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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11-24 22:28:26

❶ 誰能提供《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學校體衛工作條例》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後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五條 各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學校周邊治理和學校安全的監督與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第九條 衛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生狀況。 第十條 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築、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 第十二條 公安、衛生、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管理相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要求。 第十三條 文化、新聞出版、工商等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維護有利於青少年成長的良好環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學校安全教育職責。 第十四條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准,保證學校圍牆、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准; (二)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三章 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築物、構築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採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於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並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並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於實驗室顯著位置。 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葯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並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對有特異體

❷ 《中小學離崗代課教師經濟補償及養老保險補繳管理辦法》是哪裡發出的這個消息准確嗎請回帖

什麼 時候 執行呢? 我想知道一個政策抹殺了老人的所有希望,依然記得那時的情形~~

❸ 泰安市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職稱評聘管理條例

幼兒園經營四大短板 2014-09-26 17:24:41 靈活的辦學機制、鮮明的辦學特色是私立幼兒園優於公辦園的優勢。但事物都有兩面性,因為體制、資源等原因,私立幼兒園的經營目前也面臨一些普遍性問題。在此總結編輯出來,希望能給預備投資或者加盟幼兒園的投資人和經營者預警一下: 短板之一:內部管理不專業 根據中科院幼兒園市場部發起的一項 《全國私立幼兒園發展現狀和需求》的調研報告顯示,「老闆型」的董事長,「家族式」管理是很多經營不善的幼兒園的普遍現象。由於管理者自身素質不高,經營者還不願意配備充足的專職管理幹部,導致幼兒園管理力量薄弱、財務制度流於形式,財務管理混亂;教學制度不健全,教學管理不嚴格,不按大綱實施教學,質量不能保證。從幼兒園經營的角度上看,上述弊端的集中表現就是一切權力集中在投資者身上,沒有給其他管理層和職員崗位相應的權利,無法調動職員的工作積極性,不利於幼兒園的創新發展。 此外,必要職能部門/崗位設置不全也是內部管理混亂的一個集中體現。被調查的幼兒園中有些沒有自己的保健醫生,其中一些幼兒園經營中甚至因為害怕生源流失竟然連入園體檢都的步驟都省了,幼兒園定期的健康檢查也不能落實,這可能導致延誤個別幼兒生理缺陷的最佳矯正期。有些幼兒園里沒有專門的保育員,每個班裡只有一個教師,即要保育又要保教,工作量很大,對幼兒的必須的照顧不周,即使有保育員也沒有足夠的保健知識,整體素質不夠。 短板之二:師資隊伍不穩定 私立幼兒園教師正規院校幼教專業畢業的教師少之又少,90%的教師學歷幾乎都在中專或中專以下。 教師因為受教育程度的原因,言行不規范直接影響教學質量及孩子的心理健康。例如,有的教師的語言行為太過隨意,方言過重;還有的教師對幼兒進行體罰,使幼兒變得膽怯,唯唯諾諾。另外,由於教師待遇普遍偏低,工作壓力過大,有些幼兒園甚至實行了「末淘汰制」,會隨時面臨失業的危險。如此種種導致教師流動性大,穩定性差,這必然使全園的凝聚力降低,影響幼兒園的辦學質量,也不利於幼兒和幼兒園的發展。 短板之三:環境設置不合理 園舍不正規,環境設置不合理是40%以上受調查的幼兒園都存在的問題。有的是在居民樓里,只是一間大屋間隔成小屋,室內擺滿了桌椅,教室里非常擁擠,光線不充足,通風設備較差等情況,根本沒有幼兒的活動空間。冬天幼兒在幼兒園幾乎沒有完全放鬆的活動,春天以後才能到室外活動,而室外的設置也只是簡單的滑梯轉椅,有些還不能保證幼兒安全,更不利於處於多動時期幼兒身體的健康成長。 短板之四:課程設置不科學 有些幼兒園在教材的選定和課程設置方面不正規。盡管國家再三重申,仍然有不少幼兒園為了「創收」,迎合家長的需要,課程安排「小學化」傾向嚴重。有的幼兒園拼音識字,乘除法學了不少,而美術、手工、音樂、品德、健康等方面涉及甚少。隨意擠占幼兒的游戲時間,不利於幼兒的全面發展。這種不符合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的課程設置不但不會使幼兒學到更多的東西,還會導致上小學後不良學習習慣的形成。因為小學開始時學的知識在幼兒園都提前學過了,所以對上課滿不在乎,逐漸會養成上課不認真聽講的壞習慣。「家長需要等同於幼兒需要」的情況嚴重。 我國《教育法》明確規定:「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利益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這就要求私立幼兒園的辦園者端正辦園動機,不能僅以追求經濟利益為目的,更不能不注意教育質量,唯利是圖。中科院幼兒園幼教專家建議,要從事幼兒教育行業,從業者首先必須應該放下浮躁、收塊錢的心態,認真、切實從「一切為了孩子」的角度出發做事業。做教育是水到渠成的,急功近利的結果往往更當初的期待背道而馳。

❹ 山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管理辦法的介紹

為加強對山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信息化管理,進一步完善中小學教師專繼續教育制度,屬推動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深入開展,根據教育部第七號令《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和《山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省教師教育工作實際和發展規劃,特製定山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管理辦法。

❺ 山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管理辦法的學分計算

(五)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2009至2013年周期內,全省中小學教師必須完成不少於240學時的繼續教育,周期內的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繼續教育學分按2學時摺合1學分計。
(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培訓計為A類學分,培訓周期內應修滿80學分。各中小學校組織的校本培訓計為B類學分,培訓周期內應修滿40學分。A類學分與B類學分不能相互替代。

❻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2014對中小學教師有哪些影響

基本沒有影響。原來老師和事業單位都是鐵飯碗,現在都實行聘任制,但一般同志還觸及不到解聘的底線。作為一個從老師出來走進事業單位的同志,我想對全世界說,其實咱們當老師的工作量真的很大,特別是班主任,希望黨和政府說的尊師重教能夠落到實處,向光榮的人民教師致敬!順便說一下,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區教育局現在還欠著我的工資呢!

❼ 關於實施《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執行辦法》的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師[201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確保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注冊改革擴大試點工作平穩順利實施,現將《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執行。擴大改革試點實施過程中遇有重要情況,請及時報送我部教師工作司。

教育部

2013年8月15日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嚴格教師職業准入,保障教師隊伍質量,依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教師資格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教師職業所必需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試。

第三條 承擔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的省(區、市)組織實施教師資格考試,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是教師職業准入的前提條件。申請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須分別參加相應類別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五條 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考試堅持育人導向、能力導向、實踐導向和專業化導向,堅持科學、公平、安全、規范的原則。

第二章 報考條件

第六條 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標准;

(四)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

普通高等學校在校三年級以上學生,可憑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報考。

第七條 申請人應在戶籍或人事關系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可在就讀學校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試點省份試點工作啟動前已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師范類專業學生,可以持畢業證書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試點工作啟動後入學的師范類專業學生,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應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考試內容與形式

第十條 教師資格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兩部分。

第十一條 筆試主要考查申請人從事教師職業所應具備的教育理念、職業道德、法律法規知識、科學文化素養、閱讀理解、語言表達、邏輯推理和信息處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學、學生指導和班級管理的基本知識;擬任教學科領域的基本知識,教學設計實施評價的知識和方法,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教育教學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二條 筆試主要採用計算機考試和紙筆考試兩種方式進行。採用計算機考試和紙筆考試的范圍和規模,根據各省(區、市)實際情況和條件確定。

第十三條 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保教知識與能力》2科;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2科;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

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的《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科目測試,暫由各省(區、市)自行命題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面試主要考查申請人的職業認知、心理素質、儀表儀態、言語表達、思維品質等教師基本素養和教學設計、教學實施、教學評價等教學基本技能。

第十五條 面試採取結構化面試、情境模擬等方式,通過抽題、備課(活動設計)、回答規定問題、試講(演示)、答辯(陳述)、評分等環節進行。

第十六條 國家確定筆試成績合格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面試成績合格線。

第十七條 考生在筆試和面試成績公布後,可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網站查詢本人的考試成績。考生如對本人的考試成績有異議,可在考試成績公布後10個工作日內向本省(區、市)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

第十八條 筆試單科成績有效期為2年。筆試和面試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頒發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是考生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十九條 筆試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舉行一次。面試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舉行一次。

第二十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機考考務細則》組織實施筆試考務工作;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工作規程》,制定面試實施細則,組織實施面試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使用教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筆試和面試的報名受理、考點設置、考場編排等考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筆試和面試考生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網站進行報名後,需攜帶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規定的相關材料,到指定考點進行報名審核,並現場確認報考信息。

考生筆試各科成績合格並在有效期內的,方可報名參加面試。

第二十三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組織開展本省(區、市)考務相關人員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務流程培訓工作。

第二十四條 筆試和面試機考軟體系統的使用實行首席技術負責人制度,採取分級培訓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面試一般按學科分組進行。每個考評組由不少於3名考官組成,設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條 面試考官由高校專家、中小學和幼兒園優秀教師、教研機構專家等組成。面試考官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教師資格考試相關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公道正派,身體健康;

(三)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較強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斷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四)從事相關專業教學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五)參加省級或國家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組織的培訓並獲得證書。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不得組織教師資格考試培訓。

第五章 考試安全與違規處罰

第二十八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根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應急處置預案實施辦法(試行)》處置和應對考試期間的突發事件。

第二十九條 對試題命制、考務管理、監考等考試相關人員發生的違規行為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考生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認定和處理。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三十一條 教育部依據教師專業標准和教師教育課程標准,制訂教師資格考試標准,組織審定教師資格考試大綱。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負責教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考試標准擬定考試大綱;

(二)組織命制筆試和面試試題,建設試題庫;

(三)制定考務管理規定,研發和維護考試管理系統;

(四)組織考務工作,培訓技術人員;

(五)組織閱卷,負責考試成績管理與評價;

(六)指導、監督、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實施工作。

第三十二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教師資格考試工作。可成立教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領導兼任領導小組組長。指定專業化教育(教師資格)考試機構,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考務組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地區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二)組織本地區考務工作;

(三)組織面試考官及考務工作人員培訓;

(四)管理、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各考區工作;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教師資格考試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條 教師資格考試以市(地、州、盟)為單位設立考區。各考區的教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門和教師資格考試機構負責。

第三十四條 教師資格考試費用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收取教師資格考試考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41號)規定收取。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教師資格制度,健全教師管理機制,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根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是對教師入職後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條 承擔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改革試點的省(區、市)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教師隊伍建設的實際需要,將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教師納入定期注冊范圍。

第五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與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將嚴格教師考核和促進教師專業發展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定期注冊應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范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體現教師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情況。

第六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組織、管理、監督和實施。

第二章 注冊條件

第七條 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聘用為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

(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首次任教人員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第八條 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注冊合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達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師德考核評價標准,有良好的師德表現;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於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四)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五)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規定的教師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二)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但經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個注冊周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暫緩注冊者達到定期注冊條件後,可重新申請定期注冊。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不合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師德考核評價標准,影響惡劣;

(二)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內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注冊。經首次注冊後,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

第十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人事隸屬關系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注冊。

第十三條 教師應當在定期注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定期注冊實行網上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

(三)中小學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

(四)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七)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項材料,同時提交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五條 對於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獲得教師資格證書的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首次注冊的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定期注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注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並給出注冊結論。注冊結論應提前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注冊結論的建議;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注冊申請進行終審,並在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注冊結論及有關信息。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將申請人的《教師資格注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一份歸檔保存。同時在申請人《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標明注冊結論。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注冊的,視情況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並給予相應處罰;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二十一條 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定期注冊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准予定期注冊的;

(二)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第二十三條 注冊范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對定期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復議。

第二十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❽ 中小學教師發展網中管理員有沒有辦法把全部老師的學分調出來

中小學教師發展網管理員應該有辦法把全部老師的學分調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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