓋到學生校內校外的各個時空、各個方面和各個角落。
2.加強安全教育。安全事故重在預防,學校和監護人要切實樹立安全第一的意識,高度重視學生安全教育,要充分利用牆報、校報、廣播、國旗下講話、班會、警校共建等載體,根據學生年齡和學習生活實際,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教育周」、「安全生產月」等主題教育活動。要不厭其煩地根據季節特點開展預防傳染病、森林防火、防溺水、食品衛生、交通安全、活動安全教育,以及在家和校外安全防護知識教育,切實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安全防護能力,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要利用「家長學校」、「小手拉大手」等形式,加強對家長的安全教育,切實轉變家長教育觀念,提高家長安全責任意識和安全監護意識,實現家校共育目標。
3.重視活動安全管理。一是外出活動要准備充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2條規定,學校組織兒童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要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組織外出活動的時候,一定要保證在安全的前提下進行。要對活動的具體時間、地點、內容、責任人及應急措施等做好充分計劃和安排。要盡可能地配備足夠的教師,確保活動安全有序進行。二是要根據學生身心狀況開展活動。要建立學生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等,及時了解學生身體健康狀況,並根據學生的身體狀況安排具體的教育教學活動,對體質特殊或有疾病的學生給予適當的照顧;要根據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開展學生體能訓練,不要開展超乎學生耐力的高強度、高密度的體育鍛煉活動,以防事故的發生。三是要重視和加強學生體育鍛煉,積極開展「陽光體育」活動,提高學生體質和在活動中的機體反應敏捷度,杜絕一些不必要的安全事故的發生。
4.要定期檢查教育活動場所和安全設施,提供安全衛生的學習環境。《教育法》第26條、第27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第52條明確規定,學校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要符合標准,保證學生在校內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它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的,將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為此,學校要定期檢查學校校舍、電器、用水、教學儀器、體育器材等設施設備,保證學生的飲水、飲食衛生,防止食物中毒和預防各種疾病在校內傳播流行,保證學生實驗操作的安全和體育活動的安全等。發現學校教學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時,一定要及時維修和整改,絕不讓學生因有安全隱患的危險設施設備而發生傷害事故。
5.開展學生緊急救護和安全避險、逃生教育。學校可以通過課外活動、專題講座等各種形式組織學生學習和掌握緊急救護的基礎知識和方法。通過理論上的教育和實踐中的訓練,培養學生應付意外傷害事故的能力,從而有效地保護自己。
6.安全需要全校教師共同努力。學校建立安全檢查制度,每天有一名值周領導和三名教師擔任安全檢查值班員,每天深入到學生中去,看管學生的上放學的交通安全和學生活動等,告訴學生什麼樣的游戲該做,什麼樣的游戲不該做,發現學生做危險的動作應及時制止。在農忙季節時,多派幾名教師到學校周邊的路上進行巡查,讓學生時刻注意交通安全。
7.加強活動管理和體育教師的管理。學校每組織一次活動,都設立專門的安全檢查臨時小組,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高度重視安全問題。學校針對現有的情況較強對體育教師的管理,給體育教師充分的學習機會,讓體育教師多學一些體育專業知識,有機會可以聘請其他學校的體育專業教師對本校的體育教師進行培訓,堅決杜絕在體育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
8.注重家庭管理教育。學校積極和家長聯系預防傷害事故發生。學校教育必須依靠家庭教育的配合和支持,家庭教育必須與學校教育協調一致。學校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家長會,把安全教育當做一項重要的會議內容,學校建立家校互動制度,提醒家長時刻注意安全問題,通過家庭、學校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使學生在和諧、健康、向上的環境中生活和學習。
『伍』 學校應如何切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 詳細
學校應如何切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 南江口鎮初級中學 黃錦洪 我校是鬱南南大門、北鄰德慶的一所典型的農村中學,地處鬧市區,水陸交通便利。隨著經濟高速發展,信息暢通,不良影響對學校教育教學的沖擊,我們深感學生越來越難教越難管,學生的安全意識淡,學校安全隱患也無時不在。在學校工作中,把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重要議事日程,確立「一保安全,二保穩定,三協調發展」的工作原則 ,明確「一把手」責任制度。要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充分認識學校工作對師生生命安全和個人財產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對學校教學秩序穩定,乃至社會穩定的重要性,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扎扎實實抓好安全工作。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非常重要,談談我的看法。 1、成立安全領導小組。 組 長:李耀強 副組長:蘇樟文 陳標華 成 員:全體班主任 2、依法治校、依法執教。 通過認真學習了《教育政策與法規》,感受到依法治校、依法執教是學校可持續發展的基石,隨著教育立法的不斷完善,學校教育「以人為本」的理念備受重視。近來,新聞媒體經常報道因樓體倒塌、樓道擁擠、食物中毒、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精神病人或對社會不滿的人入校砍死砍傷學生、或學生到江河山塘游水等原因引起的重大學生傷害事故,給學校管理造成很大壓力。怎樣才能減少此類「麻煩」的發生呢?我認為強化依法治校、依法執教的理念,規范學校的教育教學行為。我校每學年初都要組織對師生進行專題培訓。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廣東省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相關條文,就教師的素質、修養、能力等提出要求;並就如何依法執教,以及如何預防和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作出明確規定。 教師職業的特殊性決定了他們常要背負過重的心理負擔,加之人們對基礎教育的期望值越來越高,教師肩上的擔子就更重了。容易產生不良情緒,把對學生的批評教育變成了體罰,造成學生身心傷害。如果教師能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精神,規范自己的教育行為,相信學生傷害事故會大為減少。 3、建立健全學校的安全保障制度。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校對學生有教育、管理、保護的責任。學校建立了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明確「一把手」責任制度,把安全工作落實人員,明確職責,細化分工。加強大型集體活動的組織管理,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提高安全工作水平和應急能力。為此,我校依據有關教育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了《南江口中學行政、教師值日制度》、《南江口中學夜晚教師值班制度》、《南江口中學衛生管理條例》、《南江口中學違紀學生處分條例》等。 4、校園安全隱患排查。 (1)、校園環境。校園活動場所常有許多小石子,給同學們的活動帶來了一定的安全隱患,針對這一情況,學校進一步規定了清潔區衛生責任:各班清潔區各班除了清除果皮、紙屑以外,還得檢掉自己清潔區上的石子,確保同學們活動不小心踩對石子而造成的不應該發生的事故。 (2)、學校活動場地。學校的電線(部分裸線),樹枝長長時有接觸裸線而漏電的隱患,學校定期進行檢查,遇到險情及時匯報電力公司管理人員,及時給予砍枝,消除安全隱患。 (3)、各教室門窗、玻璃。各班教室安全實行班主任、科任教師負責制,負責檢查各教室門窗是否有霉爛,玻璃是否有破損,同時做到及時拆除,及時匯報以便學校及時統一統計、及時購買更換,杜絕了因門窗、玻璃的損壞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4)、學校危牆(學校西門圍牆)、危房(小賣部用房)。開學前,學校行政認真進行排查,並及時上報了上級。並依據上級安排在每周的全校大會上都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 5、加強對學生的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中學生具有較強的可塑性,這一階段教育和培養他們選擇健康的生活方式,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增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是十分重要的。 學校正常教育教學內容中,全面提高師生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學校統一組織對每一個年級、每一個班,每一個學生進行一次認真有效的安全教育。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教育師生員工自覺注意公共衛生、個人衛生、飲食衛生,以及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生活安全等。 根據不同時期,嚴格建立和健全安全防範的規章制度,開展專項安全教育,通過家訪,召開家長會,與學生及家長簽訂《學生安全責任書》,做到安全工作事事講,日日抓,天天防。 6、加強加大管理力度 切實加大對安全項目資金的投入力度,改造安全薄弱環節。積極與鎮府和派出所配合,加強對校園及其周邊環境的整理。 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力度(尤其是上、放學的時段的安全)。每天上、下學時要求值日行政和值日教師准時到崗,監督、指揮學生放學的秩序,並要求學生憑學生證出入。 學校加強對學校周邊環境的整治和學校內部的管理,學校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了門衛值班的管理,嚴格控制社會閑雜人員進入校園,確保了學校的正常教育秩序。 堅持執行學生考勤制度,要求教師每節課對學生進行嚴格考勤,對缺席的學生及時告知班主任,讓班主任迅速與家長聯系。 堅持以培養學生良好的習慣來抓安全,以豐富學生的生活來抓安全,以建立正常的教學秩序來抓安全,以形成良好的校風、學風來抓安全。堅持把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內容之中,滲透到每一位教師的教育理念中,滲 透到學校各個活動中,加大「平安校園」創建力度,全面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 不斷加大安全工作投入,購置、安裝了校園安全視頻監控系統、乾粉滅火器、安保器械,為科學樓安裝了防盜門、防盜窗,安排了多名責任心強的教師負責宿舍管理工作,配備了專職保安,形成了「人防」、「技防」、「物防」三位一體的安全防範體系。 在上級黨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科學決策與正確領導下,有公安部門的全力支持,通過全校師生的共同努力,我們一定能夠做好校園安全工作,營造良好的校園安全氛圍,確保師生生命安全和教育教學工作的健康開展。
『陸』 校園安全事故防範措施
1、學校領導要高度重視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安全教育機構,營造領導和教師分工合理、責任明確的人人抓安全、安全人人抓的良好氛圍,並將安全教育滲透到學習、生活、勞動等各個領域和各個環節中。
2. 加強領導,加大宣傳力度。加大安全教育的宣傳力度,做到人人講安全、處處講安全。定期召開安全工作匯報會和總結會,檢查了解學生的課室、活動場地、體育器械、實驗設施、食堂等,及早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學習教育部發布的行政規章《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及有關加強學生安全的法規文件,認清形勢,把學生安全放在首位。
3、 落實崗位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和檢查制度。學校安全防範小組要負起領導,組織,指揮的主要安全責任,各分組要負責檢查,匯報和落實安全整改措施。
4、 落實安全檢查和存在安全隱患的統計上報制度工作。各分組成員實行分組包干,責任到人的辦法,及時檢查安全情況,收集統計存在的安全隱患,掌握安全信息及時處理,做好統計上報工作。
5、加強事故多發時段和多發活動的檢查管理力度,如課外活動、勞動、體育課、課間休息、上學、放學之前等是學生活動最激烈、安全意識最淡薄的時候,也是最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時候。學校的安全重點在於大門交通、教學樓梯、爬桿、運動場所、學校圍牆等。上午7:00-7:50時;中午11:20-12:00;下午5:00-5:30;為安全巡視並護送學生放學過馬路的值班時間,要求行政領導值班按時到位進行巡視校園,處理突發事故;要求值班老師按時在定點地段巡視處理存在問題,確保學生到校和離校的安全。6、教師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學生的家庭背景、思想狀況、成長過程、健康狀況、個性特徵和心理素質,對不同情況的學生採取不同的教育方法,以免因教育不當而使學生出走或自殺等。
『柒』 如何預防校園傷害事故的發生
按照以下三個方面若干個細節來預防校園傷害事故的發生:
1、教育學生養成安全意識
(1)教育學生進入校園不推、不追、不跑、不打鬧,養成校園安全文明好習慣;
(2)教育學生上下樓梯靠右走,不爬欄桿和扶手;
(3)教育學生進入課室要按位就座,不拿文具、掃把、門窗當武器,相互追打;
(4)教育學生課間休息不許追逐奔跑及玩危險游戲;
(5)教育學生走出校園要紅綠燈、不擠車、不穿越行車道;
(6)教育學生在放學途中要有高度的警惕性,提防給壞人利用。
2、學校制定嚴格的安全管理體系
(1)學校領導要高度重視,因為安全無小事;
(2)要組織教職工學習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3)安保處通過晨會、班會教育學生增強安全意,提高學生自我保護意識;
(4)學校法人與教職工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落實責任制;
(5)組織師生認真做好安全逃生的演習,提高自救能力;
(6)教師是班級安全管理的組織者和管理者,對班級安全工作有直接的管理責任(包括學生在校的學習活動);
(7)落實做好校園安全警示標致、安全出口標致及應急燈光的安裝;
(8)學校設備、設施要符合學校教學要求,組織師生熟悉和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3、與家長保持溝通和聯系
(1)保持與家長的良好溝通,家長往往是只注重學生的學習,在他們心中安全是學校的事(家長搞不清楚學校安全工作是以學生為主體),有的家長不了解自己小孩在學校的壞習慣;
(2)了解學生在生理和心理上的特點,對自己班上有暴力傾上的學生要做跟進工作,這類學生要和家長有聯系、有記錄;
(3)每學期給家一封「致家長一封安全信」,讓家長了解學校對安全管理重視,讓家長從多渠道獲得安全信息,從於進一步配合學校,做好學生安全保障工作。
(7)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與預防擴展閱讀
校園傷害事故的相關明細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6、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10、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11、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12、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捌』 學校對已發生的學生傷害應如何應對和處理
第一條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第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採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第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與責任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第十四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 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事故損害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准,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二十五條 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託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准進行鑒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准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 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其他教育機構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校管理范圍內發生的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教委、教育部頒布的與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有關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