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蘇省對於化工廠發生一般安全事故是怎麼處理的
有人員傷亡,作為監管部門來看,肯定不是一般安全事故。
一般會停產整頓,檢查安全隱患,整改措施,安檢合格後在看情況。
2. 江蘇省建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期間正在施工項目怎麼辦
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視事故發生級別和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至60日。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60至90日。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90至120日。
第十五條 建築施工在12個月內第二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視事故級別和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分別按下列標准進行處罰: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扣時限為在上一次暫扣時限的基礎上再增加30日。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暫扣時限為在上一次暫扣時限的基礎上再增加60日。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條(一)、(二)處罰暫扣時限超過120日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12個月內同一連續發生三次生產安全事故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六條 建築施工瞞報、謊報、遲報或漏報事故的,在本辦法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處罰的基礎上,再處延長暫扣期30日至60日的處罰。暫扣時限超過120日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七條 建築施工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內,拒不整改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八條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期間,在全國范圍內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發生問題或事故的工程項目停工整改,經工程所在地有關建設主管部門核查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九條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後,自吊銷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條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10個工作日,需向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頒發管理機關接到申請後,應當對被暫扣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的,應當在暫扣期滿時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復查不合格的,增加暫扣期限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頒發管理機關應建立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許可動態監管激勵制度。對於安全生產工作成效顯著、連續三年及以上未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在評選各級各類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個人、文明工地、優質工程等時可以優先考慮,並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監督管理時採取有關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條 頒發管理機關應將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延期、暫扣、吊銷情況,於做出有關行政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錄入全國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信息系統,並對錄入信息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在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中,涉及有關專業建設工程主管部門的,依照有關職責分工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
3. 安全事故的防範有哪些措施
安全事故復防範的主要措施為制:
1、落實安全責任、實施責任管理, 建立、完善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領導組織,承擔組織、領導安全生產的責任並建立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抓責任落實、制度落實。
2、安全檢查是發現危險源的重要途徑,是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傷害,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方法。
3、作業標准化 。按科學的作業標准,規范各崗位、各工種作業人員的行為,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防範安全事故有效措施。
4、生產技術與安全技術在保證生產順利進行、實現效益這一共同基點上是統一的,體現出「管生產必須同時管安全」的管理原則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3)江蘇中小學發生了哪些安全事故擴展閱讀
安全事故的防範要求
1、先要增強各級領導和有關人員以及職工的責任心,特別是要防止對待安全工作或冷或熱、時緊時松的認識,在思想上始終綳緊「安全」這根弦,堅持警鍾長鳴、常抓不懈。
2、其次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把責任落到實處,只有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才能及時發現缺陷、消除隱患。
3、要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充分發揮安全生產保護體系和監察體系的作用,堅持有章必循、執章必嚴、違章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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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江蘇省安全生產事故對外必須發布信息
江蘇省安全生產事故對外必須發布信息。
6. 江蘇省2010年安全員b類考試試題
一、填空題
1.安全生產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2.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3.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三條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組織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6.建築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採取安全技術措施。
7.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8.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9.施工現場安全,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
10.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11.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津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12.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1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4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建築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生產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7.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18.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
19.建設工程施工之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20.施工單位應當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或安全防護服裝。
21.施工單位應向作業人員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22.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23.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並定期組織演練。
24.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25.消防工作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26.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特殊情況應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並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27.火災撲滅後,為隱瞞、掩飾起火原因、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尚不構成犯罪的,處警告、罰款或者處15日以下拘留。
28.在城市市區范圍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雜訊的,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施工場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29.《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30.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將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3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報告應當及時、准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32.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33.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單項選擇題
1.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是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目的之一。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規定,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能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4.國家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5.國家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6.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7.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事法有關規定追刑事責任。
8.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9.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人員是:(專職安全員)。
10.對總承包的施工項目,分包單位不服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1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12.以下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3.國家規定:施工單位應在以下期限內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一年)
14.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
15.《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6.國家規定:施工單位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建築活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與安全),促進建築業建康發展。
18.《建築法》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的安全規程、規章,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19.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消防法》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21.《環境保護法》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22.《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准》規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業績的單項評價和安全生產能力綜合評價結果均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23.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設定的法律責任有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三種。
25.《消防法》規定,作業人員必須遵守消防安全規定,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26.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7.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8.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9.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或事故發生後逃匿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30.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或事故發生後逃匿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 的罰款。
31. 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32.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3.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一般事故發生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34.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5.「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6.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7.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要負責人:
三、判斷題
1.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最重要的目的是制裁各種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 × )
2.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時,可根據情況採用貨幣或其他物品代替。( × )
3.生產經營單位為了逃避應當承擔的事故賠償責任,在勞動合同中與做從業人員訂立「生死合同」是非法的、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的。 ( ∨ )
4.任何單位或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舉報。(∨ )
5.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是指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各項工作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但不包括臨時聘用的人員。( × )
6.《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
7.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築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8.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應履行的安全生產義務主要有:服從管理,遵守紀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接受安全培訓教育,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 ∨ )
9.為了保證工程進度,對發生的事故採取隱瞞不報的做法,可以諒解。( × )
10.打樁工程在雜訊敏感區域施工,經過工程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就可在夜間進行施工作業。(× )
11.房屋拆除工作沒有技術性,可以由任意單位承擔。( × )
12.建築施工企業給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以視企業的經濟條件而定。(×)
13.凡從事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和構配件生產活動的單位及個人,都必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築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行業監督管理,並依法接受安全檢查。( )
14.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式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後即可投入使用。(× )
15.施工單位可以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 )
16.垂直運輸機械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登高架設作業人員、電工、鍋爐工、焊工、信號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後方准上崗作業。( ∨ )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條要求建築活動應當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築工程安全標准。( ∨ )
18.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 )
19.在一些企業生產和工程建設承包中,發包人(甲方)與承包人(乙方)簽訂傷亡事故合同時,規定若發生傷亡事故,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只賠償一定的費用。這種合同是無效的,但經過主管部門批准或公證後有效。( × )
20.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一項最基本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21.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這是犯罪行為。( ∨ )
22.為節約施工成本,建築施工中產生的泥漿水可以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
四、簡答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2.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如何做好搶救工作?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了哪些主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⑴.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⑵. 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制度;
⑶. 安全生產教育制度;
⑷. 施工現場安全負責制度;
⑸. 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⑹. 拆除工程安全保證制度;
⑺. 事故救援及報告制度。
4.企業應具備哪些安全生產條件可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P26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⑴.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訂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⑵.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⑷.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⑸.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⑹.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⑺.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⑻.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措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規程的要求;
⑼.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⑽.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⑾.有重大危險源監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⑿.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5.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企業負何法律責任?P27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發生工傷死亡、重傷事故,現場處理工作有什麼要求?
⑴.事故發生後,應救護受傷者,採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
⑵.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破壞;
⑶.為搶救受傷害者必須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志。
7.事故調查中「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什麼?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
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沒有落實防範措施不放過;
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8.施工企業對施工項目的安全措施應在什麼階段制定?
答: 安全技術措施應在施工前必須編制好,並且經過審批後正式下達施工項目指導施工,設計和施工發生變更時,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及時變更或作補充。
9、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幾個等級?
事故一般分為四個等級。
⑴、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⑵、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⑶、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⑷、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論述題:
結合實際情況談談本項目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存在哪些問題?如何解決?(結合實際情況寫400字左右)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存在以下問題:
近幾年來,由於種種原因,公司經營狀況不斷下滑,領導班子走馬換將。每屆領導急欲扭轉當前的頹勢,大多都把抓經濟放在管理的首要位置,不同程度的忽視了安全生產管理,造成施工現場存在以下問題:
1、安全生產管理
(1)未建立安全責任制,經濟承包中無安全生產目標,未制定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項目不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員;
(2)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標;
(3)未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中無安全措施,施工組織設計不審批,安全措施針對性不強;
(4)無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交底不全、未履行簽字手續;
(5)無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檢查無紀錄;
(6)無安全教育制度,無三級安全教育,專職安全員未進行年度培訓考核,部分安全員不知道各項安全教育的內容。
2、垂直運輸機械
(1)安裝後無驗收紀錄;
(2)部分安全裝置失靈,但由於趕工仍然使用。
3、防護用品
由於項目資金投入少或工人的安全防護意識淡薄,常常不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比如高空作業不敷設安全網,不掛安全帶。安全帽不扣帽帶,室內作業不戴安全帽等。
4、臨時用電
臨時用電管理是施工現場各項安全管理中存在問題最多的一項。不按規定使用三相五線制、漏電保護問題、接地接零問題、線路敷設問題等普遍存在。
5、安全檢查監督力度不足
公司的經濟狀況不斷下滑,施工項目遍布全國各地。到現場安全檢查就要產生費用,為了降低公司運營成本,近年來公司很少派安全管理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
解決辦法:
新的領導班子上任以後,狠抓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使整個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狀況有了很大提高,具體工作有如下幾點: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部制定全公司更適用更完善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生產獎罰制度等。
2、工程部制定《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分冊》,納入公司的整個管理體系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分冊》包括安全《法律、法規、條例、企業規章制度》、《安全檢查》、《安全培訓與考核》、《安全生產宣傳畫》等內容。《分冊》裝訂成冊,並刻錄成光碟作為公司程序文件下發各個分公司及項目。
3、加強安全管理培訓和安全生產教育
組織各分公司、各項目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參加安全管理培訓。加強員工的三級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班組安全活動等。全公司范圍內認真學習《分冊》。
4、利用安全檢查及獎罰來檢驗和激勵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全公司逐級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並作出不符合項紀錄、整改通知及獎罰。特別要利用全國的、行業的、總公司的安全生產活動月,公司范圍內的安全生產100天等活動,不斷掀起安全生產活動的高潮,使整個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一直運營在一個安全的、良好的環境。安全員考試試題僅供參考,詳細您可以登錄建築培訓網具體了解一下。
7. 江蘇省建設集團的安全事故 誰能提供江蘇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安全事故資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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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江蘇交通事故致多人死亡,駕駛員該注意哪些安全常識
江蘇發生一起重大的交通事故,一輛大型的客車與半掛車發生碰撞,一共造成人死亡,36人受傷,直接造成7,100萬的經濟損失,國務院也安排了專門的人員進行事故調查,有多人被刑事拘留,發生意外事故之後,政府部門高度重視,並要求全力做好受傷人員的治療和統計,做好家屬的安撫工作,經過調查發現客車在行駛的過程中,左前輪發生爆胎,導致車輛失控,由於客車上的乘客沒有系好安全帶,在車輛發生碰撞的時候,導致很多乘客被甩出車外。
駕駛員應該遵守交通規則。有很多駕駛員在駕駛客車的時候,經常出現超速,違規超車等情況,不僅破壞了交通秩序,也增加了乘客的風險,所以駕駛員在乘車的時候一定要規范駕車,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聽從現場指揮,遇到危險事故不要緊張,冷靜處理。
9. 材料一:2011年11月16日,甘肅省正寧縣發生特大校車安全事故,造成21人死亡、43人受傷。12月12日,江蘇豐
(1)生命健康權。
(2)①生命健康權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重要的、最起碼的權利,離開了生命健康權,其他權利只能是一句空話。②未成年人是國家的希望,民族的未來,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保護就是保護國家和民族的明天③未成年人由於生理和心理均未發展成熟,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其生命健康權極易受到侵害。④家庭、學校、社會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現象。⑤確保學生的生命安全,嚴防危險事故發生是保障青少年生命健康權的體現。(每點1分,至少二點,共2分) (3)這種說法是片面的,因為①制定和完善關於校車安全的法律法規,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權的高度重視和保護。②要保證未成年人的人生安全不受傷害還需要全社會要樹立校車優先的交通意識。③要加大對校車生產製造的監管,保證校車本身的安全④交通執法部門要加大對校車的安全檢查,加強對校車司機交通安全意識的監督檢查。⑤校車司機要遵守交通秩序,樹立安全行駛的意識。⑥學校要加強交通安全教育,規范校車的使用(9)⑦家長要對學生盡到監護的責任。⑧未成年人自己也要增強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每點1分,至少3點,共3分) 10. 江蘇省建築安全事故明細 去江蘇省統計局官網查一下試試。 與江蘇中小學發生了哪些安全事故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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