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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模擬法庭

發布時間:2021-02-16 03:16:58

『壹』 模擬法庭要怎麼做呀

先選出法官,原告,被告,訴訟代理人。如果是公訴案件選出公訴人。然後選擇案件,根據案件進行辯論,只要按照訴訟法的順序發言就可以了。

『貳』 求較完整的刑事模擬法庭劇本!(最好是有模擬法庭採用過的)

庭審筆錄;書記員:現在宣布法庭紀律:;1、到庭所有人員應聽從審判員統一指揮,一律關閉通;2、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得喧嘩、鼓掌、插話,;3、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4、審判人員或法警有權制止違反法庭紀律,妨礙民事;請控辯雙方進場;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書記員:報告審判員,當事人均已到庭,請開庭;審:(敲法槌)庭前准備

庭審筆錄
書記員: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到庭所有人員應聽從審判員統一指揮,一律關閉通訊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準吸煙。
2、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得喧嘩、鼓掌、插話,不得進入審判區,有意見可以在閉庭後提出。
3、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訴處理;是被告的則依法缺席判決。
4、審判人員或法警有權制止違反法庭紀律,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請控辯雙方進場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書記員:報告審判員,當事人均已到庭,請開庭。

審:(敲法槌)庭前准備工作準備就緒,可以開庭。
審:現在開庭,傳被告人任翔到庭。
審:你叫什麼名字?
被:任翔。
審:被告人你有無其他名字?
被:沒有。
審:出生年月?
被:1993年5月8日
審:民族?
被:漢。
審:籍貫?
被:寧夏銀川人。
審:文化程度?
被:高職。。
審:家庭住址?
被:寧夏銀川市西夏區石景山區模式口人。
審:以前有無受過法律或刑事處分?
被:沒有。
審:何時被逮捕?
被:11月11日。
審:西夏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是否收到?
被:收到。
審:何時收到?
被:十天前。
審:銀川市西夏區市人民法院現在在這里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審理本案的合議庭由審判員李金金、盧仕岷、邊國鵬組成,由李金金擔任審判長,書記員劉瓊擔任法庭記錄,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馬玥、張惠出庭支持公訴,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蘇曉梅、馮鑫出庭為被告人任翔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1.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也就是說如果上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判,可以請求換人。
2.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勘驗。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陳述。
以上各項權利,被告聽清了沒有?
被:聽清楚了。
審: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請迴避?
被:不需要申請迴避。
審: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站)

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告人任翔,男,1993年5月8
日出生,漢族,寧夏銀川市人,高職文化程度,1999年—2005年在銀川市第四小學就讀,2006年---2009年在銀川市十四中學就讀,後於
2010年進入石景山區模式口技工學校就讀,現居在寧夏銀川市西夏區石景山區模式口。2011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檢察
院批准,同年 11月11 日被銀川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傷害罪,由銀川市西夏區公安局偵查終結,於同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經依法查明:
2011
年11月10 日,18
歲的任翔為了給女朋友過生日,在銀川市石景山區模式口家中向其母親劉某索要錢財,因劉某說家裡沒錢,兩人發生爭吵,任翔大吼:「我是你兒子,你把我生下來
就應該給我錢。」劉某聽後生氣,也對著任翔大罵:「你就是個畜生,不陪做我的兒子,生你養你這么大就是個錯誤。」任翔被激怒,沖上去反擰劉某右臂,兩人扭
打在一起,後鄰居王二柱聽到起其屋內有打鬧的聲音就急忙趕到了劉翔的家中,進行勸架,使勁將任翔拉開,此時劉某已疼痛不已,癱坐在地上,後經檢查,劉某右
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有關節功能嚴重障礙。經法醫鑒定,劉某的傷勢重傷偏輕。此後劉某向警方報案,任翔被抓獲。
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被告人供認不諱,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翔對被害人劉某故意實施暴力傷害,致使劉某右肱骨遠端粉碎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有關節功能嚴重障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為維護法律,伸張正義,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之規定,特提起訴訟,請依法懲處。

此致
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

公訴人:馬玥、張惠
2011年11月16日

審:本庭現就起訴訟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任翔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被告人任翔是否需要陳述?
答:(被告人自由發揮。)
審:被害人是否需要就案情事實進行陳訴?

害人:需要,當時我在家裡收拾屋子,任翔回來一開口就是要錢,我說家裡沒錢,他說不信,就跟我發生爭執,他說,我把他生下開就應該供他吃穿,給他錢,他能
說出這樣的話,我就跟她吵起來,他就沖上前來扭住我的右臂,我也掙扎著扭打他,後來王二柱跑過,才將任翔推開,但是我疼的不行了就癱坐在地上,然後王二柱
就送我去了醫院,其實,任翔一直就是一個好孩子,總從上了技校之後沒接觸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老是向家裡要錢,我不給他他就出手打我,甚至我連住院費都交
不起,他還讓我去借。

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公訴人,你現在可以訊問了。 公:被告人,現在公訴人要向你問幾個問題,你要如實回答,聽清楚了?
被:聽清楚了。
公:說一說你為什麼要出手打你的母親劉某?
被 :當時我為了給我女朋友過生日,於是向她要錢,她說沒錢,還罵我是畜生,還說生我養我是個錯誤,我感到非常生氣,一時憤怒就沖上去打了她,我也不知道會造成這么嚴重的後果。
公:你是否是第一次打你的母親?
被:記不清是多少次了。
公:你是否知道自己的母親已退休且患有糖尿病?
被:知道。
公:公訴人訊問完畢。

審:辯護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
辯:是
辯:你打你母親是什麼樣的心境?
被:當時因為我們兩個起了爭執,她狠狠的罵了我,我一時沖動就打了她,其實我也不想的。 辯:辯護人發問完畢。
審:控辯雙方有補充訊問、發問的可以申請。
控、辯:沒有。
審:現在法庭調查進入舉證階段,下面由公訴方向法庭舉證。
公:現公訴方向法庭宣讀並出示4組證據。第一組證據是證人王二柱的證言。公訴人請法庭傳證人王二柱到庭。
審:本庭准許傳證人王二柱到庭。

審判員:你叫什麼名字?
證:王二柱。
審判員:年齡?
證:22歲。
審判員:職業?
證:化肥廠職工。
審判員:根據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有意作偽證者或者隱匿罪證要承擔責任,證人吳剛你能否保證如實作證?
證:能。
審判員:證人請在保證書上簽字。
審判員:公訴人你現在可以向證人發問。
公:證人王二柱,在被告人任翔毆打其母親的過程中,是他自己停止的還是你拉開的? 證:是我上前把他拉開的。
公:拉開後被告人任翔和其母親劉某的表現如何?
證:任翔獃獃的站在一旁,其母親疼痛不已癱坐在地上。
公:任翔是否上前去扶她的母親?
證:沒有,我把他拉開後,他就站在一旁不動了。
公:發問完畢。
審判員:被告人,你對證人的證言有無異議?
被:沒有。
審判員:辯護人可以向證人發問。
辯:請問你與被告人的關系?
證:我們是鄰居,也是好朋友。
辯:請你講一下任翔平時的情況。
證:他平時一直是個好孩子,品學兼優,自從上了技工學校以後,經常向他媽要錢也不知道是幹嘛。
辯:當時是你拉開的敘述一下當時的情況。
證:當時我在家裡澆花,聽到隔壁有爭執的聲音,我級急忙趕過去看見他們母子扭打在一起。我就趕緊跑上去將任翔推開,他母親已癱坐在地上,疼痛不已,然後我就送他去了醫院。 辯:審判長,辯方發問完畢。
審:控辯雙方有補充發問的可以申請。
控辯:沒有。
審:證人王二柱退庭。
審:公訴人可以繼續舉證。
公:現在公訴方出示第二組證據,法醫鑒定
法醫鑒定:
經西夏區人民法院委託,由銀川市司法鑒定所鑒定,經鑒定:劉某右臂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 ,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右肘關節功能嚴重障礙,上市情況認定為重傷偏輕。此證據用於證明被告人任翔故意向其母親實行暴力行為,致使劉某重傷偏輕,犯故意傷害罪,此證具有銀川市司法鑒定所製作,在局總第一卷第15頁。

公:報告審判長,第二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員:被告人對法醫鑒定有何異議?
被:沒有。
審:辯護人對法醫鑒定有何異議?
辯:沒有
審: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
公: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證據,被害人劉鳳仙病歷。

鳳仙,女,48歲,診斷時間:2011年1月5日,患者主要症狀是多飲、多尿、消瘦、視力下降,手腳麻痹。診斷結果及意見:患者劉鳳仙患有嚴重糖尿病,應
立即住院治療。此證據用於證明被害人患有疾病,被告人任翔仍向其索要錢財,說明主觀惡性大。此證具有銀川市去醫院製作,在卷宗第一卷16頁,第二組證據出
示完畢。
審:被告人對病例有無異議?
被:沒有。
審:辯護人對病歷有無異議?
辯:沒有。
審: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
公:出示第四組證據,訊問筆錄。此證據用於證明本案事實清楚,被告人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此證據由銀川西夏區公安局製作。在卷宗第1卷20頁
報告審判長,公訴方所有證據出示完畢。
審:被告人、辯護人訊問筆錄有何異議?
被、辯:沒有。
審:被告人有無證據提交法庭?
被:沒有。
審:辯護人你有無證據要提交法庭?
辯:沒有。

審: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言。
公: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今天,西夏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公開審理本院提起訴訟的被告人任翔,故意傷害他人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5條之規定,我們受本院檢察長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闡明公訴人的觀點。現就本案情況發表如下公訴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充分考並斌採納。
第一,本案中,被告人任翔故意反擰劉某右臂,致使劉某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體現了國家法律對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懲罰,從而維護公民人身權利和生命健康權。依照法律規定,故意傷害罪即非法的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首先,犯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利,本案中被告人任翔反擰劉某的右臂,致使劉某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有關節功能嚴重障礙。任翔的行為明顯損害的劉某的身體健康。

次,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之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結果
的,並且希望活著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中任翔明知去用力反擰劉某右臂會給劉某造成傷害,還放任
這種結果的發生,致使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
最後,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之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受到法律懲罰。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任翔主觀惡性大。被害人劉某已退休,每月僅靠做臨掙得400元錢,並且患有嚴重的糖尿病,然而被告任翔在母親都交不起住院費的情況下仍然像劉某索要錢財,並且每次不給錢都會打劉某。最終這一次造成劉某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
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第三,本案被告人任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長,審判員,;被告人任翔還是個學生,對於他的犯罪,我們深感痛惜;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其非法行為導致劉某身體健康受;審:現在由被告人自行辯護;被:沒有;審:由被告人的辯護人為其辯護;辯:尊敬審判長、審判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中;對

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並且在11月10日毆打其母劉某時,是鄰居王二住上前才將任翔拉開。由此可見被告人任翔當時主觀惡性大,並給劉某造成如此大的傷害,應當收到相應刑事懲罰。
第三,本案被告人任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給被害人劉某造成極大痛苦,也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惡劣影響。雖然被捕後悔罪態度好,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但是,被告人任翔故意傷害他人這一事實確切,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讀234條之規定,犯了故意傷害罪。應依照法律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
審判長,審判員,
被告人任翔還是個學生,對於他的犯罪,我們深感痛惜,但法律是神聖的,不容褻瀆的,我們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主張給予被告人任翔量刑上的考慮。最後,公訴人就被告人任翔定罪量刑發表如下意見:
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其非法行為導致劉某身體健康受到嚴重侵害,其行為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之規定,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但被告人任翔悔罪態度良好,在此,我們請合議庭結合其在庭審中的表現,作出公正判決。

審:現在由被告人自行辯護。
被:沒有。
審:由被告人的辯護人為其辯護。
辯:尊敬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正義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任翔的委託,作為被告人任翔的辯護人,參加本次訴訟,在接受委託後,我和馮鑫律師會見了被告人,查閱了本案相關的資料,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了調查訪問,並聽取了剛才的法庭調查,再次,我們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於本案事實,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並無異議,針對公訴方控告被告人任翔與劉某發生爭吵遂沖上前去將劉某右臂反擰,經路過村民王二柱的勸說,任翔放開
劉某,致使劉某右臂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右肘關節功能障礙,並認定被告人任翔對劉某右臂的傷勢結果所持主觀態度
為故意,繼而定性為故意傷害,構成故意傷害罪,辯護人則認為,被告人任翔不符合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傷害,辯護人將從以下二點進行贅述:
一、 被告人任翔與劉某發生爭吵後,一時沖動將劉某右臂反擰,但是被告人任翔沒
有預見也不可能預見自己的這樣一個行為將會對劉某產生如此的結果,被告人
任翔作為劉某的兒子,對母親沒有仇恨或者報復心理,因此,被告人任翔的行
為屬於疏忽大意造成的過失,不能夠構成故意。
二、 從刑法的因果關繫上講,雖然被告人任翔的行為在事實上造成了劉某的損害,,
但是從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上來講,只是案發時受劉某言辭刺激而沖動,被
告人任翔的行為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因此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關於量刑方面辯護人意見如下:

告人任翔剛滿18周歲,在心理上還不成熟,不能夠良好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及情緒,根據證人王二柱的證言,被告人任翔原來也是一個好孩子,上學特別用功,為人
也老實,本性不壞,只是在上了技校之後,受到外界誘惑較多,因思想不成熟不能完全抵制誘惑,而且,案發後,被告人任翔認罪態度好,認真配合公安機關調查,
悔罪態度真誠,符合《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情節,作為刑法,其一方面通過刑罰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另一方面,通過刑罰來教育犯罪之人,認真認識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從而促進犯罪分子悔過自新,最大限度的
挽救那些應該挽救的人,本案中被告人任翔剛滿18周歲,一旦審判刑罰不當,將會對其的生活甚至一生造成不可磨滅的傷害與影響,請審判長、審判員以作考慮。
綜上所述,被告人任翔本性不壞,由於過失造成被害人的損傷,請法庭在上述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量刑從輕,給被告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以上辯護意見,請法庭採納。

審:根據控辯雙方和被告人的答問陳述,法庭對本案事實的爭議情況歸納如下:
被告人任翔對其母劉鳳仙造成的傷害主觀上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下面由公訴人答辯。 公:公訴方認為任翔的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之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並且希望活著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中任翔明知去用力反擰劉某右臂會給劉某造成傷害,還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致使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
辯:辯護人則認為,被告人任翔不符合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傷害,辯護人將從以下二點進行贅述:
1、被告人任翔與劉某發生爭吵後,一時沖動將劉某右臂反擰,但是被告人任翔沒有預見也不可能預見自己的這樣一個行為將會對劉某產生如此的結果,被告人任翔作為劉某的兒子,對母親沒有仇恨或者報復心理,因此,被告人任翔的行為屬於疏忽大意造成的過失,不能夠構成故意。
2、從刑法的因果關繫上講,雖然被告人任翔的行為在事實上造成了劉某的損害,,但是從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上來講,只是案發時受劉某言辭刺激而沖動,被告人任翔的行為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因此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審:公訴方有無新的意見
公:
被告人任翔已滿十八歲,精神健全,智力與知識發展正常,因此,任翔對字的行為有清楚的認識。想一想,被害人劉鳳仙年歲已高,任翔仍沖上去扭打他,明知自己
的行為將會給劉某造成傷害,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是很顯然的事情,並且當時沒有王二柱拉開,也許會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辯:被告人任翔剛滿
18周歲,在心理上還不成熟,不能夠良好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及情緒,根據證人王二柱的證言,被告人任翔原來也是一個好孩子,上學特別用功,為人也老實,本性
不壞,只是在上了技校之後,受到外界誘惑較多,因思想不成熟不能完全抵制誘惑,而且,案發後,被告人任翔認罪態度好,認真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悔罪態度真
誠,符合《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情節。
審:公訴方有無新的意見。
辯:沒有。
審:辯護方有無新的辯護意見?
辯:沒有

審:法庭辯論終結。被告人,你現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實、證據、罪行有無及輕重,對犯罪的認識及對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簡要的發言。
被:要求法庭從輕處罰。(發揮)
審:現在休庭,帶被告人任翔 退庭。待合議庭進行評議後當庭宣判。(敲擊法槌)

(庭審准備)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審:(敲擊法槌)現在繼續開庭。傳被告人任翔到庭。
經合議庭評議認為:經過剛才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本法庭對本案開庭審理已經完畢。現在進行宣判:
一審判決書
西夏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西刑初字第015號
公訴機關西夏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任翔,男,1993年5月8日生,漢族,高職文化,銀川市西夏區人,家住西夏區石景山區模式口。 2011年11月11日因涉嫌本案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西夏區看守所。
辯護人蘇曉梅、馮鑫,西夏區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西夏區人民檢察院以西檢刑訴字[2011]第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翔犯故意傷害罪,於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玥、張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翔及其辯護人蘇曉梅、馮鑫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任翔因向其母親劉鳳仙要錢不成,遂毆打其母親劉鳳仙,造成劉鳳仙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使劉鳳仙右肘關節功能嚴重障礙,經法醫鑒定,劉鳳仙的傷勢為重傷偏輕。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的辯護人蘇曉梅、馮鑫辯稱,被告人雖毆打了劉鳳仙,但這並非出於被告人的主觀故意,只是因劉某言辭上的刺激才一時沖動造成惡果,故被告人任翔對劉鳳仙造成的傷害只應屬於過失,而非故意。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翔在與其母劉鳳仙爭吵後對劉某的毆打性質惡劣,且造成了劉某重傷偏輕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任翔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任翔對劉某的毆打出於過失的意見,因證據不充
分,不予採納。鑒於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剛滿十八周歲,故本院採納控辯雙方相應意見,對被告人予以酌定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4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書記員:全體起立

被告人任翔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判處有期徒刑3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銀川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庭審結束,現在宣布閉庭!(敲擊法槌)

現在閉庭,帶被告人邵定國退庭

『叄』 小學生模擬法庭中公證人是干什麼的

網上就有。
我的答案怎麼樣?

『肆』 我們班舉行了一個模擬法庭,我要當審判長,但我不會說開庭詞

一般是:今天XX人民法院在這是公開審理XX與XX什麼糾紛一案,現在宣布開庭.本案由審判員回XX、XX和XX組成合議答庭,XX任審判長並主審本案,書記員XX擔任庭審記錄。根據民訴法的相關規定……(迴避的規定),原告是否申請迴避?被告是否申請迴避?……下面是關於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簡要交待……原告、被告是否清楚?……下面開始法庭調查……
以上是民事案件的開場白。另外,在說以上開場白之前,要核對當事人的身份,宣布法庭紀律,這些由書記員做。

『伍』 不會寫小學生模擬小法官劇本

然被告拒絕,借原告缺乏木材方面的辨識能力之機,男、法庭調查階段)主審法官: 1,已構成欺詐,請開庭主審法官,1976年2月生:1:2007年03月20日地點:郭風原告。主審法官,大小茶幾各一張)及電視櫃一張、插話,購買了被告那套所謂的「花梨木」傢具。我的訴訟請求是,但畢竟是紅木,本院書記員郭風擔任記錄:衡陽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人物、拘留:張軍。因此我認為被告不存在欺詐原告的行為,不得喧嘩。主審法官,被告均非常肯定的說是紅木的一種「花梨木」。被告違背了民事活動所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不申請:審判員。審判人員有以下三種情況?被告,陳述虛假事實。這一點從價格上即可以看出、法庭准備階段)書記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 1。有關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本院已書面告知。我即向被告提出退貨等請求,當事人有權口頭或書面申請他們迴避;2,經營本市天達家私廣場。至於發票上寫的「花梨沙發」是指外觀品質、住址:被告,1976年2月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故意作出虛假答復,寧安市天達家私廣場業主,住本市寧安苑3區4幢306室,於是購買了該套傢具。綜上。原告。而是為了多做生意,寧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原告秦亮與被告張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一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司馬燕書記員。以上事實有所購傢具實物。被告委託代理人。現在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職業;主審法官、「花梨低櫃」一套,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可有代理人。(二、購買發票。2001年10月28日被告確實出售了這套傢具給原告。使用過程中:我叫張軍:原告陳述的不是事實。下面本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如擅自退庭。此名稱本身是從供貨商即江吳縣廠家引用過來的、職業,可依法予以訓誡:(一:秦亮,住本市通江路28號203室。我委託本市豪威律師事務所律師姚海作一般代理人:被告在銷售傢具過程中、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 3,任職於寧安市圖書館、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 4?有無代理人,請求依法判決民事訴訟模擬法庭劇本 模擬法庭劇本時間、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到庭所有人員應聽從審判員統一指揮、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當事人均已到庭。被告是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與原告進行的買賣,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一)查點當事人及其訴訟參加人到庭情況並請入席(二)現在宣布法庭紀律,雙方對此亦無異議,先由原告陳述事實,並稱可以開具發票:我叫姚海,遵守法庭秩序。當天被告開具給原告的送貨單記載為「花梨沙發」一套。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是被告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行為,我多次向被告詢問該傢具的材質、證人秦國平、審判人員或法警有權制止違反法庭紀律,對不聽制止的?原告,住寧安苑3區4幢306室被告,住寧安市通江路28號委託代理人:三人沙發一張。(三)請主審法官入席(四)報告審判員。在此情況下。原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寧安市豪威律師事務所律師案由,是原告的作撤訴處理,有意見可以在閉庭後提出,一律關閉通訊工具,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本市豪威律師事務所律師,1972年5月生、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沒有履行如實告知原告所購商品真實信息的義務,侵犯了原告知悉所購買的商品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男?原告。被告。委託代理人:根據原被告陳述,但被告並未告知原告是花梨木材質,我認為,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1972年5月生,不準吸煙,在本市圖書館工作:現在開庭。主審法官、判令被告退貨並返還原告傢具款3920元:下面由被告答辯,特向貴院起訴:下面進行法庭事實調查:姚海,男,單人沙發兩張、方露的證言等證據證實,總計價金3290元。購買過程中:我於2001年10月28日在父親秦國平和女友方露的陪同下在被告處購買木質傢具一套(包括,認為雖然不是品質很好的紅木,首先核對當事人身份,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不再重復,誤導、欺騙原告、增加一倍賠償,你的姓名:人身侵權糾紛案情梗概,從而導致原告在違背自己真實意圖的情況下。本案由本院審判員司馬燕獨任審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指外觀上有梨花的圖案、年齡;送貨單上的「花梨」能否認定是指傢具的材質、住址、年齡。 2、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沒有委託代理人,並經過安市消費者協會的調解; 2,即3920元、第一百四十三條:不申請,雙方對2001年10月28日原告在被告處購買3920元的木質傢具事實均無異議。這套傢具若是真正的「花梨木」則需1萬多元、鼓掌,我相信了被告所稱;3,男,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不得進入審判區。雙方當事人圍繞此焦點提供相關證據,發現該套傢具之材質實際上是一般木質而非花梨木,而不是近4 000元;是被告的則依法缺席判決,你的姓名:我叫秦亮,交待迴避權

『陸』 以校園暴力為案例進行的模擬法庭心得體會

都該殺

『柒』 南門小學模擬法庭讀後感 作文400

《魯濱孫漂流記》這本精彩的小說後,一個高大的形象時時浮現在我的眼前,他就是勇敢的探險家、航海家魯濱孫。他憑著頑強的毅力,永不放棄的精神,實現了自己航海的夢想。流落孤島,他為了找到合適的住所,在岸上跑了一整天,在一個山岩下找到了一個棲身之所。魯濱孫在小山下搭了一個帳篷,而且盡量大些,裡面再打上幾根木樁來掛吊床。第二天,他把所有的箱子以及木板、做木排的材料,堆成一個臨時性圍牆,作防禦工事。但只過了十幾天,突然發生塌方。魯濱孫不但把落下來的鬆土運出去,還裝了天花板,下面用柱子支撐起來,免得再次出現塌方的災難。永不放棄,魯濱孫奠定了生活的基礎。
一次,魯濱孫無意中掉在牆角的谷殼,竟然長出綠色的莖干,不久,長出了幾十個穗頭,這真是老天的恩惠。從此,魯濱孫一到雨季就撒下半數種子來試驗,以得到更多的糧食。最糟糕的一次試驗,大麥與稻穗的收成僅獲了半斗而已。但是,經過這次試驗,使魯濱孫成為了種田高手。知道什麼時候下種,現在他知道一年四季播種兩次,收獲兩次。永不放棄,魯濱孫有了生活的口糧。造船回鄉,魯濱孫又花費了數年的時間,無數的心血。光砍樹就是數月。但由於事先沒有考慮周全,船離海邊太遠,他怎麼也無法讓船下水。這下,數年的心血白花了,一切希望都破滅了。直到星期五的出現,這個希望才重新油然升起!
魯濱孫是個偉大的人,堅毅的人,孤身一人在這個荒無人煙的孤島上生活了27年。他敢於同惡劣的環境作斗爭,勤奮勞動,把小島經營得有條不紊。他在逆境中鍛煉了自己,成就了一番不平凡的事業。
這本書教會我們只有堅持才能勝利,只有實幹才能讓我們擺脫困境,實干比信念更重要……我的人生也會隨著這本書而起航,在人生的航海中,勇敢前進,永不放

『捌』 民事模擬法庭劇本

國法院的審判程序是二審終審制。
回答者:想你風就停 - 魔法學徒 一級 11-4 14:19

你是說公訴還是自訴案件?
先給你個公訴的過程吧,自訴的也查不多。
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但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迴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的後,被告人、被害人可能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辯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辨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歐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註:這個只是法院的審判程序,不包括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中間也沒有自訴案件的調解階段!

『玖』 模擬法庭的觀後感怎麼寫

星期五,學校大隊部組織了一次模擬法庭的表演。
這次模擬法庭的表演講的是一個叫王偉的學生在打飯的時候,一個叫丁心的同學插隊,搶在了王偉前面。王偉很氣憤,罵了丁心一句,丁心火了,打了王偉一個耳光,王偉正要還手,卻被其他的老師攔住了。回到寢室後,王偉很氣憤,叫了一個名字是張華的朋友,兩人約定明天傍晚在丁心回寢室的路上等候他,並報復他。果然,這天下午,他們等在丁心回寢室的路上,等丁心來了,他倆一起上前毆打他。丁心撒腿就跑。這時,張華拿出帶的刀,往丁心頭上砍了一刀,丁心倒在了地上。兩人踢了丁心幾腳,又罵了幾句,才大大咧咧地走開了。晚上,王偉坐立不安,馬上去了學校自首,而張華呢,也被警方抓獲了。
這次的表演告訴我:沖動是魔鬼,是啊,如果王偉不沖動,不叫張華一起毆打丁心的話,他們會成這樣嗎?如果張華冷靜下來想一想這件事的後果,現在會不會坐在冷冷清清的牢里呢?如果他們不沖動,而是冷靜下來想想,會不會落到現在這個地步呢?就像「甲殼蟲」事件一樣,如果那女的不那麼沖動,只是說算了算了,事情會這樣嗎?會把人家的頂樑柱就這樣被撞死嗎?就像我們班最近發生的那件事一樣,如果我們班的那位男同學冷靜下來想一想,往油漆地里扔一個瓶蓋會給油漆工人帶來多麼大的工作負擔,他會扔嗎?
總之,我只是一句話:沖動是魔鬼。

法庭里,審判長威嚴地坐在高背椅上,用庄嚴而又洪亮的聲音宣讀著判決書,所有人都屏住了呼吸,空氣中彌漫著緊張而又嚴肅的氣息……

實不相瞞,這是我們學校舉辦「模擬法庭」的場景。法庭,似乎與小學生遙不可及,小演員們演得有板有眼,讓我們看到了法庭的「廬山真面目」。

只見兩位「被告」後悔地低著頭,用祈求的目光怯生生地望著法官,希望對自己網開一面,能夠從輕處罰;而「被告」的「親人」則捶胸頓足,失聲大哭。面對這一切,法官也是愛莫能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啊!

是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是誰,只要觸犯了法律,就會對他人、對家庭、對社會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自己也必須為此付出慘重的代價:小到付出金錢,大到付出生命……

那麼,作為小學生,我們又該從何做起呢?我們是未來祖國的棟梁,「少年強則國強,少年智則國智」。因此,我們從小要培養文明的舉止,守法的行為。現在全社會都提倡和諧建設,我們也必須投入其中。當然,單憑我們的力量是不夠的,還得小手牽大手,動員上一輩一起維護法律,遵守法律。

相信在我們的共同努力下,明天的陽光將會更加燦爛,我們的社會將會更加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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