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體育運動方面應對挫折與困難的典型事件300字
寫作思路:寫作時從大處著手,盡量闡述自己的看法或者思想,全面詳細的專解答問題,並且緊扣問題的中心屬,把要表達的內容完整表述出來。
天陰沉沉的,就像我此刻的心情。
這是節體育課,又要400米考試了,全班上下無不唉聲嘆氣。最倒霉的是我,因為我的右腳昨天擦傷了,連走路都一瘸一拐的。我的心一陣冰涼,心想完蛋了,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可同學們沒有一個請假的,我也不想做那一個。
老師的發令槍響了,同學們都像離弦的箭射了出去,我也跟著跑了出去。右腳的傷口被磨得生疼,我似乎能感覺到血正從傷口處一滴一滴地往下流。再加上體能消耗,我感覺整個人就要癱瘓了。我想打退堂鼓,可轉念一想:男子漢大丈夫,這一點小傷算得了什麼?也太脆弱了吧!
於是我又咬牙堅持。豆大的汗珠從我臉上滑落下來,傷痛之處似乎已經麻木。我不斷鼓勵自己:加油!加油!離終點不遠了!眼看著就要跑完全程了,我緊閉雙眼,一咬牙,沖過了終點線!
終於跑下來了,盡管不是第一個。我長長舒了一口氣,抬頭仰望,太陽正扒開雲堆,張開燦爛的笑臉朝我笑哩!
B. 幼兒園體育傷害事故案例
現在的幼兒園也有買保險的 超過五十元的金額 保險公司就會支付一部分費用的 不過說的那個孩子身亡的 , 唉 就算你賠再多的錢 也沒有用的 所以幼兒園一定要注意安全措施 還有家長一定要把孩子送到硬體設施好些的幼兒園 這樣至少可以多一份保障
C. 校園意外傷害 實例
意外?純屬意外事件的話,沒有人為此負責,自己為自己負責了
一、 關於中小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定位問題
目前,發生中小學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學校是否要承擔責任、承擔哪些責任這是問題爭論的焦點。而焦點中的焦點是「學校是否是學生的監護人」。當前流行的說法有兩種:
A、學校應該承擔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其理由是:
● 學校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的監護人。學生到了學校,就是學校的責任。學校不管,誰管?只要在校、只要在上學期間發生的事故都應該是學校的責任。這種說法目前占據了主導地位。
● 學生是未成年人被委託的監護人。家長交了錢(特別是像我校這種全寄宿學校),就是委託學校對孩子進行全方面吃喝拉撒管理,學校當然應該負有責任。
● 學校是家長的代理監護人.未成年人,特別是不滿十周歲的孩子,缺乏辨認依據,缺乏判斷能力,需要有人監護,在家,在學校不能出現真空,到了學校監護的責任自然就轉化為學校。
● 學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監護人。學生被送到學校,家長和學校之間就建立了一種合同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B、學校不應該承擔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其理由是:
● 這種說法缺乏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6條指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其父母,如果父母去世或缺乏監護能力,則應按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朋友親屬—由父母的工作單位—居委會村委員會的順序,在這當中,根本沒有學校。
● 對「學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監護人。學生被送到學校,家長和學校之間就建立了一種合同關系」的說法也不成立。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雙方應簽署合同方能有效,到現在為止,沒有哪家學校和家長簽定了合同。
● 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學校最基本的職責是教育而不是監護。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學校具有「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人生安全職責,這種「保護」職責是一種「派生」職責,而家長的保護管理是「全部」。保護不等同於監護。
● 監護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家長只把監護的義務給學校,而不把權利給學校,違反法律「公平」的原則。
● 監護的職責具體內容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照顧生活、管理保護其財產、對被監護人管理和教育,、代理民事訴訟,而學校保護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其人身權和財產權利。
● 家庭履行監護是1:1或N:1的形式,而學校只能是1:N的形式,客觀上無法等同。
綜上所述,很顯然,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學校不承擔監護的責任,這一條,是至關重要的,直接決定著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的處理。
二、 關於中小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認定問題
如果說,第一部分闡述的理論依據,那麼這一部分則是實踐操作。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誰來負責?負多大責任?家長和學校可能都各執一詞。首先讓我們來看一看,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 民法中規定,判斷責任有四個原則,也就是「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 根據民法第160條規定:「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經濟賠償。」也就是說,判斷單位有無責任,就看單位有無過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單位有過錯,就負責,無過錯,就不負責。
● 當然,如果學校和家長都無過錯,還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簡言之,也就是學校出於同情和人道主義,給予家長適當經濟補償。請注意,這里只能用補償,而不是賠償。賠償就是有過錯,而補償是學校無過錯。公平責任原則的應用是有嚴格條件的,比如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必須在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中,受害者家庭經濟困難,難以承擔費用等等。
這里,就牽涉到認定過錯的問題,「民法」規定,認定過錯必須有四個條件,缺一不可,具體就是:
● 必須有損害事實
● 必須有加害行為的違法性
● 加害人的違法行為必須與事實損害有因果關系
● 違法行為人的主觀態度是故意的還是無意的。
「教育法」中規定的學校的責任是「安全教育是否到位、管理是否適當、措施是否落實」。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判斷學校有無過錯,主要就是從以上『三個是否』來看。學校應該分清明顯帳,比如在這次事故中,學校是承擔全部還是部分、直接還是間接、有意還是無意中的哪一種。以此來確定責任的大小。
三、 學校對校園傷害事故承擔的范圍
這個問題的焦點是:哪些情況應賠償、哪些情況不賠償。目前,全國還沒有出台統一的法律。比較難以判定。但是我們可以參照上海校園意外傷害事故條例來靈活處理。具體是:
學校應當承擔責任的
1、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和安全標准。
2、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的。
3、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4、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5、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它物品不符合國家衛生、安全標準的。
6、學校對特殊體質的要特殊照顧,未採取特殊保護措施的。
7、事故發生後,學校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致使傷害擴大的。
8、教職員工侮辱、 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
9、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的。
10、 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它情形。
學校不承擔責任的。
①、 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發生的
②、 學生擅自離校發生的,
③、 學生自行到校活動或者放學後滯留學校期間發生,學校管 理並無不當的。
④、 學生突發疾病,學校及時採取救護措施的。
⑤、 學生自殺、自傷,學校管理並無不當的
⑥、 學生自身或者學生之間原因造成,學校並無管理不當。
⑦、 學校和學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學校管理並無不當的。
⑧、 教職員工在校外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引起的。
⑨、 不可抗力造成的
⑩、 不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它情形。
總之,學校責任不在於時間和空間,而在於事實和學校責任的大小;不在於事情的重和輕,而在於學校承擔過錯的大小。(主要、次要、附帶等等)
四、 學校對校園傷害事故採取的對策
● 當場處理應該採取的措施
1、現場即使搶救,及時送醫院。要注意,送的醫院一定要送當地的條件比較好的大醫院,不要怕麻煩,否則,一些隱性病(如大腦、五臟內部)查不出來,將來訴諸法律學校要吃虧。
2、及時將真實的情況通知家長,當然,這需要一點藝術性。 有待於學校老師、領導細細揣摩。
3、及時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情況。如果是一般事故,應在24小時以內,如果是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
4、學校及時成立事故處理領導小組。一般情況下,一把手領導可以不出面,這樣可以有迴旋的餘地。學校可以安排一位副職校級領導來處理,當然,重大事項必須向一把手請示。
5、學校及時調查事故的原因、經過,調查取證,為事故的處理提供依據。這一點注意不要忽視,很重要。
● 善後處理應該採取的措施
6、分清事實,盡量協商和解,和解應該在雙方誌願的基礎上。
7、處理要抓緊時間,以免事態擴大。在這里要強調的是,如果家長採取鬧事,學校應該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理。
8、處理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准繩。客觀公正,如果雙方調解不成,再採取法律起訴的方式。當然,學校也不要怕採取這種方式,只要事實清楚,該負的責任學校負,不該負責的也不要負。
五、 關於賠償的形式
1、賠償的經費類別
● 一般事故:主要賠償醫葯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
● 傷殘類事故:除了上述的費用,還包括傷殘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補助護理費
● 死亡類事故:除了包括一般事故類別的費用外,還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2、處理賠償經費中的幾點注意事項
● 住院費:住院的票據只能是事發地附近醫院,如果中途轉院,應該經原來的醫院同意,確定出院的要及時出院,不得拖延。
● 醫葯費:請專家和法醫作出醫葯費認定,列出所有葯品處方,鑒別哪些與治療有關,有關傷情證明的記錄、診斷書、病歷,處方等,應該嚴格甄別。
● 注意是否在保險公司索賠,如果已經索賠,則不能重復計算。
● 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有專門的計算公式。
● 未來再次手續費:這是個大頭,不可忽視。要有原來的診治醫師的批准意見。
● 精神撫慰金:只有殘疾的、死亡的才有此項。其餘都沒有。要出示司法鑒定。
3、賠償資金來源
這一點,可以借鑒上海的做法,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 以學校為單位,集資或捐助,成立專項基金,存入銀行
● 以學校為單位,向保險公司投保,投集體責任險
● 社會集資捐助
● 動員家長為學生投人身意外事故責任險
4、支付的方式
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付款
六、發生學生校園傷害事故後應採取的對策預防
a) 學校應該經常性的檢查校園教育教學的設備設施,如果因為這個原因而導致學生意外事故的,學校無條件負全部責任。學校應引起高度重視。
b) 建立安全網路,建立安全責任制度,一層對一級負責。
c) 對食品、用水、用奶、玩具、文具要查進貨渠道、查生產商、供應商,不讓校園外的食品進入校園。
d) 體育活動上的強度不能超過學生的承受力。
e) 對有特殊體質的學生要有告知義務,要進行特殊照顧。
f) 制定學校責任追究制度。特別是在校園意外傷害事故中負有責任的老師,在事故處理完後可以由學校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並讓其進行適當的經濟賠償。但要注意經濟賠償不可以完全由教師承擔。
g) 建立校園申訴制度。讓學生對困擾他們的煩惱有一個申訴的地方。比如被人敲詐、被人欺負等等。這也是「三個代表」思想的具體落實。
D. 請告訴我近幾年關於體育安全事故實例,謝謝!
體育安全事故實例------有的學生上課調皮,站隊時相互推撞認為好玩,他們根本也不知掌握力度版和分寸,另權外加上有的孩子本身平衡協調能力就差,很容易因碰撞而摔倒,造成身體損傷等安全事故,為此教師就應在迅速制止的同時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不僅僅讓學生明白這是錯誤的行為及其可能發生的不良的後果,同時要使每個學生都意識到這是不安全的行為,杜絕同類事件再次的發生。這樣通過一些事件及時的教育和隨時的提醒使學生思想上引起認識和重視,才能時時保持清晰的安全意識,不做有危險的事。促使學生高度的安全意識得以形成,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二、課前考慮要細致周到。
1、對易發生的安全事故要有預見性並加以防範。如,跳的練習中下肢的肌肉群和膝、踝關節容易損傷,投擲練習中腰部、肩部及手指手腕易受損等,那麼,就得根據動作技術要求重點做好針對性的准備活動。又如鉛球練習要防止意外砸腳或脫手砸到周圍的同學,這都要預先想到並考慮好採取針對性的預防。
E. 校園安全案例分析:初二1男生體育課上慢跑一圈後猝死,學校和該生應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之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第十條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
「 第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的規定,學校和該生應承擔的責任做如下解析。
一、學校無責任分析:學校相關部門或體育教師在學期初在上課時多次以公布通知或口頭形式就全校或所授課班級進行有無特異體質不能參加體育活動的學生查詢,無學生或其家長以書面或口頭(須有旁證,回答者注)告知學校或相關教師的,且教師無違反體育課堂常規教學的(此案例「慢跑一圈」不存在此問題),學校無事故責任。
二、學校依法承擔部分責任分析:
學校相關部門或體育教師在學期初沒有進行有無特異體質不能參加體育活動的學生調查或調查時間短沒有起到廣而告之的,學校應根據情節依法負部分責任。
三、學校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分析:
學校相關部門或體育教師在學期初進行了有無特異體質不能參加體育活動的學生調查,有學生或學生家長以書面或口頭(需有旁證,回答者注)告知學校的,學校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學校相關部門或體育教師沒有進行調查但有學生或學生家長履行了告知的,學校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F. 2010大學校園安全事故事例
案例一
小學五年級學生軍軍因迷戀上網已逃學兩天。班主任唐老師了解實情後,利用自己上語文課的時候,罰軍軍站在講台邊。但軍軍站在那裡並不老實,竟故意伸出舌頭,左右搖晃腦袋,逗得下面的同學忍不住笑出聲來。唐老師見狀很是氣憤,上前推了軍軍一把,導致軍軍摔倒在地,右手腕關節處移位,花醫療費3200多元,還不得不休學一年。經教育局調解處理,學校賠償了軍軍致傷的全部損失。
案例二
大坪小學二年級學生劉穎用扎頭發的橡皮筋做了一副彈弓。一天課間休息時,劉穎邀上同班同學華小剛在操坪里射彈弓,他倆用彈弓上的橡皮夾住小石子,對著不遠處的一個礦泉水瓶不停地射擊。劉穎在射擊時,華小剛站在他的右前方對他進行指點中,射出的小石子竟擊中華小剛右眼。華小剛受傷後,在醫院住院治療26天,花醫療費3408元。其傷情醫院診斷為:外傷性白內障(右);眼球視網膜挫傷。經鑒定,華小剛構成七級傷殘。由於華小剛父母就兒子的損害賠償問題與劉穎父母及學校爭議較大,便起訴至法院要求劉穎父母和學校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劉穎父母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學校承擔次要責任,原告自負一定責任。
案例三
趙某剛滿10歲的兒子小波在某小學讀4年級。前不久,學校組織小波班上的同學到郊區野炊,小波在一高坎邊拾柴時,腳下一滑,滾落至坎下,導致左肩關節脫位。小波共住院治療近兩個月,花醫療費6800多元。學校在支付了小波1000元醫療費後,以經費困難為由拒付。趙某認為小波是學校組織野炊時受傷的,所有損失應由學校承擔,遂起訴至縣法院要求依法解決。經法院調解,趙某與學校達成如下協議:小波摔傷所造成的各項損失,由學校負擔80%,其餘趙某自負。
我們總結出以下同學們在校內意外受傷的原因:
1) 在走廊、樓道里踢球、追逐打鬧;
2) 集體上下樓時,不講秩序、互相擁擠;
3) 拿小石子或其他小物件互相丟著玩,或者打來打去;
4) 打掃衛生時用勞動工具打鬧;
5) 攀高並從高處往下跳;
6) 趴陽台,從陽台上往下扔東西,高空拋物;
7) 進食堂、電腦室擁擠;進出校門擁擠;
8) 爬牆、玩鐵門、教室門;
9) 上體育課時在教室里逗留
G. 怎樣處理體育課傷害事故
在學生傷害事故中,體育課上發生的傷害事故佔有相當大的比例。這是與體育課自身所具有的運動性、激烈性、對抗性和開放性等特點分不開的。本文試從成因、法律責任以及預防及對策等幾方面,對體育課傷害事故作一些簡要分析。
一、體育課傷害事故發生的原因
1. 因設施存在安全隱患而導致的傷害。是指因學校的場地、設施、器械等不符合國家或有關部門的安全標准,存在安全隱患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1:某學校的體育課上,一男生在自由活動時躍起抓住足球門欄,但因該門欄固定不牢,導致門欄翻倒壓在該男生的腹部,造成重傷。
2. 教學內容超過學生的正常承受能力。是指因為體育課的教學內容、難度、強度等明顯超過了學生的正常身體承受能力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2:某小學四年級體育課上,教師在32米的距離內用板凳設置四道障礙,要求學生越障礙往返跑。練習中,學生高某在越障礙時被板凳絆倒摔傷,被送往醫院治療。該學生家長與學校協商未成,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該體育課教學內容安排違反了原國家教委《全日制小學體育教學大綱》的規定,其強度和難度均超過了四年級學生的承受能力。法院因此判決學校支付醫葯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
3. 教師在組織教學中的過失。是指體育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因為存在某種過失,如未及時要求和提醒學生上體育課的注意事項,未充分進行運動前的熱身,未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上課過程中放羊式教學以及擅離職守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3:某中學一名高一女生在體育課進行前滾翻練習時,褲兜中裝有的鉤針扎入小腹,造成重傷。經查,該體育教師課前未對學生上課的裝束、攜帶物品等做過必要的要求和提醒。
4. 學生自身健康原因導致的傷害。是指因為學生身體本身存在著某種不適於體育鍛煉的疾病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4:某中學高一學生張某在400米跑測試中突然倒地,昏迷不醒。教師及時將張某送往醫院,但終因搶救無效而死亡。後經查明,張某患有先天性心臟病,但其為了順利被該中學錄取,故意隱瞞了病情,而且為了不使學校發覺,堅持參加了體育測驗。
5. 第三人的過錯導致的學生傷害。是指在體育課進行當中,由於除體育教師和受傷害學生之外第三人的過錯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5:某校初一學生正上體育課,一隻狗突然闖進人群,將12歲的學生吳某咬傷。因當地醫療條件差,狂犬疫苗三天後才買到,吳某於一周後因狂犬病發作而死亡。
6. 意外事故導致的學生傷害。是指由於體育教師和學生不能預見、不能抗拒的原因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6:某校高二學生體育課上,體育教師帶領學生做完准備活動之後,組織學生練習跳繩,教師在一旁看護。學生徐某在跳繩時不慎被繩絆倒,腹部著地,造成脾臟外傷性破裂。
二、學校在體育課傷害事故中的法律責任
體育課上的傷害事故同其他學生傷害事故一樣,在確定學校是否承擔責任時,應當依據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則應承擔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因此,在上述的幾種情況中,因設施存在故障或缺陷、教學內容超過學生的正常承受能力、教師在組織教學中的過失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根據過錯責任原則承擔法律責任。例如在案例1中,因為運動器械存在安全隱患而導致學生受傷,學校存在明顯的過錯,而受傷的男生不可能預見到足球門欄有可能翻倒,不存在過錯,所以校方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又如在案例2中,體育教師超越《教學大綱》的要求,對小學四年級的學生進行越障礙跑訓練,其教學內容的強度和難度明顯超越了學生的負荷能力,法院因此判決學校根據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另外,如果出現混合過錯情況,即除了學校有過錯之外,受害學生或第三人也存在過錯的,各方應當根據過錯的程度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在案例3中,體育教師在上課前未要求、提醒學生檢查是否攜帶危險物品,因此具有過錯。同時,該受傷的女生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褲兜內攜帶鉤針上體育課的危險性,但其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因此也具有一定的過錯。所以在案例3中,學校和女生都應承擔相應責任。
同樣,在因學生自身健康原因導致的傷害、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的學生傷害案件中,如果學校沒有過錯,校方就不承擔責任。例如在案例4中,張某故意隱瞞病情,主觀上具有過錯,而學校對此毫不知情,並未違反自己的注意義務,因此不具有過錯。據此,學校不承擔責任。但假如學校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生存在不適於參加體育運動的特異體質後,仍然要求或者同意該學生參加運動而導致學生受到傷害的,就應當認為學校存在一定的過錯。又如在案例5中,應當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關於動物致人損害的有關規定,由狗的主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全部責任。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第6種情況,即由於意外事件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這種情況下學校是否應承擔責任,目前在法學界還存在著爭議,各地法院的判決也不盡相同。一種看法認為,由於學校在意外傷害中一般不具有過錯,因此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0條的規定,認定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另一種看法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不能根據《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0條的規定(即在傷害案件中,學校有過錯的,應承擔責任),推導出學校無過錯就不承擔責任的結論。因為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在學校和學生都無過錯的情況下,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所以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由學校根據公平責任原則承擔部分責任,即根據傷害的程度、雙方的經濟情況、社會輿論的因素,由學校分擔部分責任。
三、體育課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與對策
1. 領導要重視,制度要健全。安全無小事,對於學校,尤其是體育課來講,更是如此。
2. 學校應當注意校內的體育設施是否完善,有無安全隱患,並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應當及時排除。
3. 學校應當嚴格依照《教學大綱》的要求開展教學,防止因教學內容超綱而導致學生受到傷害。
4. 體育教師應當增強責任心,提高業務水平,盡力避免因為自己的教學失誤而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需要強調的是,在上課過程中,教師不應脫崗,不應讓學生在失去教師監管的情況下運動。尤其是在分組訓練時,教師不宜給自己未親自輔導的小組安排一些具有危險性的活動,如投擲鉛球等。教師在輔導某一小組的同時,應留心其他小組的情況,發現學生有危險舉動時,應及時制止。
5. 學校應當提醒學生家長,如學生存在不適於劇烈運動的特異體質,應當及時向學校反映,以防止事故的發生。
6. 在體育課上發生傷害事故後,體育教師及學校的有關人員應當及時救治,以免因救治不及時而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無論是否對事故負有責任,學校都應當本著人道主義和教育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從各個方面關心、照顧、安慰受傷害的學生和家長,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對他們給予必要的幫助,這樣也有利於問題的解決。
H. 體育課上學生容易發生的安全事故有哪些我們應該如何預防求答案
一、教師在體育課中應注意幫助學生樹立好安全意識。 在體育教學中,教師不僅自身要具有高度的安全意識,同時也有責任和義務教育學生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如:有的學生上課調皮,站隊時相互推撞認為好玩,他們根本也不知掌握力度和分寸,另外加上有的孩子本身平衡協調能力就差,很容易因碰撞而摔倒,造成身體損傷等安全事故,為此教師就應在迅速制止的同時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不僅僅讓學生明白這是錯誤的行為及其可能發生的不良的後果,同時要使每個學生都意識到這是不安全的行為,杜絕同類事件再次的發生。這樣通過一些事件及時的教育和隨時的提醒使學生思想上引起認識和重視,才能時時保持清晰的安全意識,不做有危險的事。促使學生高度的安全意識得以形成,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二、課前考慮要細致周到。
1、對易發生的安全事故要有預見性並加以防範。如,跳的練習中下肢的肌肉群和膝、踝關節容易損傷,投擲練習中腰部、肩部及手指手腕易受損等,那麼,就得根據動作技術要求重點做好針對性的准備活動。又如鉛球練習要防止意外砸腳或脫手砸到周圍的同學,這都要預先想到並考慮好採取針對性的預防。
2、教學方法、組織管理設計要科學合理。科學合理的教學方法和組織管理是防止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在教學活動中,我們要認識到,教學方法不好不僅僅會引起智障學生的積極性不高、注意力更不易集中,同樣也會引起意外事故發生的。另外組織管理的好壞也是預防安全的有效手段。如徒手練習時人不要安排站得太擠;器械練習時,要反復強調安全使用器械的步驟後才能組織學生和器械都要在安全范圍內進行使用和練習,從而保證教學練習有序進行,保證教學中最基本的安全。
3、教學內容要合理,動作難易程度要得當。我們知道難度過小對學生沒有挑戰,也不利於幫助他們的身體發展和意志品質的培養,難度過大對他們既難掌握又會失去自信,心理會產生障礙也容易發生事故。所以我們一定要根據學生的實際能力去要求並引導教育學生。
4、對學生練習中的錯誤動作應及時糾正。在體育教學練習中,學生經常會出現錯誤的動作,錯誤的動作(既不合理的動作)往往是最容易導致身體損傷的,如不及時糾正就會變成安全隱患和導火索。所以教學中對不合理的動作應及時的指導和糾正以防對身體造成損傷。
5、要保證好場地器械的安全。
場地器材的准備是最基本的安全預防,也是引發安全事故的最主要外部因素,是可見的,也是可預防的。在上課前我們教師必須仔細做好場地和器材的安全檢查,如有安全隱患應及時排除後,再進行組織教學。
三、深入了解學生情況,掌握常見的病症和損傷的急救和處理方法。在體育教學中,教師不僅僅要熟知中學生的生理和心理特點,另外必須要細致了解他們的病史狀況,以便合理安排這類同學的體育教學內容,防止因體育教學安排不當而導致病症出現,引發事故。另外教師還注意掌握一些運動醫學常識和簡單處理方法,如運動中暑、抽筋、脫臼、急性損傷、等情況的應急處理。這樣遇到問題知道在第一時間里採取正確的方法進行急救處理或治療,減少和防止事故發生。
四、注意發現並處理好學生體育課中的異常現象。
在體育教學中,我們要善於觀察和發現學生中存在的一些異常的情形。如有的孩子因在家生氣或心情不好就發脾氣、情緒表現極不穩定,甚至產生攻擊性行為。對這樣的孩子我們既要合理的批評,同時也要善於引導,及時發現他們身上的閃光點,給予表揚和鼓勵;再如在體育課中有些孩子由於對身體的認識不足或缺乏言語表達等因素,有時身體不適他也不知告訴老師,如果教師不留心往往就容易錯發生事故。所以在體育課的課前、課中、課後,教師都應留心觀察他們是否有身體不適的異常表現,以便早發現早處理,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總之,對於體育教學中的安全問題,學校和教師都應以一種客觀的態度去看待,以積極的方式去思考,用正確、合理、科學的方法來預防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這樣才能保證學生的身體健康,更好地促進體育教學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