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教育部規定 嚴禁有償補課 給予什麼處分
公職教師在外補課收費是違背職業道德的行為,根據教育部的相關規定和各地教委出台的地方性規定都是違規的。
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行為的處罰措施:
1、對於違反規定的中小學校,視情節輕重,相應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資格、撤消榮譽稱號等處罰,並追究學校領導責任及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
2、對於違反規定的在職中小學教師,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直至相應的行政處分;
3、對監管不力、問題頻發、社會反響強烈的地區,要嚴格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4、對於在課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課上不講課後講並收取補課費的,以及打擊報復不參與有償補課學生等嚴重違紀、敗壞師德的行為要重點查辦,實行「零容忍」。
相關處罰規定主要是教育部印發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明確提出,教師要堅守高尚情操,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牟取私利。
教育部列舉了6種嚴禁的有償補課行為分別為:
一是嚴禁中小學校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
二是嚴禁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進行有償補課;
三是嚴禁中小學校為校外培訓機構有償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
四是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和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
五是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參加校外培訓機構或由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有償補課;
六是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⑵ 在職教師從事有償家教,經查實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哪些處理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中 第四條第九款 規定:
第四條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 相應處分: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四)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五)體罰學生的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六)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
(七)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
(八)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
(九)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處分的。
⑶ 在職老師在外有償補課應怎樣處罰
現在老師利用業余的時間去做有償的家教,這樣的方式到底對還是不對呢?很早內以前人們就在利用這容樣的問題不停的在進行辯論,但是近期教育部已經給出了明確的指令,那就是發現一個就嚴打一個,發現一個就嚴辦一個。就是不許老師在業余時間做有償家教。
其實我覺得老師的工作還是很體面的,工資也還是可以的,這個時候就專心放在學術上面,不要做這方面的賺錢方式,因為現在教育部也都給了明確的指令了,那就不要踩這根高壓線了。
⑷ 在崗教師私設補習班應該受到什麼樣的處理和處罰
在崗來教師私設補習班視情源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直至相應的行政處分。
教育部關於印發《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的通知(教師〔2015〕5號)
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
一、嚴禁中小學校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
二、嚴禁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進行有償補課;
三、嚴禁中小學校為校外培訓機構有償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
四、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和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
五、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參加校外培訓機構或由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有償補課;
六、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中小學校,視情節輕重,相應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資格、撤消榮譽稱號等處罰,並追究學校領導責任及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在職中小學教師,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直至相應的行政處分。
⑸ 教師有償家教可以給與黨紀處分嗎
為進一步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和教育系統行風建設,進一步規范學校辦學行為和教師從教行為,有效遏制有償家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要求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郭店教育系統實際,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一、關於有償家教的界定
有償家教是指教師以中小學生為對象,以學科教學為內容的課外輔導、補習(含提供食宿)並從中獲取經濟利益的有償服務行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即為從事有償家教:
1.在住宅內進行教學活動並從中獲利的;
2.個人或與他人合夥租用場地進行教學活動並從中獲利的;
3.在校外辦學機構(群團組織)中從事學科類教學並從中獲利的;
4.利用職務之便為其他教師或校外辦學機構介紹有償家教生源並從中獲利的;
5.經查實的其他違規有償補課(輔導)行為。
二、在職教師的范圍
郭店教育系統的中小學教師。
三、禁止有償家教的規定
1.嚴禁教育行政部門所屬的中小學校(單位)把校舍和教育教學設備租、借給校外辦學機構及個人,供其舉辦以普通中小學生為對象的收費補課。
2.嚴禁學校參與有償家教的宣傳、組織活動,中小學校不得以與校外辦學機構合作的形式,組織學生利用節假日、雙休日進行收費補課。
3.嚴禁在職教師利用職務之便,動員、誘導、暗示或強制學生參加本人或他人組織的有償家教。
四、處理辦法
凡違反本規定的,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理:
1.在職教師從事有償家教的,教育行政部門對當事人予以通報批評,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退回違規所得,調離教育一線崗位,當事人當年的年終考核定為不合格等次;扣發3個月或6個月基礎性績效工資中的工作津貼,扣發全年獎勵性績效工資;三年內不得參加各類評優評先,不得申報高一級職稱,並不得聘任高一級崗位,且按照國家工資政策,兩年內不予正常晉級。已獲縣級以上勞動模範、優秀教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的,按程序提請表彰部門取消榮譽稱號。情節嚴重的,予以解聘。
2.學校中層以上幹部和教育教學研究人員從事有償家教的,除按在職教師處理辦法處理外,由主管部門(單位)給予免除職務處理並調離崗位;省特級教師、市「四級梯隊」(教壇新秀、骨幹教師、學科帶頭人、特級後備人才)教師從事有償家教的,除按在職教師處理辦法處理外,報請相關部門(單位)按批准許可權取消其相應稱號,不得推薦或聘任其擔任高考、中考命題組成員、各級學科中心組成員、學科競賽活動評委、職稱及名特優教師評審等工作。見習期未滿的新教師從事有償家教的,學校不再與其簽訂聘用合同。
3.學校對教師有償家教行為管理不力,一年中查實1次,校長負管理責任,取消當年各類先進、考核評優的資格;一年中查實2次,對學校作全市通報批評,學校作出專項整改報告,所在學校不能參加當年各類先進集體評選,扣除校長全年獎勵性績效工資的50%,學校主要領導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基本合格以上等次,並由教育主管部門對學校領導班子實行誡勉談話。
4.查實的有償家教凡涉及到民辦學校和相關培訓機構的,將責令原批准部門予以查處,並視情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各地要定期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優秀民辦學校名單和違規學校名單,通過社會監督進一步規范民辦教育。
五、健全治理有償家教的工作責任制
1.加強師德教育。各地、各校要認真組織教職工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鎮江市加強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建設暫行規定(修訂稿)》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充分認識教師職業的特殊性和崇高性,倡導崇高師德,弘揚奉獻精神,恪盡職守,爭當人民滿意的教師,辦人民滿意的教育。
2.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禁止有償家教的第一責任人,要把嚴禁中小學教師從事有償家教活動作為教師隊伍建設和管理的重要內容來抓,採取切實可行措施。要利用節假日等業余時間不定期走訪教師家庭,特別是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等重點學科教師的家庭,每名校級領導對本校教師進行家訪不少於10名。
3.實行公開承諾制。各地、各校要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組織教師做出不從事有償家教的書面承諾,並向社會公開承諾,接受社會監督。
4.建立自查自糾機制。各地、各校要結合本辦法,建立本地區、本單位「整治有償家教」自查自糾制度,發現在職教師從事有償家教行為的要及時給予批評教育,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在職教師不得從事有償家教」要納入教師聘用合同條款。
5.暢通投訴監督渠道。各地、各校要廣泛宣傳嚴禁在職教師從事有償家教的相關規定,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各地、各校均要設立在職教師有償家教舉報箱和舉報電話,及時處理信訪舉報,對群眾的反映,一經查實,按本規定嚴肅處理。
⑹ 公辦學校教師有償補課,是否屬於公職人員職務違法嗎
不犯法,但是違規。
有償補課一直是我國教育治理的難題之一。盡管教育部和其他部委從學生減負、素質教育、行風建設和規范收費等方面著手出台多個規范,補課問題仍然未得到有效治理。近日,教育部印發《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首次明確規定禁止中小學和在職教師有償補課。
《規定》明確了中小學及在職教師的六種行為構成有償補課。
《規定》將有償補課的實施主體限定為中小學和在職中小學教師。對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行為的禁止,是出於教師的特定職業要求。退休教師已經不在學校繼續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其行為不在《規定》調整范圍。
中小學構成有償補課的情形有三種:第一,組織和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第二,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進行有償補課;第三,為校外培訓機構有償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
在職中小學教師構成有償補課的情形也有三種:第一,組織、推薦和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第二,參加校外培訓機構或由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有償補課;第三,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⑺ 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的規定
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
一、嚴禁中小學校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專課;
二、嚴禁屬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進行有償補課;
三、嚴禁中小學校為校外培訓機構有償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
四、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和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
五、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參加校外培訓機構或由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有償補課;
六、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中小學校,視情節輕重,相應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資格、撤消榮譽稱號等處罰,並追究學校領導責任及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在職中小學教師,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直至相應的行政處分。
⑻ 在職教師在校外辦補課班.應該給教師怎樣的處分
在職教師有來償補課已經自成為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甚至已經影響到了學校的正常教學。如果一個老師一心向錢看,就會違反職業道德,把補課當成自己的主業,甚至把好多本來應該在課堂上講的學習重點故意忽略不講,而留到補課班上講。各地針對在職教師有償補課現象都出台了相關治理文件,如果有真實證據,可以去當地教育局舉報,一經查實,都會及時處理。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取消職稱晉升的資格,還可以扣發績效工資,甚至年度考核不合格。
⑼ 在職老師私自組織補習,按照法律有什麼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專,應當按屬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准、注冊或者備案手續。也就是說,任何單位或個人舉辦補習班、特長班或其他形式的教育機構,都必須獲得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批准,否則就是非法辦學。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9)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行政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第五條「為人師表」中明確規定「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有償家教的惡果很明顯:一是導致教師「拜金主義」,二是影響正常教學進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修訂的條款清晰簡潔地提出這點要求,在具體內容上也充實了這個問題。「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責之便牟取私利」、「不違規加重學生課業負擔,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惟一標准」,也被重點首次列入。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網路 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