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屬於教育法律法規范疇嗎
不屬於,屬於職業行為規范。
㈡ 談談中小學教師如何做到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依法執教
依法執教就是教師要依據法律法規履行教書育人的職責。即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教師要講法律。用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教育教學要遵循教育法律法規。依法執教要把法定的職業規范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活動,以法律為尺度,嚴格依照法律進行教師職業行為選擇。 學習了《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2008年修訂)後,對於教師應該怎樣依法執教有了比較全面的認識。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2008年修訂)的第一條就是愛國守法。其中「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權利。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就給我們教師提出了依法執教的理論根據。 近年來,教師體罰學生,給學生、家長、學校造成不良影響的事件不斷見諸報端。這些行為不僅侵害了學生的合法權益,傷害了學生的健康心靈,而且使教師自己也在埋怨、指責、憤怒中受到傷害。而且還使得師生關系緊張。嚴重影響、破壞了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給教育帶來了不可估量的損失。我想,如果我們的老師都能知法、守法,樹立良好的師德,給學生更多的關愛,師生之間的關系就一定會融洽、和諧的。 「學生」,顧名思義,學習生的東西,這是是一個成長的的過程,這個過程具有可塑性,他們這個年齡不犯點錯誤,可以說不正常。重要的是他們犯了錯誤之後,我們教育工作者怎樣來教育管理的問題。我們在教育懲罰的時候就應該恪守教育法律法規的底線,不能過度。 一、要依法執教,首先就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律法規, 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形成法制觀念,具備依法執教能力,從而提高法律素養,是提升教師職業道德水平的基礎與保證。在我國,關於教師職業的法律要求和對教師從教的法律保障,還處於逐步發展和完善之中。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這不僅是對教師職業性質的規定,同時是對教師職業理想作出的一種原則上的規定。教師職業責任是教師從事職業活動過程中應該承擔的義務或責任。教師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 關心愛護全體同學,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5)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根據《教師法》的規定,如果教師見到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現象發生時應該制止而沒有制止,那麼教師不僅要承擔道義上的責任,而且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教師職業則要求教師有為人師表的敬業風范。教師職業紀律基本上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類: (1) 遵守教學時間的規定,不遲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課; (2) 遵守教學計劃的規定,按時完成教學任務; (3) 遵守教學態度的規定,認真備課,上課,批改作業,認真開展課外活動; (4) 遵守禁止體罰的規定,不打罵學生,不亂罰款,亂收費,等等。法律是規范人們行為方式的重要工具,教師如果違反了職業紀律,那麼就要受到相應的處罰。《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2)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3)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 (2) 項、第 (3) 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教師要學會換位思考 我們在做學生思想工作要注重換位思考。我班有位學生小軍,曾兩次留級,有小偷小摸行為,動不動就打架。家長對他喪失了信心。但我分析後認為:小軍自尊心很強,打架多是自尊心受到傷害時發生;盡管成績差,但每次作業都堅持完成;他熱愛勞動,能吃苦,這些是他身上的閃光點。我抓住這些教育他如何從父母嚴厲的教誨中理解長輩對自己的良苦用心;如何從老師的嚴格要求中領會老師的殷切期望;如何從與同學的交往中看到自己的不足。還及時把他的進步告訴家長,介紹給同學,使他感到成長的快樂,漸漸地他成為了品學兼優的好學生。 試想,如果就小軍的現狀,可能很多教師都會討厭,責罵,或者聽之任之,或者乾脆把他拒之門外。沒有換位思考,耐心教導,後果可想而知。 三、教師要以慈母心對待學生 老師批評、懲罰學生,大多是為了學生好,為了糾正學生的不規范行為。可是在批評懲罰學生時,往往會出現個別差異所帶來的頂撞,逆反或是不接受的情況。這樣便有可能出現教師粗暴的對學生實施更強制、更強烈的懲罰,導致懲罰過度。但如果我們一直把學生當成自己的孩子,自己時時都站在孩子家長的角度去看待學生的錯誤,那麼批評話語就不會那樣尖酸刻薄,懲罰方式就不會那麼過激。 記得魏魏的《我的老師》文章里的蔡芸芝老師有一次這樣「懲罰」一位學生:「她的教鞭像要落下來,孩子用石板一迎,教鞭輕輕地敲在石板邊上,大夥笑了,她也笑了。」看似重罰,卻輕輕地落下,這樣獨特的懲罰只有慈母般的教師才能做到,學生會從這樣「懲罰」中體會到老師的關心、慈愛。帶著慈母般的心,以家長的心態去批評、去懲罰學生,就不會出現體罰現象了。 對違紀學生適度的批評與懲罰是必要的。它猶如對樹木成長的剪枝過程,它可以促使學生在適度的批評與懲罰過程中認識錯誤,進而規范自身行為,促使其健康成長。但是必須要把握教育法律法規的底線——度。
㈢ 試論述我國主要的教育法律及其主要內容
現階我國教育基本政策和法規的主要內容:
「開辦一所學校,就等於關閉一所監獄」―――(英)教育家、原教育部長薩德勒語。
這是一句具有時代氣息的哲理名言。它揭示了辦學校與辦監獄的辯證關系,指出了現代教育與法制之間的必然聯系,提出了依法辦教育的重要課題。
一、現階段我國中小學教育的基本政策:
所謂教育發展的基本政策:是指對不同層次和不同類型的教育,對教育的不同方面和不同環節,都具有制約作用或影響力的政策。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
1993年2月13日《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綱要》
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決定》
國務院於1999年1月13日批准同意國家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
國務院於2004年2月10日批准同意國家教育部制定的《2003――2007年教育振興行動計劃》
現階段我國中小學教育發展的基本政策可以概括為以下八個方面:
(一)、在辦學方向上堅持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優先發展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國。教育是民族振興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礎。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十七大報告的教育論述 )
十八大報告的教育論述:
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教育是中華民族振興和社會進步的基石。要堅持教育優先發展,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的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著力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學生創新精神。辦好學前教育,均衡發展九年義務教育,完善終身教育體系,建設學習型社會。大力促進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資源,重點向農村、邊遠、貧困、民族地區傾斜,支持特殊教育,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水平,積極推動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讓每個孩子都能成為有用之才。鼓勵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教育。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供師德水平和也未能力,增強教師教書育人的榮譽感和責任感。
三個關鍵詞:基石、公平、公益。
(二)、在培養目標上造就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新中國教育方針的變化和發展:
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文化教育為新民主主義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文化教育。」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⑵、1950年中央教育部提出:「為工農兵服務,為生產建設服務」的教育方針。
⑶、1957年2月,毛澤東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一文中提出:「我們的教育方針,應該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體育幾方面都得到發展,成為有社會主義覺悟的有文化的勞動者。」
⑷、1958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的《關於教育工作的指示》中指出: 「黨的教育方針,是教育為無產階級政治服務,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
⑸、1981年中共中央關於《建國以來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中提出: 「堅持德、智、體全面發展,又紅又專,知識分子與工人農民相結合,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相結合的教育方針。」
⑹、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⑺、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指出:「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社會主義建設必須依靠教育。……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 面向未來,大規模地准備新的能夠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的各級各類合格人才。……所有這些人才,都應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和社會主義事業,具有為國家富強和人民富裕而艱苦奮斗的獻身精神,都應該不斷追求新知,具有實事求是、獨立思考、勇於創新的科學精神。」
⑻、1990年12月30日黨的十三屆七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八五計劃的建議》中,進一步明確了「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必須同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⑼《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綱要》(93年2月13日)第27條中明確指出: 「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10)、1995年3月18日,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教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我國新時期的教育方針是「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⑾、2002年11月召開的黨的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進一步明確了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 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三)、在教育體制上主張給地方和學校以更多的自主權.
21世紀我國基礎教育管理體制和辦學模式的改革,中心是實行簡政放權,加強宏觀管理,擴大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使學校能與整個社會協調發展,滿足不同利益主體的需求。
教育行政部門要轉變職能,由對學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轉變為宏觀管理。主要承擔四個方面的職能:
----規劃;
----協調;
----服務;
----監督。
(四)、在辦學模式上倡導多形式。
全國第三次教育工作會議積極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辦學,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格局;提出:在發展民辦教育方面邁出更大的步伐,凡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辦學形式均可以大膽實驗。
目前我國民辦辦學模式:個人獨立辦學型、社會贊助辦學型、企業投資辦學型、中外合作辦學型和國有民營辦學型。
據不完全統計,2006年民辦教育占國民教育的12.44%。
五)、在教育投資上鼓勵多渠道
目前我國教育投資有六種渠道:
1、財政撥款(財)
2、城鄉教育經費附加的開征(稅)
3、非義務教育的學費制度(費)
4、校辦產業和學校有償服務收入(產)
5、社會捐資、集資(社)
6、設立教育基金(基)
(六)、在教育發展策略上突出統一要求和因地制宜相結合。
我國的教育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必須走出符合我國各地區實際的發展教育的新路子。
(七)、在教師隊伍建設上強調政治業務素質良好,結構合理,相對穩定。
「一個學校能不能為社會主義建設培養合格人才,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有社會主義覺悟的有文化的勞動者,關鍵在教師」 。----鄧小平
1、教師職業的性質
教師職業是一種專門職業,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的專業人員,根據一定的社會要求,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學生施以影響,使之成為合格的社會成員。
2、教師職業的特點
(1)職業角色的多樣化
關於教師的職業角色有許多不同的看法:
A、有人曾對教師職業角色進行了分析,提出教師職業角色主要有三個方面:
教學與行政角色——如教員、榜樣、課堂管理員、辦事員、青年團體工作者等;
心理定向角色――如人際關系藝術家、社會心理學家、臨床醫生、催化劑等;
自我表現角色――如學習者與學者、父母形象、尋求權力者、助人的需要等。
B、袁振國先生(國家教育部基礎司副司長)認為:
④未來生活的設計者;
(2)職業訓練的專業化
(3)由於教師的勞動職責是傳道、授業、解惑,決定教師的勞動是一種示範性的勞動___示範性
(4)由於教育成果具有群體性和個體性的特點,決定教師的勞動是一種群體性和個體性相結合的勞動___協作性
(5)由於教育勞動哺育人才的周期性長,決定教師的勞動是一種持久性的勞動____持久性
4.教師的勞動任務
教師的根本任務:就是教書育人。
作為教師應承擔以下具體任務:
(1)搞好所任學科的教學工作;
(2)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3)組織好課外活動;
(4)參與管理學校;
(5)協調好學校與社會、家庭的關系;
(6)結合本職工作,進行教育科學研究。
5.對教師的要求
(1)重道
重道--指教師具有堅定的政治信仰和強烈的事業心、使命感。
教師是塑造未來一代靈魂的工程師,其思想政治素質決定著教師職業活動的方向、態度和效益,直接影響著青少年學生思想品德的形成。
教師應該既是學生的「經師」,又是學生的「人師」,既有經師之能,又有人師之本,集二者於一身,才是一名真正合格的教師。
(2)博識
博識--就是指教師要具有良好的學識修養、良好的知識技能結構。
教師的文化科學素質、修養和智能的高低,是影響教育教學效果的最直接的因素。
(3)會教 會教--就是要善於從學生實際出發,恰當地運用教育教學原理、原則和方法,使教育教學取得最佳效果。
(4)愛生
愛生--就是教師對學生必須具有強烈而深沉的教育愛。
(5)善處
善處--就是要善於自處,要加強自我修養,注意保持心理平衡,形成良好的心境,應保持樂觀、積極的心態和熱情、飽滿的精神狀態,不斷提高自我心理品質。
6、教師的基本功
語言基本功
板書基本功
寫作基本功
實驗操作基本功
備課基本功
了解和評價學生基本功
組織管理學生基本功
教育科研基本功
二、我國現行教育法規的表現形式及內容
(一)、憲法中的教育條款
1、關於我國教育性質和方向的規定;
2、關於我國教育目的和任務的規定;
3、關於公民在教育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4、關於我國教育制度的規定 ;
5、關於我國教育法制制定的基本原則的規定。
(二)、教育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稱謂:教育根本法、教育總法、教育母法、教育憲法等)
1、意義:可用16個字形容:「十年制定,百倍其功,千秋基業,萬眾受益」 。
2、《教育法》的主要內容
3、實施《教育法》要注意抓住重點和難點。
重點:
(1)確保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地位的落實;
(2)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加大實施素質教育的力度,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
(3)增加教育投入;
(4)全面推進基礎教育課程改革。
難點:
落實《教育法》的難點,仍是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問題,關鍵是教育經費和教師待遇不夠落實。
(三)、單項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的教育條款:
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單行(或單項)的教育法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新義務教育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義務教育發展史上一件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大事,是中國教育發展新的里程碑,我國義務教育發展史從此將翻開嶄新的一頁。
1、新法出台,有哪些亮點和突破?
以人為本,凸顯義務教育發展新理念
新《義務教育法》落實以人為本的理念,維護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利的平等,作為立法的基本宗旨和價值取向。
這種新理念在《義務教育法》中的「新」體現在什麼方面呢?
均衡發展 平等教育
----規定適齡兒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要求「改善薄弱學校辦學條件」;
----不得分設「重點校和非重點校、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均衡配置學校師資力量」;
----「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對「均衡發展狀況」進行督導;
----對外來工子女「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等等。
基礎教育均衡發展,主要表現為「八大均衡」:
(1)入學權利和入學機會實現均等發展;
(2)區域間實現均衡發展;
(3)城鄉間實現均衡發展;
(4)校際間實現均衡發展;
(5)學生間實現均衡發展;
(6)不同類別、不同級別教育間實現均衡發展;
(7)教育質量實現均衡發展;
(8)教育結果在學校教育中和受教育者間實現均衡發展。
基礎教育均衡發展的基礎是學校的均衡發展。
基礎教育均衡發展的最終目標,就是要合理配置教育資源,辦好每一所學校,教好每一個學生。
經費保障:
----建立「共擔」、「分擔」的投入機制;
----專門規定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未履行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法律責任。
政府職責
---省級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政府「為主管理」的職責 ;
----明確了省級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經費投入的責任;
----設立的「問責制度」。
2、如何依法大力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強化政府統籌公共教育、促進教育公平的責任;
——加強對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督導評估;
——建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辦學基本標准,實施標准化學校建設;
——均衡配置義務教育資源;
——規范學校辦學行為;
——努力解決弱勢群體公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教師法》主要內容
(1)《教師法》的適用范圍
本法適用范圍是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
(2)教師的權利
教師具有六項職業權利:教育教學權、學術研究權、學生管理權、報酬待遇權、參與管理權和進修培訓權。
(3)教師的義務
教師應履行教育教學、遵紀守法、思想教育、尊重學生、保護學生和提高水平等六個方面的義務。
(4)教師資格制度
----教師資格條件
----教師資格分類與學歷
----教師資格考試
----教師資格的認定
(5)教師聘任制度
(6)教師的待遇
(7)法律責任
2、《教師法》的實施
(1)強化政府行為,切實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2)加快《教師法》配套法規的制定實施,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法制化、規范化的管理。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另一種是其它法律中的教育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四)、教育行政法規
教育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或批準的有關教育方面的行政法規,是國家行政法規的重要內容。(或: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為實施、管理教育事業,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律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1)《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1981年5月20日國務院發布);
(2)《中小學勤工儉學暫行工作條例》(1983年2月20日國務院發布);
(3)《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1986年12月15日國務院發布);
(4)《掃除文盲工作條例》(1988年2月5日國務院發布);
(5)《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1988年3月3日國務院發布);
(11)《教學成果獎勵條例》(1994年3月14日國務院發布);
(12)《殘疾人教育條例》(1994年8月23日國務院發布);
(13)《教師資格條例》(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發布);
(14)《社會力量辦學條例》(1997年7月31日國務院發布);
(15)《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1日國務院令第364號發布);
(16)《中外合作辦學條例》(2003年3月1日國務院發布);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04年3月5日國務院令第399號公布)等。
(五)、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規
地方性教育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在地的市人大或常委會,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人大或常委會制定和頒布的有關教育方面的規范性文件。
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規從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上劃分,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1、執行性、補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規
2、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規
特點:
一是具有從屬性
二是具有區域性
三是具有更強的操作性
④未來生活的設計者;
(2)職業訓練的專業化
(六)、教育行政規章
1、教育行政規章的含義 -----是指國家教育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批准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和頒布的有關教育方面的規范性文件 。
2、教育行政規章的特點 (1)教育行政規章是由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其他一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群眾組織均無權發布教育行政規章;
近10年來,教育部公布的主要教育行政規章:
(1)《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2006年9月1日教育部令第23號)
(2)《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定》(2005年3月4日20日教育部令第22號)
(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號發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2004年3月1日教育部令第20)
(5)《中小學圖書館(室)規程(修訂)》(2003年5月1日教育部令第15號)
(6)《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2003年5月21日教育部令第16號)
(7)《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令第14號)
(8)《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2002年7月25日教育部令第13號)
(9)《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號)
(10)《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6月7日教育部令第11號發布)
(11)《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令第10號)
(12)《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1999年12月30教育部令第8號)
(13)《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1999年9月13日教育部令第7號)
(14)《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7月21日教育部令第4號)
(3)教育行政規章必須是在國家行政機關職權范圍內發布,其法律效力具有特定性,只在本專業和本地區范圍內有行政法律效力;
(七)、聯合發布的教育行政法規和規章
這一類行政法規和規章比較少。它反映了黨的領導和人民群眾直接參加教育行政管理。
1、黨和政府聯合發布的 ;
2、教育行政部門和其它行政部門聯合發布的 ;
如:教育部、財政部1997年6月23日發布的《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2001年10月8日發布的《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意見》。
3、教育行政部門和群眾團體聯合發布的。
三、我國應有的教育法規的法律體系和內容
(一)、教育法規體系的構成
1、橫向構成 ------是指按照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范圍或社會關系的構成要素(主客體內容)之不同,劃分出若干處於同一層次的部門法,形成法律調整的橫向覆蓋面。
2、縱向構成 ------是依據法的效力、級別和適用范圍,使所有法律形成高低不同的層次,這些不同層次構成法律體系的縱向構成。
(二)、我國教育立法應有的基本內容
從各國教育立法的經驗和趨勢來看,我國目前應盡快著手制定教育行政組織法、教育經費法、學校保護法、師范(教師)教育法等法
憲 法
第一層次 教 育 基 本 法
第二層次 教 育 部 門 法(教育一般法)
縱 義 教 教 教 學 師 職 成 高 社
向 務 育 師 育 校 范 業 人 等 會
構 教 行 法 經 保 教 教 教 教 教
成 育 政 費 護 育 育 育 育 育
法 組 法 法 法 法 法 法 法
織
法
第三層次 橫向構成
若干教育行政法規(條例、規定、辦法、細則等)
第四層次 若干教育行政規章和地方性教育法規
(規定、辦法、規程、守則、標准等)
總之,從世界范圍看,教育法規的結構體系已基本形成,這就是以憲法為母法,以教育基本法為核心,形成了包括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法,各種層次和形式的教育法規與教育密切相關的教育行政、教育財政、國防教育、企業教育、社會文化、科學技術等等方面法律在內的縱橫交錯的立體型全方位的教育法規結構體系。
(修改編輯參考:http://wenku..com/view/fc891cb6c77da26925c5b052.html)磕謝
㈣ 幼兒園教育中涉及哪些幼教政策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五號);
2、《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號);
4、《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教基[2001]20號);
5、《幼兒園工作規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5號);
6、《幼兒教師專業標准(試行)》(徵求意見稿,2011-12-12);
7、《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
8、《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23號);
9、《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3〕13號);
10、《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國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發布);
11、《教育部關於規范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糾正「小學化」現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號);
12、《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號發布)》;
13、《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11〕3207號) ;
14、《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1994年12月1日衛生部、國家教委發布);
15、《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
16、《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婦字〔2010〕6號) ;
17、《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2號);
18、《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2000年9月23日發布實施)
19、《教育部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2007年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意見》(教基廳[2007]3號)
20、《城市幼兒園建築面積定額(試行)》([88]教基字108號];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編制標准(試行)》(勞人編[1987]32號);
22、《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國辦發[2003]13號)。
㈤ 中小學老師自己的備課資料,課件可以賣嗎,是否違反法律法規我記得
自己賣,恐怕欠妥,應該徵得相關的部門的審批同意後,才能賣的。
嚴格的說,自己賣,不合適。
如果確實有價值,也不排除有人買。一般在沒有侵權或者損害他人的利益,也是可以賣的。這應該和擺地攤的性質差不多。
㈥ 教師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教師職業道德基本原則:愛國守法;愛崗敬業;關愛學生;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終身學習。
兩個原則不一樣,社會主義道德的基本原則是:"集體主義為公民道德建設的原則,是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和文化建設的必然要求。
教師職業道德是隨著教育的發展而發展的。春秋以前,教師職業道德雖然已經出現,但很不系統,往往夾雜於政治道德之中。春秋時期,孔子辦私學,廣收門徒,創立了許多有關教師職業道德方面的理論,並以《論語》一書集中反映了出來。其中較為著名、對後世影響較大的有:「默而識之,學而不厭,誨人不倦,何有於我哉?」體現了一種有關「學」「誨」的師德。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體現了一種「以身作則」、「言傳身教」的師德。 此外還有熱愛學生、有教無類、不恥下問、知過而改、因材施教,循循善誘等有關教師職業道德方面的著名言論,形成了我國教育史上的第一個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體系。
孔子而後的百家爭鳴時期,荀子、墨子、孟子等對教師職業道德體系進一步發展如荀子在強調教師要以身作則的同時,又提出教師須具備的四個條件:「尊嚴而憚」、「耆艾而信」、「誦說而不陵不犯」、「知微而論」,實際就是在德行信仰、能力、知識等方面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漢代的董仲舒把「三綱五常」作為教師職業道德的核心要求,又說「善為師者,既美其道,有慎其行」,指的是教師的道德品質、知識才幹、言談舉止等。 唐代韓愈將師德列於對教師要求的首位,雲「弟子不必不如師,師不必賢於弟子,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如是而已」。 宋元明清又對教師的職業道德作了進一步的發展。
如朱熹提出把「博學」、「審問」、「慎思」、「明辯」、「篤行」作為教師的道德規范。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則認為「德以好學為極」、「欲明人者必須先自明」。
(6)中小學教師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負面報道:
2012年12月,多位華師大二附中97屆畢業生在微博上「實名舉報」中學時代的物理老師張大同「多次以檢查身體為由,對在校男學生做出有違師德的舉動」,校方進行調查後,當事教師被免職解聘。
2013年5月,國內發生海南幼女開房案,之後媒體又陸續報道了一些關於教師猥褻侵犯學生的案件,引發了人們對於師德的關注。同年12月,央視新聞調查節目播出《性侵犯:隱蔽的罪惡》,再次報道了張大同事件。
㈦ 請根據《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2008年修訂)》的內容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
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2008年修訂)
一、愛國守法。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權利。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愛崗敬業。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志存高遠,勤懇敬業,甘為人梯,樂於奉獻。對工作高度負責,認真備課上課,認真批改作業,認真輔導學生。不得敷衍塞責。
三、關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權益。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四、教書育人。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素質教育。循循善誘,誨人不倦,因材施教。培養學生良好品行,激發學生創新精神,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准。
五、為人師表。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恥,嚴於律己,以身作則。衣著得體,語言規范,舉止文明。關心集體,團結協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六、終身學習。崇尚科學精神,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拓寬知識視野,更新知識結構。潛心鑽研業務,勇於探索創新,不斷提高專業素養和教育教學水平。
要求:一、充分認識新時期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的重要意義
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是青少年學生成長的引路人。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直接關繫到中小學德育工作狀況和億萬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關繫到國家的前途命運和民族的未來。加強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建設,提高教師的師德素養,對於確保黨的事業後繼有人和社會主義事業興旺發達,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長期以來,廣大教師教書育人,敬業奉獻,贏得了全社會的尊重,教師隊伍中不斷涌現出一批又一批可歌可泣的模範人物。在今年發生的四川汶川大地震中,震區廣大教師奮不顧身地保護學生,表現了崇高的師德精神。在新形勢下修訂並重新印發《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對於激勵和引導廣大教師向全國教育系統的模範教師,特別是抗震救災英模教師學習,樹立崇高的職業理想,自覺規范思想行為和職業行為,做讓人民滿意的教師,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全面准確地理解《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2008年修訂)》的基本內容
《規范》的基本內容繼承了我國的優秀師德傳統,並充分反映了新形勢下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對中小學教師應有的道德品質和職業行為的基本要求。《規范》對教師的職業道德起指導作用,是調節教師與學生、教師與學校、教師與國家、教師與社會相互關系的基本行為准則。《規范》不是對教師的全部道德行為和教育教學工作的要求,不能取代學校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規范》的許多內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相關條文的具體化,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在學習貫徹時應注意和教育法規的學習結合進行。
三、認真做好《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2008年修訂)》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
1.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系統工會和中小學校要高度重視,並認真組織好《規范》的學習宣傳。要通過開展主題學習、研討會、座談會等形式多樣和扎實有效的教育活動,組織廣大教師深入學習和貫徹《規范》,幫助廣大教師全面了解新時期教師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統一思想認識,規范職業行為,全面提高師德素養,營造良好的教書育人環境。學校領導要言傳身教,率先垂範。
2.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系統工會和學校要把貫徹實施《規范》列入師德建設的重要議事日程,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和工作計劃。要將學習《規范》的內容和要求列入教師的繼續教育計劃,把教師貫徹落實《規范》的情況列為教師崗位責任制的要求,定期考核檢查。
各地學習貫徹《規范》的情況請及時報送教育部師范教育司。
附件: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2008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八年九月一日
㈧ 現在的中小學是否允許教師信仰基督教我問的是現在的相關規定。知道法律法規的告訴我吧,基督徒勿進。
宗教信仰自由是憲法權利,不可以剝奪,不要說教師,共產黨員都可以信。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