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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

發布時間:2020-11-25 13:54:59

① 現行的10部教育法法律法規全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教師資格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 《幼兒園管理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中小學校電化教育規程》 《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
《少年兒童校外教育機構工作規程》 《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
《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 《成人高等學校設置的暫行規定》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 《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暫行)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 《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管理試行辦法》 《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管理辦法》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辦法》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定》
《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

② 中小學教育政策知識

五條中小學教育政策
1、中小學生課業負擔過重問題已引起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為切實解決這一問題,教育部將發文,要求學校切實減輕中小學生的課業負擔,特別對小學生的課業負擔,將做一些硬性規定。

2、我國高考改革正在穩步進行,2000年教育部擬在廣東省高教3+X試點的基礎上,在江蘇、上海等部分省(市)進行3+X試點。「二次考試」建議尚無定論。

3、 根據全教會精神和《面向21世紀中國教育振興行動計劃》,教育部已決定在全國范圍啟動「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程」。繼續教育工程將以提高教師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為重點,面向全體教師,突出骨幹,全面推進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開創繼續教育新局面。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程方案》已於今年8月在上海召開的「全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和校長培訓工作會議」上向代表們徵求意見。

4、為提高中小學校長隊伍的整體素質,以適應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推進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需要,教育部將出台《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和《中小學校長任職資格和崗位規范》。這兩個文件徵求意見稿已在今年8月在上海召開的有關會議上交代表們討論。

5、 最近,教育部在總結教育督導與評估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關於加強教育督導與評估工作意見》。這個文件對進一步加強教育督導與評估的重要性。教育督導與評估工作的性質、督導工作的職責、教育督導與評估制度建設以及為何加強和改善督導與評估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督導的作用等方面提出了指導性意見。
希望能夠幫組你 謝謝

③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的內容與形式

第六條中小學校長培訓要以提高校長組織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為重點。其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思想品德修養、教育政策法規、現代教育理論和實踐、學校管理理論和實踐、現代教育技術、現代科技和人文社會科學知識等方面。培訓具體內容要視不同對象的實際需求有所側重。
第七條中小學校長培訓以在職或短期離崗的非學歷培訓為主,主要包括:
任職資格培訓:按照中小學校長崗位規范要求,對新任校長或擬任校長進行以掌握履行崗位職責必備的知識和技能為主要內容的培訓。培訓時間累計不少於300學時。
在職校長提高培訓:面向在職校長進行的以學習新知識、掌握新技能、提高管理能力、研究和交流辦學經驗為主要內容的培訓。培訓時間每五年累計不少於240學時。
骨幹校長高級研修:對富有辦學經驗並具有一定理論修養和研究能力的校長進行的旨在培養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專家的培訓。
第八條中小學校長培訓實施學時制,也可採用集中專題、分段教學、累計學分的辦法。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培訓機構,要充分利用國家提供的現代遠程教育資源,並積極創造條件,運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開展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

④ 跟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教師資格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
《幼兒園管理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中小學校電化教育規程》
《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
《少年兒童校外教育機構工作規程》
《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
《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
《成人高等學校設置的暫行規定》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
《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暫行)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
《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管理試行辦法》
《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管理辦法》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辦法》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定》
《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

⑤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的培訓責任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保障中小學校長接受專培訓的權利。中小學屬校長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侵犯其接受培訓權利的,有權按有關程序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按計劃參加培訓的中小學校長,學校主管行政機關應督促其改正,並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撤銷其職務。
第二十條擔任中小學校長者,應取得《任職資格培訓合格證書》,或應在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由校長任免機關(或聘任機構)安排,接受任職資格培訓,並取得《任職資格培訓合格證書》。在職中小學校長沒有按計劃接受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時數的提高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者,中小學校長任免機關(或聘任機構)應令其在一年內補正。期滿仍未能取得《提高培訓合格證書》者,不能繼續擔任校長職務。
第二十一條經評估達不到培訓要求的培訓機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要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應責令其停止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
第二十二條對未經批准自行設立、舉辦中小學校長培訓機構或中小學校長培訓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⑥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的附 則

第二十三條幼復兒園園制長、特殊教育學校校長培訓參照本規定執行。中等職業學校及其他各類成人初、中等教育學校校長培訓另行安排。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規定第十二條已根據2010年12月23日教育部30號令《教育部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進行修改。原文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申請承擔中小學校長培訓任務的機構要進行資格認定。普通師范院校、教師進修院校、有條件的綜合大學,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承擔中小學校長培訓任務。」

⑦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的總 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中小學校長隊伍的整體素質,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基礎內教育的改革和容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和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按照校長任職要求,有計劃地對校長進行培訓。
第四條中小學校長培訓要堅持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服務的宗旨,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和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參加培訓是中小學校長的權利和義務。新任校長必須取得「任職資格培訓合格證書」,持證上崗。在職校長每五年必須接受國家規定時數的提高培訓,並取得「提高培訓合格證書」,作為繼續任職的必備條件。

⑧ 培訓行業有什麼法律法規,或者行規

相關教育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教師資格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

《幼兒園管理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中小學校電化教育規程》

《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

《少年兒童校外教育機構工作規程》

《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

《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

《成人高等學校設置的暫行規定》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

《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暫行)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

《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管理試行辦法》

《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管理辦法》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辦法》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定》

《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

⑨ 法國的中小學校長培訓主要培訓哪些內容

法國的中小學校長培訓主要是職前培訓。法國教育界認為,行政管理的根本就是恰當地應用法律,只有具備豐富法律知識的行政管理人員,才可能成功地進行管理。培訓內容突出校長「依法管理」的觀念、知識和能力。培訓中非常重視法律課程,注重讓受訓人員學習法律,特別是行政法和民法。非常強調教育體系中各種管理規章制度的法律問題,以使受訓者熟悉各種有關法律知識,並在具體管理過程中靈活運用。除此之外,法國的校長培訓也非常重視訓練和具體指導個人,注重工作經驗的傳授培養,促進個人的發展。

⑩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的組織和管理

第十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管理全國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主要職責是:制定保障、規范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的有關規章、政策;制訂並組織實施培訓工作總體規劃;制定培訓教學基本文件,組織推薦、審定培訓教材;建立培訓質量評估體系;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地區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制定本地區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劃和配套政策;全面負責本地區中小學校長培訓的實施、檢查和評估工作。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承擔中小學校長培訓任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予以規范,加強對中小學校長培訓機構的監督檢查和質量評估。鼓勵有條件的綜合大學、普通師范院校、教育學院、教師進修學校等機構發揮各自優勢,以不同形式承擔中小學校長培訓任務。
第十三條中小學校長培訓施教機構的教師實行專兼結合。培訓機構應當配備素質較高、適應培訓工作需要的專職教師隊伍,並聘請一定數量的校外專家學者、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和優秀中小學校長作為兼職教師。
第十四條對參加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中小學校長,發給相應的培訓證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證書的管理。
第十五條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參加培訓的中小學校長,培訓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培訓費、差旅費按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中小學校長培訓經費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地方教育費附加應有一定比例用於培訓中小學校長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中小學校長培訓人均基本費用標准。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中小學校長參加培訓的情況納入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對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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