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校園的意外傷害,要具體事例
案例一 課間玩耍 發生意外
遼寧省某中學一年級學生王某,在課間活動奔跑過程中,絆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關節腫痛。事發後學校及時與其家長聯系,同時把王某送到附近醫院,經檢查是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
接下來由學生家長送孩子就治,但三個星期後,醫生告知王某右手肘關節處已經錯位,要到大醫院進行手術治療。
由於到大醫院治療要交很多費用,所以學生家長要求這些醫葯費大部分由學校先行支付(因為該生有意外保險),雙方沒能在這個問題上達成一致,後來經司法所調解,學校先行支付醫葯費三分之二,該生的醫葯費差額部分學校承擔一半。
分析:
在本案例中,學生王某的傷害事故要一分為二,學生王某在學校由於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屬於輕傷,只要休養一段時間就可以好。而後來造成的右手肘關節錯位是由於醫院包紮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應該去找醫院解決。
根據學校安全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款:學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或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或者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和制止,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後來考慮到王某的家庭情況和生活實際,學校答應補償給王某相應的費用,這也是學校出於人道主義的一種行為。
案例二 在校突發疾病 家長索賠10萬元
2006年12月17日早晨,寧波某全寄宿民辦學校小學一年級學生胡某,起床後嘔吐不止。
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過程中,馬上通知了遠在上海的胡某家長。等家長趕到寧波醫院時,胡某已經昏迷不醒。胡某在寧波治療了3天,治療期間,出於對學生關心,學校派老師陪同家長一起護理。
後來,胡某被家長轉院到上海繼續治療,轉院時,學校也派出專人陪同,上海醫院也進一步確診是腦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腦溢血,並明確說非外力所致。
其間,學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學校不僅為胡某家長墊付了在寧波治療的全部費用,還發動全校教職員工為胡某獻愛心,募捐了近3萬元錢,幫助胡某家長。經過手術以及將近兩個月的治療,胡某奇跡般地康復了。
康復以後,胡某家長認為,自己的孩子在學校突發疾病,且差點丟了性命,自己為了搶救孩子花了十多萬元人民幣,還耽誤了工作,不僅不同意歸還學校為其墊付的1.5萬元醫葯費,還向學校提出要補償保險公司賠付外其個人承擔的近十萬元的醫療費。
分析:
根據教育部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如果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胡某出現嘔吐以後,學校及時將胡某送往醫院檢查、治療,採取的措施積極有效,同時,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的同時馬上通知了家長。
這些做法都足以說明學校已經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無法律責任。
出於對胡某的關愛,學校為其墊付醫葯費,派人護理,一起陪同家長把胡某轉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還發動教職員工捐款。這些做法也符合《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提出的: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長不歸還學校為其墊付的1.5萬元醫葯費,還向學校提出賠償近十萬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三 損壞學校吊燈 學校要罰款300元
山東省某校初中學生馬某,學習成績不佳,守紀情況亦差。
一天,馬某在教學樓內玩球,故意將一個價值300元的吊燈打壞。
學校在查明事實真相後,依據學校有關「損壞公物要賠償和罰款」的規章制度,對馬某作出三點處理決定:(1)給予警告處分;(2)照價賠償吊燈;(3)罰款300元。對此,學校、教師、學生和學生家長都沒有感到不妥。該校校長還在全校師生大會上以此事為例,大談依法治校、從嚴治校的重要性。
分析:
實際上,學校對馬某的處理意見並不都是合法的,給予警告處分和要求照價賠償吊燈是合法的,而對學生罰款則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
因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個方面,學校有對學生予以處分(紀律處分)的權力,但卻沒有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只有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而且還規定,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在該案例中,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的依據、依「法」治校的依據是學校所制定的規章制度,而這些規章制度中有些內容本身就是違法的。學校管理者如果把「違法治校」當成是「依法治校」,將會造成更大的錯誤。
案例四 罰跑沒有跑完 老師辱罵學生
廣州某中學,一名女學生因為上課遲到,被老師要求在午休時到操場跑圈,跑了幾圈女生感覺身體不適,就沒繼續跑。到了下午上課的時候,老師在全班通報批評女生,並對女生進行了辱罵。
下課後,該女生氣憤不過,說了一句臟話。這名老師得知後,把她帶到教學樓後面的胡同里,揪著她的衣領,對她進行毆打。當天晚上,該女生就住進了醫院。
分析:
根據我國的教育原則,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既要嚴格要求學生,又要尊重學生,絕對禁止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上述案例,教師讓學生跑圈的這種變相體罰行為,及對她的毆打,明顯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的規定。
但是,該教師對這名女學生的行為,雖然是個人行為,畢竟是該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履行職責時發生的,因此該教師行為的後果應由學校承擔,包括向該女生賠禮道歉,以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教育部制定實施的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即規定,對「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貳』 小學生意外受傷事件
小學生意外受傷事件在我國有很多,一一列舉不過來,主要發生在假期。但是主要是如下幾種:
第一:跌落。
暑期跌落意外是高發期。最近頻頻發生幼童跌落意外,都因大意的父母所為。我們建議:1.加強防護措施,安裝護欄的話,最好間隔在5厘米以下;2.不要在窗戶下放置任何能攀爬的物件;3.不要養成開窗拉窗簾的習慣;4.告訴孩子任何時候不要靠近窗戶;5.不要反鎖房門,有事情可以託付給鄰居照顧。
第二:溺水。
暑期是溺水意外高發期,尤其是留守兒童人群,每年這個時候,他們結伴去池塘、小河邊玩水野泳,這些地方沒有任何安全警示,河道隱患多,很容易發生意外。此外,近些年群體性傷害頻發,一個孩子落水,其他孩子為救人也相繼落水溺亡。
第三:虐待。
大人失手,讓孩子發生意外不是鮮有的案例。作為家長,為人父母前,先要學習起碼的安全常識,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識。孩子,尤其是很小的嬰兒,即使是大人不經意的翻身,也有可能導致意外的發生。拿孩子拋著玩,相信這樣的例子不多見,孩子大腦四肢骨骼結構都在發育中,經受如此「折磨」,即使不被摔在地上,也是危險重重。嚴格意義上講,這應該屬於虐童罪的范疇。
另外,發生較少的還有撞車,狗咬,被遺棄等等的意外傷害。在此不一一贅述。
『叄』 小學生安全事故案例
2005年11月8日,一完小三年級學生李某午飯後來到學校教學樓三樓走廊上玩耍,他右腳跨在走廊欄桿上,不慎失手墜落至一樓,因頭部嚴重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墜落的教學樓系1970年修建,走廊欄桿高度0.93米。李某的父母李強、張英夫婦認為該欄桿沒有達到建設部1986年頒布的 《中小學校建築設計規范》規定的1.1米之高,遂起訴至縣法院請求判令一完小賠償全部損失。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判決:由被告一完小賠償原告李強、張英因李某之死的死亡補償費、喪葬費、搶救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合計78493元。
嚴禁教師體罰學生
案例:小學五年級學生軍軍因迷戀上網已逃學兩天。班主任唐老師了解實情後,利用自己上語文課的時候,罰軍軍站在講台邊。但軍軍站在那裡並不老實,竟故意伸出舌頭,左右搖晃腦袋,逗得下面的同學忍不住笑出聲來。唐老師見狀很是氣憤,上前推了軍軍一把,導致軍軍摔倒在地,右手腕關節處移位,花醫療費3200多元,還不得不休學一年。經教育局調解處理,學校賠償了軍軍致傷的全部損失。
安全管理要嚴格
案例:趙某剛滿10歲的兒子小波在某小學讀4年級。前不久,學校組織小波班上的同學到郊區野炊,小波在一高坎邊拾柴時,腳下一滑,滾落至坎下,導致左肩關節脫位。小波共住院治療近兩個月,花醫療費6800多元。學校在支付了小波1000元醫療費後,以經費困難為由拒付。趙某認為小波是學校組織野炊時受傷的,所有損失應由學校承擔,遂起訴至縣法院要求依法解決。經法院調解,趙某與學校達成如下協議:小波摔傷所造成的各項損失,由學校負擔80%,其餘趙某自負。
:及時制止學生的危險行為
案例:大坪小學二年級學生劉穎用扎頭發的橡皮筋做了一副彈弓。一天課間休息時,劉穎邀上同班同學華小剛在操坪里射彈弓,他倆用彈弓上的橡皮夾住小石子,對著不遠處的一個礦泉水瓶不停地射擊。劉穎在射擊時,華小剛站在他的右前方對他進行指點中,射出的小石子竟擊中華小剛右眼。華小剛受傷後,在醫院住院治療26天,花醫療費3408元。其傷情醫院診斷為:外傷性白內障(右);眼球視網膜挫傷。經鑒定,華小剛構成七級傷殘。由於華小剛父母就兒子的損害賠償問題與劉穎父母及學校爭議較大,便起訴至法院要求劉穎父母和學校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劉穎父母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學校承擔次要責任,原告自負一定責任。
案例二:
【案例】
某小學舉辦春季運動會,三年級學生俞某與其他同學一起觀看鉛球比賽。李某是參加這次鉛球比賽的運動員。在李某之前的運動員投擲完畢後,擔任裁判的教師到鉛球著落地點丈量投擲距離,俞某等幾位同學隨該老師進入落地區內觀看丈量結果。在老師和觀看的同學尚未撤離運動區域時,李某接著投擲出的鉛球,砸中尚未退出運動區的俞某的頭部,致其頭部急性重型顱腦損傷,右額額部硬膜外出血。因治療費用協商未果,原告訴至法院。
俞某稱:被告中心小學對運動會組織管理不嚴密導致原告受傷,明顯具有過錯,應負民事責任。因此,要求學校賠償損害。被告中心小學辯稱:原告頭部在運動會期間被鉛球擲傷是事實,願意賠償適當的經濟損失。但俞某違規進入鉛球落地區域,李某擅自投擲鉛球,對於損害事實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李某辯稱:原告頭部被其投擲的鉛球所傷是事實,但其是參加學校組織運動會的運動員,經老師同意後投球,且球未擲出投擲區域,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應由學校負賠償之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學校對於在校期間的未成年學生具有保護、管理的職責,學校在組織安排未成年學生進行集體活動時,應當採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發生。當俞某隨裁判老師進入運動區時,在場老師無人加以勸止,進入後又未及時將其勸退,從而導致原告受到傷害。對此,學校應承擔沒有進行有效管理和採取防範措施的過錯責任。李某在學校組織下參加運動會,參加投擲鉛球比賽時未滿13周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他作為未成年鉛球運動員,在裁判員未加制止的情況下投擲鉛球,無法預料到投擲行為帶來的後果,應由小學承擔疏於組織管理的過錯責任。因此,原告要求小學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應予支持。原告在受傷後,精神上遭受一定的傷害,可酌情由被告小學賠償原告一定的精神損失費。對小學提出的原告俞某和被告李某也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評析】
1.本案原告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出於好奇或是看熱鬧而隨老師進人鉛球運動區,這一行為本身不能說明其主觀上有過錯。而學校在組織學生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時,本身就負有防止他人人身損害事故發生的責任。鑒於本案原告進入運動區域老師未加阻止,亦未及時將其勸退,故該項目主持老師有一定過錯。對於原告的行為,學校負有過錯責任。原告的法定監護人是否應承擔責任呢?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承擔責任。但本案原告的法定監護人在學校運動會期間不可能到現場進行監護,而且原告參加運動會受傷是由於學校未盡管理職責,未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而造成。因此,原告的法定監護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2.被告李某在參加鉛球比賽時,未滿13周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他所參加的運動會是由小學組織舉辦的,他在投擲鉛球的指定區域內投擲鉛球時,在場的該項目的裁判老師既未將場內的非運動員勸離至安全區,又未對鉛球這一運動器械作必要的控制,更未制止李某在賽區有閑人的情況下投擲鉛球。因為裁判員是學校的老師,又是在學校的授權下負責該項目的裁判和安全工作的,所以李投擲鉛球致傷他人的責任應由小學負擔。
3.學校應承擔民事責任,作適當賠償。基於學校這個主體具有公益性、非營利、資金有限等特殊性考慮,適當是指與其履行能力相適當。從主體上說,學校一經批准設立,就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民事活動中享有完全的民事權利,並履行應盡的民事義務。從法律責任上講,我國規定了實際賠償原則。所以這里的適當應該是指與過錯責任相適當,小學應根據其過錯責任的大小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該小學對傷害事故的發生具有疏於管理的過錯責任,而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法院判決由其承擔民事責任,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於法有據。
不知道你滿意不?
『肆』 求一些新聞,中學生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傷或死亡的實例,急急急
老師、同學們:早上好!
最近省、市公安教育主管部門聯合發文,要求各大中小學要高度重視學校安全工作,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嚴防學生安全事故的發生。文件明確指出:今年3 月31日,是第十四個「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3月31日至4月4日,是第二個「福建省學校安全教育周」時間,活動主題均為「加強防災減災,創建和諧校園」。省教育廳、市教育局還明確把學校安全工作列入創建「平安校園」和「文明學校」的重要內容。結合我校的實際,今天晨會課我談談如何預防和減少學生意外傷害的發生。
當今的家庭,大部分只有一個健康、活潑、可愛的孩子。在父母的眼裡,孩子就是明天,孩子就是希望。孩子的身影、孩子的笑聲就是父母整日奔波的動力。
有時孩子的一舉一動、感冒發燒,都令父母牽腸掛肚,心神不安。但我們需要警惕的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各種意外傷害事故還是頻繁發生,給家庭、社會帶來難以承受的打擊,因而,如何預防和減少學生意外傷害的發生,保證學生健康成長,成為越來越緊迫的問題。
據公安部統計,意外傷害已成為世界各國0~18歲青少年學生第一「殺手」,中國學生死亡原因中26.1%為意外傷害。而且這個數字還在以每年7%~10%的速度上升。據調查顯示,我國中小學生因溺水、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建築物倒塌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當於每天有一個班的學生消失!遠遠超過了因傳染病所造成的死亡率。
為了保證學生的健康成長,家長、學校、社會可以說想出了許多辦法,制定了不少的法規,學校進行了許多次安全教育。但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為什麼仍然時有發生?
據公安部門分析,就大多數學生傷害案來看,主要由三方面原因引起:一是思想麻痹所致,二是責任心不強,三是利益驅動。如果克服了這三條,再加上重視自我防範意識,意外傷害還是可以避免或者減少到最低限度的。
▲學生意外傷害具有明顯的季節性、地區差異和年齡特徵。
調查顯示,南方中學生意外傷害的前三位死因是溺水和車禍、校園暴力,而北方學生更多的死於中毒、窒息和車禍。城市學生的首位意外傷害是車禍,農村則為溺水、騎摩托車事故。
一、節假日是學生意外傷害多發期,安全隱患無處不在。
近期,我省氣溫偏高,氣候乾燥,全省森林火險等級持續高位,森林防火形勢十分嚴峻。2月12日中午,三明沙縣砂鎮端溪村發生森林火災,因風力過大,大火迅速蔓延,造成當地部分高速公路、鐵路和電力一度受到較大影響。前年翔安區兩位學生放學沒有準時回家,而是上山玩火導致森林火災,令人痛心,相關責任人已追究責任。2月13日,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發布了「禁火令」。禁火令期間,全省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文件明確規定:學生不在任何場所玩火,不準攜帶火種、火具、火葯、易燃易爆物品進山(林地)遊玩,禁止學生參與野炊、燒烤、燃放煙火等野外用火活動。
鑒於森林火災是一種突發性強、危害性大的自然災害,加上林下植被茂盛,山場地形復雜,撲救難度大。嚴禁組織中學生參加森林火災撲救。
清明節、五一節即將來臨,請全體同學嚴格執行禁火令有關規定。希望同學在日常學習生活中,提高自我防範意識。
開學至今學校一直高度重視校園內部及周邊安全隱患排查。重點檢查放學及晚自習後門窗電是否關閉,特別是強調住宿生嚴禁違規使用電器,但個別班級個別同學還是屢禁不止。兩周前,高二某女生私自違規使用隨手泡,去上課忘記拔掉電源,一壺水燒得只剩三分之一,幸虧生管員查房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否則後果不堪設想。無數血的教訓向我們敲起警鍾,「安全無小事」,千萬不可麻痹!
二、如何避免和減少學生意外事故的發生
▲專家一致強調預防為主,有效的預防80%的意外事故可以避免。
中國公安大學王大偉教授認為,大多數意外傷害事件是由於不當心、麻痹大意引起的,並非不可預防、無法控制。關鍵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最近,為什麼「校外清錢」又有所升溫,重要一點是同學的自我防護能力較弱,遇到突發事件時,往往不知所措。
前一周,高一一位男同學在學校大門口公交車站被騙一台手機。事情經過:放學近六點,該同學准備乘公交車回家,一位社會女青年,向該同學藉手機打,然後借故邊打電話邊離開!一台嶄新的手機五分鍾就這樣騙到手。而我們的同學還在車站苦等一個多小時等騙子把手機歸還?身邊案例警示我們,助人為樂同時應謹防小人之心。特別是不能把銀行卡或手機等貴重物品借給陌生人。如何避免遭「清錢」、搶劫?警方提示我們:
1、不外露或向人炫耀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到校或外出不輕易帶過多的現金,不把貴重物品帶到學校,今天不用的錢不帶。
2、平時節假日盡量不要獨自外出,下午放學、晚自習後盡量結伴而行,寄宿生晚上不離開校園。
3、不要獨自在偏遠、行人稀少,環境復雜或偏僻的地方,學生不去閑雜人員多的地方。
4、學生放學應准時回家,不在校外逗留。
5、穿戴適宜,盡量使自己活動方便。
6、萬一被「清錢」被騙、搶劫後,要記住對方相貌特徵並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在校門口應立即到門崗尋求保安幫助。
『伍』 小學生意外傷害事例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版構,未盡職權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陸』 中學生安全事故案例
1、少年騎車不慎撞死七旬老太
2018年3月11日,高郵一名未滿16周歲的少年小胡在騎電動車時,不慎撞倒一名七旬老太,致使對方經搶救無效身亡。據了解,事發時有同學突然喊他名字,於是小胡邊騎車邊掉頭看同學,此時同學又喊道:「前面!」但當小胡再轉頭時已經避讓不及,車簍與老太的腰相撞。
2、「搶綠燈」遇上闖紅燈,學生被撞
2018年8月6日21時02分左右,王某駕駛小型越野車,沿江都區仙女鎮金灣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龍城西路交叉口斑馬線處。此時綠燈已經閃爍,他未採取減速措施,撞上了由西向東未按信號燈通行的14歲學生小李,導致小李腿部及臉部鼻樑骨折,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3、花季少女用煤氣自殺
因與母親爭執,仙桃市大洪路一16歲的花季少女在家中關房門開煤氣自殺。2018年5月15日,仙桃消防破拆房門成功救出女孩。
據現場知情人介紹,2樓有一名16歲的學生因與自己的母親發生爭執,賭氣把自己反鎖在房間內,並打開煤氣罐,企圖自殺。
由於該學生吸入大量煤氣,導致意識模糊。消防官兵立即將該學生抱至通風的空地上,並對其進行心肺復甦急救。2分鍾後,該學生恢復意識。中隊官兵迅速將其台上擔架,移交給120急救中心進行救治。
4、兩中學生釣魚不幸溺水
2017然後6月10日上午9點多,懷柔區湯河口鎮發生一起事故。幾名中學生在河邊釣魚時墜入河中,其中兩名中學生不幸溺水身亡。當地人表示,由於前些年常有人使用挖掘機在附近河段開采砂石料,導致原本很淺的河底出現大坑,這也是兩名中學生沒有爬上岸的原因。
5、14歲初中生跳樓身亡
2016年4月13日,在河北燕郊星河皓月小區內,14歲初中生小明(化名)跳樓身亡。事發前,小明曾因作文未完成被班主任老師批評。小明母親質疑老師教育過激導致孩子輕生,校方對此予以否認。三河市警方稱,小明自高樓墜亡,已排除他殺。
『柒』 中小學生意外傷害
從近日在威海召開的全國部分省區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現場會上了解到,當前造成學生意外傷害的有三個「元兇」:溺水、交通和自然災害。
我國目前還沒有系統的關於兒童意外傷害的全國監測網。但是根據婦幼衛生項目的局部抽樣調查,意外傷害死亡已佔0~14歲兒童死亡的第一位,意外死亡人數占總死亡人數的26.1%。來自全國死亡監測網的報告顯示,無論城市或農村,意外死亡均為1~4歲兒童的第一位死因,死亡率高達685~941/10萬,邊遠地區5歲以下兒童意外死亡率甚至達到1056/10萬。意外死亡與損傷的比例為1:6~11,顯示出我國兒童意外傷害來勢兇猛。北京兒童醫院小兒外科副主任醫師陳亞軍博士說:「近5年來,北京兒童醫院收治意外傷害患兒占同期住院總病例的1.66%,占同期外科住院病例的5.14%。」 那麼意外傷害的主要危險因素是什麼?兒科專家們列舉了若干條:
車禍:已經成為意外傷害死亡中的首位原因,事故發生率上升極快。車禍後果輕重不一,多見頭部受傷、骨折、內臟出血、休克、死亡。在步行交通事故中,危險人群為5~9歲兒童;在駕車事故中,危險人群是10~14歲兒童和15~24歲青少年。隨著青少年駕駛摩托車增多,車禍會急劇上升。
溺水:四季都可能發生,以夏秋季、農忙時為多。在水缸、浴池溺死的多為0~4歲兒童,在水渠、池塘、水庫中溺水的多為5~9歲兒童,在游泳中溺水的多為10~14歲兒童。預防的辦法是對小兒加強看護,對大一些的孩子加強安全教育。專家說,農忙時組織托兒班集中照看孩子是行之有效的辦法。
燒、燙傷:可因失火、爐火、火柴、電器、電熨斗、電爐、熱水、熱油、蒸汽、爆竹、強鹼、強酸等速成。一些農村現在還有灶連炕,灶上放著火鍋燒水做飯,炕上還放著熱水瓶等,加上小兒好動,稍有不慎便會釀成意外。專家說,「千重要,萬重要,看護好幼小的孩子最重要」。井告誡家長「要管理好易燃物,把有害的東西放在孩子不能摸到的地方」。
中毒:誤服葯物發生中毒多見於0~4歲兒童。毒物有氟乙醯胺類滅鼠葯、有機磷農葯、魚膽等,此外還有煤油、汽油、油漆等。專家說,兒童服入有毒的東西多是大人管理不善所致。因此,家長一定要管好家中的有毒物質。值得一提的是,有一部分小兒中毒是由於不正當要求木被滿足,或心理壓力過重而有意服毒,這是兒童中毒的重要危險因素之一。
跌落:隨著高層樓房逐年增多,陽台、門窗、樓梯缺乏保護裝置,兒童墜落事故的發生有增多趨勢。小兒好奇心強,喜歡爬高。或有的家長外出將小兒反鎖房中,孩子由於恐懼由陽台或窗口翻出造成墜落。
窒息:吸入異物是主要原因,高危人群為0~4歲兒童。異物的種類繁多,以植物性異物佔多數,比如花生米,瓜子、果凍等。另外,還有其他的物品,如塑料插板、玩具零件、紐扣、筆帽甚至鐵釘、圖釘;此外,也有因被子蓋住嬰兒面部造成窒息死亡的;農村婦女在農忙時固極度疲勞餵奶時乳房堵住幼兒口鼻造成窒息死亡。近年來,小兒氣管異物發生率呈上升趨勢,其原因與小兒餐外食物增多有關。我國還沒有專門的統計數字,但有青少年因升學考試落榜或失戀而跳樓的報道。
『捌』 小學生在校發生意外的真實事件
9月26日下午2點多鍾,雲南昆明北京路明通小學發生踩踏事故,目前傷亡人數為31人,其中6人死亡……2014年9月27日《人民網》
校園踩踏事故,昆明不是第一起,2013年02月27日湖北襄陽老河口市薛集鎮秦集小學發生踩踏事故;2013年03月28日西安發生小學生踩踏事件致16人受傷;2013年04月17日深圳發生小學生踩踏事故 8名兒童受傷4人傷勢嚴重;2012年11月28日長沙育英二小發生踩踏事故 33人受傷3人留院;2010年11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市第五小學課間操期間學生下樓時,由於前面一名學生摔倒,造成踩踏事故,致使41名學生受傷,其中重傷7人,輕傷34人;2009年12月07日湖南湘潭一中學發生踩踏事故 8死26傷……校園踩踏事故一二再再二三地發生,而且相當一部分事故是發生在光天化日之下,這不得不引起我們的反思。
讓我們帶著悲重的心情再回顧一下這次昆明小學生的踩踏事故:事發時剛上完午休,時間也就是14點左右,起因是有幾名學生在海綿墊子上玩,聽到上課聲後,「很多人都往下面跑,但是午休樓的出口有點窄,不好出去。」在自己身前也陸續有學生倒下,後面不清楚情況的學生又跑下樓,人群擁堵至五六樓都無法動彈。哭聲和喊聲在午休樓的樓道里此起彼伏。王嘉說,在自己身前也陸續有學生倒下,後面不清楚情況的學生又跑下樓,人群擁堵至五六樓都無法動彈。哭聲和喊聲在午休樓的樓道里此起彼伏。摔倒被幾名同學壓住後,王嘉也擠在人堆里,她使勁掙扎後才從人堆里鑽出來。她看到有學生被壓得透不過氣,顯得很痛苦,』現場很混亂,有的學生鞋子也被擠掉了,有的學生腰和腿受傷了。』聽到學生大聲哭喊,很快幾名老師也跑了過來,開始疏導學生並報警,民警和120急救人員隨後趕到。』樓上有老師也在喊讓學生往後面退不要擠,但是有些學生很驚慌沒有聽到。』王嘉說,從午休樓房間走出來的老師現場疏導持續了將近一小時……」
細細梳理,事故前並並無危險成分的存在,真正的起因就是上課鈴響了,同學們急著上課,所以使樓道口變得「狹窄」起來,前面同學摔倒,後面同學相擁,於是一場悲劇便發生了……
而實際上,這場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試想,如果我們的同學講文明、懂禮貌,講秩序,守規矩,相互謙讓、相互照顧,順序下樓,事故就不可能出現;如果我們的學生有防範意識,懂得出現意外如何應急,前面學生摔倒,後面學生就應該及時的停止、救助,那麼,事故也就可能避免;事故發生的時間是下午14點左右,此時,正是光天化日,光線充足,前面出現意外,後面應該完全看得見,而且前面出現事故,肯定也會有同學呼喊,後面的同學也應該完全能夠聽得見,可是為什麼後面的同學還是擁擠地那麼歡?這不僅僅是物理學上的慣性問題,也不能簡單地歸結為學生調皮、「惡作劇」,而是說明,我們的學生不講秩序,不守規矩,缺乏安全意識,缺乏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甚至暴露了我們某些同學低下的道德素質……
此類事故出現後,無論是相關部門還是學校,第一反應就是強強校園的各項安全措施,對相關重點部位進行加固,對樓梯出口進行加寬,增加值班教師的人數,強化值班教師的責任等,對於校完安全來說,所有這些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筆者以為,這些措施只是安全的外在形式,是標不是本,要想真正保障學生的安全,要標本兼治。那麼校園安全的本在哪裡?那就是學生的自我安全意識、自我防護能力,甚至還包括了我們孩子的文明意識和道德素質。把安全寫進每個學生心裡,才是安全工作的根本。
記得看過這樣一幅漫畫:動物園里的猴子從圍欄里子逃了出去,管理員於是將圍欄加高,但猴子還是能夠逃走;管理員再將圍欄加高,可還是未能阻止猴子的出逃;在管理員第三次加高圍欄的時候,小猴子不無擔心地對老猴子說:「人們又在加高圍欄了!」老猴子笑笑說:「不用擔心,圍欄再高也沒用,你沒看見,他們忘了給圍欄的大門上鎖!」
『玖』 介紹幾個小學生在校發生的事故案例
小學二年級學生甲某(10歲),下午放學後在學校操場玩耍,不甚自己從單杠上摔下,導致右手摔斷,事發後周圍學生未報告老師,學校保安,老師等沒有把學生送往醫院,也沒有通知家長。後是一同學的母親通知了家長,才將孩子送到醫院,這已是事發兩小時後了。請問學校是否有責任?有什麼責任?是否需賠償?賠償多少?依據哪些法律條款?如果不同法律條款有沖突,又怎麼辦?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第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採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第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與責任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第十四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 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事故損害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准,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二十五條 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託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准進行鑒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准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 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其他教育機構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校管理范圍內發生的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教委、教育部頒布的與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有關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
『拾』 中學生常見的意外事故有哪些
中學生常見的意外事故主要有交通事故、跌傷事故、游泳溺水等多種類型,中學生由於年齡專和意識等方面的原因屬,在預防和自我保護意識上是相對薄弱的。以下是一組數據:我國中小發生的安全事故 2006年的主要原因特點是學生安全意識淡薄是多數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主要比例分布是: 學生安全意識差佔45%,學校管理佔18%,社會交通、治安原因佔27%;自然災害等佔10%,因此作為班主任首先應該指導和教育學生提高安全和自我保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