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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意見

發布時間:2021-02-08 00:28:20

A. 在線等 貴州省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試行) 黔機編【93】119號文件全文

為加強和規范我省中小學編制管理及教職工隊伍建設,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促進全省教育體制改革和教育事業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國辦發[2002]28號)精神,現就我省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及定編定員等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核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的原則
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是我省事業編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制定科學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和實施辦法,合理核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直接關繫到我省基礎教育的健康發展。做好這項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1)保證基礎教育改革發展的基本需要;(2)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3)力求精簡和高效;(4)因地制宜,區別對待。
二、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
中小學教職工包括教師、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教師是指學校中直接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人員,職員是指從事學校管理工作的人員,教學輔助人員是指學校中主要從事教學實驗、圖書管理、電化教育以及衛生保健等教學輔助工作的人員,工勤人員是指學校後勤服務人員。
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根據高中、初中、小學等不同教
育層次和城市、縣鎮、農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職工與在校學生的一定比例核定(詳見《貴州省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附後,以下簡稱《編制標准》)。
中小學校的管理工作盡可能由教師兼職,後勤服務工作應逐步實行社會化。確實需要配備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的,其占教職工編制數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過15%,初中一般不超過12%,小學一般不超過6%.完全中學教職工編制分別按高中、初中編制標准核定。九年制學校分別按初中、小學編制標准核定。農村教學點的教師編制計算在鄉(鎮)中心小學教職工編制數內。特殊教育學校、職業中學、小學附設幼兒班和工讀學校教職工編制,參照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核定。
由於我省中心城市與邊遠地區差異較大,經濟、教育發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在核定中小學教職工人員編制時,可根據本地生源狀況、經濟和財政狀況、交通狀況、人口密度等因素,在《編制標准》規定的教職工與學生比例的幅度內上下調節。鑒於各地中小學校規模、生源、教學設備和其他條件不盡相同,各地在具體核定中小學教職工人員編制時,可結合下列因素,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在《編制標准》規定的教職工編制幅度內適當安排相應的教職工編制。
(一)民族班中小學,縣鎮普通中學舉辦民族班和開設雙語教學課程,需要配備民族語言教師的學校。
(二)寄宿制中小學,城市和縣鎮中小學寄宿生在300名以上、農村中小學寄宿生在200名以上,需要配備管理人員的學校。
(三)現代化教學設備達到一定規模,如建有微機室、語音室、電化教育室、勞動技能室,需要配備相關專業人員的學校。
(四)學生規模在1000人以上,需要配備衛生保健人員的學校。
(五)周邊環境復雜,安全保衛工作任務較重,需要配備保衛人員的學校。
(六)經省或地(州、市)教育部門批準的承擔示範和實驗任務,需要配備相應人員的學校。
(七)為保證教學基本需要,中小學可適當核定機動編制,專門用於教職工脫產進修、產假及特殊需要。
(八)管理小學和教學點教學業務的鄉(鎮)中心學校。
(九)農村教學點,按《編制標准》核定編制不足時,可按包班核定編制。
三、中小學機構設置及領導職數。
在校學生1500名以上的中學,內設機構不超過5個,核定校領導職數4-5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5名。
在校學生1000-1500名的中學,內設機構4-5個,核定校領導職數3-4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4-5名。
在校學生500-1000名的中學,內設機構3-4個,核定校領導職數2-3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3-4名。
在校學生500名以下的中學,內設機構2-3個,核定校領導職數1-2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2-3名。
設立團委的中學,配備專職團幹部1名。
在校學生1500名以上的小學,內設機構不超過4個,核定校領導職數3-4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3名。
在校學生1000-1500名的小學,內設機構不超過3個,核定校領導職數3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3名。
在校學生500-1000名的小學,內設機構2個,核定校領導職數2-3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2名。
在校學生500名以下的小學,一般不內設機構,必要時也可內設1個機構,核定校領導職數1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名。
小學可配備專、兼職少先隊輔導員。
四、組織實施
《編制標准》下發後,地(州、市)、縣(市、區)政府(地區行署)要結合我省中小學布局結構調整和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加強統籌規劃,認真組織實施。
地(州、市)、縣(市、區)兩級機構編制部門應會同同級教育、財政部門按照《編制標准》確定本地區中小學教職工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內設機構及宗旨和業務范圍,並嚴格按照國務院頒布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省編委《關於在全省各級機關和事業單位建立和實施控編補員審批制度的通知》(省編發[1997]13號)及省編委辦公室《關於嚴格機構編制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省編辦字[2001]111號)的規定,加強中小學機構編制集中統一管理和實施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干預。地(州、市)、縣(市、區)兩級教育部門應組織各學校根據班額、生源等情況提出本校的機構編制方案,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批。地(州、市)、縣(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應依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中小學人員編制和實有人員情況,核撥中小學人員經費。
中小學校應在核定的人員編制范圍內,按照職位分類、優進劣出、專兼結合、一人多崗的原則和專任教師與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工勤人員的結構比例,合理配備教職工。
五、工作要求
(一)地(州、市)、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應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國辦發[2001]74號和國辦發[2002]28號文件精神,綜合分析本地區的教育發展趨勢、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加強對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並作為今年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
(二)全省中小學校定編定員工作要與全面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及人事制度改革結合起來。逐步建立和完善按需設崗、公開招考、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合同管理的運行機制。積極探索和推行教師隊伍和其他教育資源合理利用的新途徑。綜合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加強中小學人員編制管理和學校內部管理,形成學校自律機制。
(三)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總量應當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生源變化、師資情況、學校布局調整和財政承受能力等情況實行動態管理,一般三年調整一次。各地核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時,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關於我省中小學布局結構調整意見的通知》(黔府辦發[2000]80號)精神,合理調整中小學布局結構、班額、班級數和教職工結構,引導教職工從城鎮學校和超編學校向農村學校和缺編學校合理流動,優化教職工隊伍的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和專業結構,科學確定教職工工作量,按規定比例確定教師、職工、教學輔助人員、工勤人員的數量。對超編人員可結合本人和本地學校情況,一是調到缺編學校從事教學或管理工作,二是不改變所屬工作單位關系,抽調到相關學校或農村學校支教,三是通過培訓提高、知識更新和教師資格認定後從事相應的教學或管理工作。機構編制部門、教育部門和學校領導要以發展眼光和全局觀念做好這項工作。
(四)要清理各種形式佔用的中小學人員編制,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或變相佔用中小學人員編制。對佔用學校編制而不在學校工作的人員,要限期與學校脫離關系,教育部門和學校不得為其支付工資;對停薪留職人員要讓其盡快回學校工作,否則做辭退處理;中小學不得超編聘用人員,不得使用臨時人員頂編在崗工作。
(五)有條件的地方,要逐步辭退不合格教師和代課人員,壓縮非教學人員,清退臨時工勤人員,嚴格把好進人關。編制不滿員的學校主要用於接收安排大中專畢業生、急需的教學人員和其他學校超編人員。超編的學校不準再調進人員,並要積極穩妥地做好超編人員的分流工作。目前全省缺編中小學校和大量代課人員主要集中在農村,做好農村中小學教師的定編、資格認定和清退、補充工作顯得十分必要和緊迫。各地在開展這項工作中,一要保證教學任務的完成,因地制宜、區別對待,保證社會穩定;二要提高農村義務教育的質量,優化農村教師隊伍結構;三要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村支教工作,努力改變農村義務教育質量不高的狀況。
(六)根據國辦發[2002]28號文件精神,我省農村義務教育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體制。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村義務教育負有主要責任,省、地(州、市)、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承擔相應責任。鄉(鎮)人民政府不再設立教育輔導工作站,有關教育工作由鄉(鎮)長直接負責。鄉(鎮)可在核定的行政編制內確定1-2名助理或幹事,協助鄉(鎮)長管理具體教育行政事務,並接受縣級教育部門指導。中學教育教學業務管理由縣級教育部門負責,小學教育教學業務管理由鄉(鎮)中心學校校長負責。農村教學點的教師授課由鄉(鎮)中心學校統籌安排。原教育輔導工作站在編人員,可分流到學校從事教學或管理工作;對不適合在中小學工作的人員可參照機關工作人員的分流政策執行。
(七)各級機構編制、教育、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中小學教職工定編定員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對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單位,應責令其糾正,並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處分。
附件:《貴州省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
學校類別教職工與學生比例幅
城市
高中1∶12——1∶15
高中1∶13——1∶16
小學1∶19——1∶22
縣鎮
高中1∶13——1∶16
初中1∶16——1∶19
小學1∶21——1∶24
農村
高中1∶13.5——1∶16.5
初中1∶18——1∶21
小學1∶23——1∶28
註:1「城市」指省轄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城市市區;
2「縣鎮」指縣(市、區)政府所在城區。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B. 國家規定小學每班應配備幾名教師

國家對小學每班應配備的教師人數沒有具體數量規定,只有教職工與學生比例的規定:城市小學教職工與學生比為1:19;縣鎮小學教職工與學生比為1:21;農村小學教職工與學生比1:23。

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於2001年10月11日公布了《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意見》,意見中規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根據高中、初中、小學等不同教育層次和城市、縣鎮、農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學生數的一定比例核定。

初中教職工與學生比例分別為:城市1:13.5;縣鎮1:16;農村1:18。

高中教職工與學生比例分別為:城市1:12.5;縣鎮1:13;農村1:13.5。

(2)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意見擴展閱讀:

國家規定:中小學校的管理工作盡可能由教師兼職,後勤服務工作應逐步實行社會化。確實需要配備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的,其占教職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過16%、初中一般不超過15%、小學一般不超過9%。

完全中學教職工編制分別按高中、初中編制標准核定。九年制學校分別按初中、小學編制標准核定。農村教學點的編制計算在鄉鎮中心小學內。

特殊教育學校、職業中學、小學附設幼兒班和工讀學校教職工編制標准可參照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成人初、中等學校的編制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C. 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回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答2001〕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意見
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
(二 ○○一年十月八日)

D. 國家規定的師生比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意見的通知:

1、城市小學的師生比是1∶19

2、縣城小學的師生比是1∶21

3、農村小學的師生比是1∶23

中小學教師編制的核定,是根據2014年中編辦、教育部、財政部聯合頒發的《關於統一城鄉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4〕72號)設置的方法和標准,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統一核定的。

為了切實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機構編制部門要求,教師編制應根據學生數的變化,定期進行核定,以適應基礎教育發展需要。

中小學教育專項編制的核定,是根據各學校的實際在冊學生數,按照高中教職工與學生比為1∶12.5、初中為1∶13.5、小學為1∶19的比例,進行核定。或者根據學校三年內的學生平均數核定。

對一些規模較小的鄉村小學、教學點,可以按照師生比與班師比相結合的方式,核定中小學教師編制,或者根據實際需要,進行核定。

為了保證充足的一線課堂教學力量,在核定教師編制時,應充分考慮核定一定比例的教輔人員和工勤崗位編制,寄宿制學校應多核定1名宿管員編制。根據學校病、孕等特殊情況,從實際出發,考慮多核輔助編制。

(4)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意見擴展閱讀:

國家按照規定的師生比, 下達學校教師編制。測算學校師資需求量的數量指標,也是反映學校人力資源利用效率的指標。不同國家和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由於經濟、教育發展狀況和體制不同,對師生比的要求也不同;

各級各類學校的培養目標、教學內容及教學手段不同,師生比亦不同。一般情況下,同一時間里辦學條件基本相同的同級同類學校中,平均每個教師負擔的學生多,則教師工作量大, 人力資源及財力資源的利用率高;

反之,每個教師負擔的學生少,說明教師的工作量小,人力資源及財力資源的利用率低。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關於統一城鄉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通知

E. 教育部關於中小學教職工工作量的規定

教師工作量制度是指高等學校安排並要求教師每年完成規定的工作量的一種教師管理制度。1955 年,中國高等教育部公布《高等學校教師工作日和教學工作量試行辦法》,規定各級職務教師的全年工作量定額。

1981 年,教育部發出《關於試行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制度的通知》,頒布《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試行辦法》和《高等學校教師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暫行規定》。規定教師工作量包括;教學工作量(含教學法研究工作量)、科學研究工作量、實驗室建設工作量等。教師全年工作量按每天 8 小時,每周 5 天及每年校歷周數計算。

1985 年教育部《關於當前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問題的意見》提出:改革上述試行辦法,由各高等學校參照該辦法自行決定教師工作量的計算辦法及其定額,教育部不作統一規定。其他國家多無統一標准。有的由學校自訂標准;有的由學校在聘約中與教師個別約定;有的無成文規定,學校按一般慣例安排。

(5)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意見擴展閱讀

為適應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發展,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科學衡量中小學教師工作業績,促進學校管理和績效考核的規范化,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編辦、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於山西省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及實施意見的通知》以及基礎教育課程方案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中小學實際,現就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教學工作量參考標准試行如下:

1、小學:語文、數學每周14-16節,英語、品德與生活(品德與社會)、科學、體育每周16-18節,其他學科每周18-20節。

2、初中: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每周10-12節,思想與品德、歷史、地理每周12-14節,其他學科每周14-16節。

3、擔任班主任工作的初中、小學教師的工作量,按照教育部《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執行,即:「班主任工作量按當地教師標准課時工作量的一半計入教師基本工作量」。

參考資料

網路-教師工作量制度

網路-山西省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工作量參考標准(試行)

F. 請問山東省現行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

為優化教育資源配置,推進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山東日前對中小學教職工實行城內鄉統一的編容制標准,其中高中教職工與學生比為1∶12.5,初中教職工與學生比為1∶13.5,小學教職工與學生比為1∶19。新標准將從人員編制上有效填平城鄉之間的落差。

據了解,山東現行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是2002年根據全國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制定的,小學教職工核編比例與全國標准相同,高中、初中教職工核編比例低於全國標准。此次調整編制標准,主要考慮兩方面因素:一是促進城鄉教育均衡發展,二是改善和優化教職工隊伍結構。新標准規定,中小學校的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師兼職,後勤服務工作逐步實行社會化。

按照部署,山東將按照調整後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和程序,以縣(市、區)為單位組織核編,於201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G. 中小學國家規定的教師與學生的比例是多少

一般來說,每抄班師生的比襲例最好在1:20以下,否則教師難以兼顧到每個孩子的個性需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意見的通知。

高中教職工與學生比為1:12.5、初中為1:13.5、小學為1:19。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其實質是國家依照法律的規定對適齡兒童和青少年實施的一定年限的強制教育的制度。義務教育又稱強迫教育和免費義務教育。義務教育具有強制性、免費性、普及性和世俗性的基本特點。

(7)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意見擴展閱讀:

義務教育的影響:

  1. 指明了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這個根本的方向

2. 明確義務教育承擔實施素質教育的重大使命

3. 回歸了義務教育免費的本質

4. 進一步完善了管理體制,強化省級統籌

5. 確立了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

6. 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平等權利

7. 規范了義務教育的辦學行為

8. 建立了義務教育新的教師職務制度

9. 增強了《義務教育法》執法的可操作性

H. 吉林省普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核定深化改革實施意見的編制介紹

各市州、縣(市、區)普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核定方案於2004年9月20日前報省政府。
吉林省普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核定深化改革的實施意見
(2004年6月29日 省編辦 省人事廳 省教育廳 省財政廳)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普通中小學機構編制的規范化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優化教職工隊伍,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促進基礎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1〕21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國辦發〔2002〕28號)精神,結合實際,現就我省普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核定、深化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普通中小學教職工包括教師、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教師是指學校中直接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人員;職員是指從事學校管理工作的人員;教學輔助人員是指學校中主要從事教學實驗、圖書管理、電化教育以及衛生保健等教學輔助工作的人員;工勤人員是指學校後勤服務人員。
(二)普通中小學的管理工作盡可能由教師兼職,後勤服務應逐步實行社會化。確實需要配備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的,其所佔教職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過16%,初中一般不超過15%,小學一般不超過9%。
(三)普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根據高中、初中、小學等不同教育層次和城市、縣鎮、農村等不同地域,原則上按照國家規定的編制比例標准進行核定,但由於我省總體上地廣人稀、學生密度偏低,特別是東部山區和西部草原地區學校分散,完全按照國家標准進行核定,無法滿足我省基礎教育的基本需要。因此,根據國辦發〔2001〕74號文件關於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當調整編制標準的精神,採取按照班額、課時量、教師工作量等因素綜合計算的方法核定編制。
普通中小學教職工基本編制的計算方法為:
教職工基本編制數=專任教師編制數+職員、教輔和工勤人員編制數
其中:專任教師編制數 =
(在校學生數/標准班額)×班周課時數/教師周授課時數
各項參數詳見附表。
採用上述辦法核定編制後,所核定的編制超過按國家標准核定編制的部分,作為暫定控制編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教育布局調整和生源變化逐步消化。
(四)考慮到寄宿制普通中小學、承擔示範和實驗任務的學校、現代化教學設備達到一定規模的學校的特殊情況,以及學校安排教師脫產進修等因素,在核定的教職工基本編制數基礎上,增核3%的編製作為附加編制。附加編制由機構編制部門控制掌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使用意見,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核批准。
(五)考慮到山區、湖區、牧區等教學點較多、學校分散等實際情況,對地處山區、湖區、牧區的縣(市),在核定的教職工基本編制數基礎上,增核3%左右的編制。
(六)實行雙語教學的少數民族縣(市),在核定的教職工基本編制數基礎上,按本縣(市)少數民族人口所佔比例,增核15%的編制;非少數民族縣(市)實行雙語教學的少數民族學校,在核定的教職工基本編制數基礎上,另增核15%的編制。
(七)考慮到鄉鎮中心小學承擔鄉鎮教育教學業務管理職能,鄉鎮中心小學可增加1-2名編制。 (一)普通中小學的內設機構和領導職數根據學校類別、規模和管理工作任務確定,由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批。
(二)普通中學內設機構可設教導處(室)、總務處(室),重點中學和24個班以上的學校可增設1-2個機構。完全小學內設機構可設教導處(室)、總務處(室),其中12個班以下的只設管理崗位不設內設機構,可配備教導主任和總務主任各1人。
(三)普通中學和完全小學規模在12個班以下的配備校級領導1-2人;13-23個班的配備校級領導2-3人;24-36個班的配備校級領導3人;36個班以上的,可酌情增加校級領導1-2人。農村初級小學(1-3年級)或分校、教學點指定1名教師負責學校工作。根據國辦發〔2002〕28號文件精神,鄉(鎮)中心小學校長負責本鄉(鎮)的教育教學業務管理,因此,鄉(鎮)中心小學可增加校級領導1人。 (一)全省普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由省統一核定。各市州、縣(市、區)機構編制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本實施意見中規定的編制標准,提出本級普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核定方案,經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省機構編制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全省普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下達。
(二)普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核定,城市、縣鎮中小學和農村高、初中以學校為單位,農村小學以鄉鎮中心校為單位。完全中學教職工編制分別按高中、初中編制標准核定;九年制學校分別按初中、小學編制標准核定。 (一)要結合編制核定工作,同時推進全省普通中小學的機構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優化人員結構,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
(二)各市州、縣(市、區)要積極進行普通中小學布局結構調整,加大調控中小學(特別是農村小學)班額和班級數的力度,辭退代課教師,清退臨時人員,精簡學校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壓縮非教學人員,優化教職工隊伍結構。
(三)要積極推進以人員聘用制為核心的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崗位,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實行競聘上崗,擇優聘用人員,搞活內部分配機制,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四)各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在核編過程中,要切實做好普通中小學教職工的總量控制和結構調整工作,引導教職工從城鎮學校和超編學校向農村學校和空編學校合理流動。
(五)普通中小學教職工工齡滿30年的,或工齡滿20年且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人員,本人自願,組織批准,可提前退休;男年滿57周歲、女年滿52周歲的人員,本人自願,組織批准,可提前離崗。
(六)要認真做好未聘人員安置工作。各地要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地制定未聘人員安置的具體政策、措施和辦法。未聘人員在待聘期間,工資待遇要低於在崗人員,各地可根據未聘人員工齡、教齡、待聘時間,制定不同的待聘期間工資標准,但應不低於在崗工資的50%。要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關心待聘人員的學習和生活,鼓勵他們繼續學習,為將來通過競爭再次上崗創造條件。
(七)要切實加強普通中小學的機構編制管理。普通中小學機構編制由各級機構編制部門集中統一管理。全省普通中小學編制由省統一核定後,各級機構編制部門不得擅自增加編制;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不得干預,下發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學校機構和人員編制方面的內容。
(八)要建立健全機構編制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相互協調配合的管理機制。教育行政部門在省里核定的編制總額內對各學校的編制使用進行統一平衡,提出各學校編制配備的意見;機構編制部門依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意見核定編制;財政部門依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及人員核撥經費。
普通中小學教職工人員編制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學校布局調整和生源變化情況,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
(九)要認真清理以各種形式佔用的普通中小學人員編制,今後任何部門和單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或變相佔用普通中小學人員編制。
(十)要切實加強對普通中小學機構編制的監督檢查,嚴肅機構編制紀律。嚴格控制普通中小學的領導職數、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不準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不準擅自增設內設機構,不準超編配備人員。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單位,應責令糾正,並視情節給予有關責任者相應處分。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省政府有關部門此前發布的此類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
普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核定相關標准參照表(略)

I. 國家教育部規定農村中小學教師與在校學生數的標准比例是多少

國家教育部規定農村中小學教師與在校學生數的標准比例是1:19.。

根據中央關於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精神。

在遵循《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4號)和《關於進一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意見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9]6號)

關於核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原則和有關工作要求的基礎上,將縣鎮、農村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統一到城市標准,即高中教職工與學生比為1:12.5、初中為1:13.5、小學為1:19。

(9)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意見擴展閱讀:

師生比是學校教師人數與培養學生人數的比例關系。國家按照規定的師生比, 下達學校教師編制。測算學校師資需求量的數量指標,也是反映學校人力資源利用效率的指標。

不同國家和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由於經濟、教育發展狀況和體制不同,對師生比的要求也不同;各級各類學校的培養目標、教學內容及教學手段不同,師生比亦不同。

一般情況下,同一時間里辦學條件基本相同的同級同類學校中,平均每個教師負擔的學生多,則教師工作量大, 人力資源及財力資源的利用率高;反之,每個教師負擔的學生少,說明教師的工作量小,人力資源及財力資源的利用率低。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關於統一城鄉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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