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09年12月23日深圳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對9名見義勇為市民進行表彰,其中一名中學生引起了媒體關注,他就是
(1)對中小學生見義勇為事跡給予一定的肯定是因為與違法犯罪作斗爭,是包括青內少年在內的全體公民義不容容辭的責任。不主動進行宣傳是因為違法犯罪分子往往是凶惡、狡猾的。中小學生在與其斗爭時,既要勇敢,又要機智,不能與其硬拼,而要講究智斗。盡量減少不必要的傷亡,力求在保護自己的前提下,巧妙地將不法分子抓獲。 (2)我會發動周圍的人們同歹徒斗爭,或設法穩住歹徒,記住歹徒相貌,了解歹徒去向,及時撥打「110」報警電話等。 |
㈡ 法律反對中小學生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屬來於道德范疇,與法律規范源無直接關系。但在法律層面上,中小學生作為兒童、未年人,是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法律重點保護的對象。
見義勇為畢竟具有高人身危險,所以個人認為中小學生見義勇為的行為不應被提倡。
㈢ 中小學生該不該見義勇為
在自己不會受到傷害的前提下可以見義勇為
㈣ 為何不支持中小學生見義勇為給一篇800字作文
回眸歲來月,那深深淺淺的愛的印源記,早已經清晰地鐫刻在你我攜手走過的風雨里。都說愛是一種修行,偶爾的離別,也許就是上天對我們愛的考驗,生活中有許多的不得不,由不得選擇,也許只有離別,才會有思念,也只有思念,才會品出這愛、這情究竟是一種什麼味道,那是怎樣的一種情,情深意長,不離不棄;那是怎樣的一種愛,地老天荒,此情不移。
懷著萬般的愛戀,走在清清淺淺的秋日,在秋雨如詩的記憶里徜徉,一路執著,一路期盼,一路瀲一絲絲心語,柔柔的、涼涼的,透著喜悅和薄薄的素雅之美,心魂就這樣在這份浪漫中深情的凝望,痴痴地,無語也凝噎,雨落冰馨,情就這樣醉在夢里,醉在雨里,醉在想你的一朵詩意里。
㈤ 中小學生守則見義勇為變為見義智為的理由
物質決定一切!
小學生,沒有那個能力!
我小的時候,學賴寧,現在我對孩子說,著火了先跑
㈥ 對中小學生提倡 見義智為 給了我們哪些有益的啟示
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北京市通過地方立法形式頒布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新年開始實施。與此同時,京城一些中小學摘下了少年英雄賴寧的畫像。
通過不斷地「啟蒙」,現在許多人已經明白,即使對於成年人,見義勇為也是一種「超高」的道德要求,只有極少數成年人才能做到,且此一時能做到並不代表彼一時也能做到。很顯然,把大多數成年人都難以做到的行為當作對未成年人的基本行為要求,不僅脫離實際,甚至還有點兒「殘酷」。
這樣說絲毫也不否認見義勇為是一種高尚的社會道德,也不貶低見義勇為者的人身價值。人不能沒有勇敢與正直,不可缺失社會責任感,對人進行利他主義教育更該從少年兒童抓起。問題在於按現有的社會經濟基礎及建立於該基礎之上的社會實際道德水準,對少年兒童的利他主義教育,著重在「不損人」的教育層面才是現實的和可操作的。
基於這個思路,我主張將學校的見義勇為教育改成「見義智為」教育,教導少年兒童在遇到危險時,首先是保護好自己,在此基礎上選擇報警、記住壞人特徵、需要時出庭作證等等。總之,教育少年兒童不可「損人」,同時教育他們學會合法和合情理地「利己」。
事實上,許多地區的許多學校,在新頒布的學生守則中已將「見義勇為」的詞語刪除,這個空缺,理當可有「見義智為」填補。開展「見義智為」教育,教師、學校、社會大可理直氣壯!
㈦ 中小學生該不該見義勇為
如果能辦到的可以
如果自己能力不足
還去見義勇為
那就是傻了
㈧ 新的《中小學生守則》和《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中刪除了「敢於斗爭」、「見義勇為」等內容,不再鼓勵中
贊同張凱、穆群的說法,不贊同劉丹的說法。 因為:(1)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還不成熟,力量還比較弱小,而違法犯罪分子往往是凶惡和狡猾的,鼓勵未成年人犧牲自我「敢於斗爭」,容易使未成年人的身心甚至生命受到不應有的傷害。(2)要求中學生遇到壞人壞事和違法犯罪行為主動報告、善於斗爭,學會自救自護,就是鼓勵未成年人要敢於又要善於同壞人壞事和違法犯罪作斗爭,在保全自己的前提下,用最小的損失來制止違法犯罪。(3)刪除「敢於斗爭」、「見義勇為」並不是不鼓勵中小學生與壞人壞事和違法犯罪作斗爭,而是採取一種機智靈活的方式,不能硬拼和蠻干,這也是一種力所能及的見義勇為。 |
㈨ 新修訂的中小學生守則之所以刪除見義勇為敢於斗爭的原因是什麼
見義量為。現在提倡。做你能做到的事,而不是把自己性命都搭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