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收房的程序步驟
收房的程序步驟:
1、好好讀購房合同
通常,開發商如果沒有延遲交房時間,那麼會在交房的前一周左右簡訊通知你具體什麼時間去收房。
在這一周里,你一定要好好研究和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合同中但凡牽涉到跟房屋建造有關的,哪些是開發商做的,哪些是你的權益,一定要了解清楚。以便到了交房現場,一一進行核驗。
2、確認收房流程
收房當天,通常的順序是:業主簽到-看房-辦理手續-繳納維修資金-領取鑰匙-其他事項。具體的還是要看簽到現場給出的流程。
3、現場核驗材料
交房現場,開發商的工作人員和物業人員會共同核驗購房者的購房材料。所以,購房者要將開發商通知要帶的材料以及購房材料准備好。
主要包括申辦產權證需要的原購房合同(契約)、各期還款單據(發票或用於換發票的收據),如果是按揭購房的則要帶上銀行貸款合同,還有業主本人的身份證、常住人員照片、收樓通知書等等。
4、領取收房驗房表
購房者要讓開發商出示《建設工程質量認定證書》,索取《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竣工驗收備案表》(紅色的是常說的兩書一表,也是收樓時特別需要注意的收樓文件)。
還有各種相關的驗收表格,如《住戶驗房交接表》與驗收意見表(《樓宇驗收記錄表》)等。
5、驗房
查證完各種證件後,由接待員帶領,到所購樓房,依雙方約定的交樓標准查驗樓房狀況。
首先要量一下房屋的面積,如果面積不夠一定要反應。還有房屋的建築質量問題,周邊的設施也要清楚,避免設施不健全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一定要讓開發商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或者是維修的時間,如果由於這些而導致延遲了業主的入住時間,那麼開發商就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6、交錢
開發商出具《實測面積測繪報告》,雙方確認面積誤差後結算剩餘房款、各項費用等。
7、簽署入住交接單
如果沒有太大的問題,直接簽署《入住交接單》,就算是辦理好了入住手續了。
(1)2012年中小學收費項目和標准收費擴展閱讀:
開發商需要提供:《用地規劃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證》、《施工建設許可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竣工驗收備案表》。
不管開發商約定了什麼交樓條件,交樓時沒有《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定不要接收鑰匙,直到開發商取得該表,才收樓,如果此項有問題並追究開發商的逾期交付違約責任。
《建築用地規劃許可證》就是建設單位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該項目位置、高度、容積率等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律憑證。
《建設工程開工證》就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沒有《建設工程開工證》的建築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
Ⅱ 小學一年的學費要多少
小學是不用學費的。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不收學費、雜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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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四十二條,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准、工資標准和學校建設標准、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四十四條,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Ⅲ 玉林高中擇校生學費
玉州區、福綿管理區財政局、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學: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切實做好2002年農村貧困地區義務教育階段「一費制」試行工作的通知》(教電[2002]53號)文件精神,加強對市直及兩區中小學校教育收費的管理,根據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桂價費字[2002]284號、內部明電桂機[2002]1065號以及玉林市物價局、財政局、教委玉市價[2001]14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經市人民政府同意,適當調整我市有關中小學校收費標准。現將調整後的收費標准及有關問題重新規范明確如下:
一、城市(含已建成的建制鎮所在地)中小學校及農村高中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說明:
1、城市中小學校及農村高中代收費項目:水電費、課本費、練習本費、微機使用費、內宿內膳生工友費、校園安全管理費、自行車保管費、體檢費原則上按隨時發生、隨時收取的原則執行,做到專款專用,不能挪作它用,並在學期結束時結算、公布上牆、多退少補、不得盈利。
2、自治區示範性普通高中學校學費收費標准和擇校生收費標准分別已上浮了50%和30%以下,不得再上浮;原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批準的擇校生收費標准仍可繼續執行。
3、已向借讀生收取借讀生費的,不得再收取雜費;已向擇校生收取擇校生費的,不得再收取學費。凡已向學生收取了借讀生費或擇校生費的,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學生收取捐資助學費。
4、學校向住宿學校的學生收取住宿費,住宿費收費標准仍按桂價費字[2000]268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建立公寓式學生宿舍的學校,公寓式學生宿舍住宿費標准由學校上報市物價、財政、教育部門審批,確需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須按規定程序報自治區物價、財政、教育部門審批。中報時須詳列學生公寓的基本設施、設備等情況,並附上彩色照片。
5、學校收取的水電費,原則上應為學生提供教學、生活用水、用電的才能收費,不準將非學生教學、生活用的水電費擠入學生水電費中開支。
6、微機使用費,只限於對開展微機教育的學校,在學生和家長自願的原則下,對使用微機的學生收取,未購置微機或未開展微機教學的學校,不準收取微機使用費;已開通遠程教育網並實施遠程教育的學校,可在收取微機使用費標准基礎上加收最高不超過10元/生.學期,具體收費標准由各有關學校上報市物價、財政、教育部門審批。
7、設有自行車保管的學校,必須有保管場地、車棚及看管人員,否則不準收費;對無自行車保管的學生不得收取自行車保管費。
8、對外宿外膳生不能收取工友費。
9、學校收取的校園安全管理費,必須聘請專職保安人員負責校園安全管理,否則不準收費。
10、課本費、練習本費。各中小學校只能統一代收經國家教育部門和自治區教育廳審定或規定的教學課本和輔導用書及練習冊,任何單位不得以行政手段強制學生購買出版物、復習資料和其他商品、用品等。對社會有關單位向學校亂攤派、亂罰款和「搭車」收費的要堅決抵制,不準把社會上的亂攤派轉嫁給學生。
11、職業高中收費。學費除按普通高中學費收費標准執行外,另收實驗實習費,每生每學期文科100元,理科 200元,擇校生費執行普通高中擇校生費收費標准,代收費項目按自治區統一規定收取,取消原1994年設立的「委託培養費」收費項目。
12、初中、小學借讀生費。學校要按照分地段就近入學的原則,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按招生計劃的規定和班額錄取學生。對少數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父母雙方或單位戶口不在本市或跨地段入學的借讀生,可收取借讀費。
13、高中階段擇(選)校生費。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小學和初中嚴禁招收「擇(選)校生」。極少數特殊原因需招收的高中階段擇(選)校生,應與學生的學習成績為主要招收錄取條件,而不能把學生交費多少同入學就讀掛鉤。要堅決制止各種形式的以權擇校的「條子生」和「關系生」。
14、除上述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准外,各教育行政部門及中小學校不得自行設置其他收費項目或擅自提高收費標准。
二、實施義務教育階段的農村中小學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說明:
1、借讀生費。父母雙方或單方戶口不在本市(區)或跨地段入學的借讀生,可收取借讀生費;已收取借讀生費的,不得再收取雜費。
2、課本費。義務教育階段的農村中小學校原則上使用黑白版教材,必須向廣大家長進行宣傳,版本教材可由家長學生自由選擇,自願購買,課本價格按自治區物價局制定的執行。學生用書嚴格控制在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必用教材范圍內,嚴禁各部門、各團體和各學校強行向學生推銷或要求學生購買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必用課本以外的其他輔導資料;嚴禁強制向學生搭配教學用具,堅持教學用品由學生自願購買。
3、除上述規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外,各教育行政部門及中小學校不得擅自增加設立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准。
三、中小學階段的專業學校、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學校、學前教育、幼兒教育的收費項目和標准。
1、經自治區教育廳批准舉辦的中小學階段的專業性學校(如外語、體育、藝術類)的收費標准,由學校向市物價、財政、教育部門中報審批。
2、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學校(如聾啞等),除按普通小學、初中的收費項目、標准(不含借讀生費)執行外,每生每學期可加收教育管理費50元。
3、城市日托幼兒園收費:①普通幼兒園,教育管理費220元/生.期,保育費150元/生.期;②地、市級示範性幼兒園,教育管理費240元/生.期,保育費160元/生.期;③自治區級示範性幼兒園,教育管理費260元/生.期,保育費180元/生.期。
4、城市全托幼兒園收費:教育管理費、保育費按城市同類日托幼兒園收費的130%收取。
5、城市日托學前班收費:按城市日托普通幼兒園收費執行。
6、農村日托幼兒園收費:教育管理費100元/生.期,保育費80元/生.期。
7、其他學前班收費(不在學校食宿的),城市學校220元/生.期,農村學校120元/生.期。
四、收費減免辦法
中小學收費標准調整後,各地對家庭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學生,特別是軍烈屬子女、少數民族學生、孤兒等,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減免照顧。申請減免者須持鄉鎮(街道辦事處)或家長工作單位證明,經學校核實,並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可減免部分或全部學費、雜費。以一個學校為單位,享受減免名額,原則上不超過學生總數的20%,減免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學校收取學費或雜費總額的10%。個別地方因特殊原因,需超過上述比例的,由縣(市)以上教育、物價、財政部門審定。
五、收費管理辦法
1、中小學學費、雜費收費應按學期統一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借讀生費、擇校生費可按學年收取,但不能跨學年預收。
2、高中學費是指高中(含職業高中)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所需的部分培養費以及公共性雜項費用,作為學校公用經費不足部分的補充。包括:學校公用圖書、報刊雜志、參考資料、文體衛生設備、實驗、零星購置、儀器設備、公用郵電、公共環境衛生等費用。
3、初中、小學雜費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學習必須的公共性雜項費用,作為學校公用經費不足部分的補充。包括:學校公用圖書、報刊雜志、參考資料、文體衛生設備、實驗、零星購置、儀器設備、公用郵電、公共環境衛生等費用(非貧困地區農村學校的雜費含教育公用的水電費等)。
4、中小學收費屬於事業性收費。各中小學校必須到市物價部門申請變更《收費許可證》,做到亮證收費,收費時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收費收入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課本費除外)。
5、加強對收費工作的管理。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區物價、財政、教育部門制定的收費,各中小學要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不準超越《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規定的審批許可權,擅自出台新的收費項目或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嚴格執行自治區規定的代收費項目,各級物價、財政、教育、糾風辦等部門要加強對中小學收費的管理和監督,督促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收費管理的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收費管理的規章制度,對巧立名目、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准及擠占、挪用學費、雜費收入等亂收費行為的要按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廳《關於印發<關於對中小學亂收費行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的通知》(桂紀發[2002]3號)文及其他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六、本通知從二00二年秋季學期起執行,以前文件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准。
單位:元/生.學期
高中 初中 小學
普通高中 自治區示範
性普通高中
90
3-6年級
100
單位:元/生.學期
Ⅳ 安徽省教育廳明令禁止高校 收取哪些項目
你好!我也不清楚,是從網上搜到的,希望對你有幫助,沒幫助也請不要罵我,我盡力了,呵呵!
安徽省教育廳 安徽省政府糾風辦 安徽省監察廳 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安徽省物價局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審計廳 安徽省新聞出版局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2007年規范教育收費進一步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教督〔2007〕6號 2007年6月21日
各市教育局、糾風辦、監察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局、審計局、新聞出版局,各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
為進一步規范教育收費行為,堅決制止亂收費,促進全省教育健康、和諧發展,現將教育部、國務院糾風辦、監察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計署、新聞出版總署《關於2007年規范教育收費、進一步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教監〔2007〕4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嚴格規范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收費行為
按照省政府部署,2007年在全省城鄉全面實施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並將此列入我省十二項民生工程。各地要扎實推進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逐步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從2007年春季開學開始,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的學雜費,繼續對農村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堅決禁止「一邊免學雜費,一邊亂收費」。
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只允許收取教材費、作業本費、寄宿學生的住宿費;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免除學雜費,免學雜費資金由財政按照「免一補一」的原則予以保障。信息技術教育費、社會實踐活動費作為「一費制」雜費收費項目,已納入保障范圍,一律不得再收取,同時從嚴控制借讀生(借讀費標准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皖價電〔2006〕40號規定執行);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在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與所在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享受同等政策。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除按規定收取上述費用外,不得收取包括各種代收費和服務性收費在內的其它任何費用。
教材費嚴格按照省頒教材目錄由各地選用教材版本,按省物價局核定的安徽省中小學教材零售價格據實收取(享受免費教科書的學生,不再繳納教材費)。作業本費按原「一費制」規定的標准收取。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由政府財政資金建設的學生宿舍,原則上不收住宿費,所需相關費用從學校公用經費中開支;使用其他資金建設的學生宿舍,收費標准按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中小學收費管理堅決制止亂收費的通知》(皖政辦〔2002〕55號)規定執行,但從2009年春季開始全部取消。
二、進一步完善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和收費政策
繼續深化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切實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把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計劃、收費項目和標准、學生入學條件和錄取結果向社會全部公開,嚴禁以自費、旁聽、非計劃生等任何名義高收費招收學生。公辦普通高中學費收費標准仍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皖價電〔2002〕26號規定執行。繼續嚴格執行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的「三限」政策。招收擇校生要以學校為單位計算,每所學校招收擇校生的比例控制在本校當年招收高中學生總數的30%以下;要按照報名學生的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一次招滿;擇校生的收費標准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明確公辦高中擇校生收費標準的通知》(皖價電〔2006〕34號)執行。堅決制止同城范圍內借讀等變相擇校行為。
進一步加強中等職業教育招生工作,拓寬錄取渠道,嚴格執行並穩定收費項目和標准。中等職業學校收費項目和標准仍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委皖價電(99)25號規定執行;中等專業學校收費項目和標准仍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皖價行費字〔2000〕259號規定執行。
三、繼續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穩定高校收費標准
鞏固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成果,確保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任何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學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加大對民辦高校(包括獨立學院等)招生錄取工作的監管,嚴禁體制外招生、冒用學歷教育名義招生和亂收費;堅決打擊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虛假宣傳。嚴格執行已明確的高校相關收費政策和落實各項收費管理措施,穩定高校學費和住宿費標准。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教財〔2006〕2號)和省教育廳、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計〔2006〕15號)文件精神,不得收取國家明令禁止的各種費用。加強對高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管理。代收費及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和非營利原則,嚴禁強制服務,或只收費不服務。要建立規范高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長效機制,加強高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
四、依法規范中小學改制學校
繼續堅持全面停止審批新的改制學校,加大改制學校清理規范工作力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對已經審批的改制學校,進行全面清理,依法加以規范。凡符合「四獨立」,即獨立法人,獨立的經費核算和人事管理,獨立的校園、校舍,獨立進行教育教學,並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認定其民辦學校性質,並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規范其辦學。凡不符合「四獨立」要求的,一律恢復其公辦學校性質,執行當地公辦學校的收費政策。公辦中小學不得通過「校中校」、「校中班」或其它任何方式變相向學生亂收費。
五、進一步加大督導檢查工作力度,嚴肅查處教育亂收費案件
繼續加大督導檢查力度,保持治理工作高壓態勢。嚴肅查處頂風違規違紀的亂收費案件;嚴肅查處通過學校向學生搭車收費和面向學校的各種亂攤派、亂罰款、亂收費行為以及截留、挪用、擠占教育經費和學校收入的行為;嚴肅查處濫印、濫發教材、教輔資料和利用服務性收費為單位和個人謀取私利行為;嚴肅查處高校與招生錄取掛鉤亂收費以及地方或學校越權制定、審批教育收費政策的違規行為。要嚴肅紀律,實行責任追究制。對涉及教育亂收費的案件,發現一起,嚴肅查處一起,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案件,不但要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並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六、繼續開展創建規范教育收費示範縣(市、區)活動
各地要按省教育廳等八部門《關於開展評選規范教育收費示範縣工作的通知》(教監〔2006〕5號)要求,認真組織,嚴把質量關。各縣(市、區)於2007年9月底以前開展自查自評,各市於2007年10月進行復查初審並按規定向省申報,省級檢查審核擬於11月進行。已被省評為規范教育收費示範縣(市、區)的,要繼續鞏固成果,再接再厲。各地要通過評選規范教育收費示範縣的活動,樹立正面典型,發揮示範作用,激勵先進,弘揚正氣,逐步形成依法治校、勤儉辦校,全社會關心支持教育事業的良好氛圍,進一步開創我省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的新局面。
省教育廳
省糾風辦
省監察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物價局
省財政廳
省審計廳
省新聞出版局
二○○七年五月十日
教育部 國務院糾風辦 監察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審計署 新聞出版總署關於2007年規范教育收費、進一步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
教監〔200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 、糾風辦、監察廳(局) 、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審計廳(局) 、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糾風辦、監察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局、審計局、新聞出版局,有關部門(單位)辦公廳,教育部部屬各高等院校: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紀委第七次全會和國務院第五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現就2007年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偉大旗幟,以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思想為指導,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相關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重在治本,建立長效機制;堅持教育、制度、監督並重,嚴肅紀律,進一步建立健全治理和預防教育亂收費的體系;堅持學校收費工作透明公開,加強社會監督,認真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教育問題,促進教育公正、協調發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應有貢獻。
二、主要任務
1.扎實推進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
按照國務院部署,2007年在全國范圍內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雜費;各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農村中小學預算編制制度;加強對應承擔資金落實到位、分配使用的監督檢查。
農村地區免學雜費後,除按原「一費制」相關標准向學生收取課本費、作業本費以及向寄宿學生收取住宿費外,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享受免費教科書的學生,不再繳納課本費。取消以上規定外的各種服務性收費項目和代收費項目。要嚴格做到四個「決不允許」,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
2.促進義務教育階段均衡發展,積極探索解決城市「擇校」亂收費問題
各地要認真落實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進一步加大投入,完善相關政策,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資源,切實加大對薄弱學校的改造力度;2007年各地要針對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出具體工作方案,促進區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要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探索解決城市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問題的切實可行的辦法,總結推廣一些地區解決城市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問題好的做法、好的經驗。部際聯席會議將適時召開工作經驗座談會。
3.繼續做好改制學校清理整頓工作,規范改制學校收費行為
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於做好清理整頓改制學校收費准備工作的通知》、《教育部關於貫徹〈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范義務教育辦學行為的若干意見》規定,要繼續堅持全面停止審批新的改制學校,加大改制學校清理規范工作力度,明確清理規范工作進度時間表,確保清理整頓工作穩步進行。凡已制訂工作方案的,要認真組織實施;未制訂工作方案的,要抓緊制訂;爭取2008年內完成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的清理規范工作。在清理規范期間,現有改制學校,必須符合「四獨立」原則,否則要停止招生,嚴禁借「校中校」、「一校兩制」等名義亂收費。
4.加強學校收費資金管理,建立學校資金使用公示制度、建立經常性審計及審計公告制度
各地有關部門和學校要嚴格按照《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嚴禁截留和挪用學校收費收入加強學校收費資金管理的通知》(財綜〔2003〕94號)的規定,加強對學校收費資金的管理。各級各類學校都要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合理編制預算,提高資金使用透明度。從2007年開始,建立學校收費收入使用情況定期公示制度;建立對學校經費收入及使用情況的經常性審計及審計公告制度。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勞動保障部《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05〕30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民辦高校規范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06〕101號)的有關規定,民辦高校要嚴格執行收費管理政策。收取的各項費用應按規定予以公示。
三、主要措施
1.加強宣傳和政策解讀,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要圍繞國務院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等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切實做好宣傳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結合各自的職能,有計劃、有重點做好宣傳和指導工作;各地要結合實際,制訂年度宣傳工作方案;堅持完善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實行量化管理,建立統計上報制度。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向群眾廣泛宣傳有關教育收費的政策、治理工作的部署和進展、規范收費的正面典型和違法違紀的典型案件,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在全社會努力營造有利於治理工作深入開展的良好氛圍。
2.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的管理,減輕學生家長經濟負擔
進一步研究完善中小學教輔材料編寫、出版、發行工作機制和相應的價格管理辦法。嚴肅查處教輔材料出版、發行、選用工作中的違規行為,嚴厲打擊非法出版、發行教輔材料活動,整頓規范中小學教輔材料市場秩序,減輕學生經濟負擔。
3.繼續執行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政策
繼續執行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政策,切實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把學校招生資格和計劃、學校收費項目和標准、學生入學條件和錄取結果向社會全部公開;繼續堅持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以學校為單位計算,每個學校招收擇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當年招收高中學生計劃數的30%以下,低於此比例的不得提高的原則;不得在「三限」生之外以自費、旁聽、借讀、非計劃生等任何名義高收費招收學生;要按照報名學生的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一次招滿。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進一步降低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的比例和收費標准,直至全部取消。
4.規范教育收費審批許可權,嚴禁違規出台收費項目和標准
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聯合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設立教育收費項目。除國家有明確規定以外,學費標准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住宿費標准由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所在地省級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各地越權審批的收費項目和標准應予以廢止。
5.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嚴禁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亂收費行為
鞏固高校招生實施「陽光工程」成果,切實加大對民辦高校(包括獨立學院等)招生錄取工作的監管,加大對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虛假宣傳的打擊力度,嚴禁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亂收費行為。按學校隸屬關系,未經教育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各類高校一律不得擅自對外公布招生章程。所有高校發布的有關招生、考試信息,必須符合教育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政策規定,不得任意更改和擅自解釋。規范民辦高校招生行為,嚴禁體制外招生、冒用學歷教育名義招生和亂收費行為。
6.穩定高校收費標准,進一步加強高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
各地要按照《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教財〔2006〕2號)的規定,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高校收費的有關政策,繼續保持高校學費、住宿費標準的穩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變相提高。加強對高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管理,高校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和非營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不得與學費合並統一收取,嚴禁強制服務,或只收費不服務。高校不得強行統一收取代收費,也不得在學生繳納學費時合並收取,並應及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不得在代收費中加收任何費用。
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提出建立規范高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長效機制的政策建議,加強高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
7.繼續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嚴肅查處教育亂收費案件
要將落實國務院在全國范圍內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學雜費的決定作為工作重點,確保財政投入資金安全有效。建立對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督導工作的限期整改、結果公報和問責獎懲等制度。建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工作的報告制度和公報制度。
要嚴肅紀律,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涉及教育亂收費的案件,發現一起,要嚴肅查處一起,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案件,不但要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並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盡快制定印發《關於對教育亂收費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
要繼續在全國組織開展治理教育亂收費專項檢查工作,各地要認真做好自查自糾工作。
8.繼續開展創建規范教育收費示範縣活動
要繼續開展創建規范教育收費示範縣(市、區)活動。各地要穩步推進,擴大工作面,嚴把質量關;工作進展緩慢的省份,2007年要做到早動手、早部署,精心組織,開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實行量化管理,建立工作情況通報制度。
教育部
國務院糾風辦
監察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審計署
新聞出版總署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