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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1-04 10:24:36

⑴ 急!!山東省教育廳關於晚自習的文件~~~

魯教基字〔2007〕20號

山東省教育廳

關於印發《山東省普通中小學

管理基本規范(試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為進一步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減輕中小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促進學生全面健康和諧發展和教師的專業發展,提升基礎教育辦學水平和質量,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我們擬定了《山東省普通中小學管理基本規范(試行)》(以下簡稱《規范》),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把《規范》要求落實到學校工作的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

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內涵發展是當前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核心任務。加強學校管理,規范辦學行為,是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將貫徹執行《規范》作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基礎教育內涵發展的大事來抓。各地、各中小學校要根據《規范》修訂和完善學校管理制度,將《規范》要求落實到學校工作的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

二、加強監督檢查,形成落實《規范》要求的督導評估機制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落實《規范》的意見,定期、不定期對中小學貫徹《規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把監督檢查情況納入考核的重要內容,與評選教育工作示範縣(市、區)、教育強鄉鎮、驗收規范化學校、個人評優以及職務升降結合起來。市、縣(市、區)要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接受學生、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各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要將貫徹落實《規范》要求作為綜合督導各地教育工作尤其是素質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標,定期、不定期組織專項督導,並及時向社會公告評估督導結果。

三、加大處罰力度,及時制止各種違反《規范》要求的行為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大對教育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違反《規范》的各種行為,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學校通報批評、責令整改、撤消先進稱號、取消評優資格等處罰。對出現多個學校多次違反《規范》行為的縣(市、區)、鄉鎮,要撤消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已經頒發的各種榮譽稱號,已經被評估認定為教育工作示範縣(市、區)的,建議省政府撤銷其稱號。對因違反《規范》造成嚴重影響或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學校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對相關責任人或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山東省普通中小學管理基本規范

(試行)

一、辦學方向

1.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認真落實教育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堅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以人為本,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成長規律,面向全體學生,為學生全面健康和諧發展奠定基礎。

二、校務管理

2.實行校長負責制、全員聘用制和崗位責任制。堅持依法治校,實行校務公開。堅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民主管理學校。密切與家庭、社區的聯系,建立社區教育管理機構,讓家長、社區代表參與學校管理,監督學校日常教育教學。

3.完善學校常規管理,制定符合法律法規要求、涵蓋學校全面工作、符合素質教育需要和學校實際的管理規章。建立健全各種管理檔案。

4.堅持基礎教育面向大眾的性質,為提高國民素質服務,為落實人才強國戰略服務。注重教育公平,規范辦學行為,按規定收費。堅持均衡編班,均衡配置校內教育教學資源,不舉辦「校中校」,不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未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不舉辦實驗班。

三、德育管理

5.將德育工作作為素質教育的首要任務,按照《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4〕8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中發〔1999〕9號)的要求,深入開展公民道德教育、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6.健全德育工作機構和德育工作制度,改進德育工作方法,充分利用校內外德育資源,寓德育於各學科教學之中,加強學校德育與學生生活和社會實踐的聯系,講究實效,克服形式主義。教師實行一崗雙責,既教書又育人,形成全員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工作機制,把德育滲透到學校工作的各個領域和各個環節。

7.大力加強校園管理和校園文化建設,優化校園環境,力求凈化、綠化、美化、秩序化、人文化、教育化,營造平安、文明、和諧校園氛圍,使中小學成為弘揚正氣、團結友愛、生動活潑、秩序井然的精神文明建設基地。

四、教學管理

8.落實課程標准,按照國家規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學活動,不隨意增減課程和課時。開展好技術、藝術、體育與健康、綜合實踐活動四個領域的教育教學工作。因地制宜開發學校課程,形成學校特色。

9.高中學校要建立學生選課制度,為學生自主選課提供科學指導。高中指導學生選擇發展方向不早於第二學年末,尊重、保障學生通過選擇課程實現選擇發展方向和發展水平的權利,不強迫學生選擇文、理或藝、體發展方向。

10.嚴格控制學生作息時間。走讀生每天在校學習時間(包括自習)小學不超過6小時,中學不超過8小時。晚間、雙休日和其他法定節假日不上課。學生每天集體體育鍛煉不少於1小時。睡眠時間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少於9小時,高中不少於8小時。寄宿制學校學生晚自習結束時間,初中不晚於21點,高中不晚於22點;早上統一起床時間,初中不早於7:00,高中不早於6:30。義務教育階段走讀生早上到校時間不早於7:30,上課時間不早於8:00。高中走讀生早上到校時間不早於7:00,上課時間不早於7:30。

積極開展學生自主實踐性學習。學生自習時間不分配到學科。按照規定安排寒暑假期和其他法定節假日,不利用假期組織學生到校上課或集體補課,不收費上課和有償補課。

11.學生家庭書面作業實行總量控制。小學一、二年級不留書面家庭作業,其他年級除語文、數學外不留書面家庭作業,語文、數學書面作業每天不超過1小時;初中書面作業總量不超過1.5小時;高中布置作業要涵蓋所有學習領域且總量不超過2小時。提倡布置探究性、實踐性的家庭作業。

12.按照《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要求,改進教學方式方法,引導、鼓勵和支持學生自主、合作、探究學習,注重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發展學生的個性特長。每學年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的時間小學生不少於10天,初中生不少於20天,高中生不少於30天。

13.實行校本教研製度,研究課程建設、課程實施和教育教學重點、難點問題,提高課程計劃實施質量和單位時間內教學效率。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建立各種業務檔案,充分發揮業務檔案材料在教育教學、教研科研中的重要作用。

14.選用國家和省頒布的教學用書目錄規定的教材。學校開發課程不編寫和使用教材。不向學生統一征訂教輔資料,不接受任何單位和個人推銷的省定教學用書目錄以外的書刊和音像製品。

五、學生管理

15.在教育行政部門統一領導下開展招生工作。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堅持免試就近入學的原則,一律實行劃片招生,不舉行或變相舉行選拔性考試。高中堅持全面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將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作為招生錄取的重要參考依據,引導初中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嚴格遵守國家和省關於規范招生行為的要求,不作違規招生宣傳,不違規提前招生,不到規定區域外招收學生,不超出學校合理規模招生。高中不違背「三限」政策招生,不採取不正當手段招生,不接收已按規定程序被其他學校錄取的學生。

16.認真執行《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建立科學的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照規定時間和要求注冊學籍,並及時組織注冊信息的核對、勘誤工作。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發現學生輟學,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使其復學並做好有關工作。

17.高中實行日常班和教學班雙重班級管理模式。日常班班主任負責學生日常管理、組織開展學生基礎素養評定等工作;教學班任課教師負責具體課程(模塊)學習期間的學習管理。

18.嚴格控制班額。小學每個班級不超過45人,初中不超過50人;高中日常班班額以50人為宜,最多不超過56人;教學班參照日常班班額和教師、教學場所情況合理安排。

19.健全學生管理和學生自治組織,健全學生管理制度。以《中小學生守則》和《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為依據,加強學生日常管理,培養學生良好行為習慣。積極支持學生開展有意義的社團活動,加強對社團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20.建立學生獎懲制度,鼓勵學生全面發展、個性發展,按規定處理和幫助犯錯誤的學生。對犯錯誤的學生做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努力幫助其認識和改正錯誤。義務教育階段不開除學生學籍;高中不輕易對犯有嚴重錯誤的學生做出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決定。建立處分學生的相關聽證、申訴和復議等工作制度。

21.認真執行家庭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建立家庭生活困難學生救助制度,幫助家庭貧困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建立健全家庭生活困難學生救助檔案。

六、教師管理

22.以《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為基本依據,加強教職工思想道德建設,使廣大教師能夠遵章守紀,愛崗敬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認真備課、上課、布置批改作業、輔導學生和組織課外活動;尊重學生人格,不歧視、侮辱、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向學生推薦任何教輔資料;不搞有償家教。

23.執行教職員工職業(執業)資格制度,實行持證上崗。重視教師培養和培訓,制定並落實教師和其他專業人員專業發展中長期規劃,促進教師和其他專業人員教育觀念、專業理論和技能的不斷更新和提高,組織教師進修,開展校本培訓和教研活動。

24.依法保障教師權益,不安排教師在法定休息日、節假日上課,不安排教師輔導學生晚自習。

七、評價管理

25.建立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評價體系。在中小學全面推行日常考試無分數評價。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學生學業成績與成長記錄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式,其中,初中學生實行以學業考試和基礎性發展目標為主要內容的綜合素質評價制度。學校為每個學生建立綜合、動態的成長檔案,全面反映學生的成長歷程。小學學生學業成績評價實行日常評價與期末考試評價相結合的評價辦法,成績評定實行等級制(一般為A、B、C、D四個等級)。初中實行學業考試制度和基礎性發展目標評價制度,學業考試成績和基礎發展目標評價等級作為學生畢業和升學的主要依據。嚴格考試管理,不組織、不參加未經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各種統考、聯考或其他競賽、考級等活動。

26.高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嚴密組織學分認定、基礎素養評價、綜合實踐活動評價和體質健康達標測試,客觀記錄、嚴格管理、及時上報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中學建立誠信制度、監督舉報制度、評價結果公示和復議制度等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質量保障制度,嚴肅查處弄虛作假和不負責任的行為。嚴密組織初中學生學業考試和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不斷加強考風考紀建設,認真處理違紀、舞弊、作弊工作人員和考生。

中小學校、班級不允許以任何方式公布學生考試成績、按考試成績給學生排名次等。

27.建立有利於促進教師職業道德和專業水平提高的科學的教師評價體系,不單純以教學成績評價教師。堅持內容全面、主體多元原則,綜合考慮師德表現、工作態度、專業發展、工作量、工作難度和工作實績等方面科學評價教師工作。

28.在客觀分析學生情況下,評價教師教學質量,綜合考查學生完成課程標准要求的程度和所用時間兩個基本因素,不以考試成績給教師排名次。實行結構工資制度的學校,不以考試成績或升學率高低作為評價和獎懲教師的主要標准。

八、財務管理

29.認真貫徹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學校經費收支、資金管理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如實提供財務資料。認真編制學校預算,依法組織學校收入,合理安排各項支出。加強財務控制與監督,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堅持勤儉辦學方針,提高教育經費使用效益。

30.加強資產和校舍檔案管理。建立健全資產購入、使用、報廢等環節的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按規定建帳、設卡,定期進行財產清查,保證帳、表、卡、實相符。按有關專業技術要求,對儀器、圖書、設備等進行科學分類、編號、登記,定期定位存放,完善相關防護、維修措施,確保各類儀器、圖書、設備經常處於完好可用狀態。建立健全校舍檔案,及時更新檔案內容,保證檔案資料齊全、完整、數據准確、繪圖規范。

31.加強校舍和校園環境管理。按規定進行校舍的建設和管理,未經批准不隨意改動校舍結構和用途,不隨意改建、擴建、拆除、出租、出借校舍。按規定、標准要求,對校舍進行維護、維修和保養。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預警機制,定期對校舍進行查勘鑒定,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應急措施,同時向上級報告,爭取盡快徹底解除險情。不使用D級危房。遵循校園綠化的宗旨和基本原則,提高校園綠化覆蓋率和綠地率,豐富校園園林景觀,改善校園環境質量。

⑵ 山東省普通中小學轉學證怎麼填寫

轉學需要學生學籍號和原學校的學校標識碼,到接收學校找學校的學籍管理員專,登錄網上屬的學籍信息管理系統,辦理轉入學籍的手續申請。
因為現在學籍已經全國聯網,且教育部學籍管理規定籍隨人走,學生在哪個學校就讀,學籍跟隨就在哪個學校。
學生轉學必須辦理網上的學籍轉學手續。轉學需要學生學籍號和原學校的學校標識碼,到接收學校找學校的學籍管理員,登錄網上的學籍信息管理系統,辦理轉入學籍的手續申請。
因為現在學籍已經全國聯網,且教育部學籍管理規定籍隨人走,學生在哪個學校就讀,學籍跟隨就在哪個學校。
學生轉學必須辦理網上的學籍轉學手續。

⑶ 上了兩年小學卻沒有學籍,能否直接注冊學籍,有何相關規定

可以直接注冊學籍,先把學籍信息提交給學籍管理員,能注冊時要馬上注冊。現在的學籍注冊都在小學一年級新生時網上的學籍管理系統才開放注冊學籍模塊,平時可能不定在什麼時間開放注冊。現在學籍已經全國聯網,一人一號,籍隨人走,從小學到大學一直使用。

或者可以去原來學籍學校問問,如果沒有去掉學籍,那麼再交錢要回這個學籍,因為考過的會考科目的成績都是在這個學籍號上的。然後要回這個學籍。再有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試一下可不可以給一個學籍號,但是前提是要通得過教育主管部門的審批。

(3)山東省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學籍注冊

1、學校按照戶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所劃定的就近入學的學區范圍及有關要求招收新生。

2、初中新生入學時,要將原小學的學生檔案、戶口及住房證上交該校審查,合格後學生憑蓋有轄區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章和學校章的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學校報到。

小學新生入學時,要將戶口和住房證上交轄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合格後憑轄區教育行政部門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道。

3、新生在規定時間報到後,即取得相應學校學籍。

4、非本學區的學生該校一律不予建立相應學校學籍。

5、新生自報到之日起,兩周之內未到該校報到,學校可取消入學資格(特殊情況除外)。

6、學籍內容包括:加蓋轄區教育局學籍章和相應中學學籍章的錄取通知書,小學生畢業登記表,教育局統一制定的素質手冊。

⑷ 日照孩子想在濰坊上一年級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這是14年的規定。 對符合我市規定條件(有相對固定住所,租賃住房期限達1年以上;有相對穩定的工作和收入,與就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達1年以上;提供居住證、戶口本)的外來務工人員,其適齡子女由相關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就近或相對就近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 建議直接咨詢濰坊市教育局。濰坊市教育局電話:8096359、8791010。

⑸ 普通高中學籍資料如何修改

普通高中學生學籍變動服務指南

一、事項名稱
普通高中學生學籍變動。
二、辦理依據
(一)轉學。《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號 )第十四條:「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第十五條:「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第十六條:「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魯教基發〔2016〕3號)第三條:「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普通高中學校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工作。」第十一條:「因家庭住址變化、戶口遷移、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等因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入和轉出學校同意,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可辦理學籍異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本學區內不準轉學。普通高中學生在本縣(市、區)域內不準轉學。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準轉學。」 第十三條:「除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外,學籍實行『籍隨人走』,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入學或轉學手續的學生就讀。」
(二)休學、復學。《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號 )第十九條:「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後,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第二十一條:「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魯教基發〔2016〕3號)第十六條:「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的,可由學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持縣級(含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病歷、相關醫療費用單據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審核同意,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辦理休學手續。初中、高中畢業年級第二學期一般不準休學。」第十七條:「學生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乙、丙類傳染病並在傳染期的,學校應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帶其到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治療期在半年以上的,應要求其辦理休學手續。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的學生,學校應要求其辦理休學手續。」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當持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續辦休學手續。」第十九條:「學生休學期滿應及時辦理復學手續。未申請復學的,學校應通知學生或其父母、其他監護人辦理復學手續。」第二十六條:「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接續原來的學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學籍檔案。」
(三)退學。《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魯教基發〔2016〕3號)第二十條:「普通高中學生超過應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未申請辦理復學手續或未提出繼續休學申請的,按自動退學處理。連續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復學的,應予退學。」第二十一條:「普通高中學生擅自離校,學校應通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督促學生返校。學生擅自離校一個月以上,按退學處理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學校應及時注銷其學籍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四)信息修改。《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號 )第十條:「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准變更學籍信息,並報學籍主管部門核准」。第十三條:「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三、受理單位及辦理地點
山東省東營市教育局(山東省東營市府前街118號)。
四、辦理條件
全市各普通高中學校在校生學籍變動,均可按規定程序辦理。
五、申請材料
(一)轉學。《居民戶口簿》等戶口遷移其他證明、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相關證明。由外省(市、區)轉入我省,還需提交原就讀學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或《成長記錄》檔案、學生已經獲得的學分清單,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學業成績證明。
(二)休學、復學。縣級(含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病歷、相關醫療費用單據或其他有效證明。
(三)退學。超過應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未申請辦理復學手續或未提出繼續休學申請的相關證明材料,學生擅自離校一個月以上的相關證明材料,學生死亡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信息修改。《居民戶口簿》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六、基本流程
(一)由市內普通高中學校轉出到市外,由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相關材料到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辦理。其他學籍變動均由學生學籍所在學校持相關材料到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辦理,其中市內轉學的,由轉入學校負責辦理。
(二)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核准。
七、收費依據及標准
不收費。
八、辦理時限
1個月。
九、咨詢方式
(一)現場咨詢。東營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219室。

⑹ 全國統一小學一個班,多少人不是多少人是多少人是一個規定數字。

國家的規定如抄下:

按照教育襲部《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意見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對中小學每班學生的人數做了明確的規定,小學40至50人,中學45至50人.

國務院頒布《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提到「到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額,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額。」

針對這個問題,各地也有自己的規定:

北京市的規定:2006年3月1日起,本市正式實施《北京市中小學校辦學條件標准》,其中對小學、初中以及高中校各班班額便提出的明確的要求。在《標准》中明確,依據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相統一的原則,本市學校初中和小學每班學生人數原則上不超過40人,高中不超過45人。

山東省的規定:《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小學每個班級不超過45人,接受正常轉學後,小學班額不得超過50人。

從上面的規定來看,小學的班級人數應該不能超過50人

⑺ 山東省小學生學籍查詢

山東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網回址答:http://sdbe.sdei.e.cn/2013/login/login.jsf?random=25

⑻ 高中學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中小學生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普通中小學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應當入學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 第四條 學籍管理實行由省教育廳宏觀管理下的分級負責制。高中學籍由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義務教育段學籍由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設學籍管理人員,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學籍管理員要定期參加相關培訓及學習。學籍管理人員要求政治素質好,熟悉學籍管理的各項工作。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 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的子女或被監護人屬義務教育年齡段的,外來務工就業人員應依法主動與暫住地所屬學校聯系,送適齡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 義務教育段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學區(或招生服務區,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六條 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須持有關證明及時向學校請假。 高中新生如在規定報到時間結束兩周後仍未到校辦理手續且未向學校請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條 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第八條 嚴格控制班額。學校在接收正常入學、轉學、復學的學生後,小學每班不超過45人,初中、高中不超過50人。 第九條 學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要求採集學生學籍信息,並按規定時間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高中新生注冊學籍時,如發現有偽造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或屬違規招生的,不予注冊;高中新生超出規定注冊時限還未注冊的,不再注冊。
第三章 轉學與借讀
第十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因家庭住址變化、戶口遷移等因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並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准予轉學。 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準轉學。 高中學生在本縣(市、區)內不準轉學。義務教育段學生在本學區內不準轉學。 第十一條 高中學生在市內跨縣(市、區)轉學,須經轉出學校同意、市級學籍主管部門確認、轉入學校同意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等材料,到市級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 本省內跨市轉學,須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並由轉出方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等材料,到轉入學校所在地市級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 由外省(市、區)轉入我省,須經接收學校同意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原就讀學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或《成長記錄》檔案、轉出省(市、區)相應考試管理機構提供的學業水平考試(或會考)成績證明、學生已經獲得的學分清單,經我省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確認後,由市級學籍和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及轉入學校辦理接收手續。 由我省轉出到外省(市、區),須經轉出學校同意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等材料,經市、省學籍主管部門逐級審核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須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房產證或相關證明材料,到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轉學手續。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轉入證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同意轉入證明信》到轉出學校換取學生檔案,由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安排入學。《同意轉入證明信》由轉出學校存入義務教育檔案。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對遷入本校學區內居住或其監護人在當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轉學學生必須接收。如果接收學校確有困難,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協調安排入學。 第十三條 軍隊轉業幹部子女隨遷轉學時,應遵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門妥善安排。 第十四條 經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申請,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接收學生借讀。 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中途到流入地學校就學但未辦理轉學手續的,按借讀對待。 第十五條 凡要求借讀的學生,應持原就讀學校同意其借讀的證明等相關材料,經接收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辦理借讀手續。 第十六條 學生借讀,由原學校保留學籍,由借讀學校負責做好借讀生借讀期間的綜合素質評價(包括學科學習目標和基礎性發展目標評價及成長檔案記錄),並適時提供給學籍所在學校。
第四章 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十七條 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可由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或成年學生本人持縣級(含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病歷和相關醫療費用單據到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查同意並報上級學籍主管部門核准後准予休學。 高中學生第三學年第二學期一般不準休學。 第十八條 學生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乙、丙類傳染病並在傳染期的,學校應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帶其到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治療期在半年以上的,應令其休學。 患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不能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的其他疾病的學生,學校可令其休學。 第十九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當持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第二十條 學生休學期滿需要復學者,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治癒或者認定可以正常學習,學校審查核准,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 第二十一條 高中學生休學期滿未申請復學的,學校應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學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超過應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未答復或未提出繼續休學申請的,按自動退學處理。高中學生連續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復學者,應予退學。 第二十二條 高中學生擅自離校,學校應通過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並將督促學生返校的相關材料副本存檔。學生擅自離校一個月以上,學校可作自動退學處理,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準退學。擅自退學或因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退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學籍。
第五章 升級、跳級與留級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每一學段內升級採取直升式,不允許跳級或留級。 在普通中小學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可以根據其學習能力安排在相應年級學習相應科目或其他學習內容。
第六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六條 凡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均發給義務教育證書。高中學生修業期滿,獲得畢業要求學分、學業水平考試合格、基礎素養評價合格、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准》測試成績合格的,准予畢業,按程序發給高中畢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義務教育證書和高中畢業證書,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加蓋鋼印,由學校發放。證書規格由省教育廳統一制定。 第二十八條 修業期滿但未達到高中畢業標準的離校學生,如學生需要,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兩年內達到畢業要求的,可以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換發畢業證書當年學生畢業時間填寫。 第二十九條 高中學生修業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學的,或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准》測試成績達不到50分者,如學生需要,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自動退學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
第七章 學生處分
第三十條 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中小學生守則、日常行為規范或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情節較重的可給予適當處分。義務教育段學生以批評教育為主,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學籍。高中學生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給予學生處分,由學校批准。給予高中學生開除學籍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並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要建立處分學生的相關聽證、申訴等工作制度,處分學生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適當。 第三十一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相關學校要做好學籍變動的管理工作,確保該批學生具備義務教育學籍。解除刑事處罰、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第八章 學籍信息管理與規范
第三十二條 學生學籍電子檔案管理採用省教育廳監制的學籍管理系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等有關標准,省教育廳負責編定主管單位代碼,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編定學校代碼。主管單位代碼、學校代碼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更改。因行政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增減主管單位代碼、學校代碼的,需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三條 學校須建立健全學籍檔案和學籍管理制度,依據教育部《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規范》的標准,按照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採集學生相關信息,為學生建立學籍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學生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 第三十四條 新生注冊信息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借讀等學籍信息須於新學期開學一個月內,集中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凡弄虛作假,亂開休學、轉學、畢(結)業證明,塗改學籍檔案,為學生建立雙重學籍的,教育行政部門對其責任人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條例》(魯教基字〔1992〕12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和外國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⑼ 日照孩子在濰坊上學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當事人可以參照《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試行)》第10條、12--16條的規定辦理。

《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第十條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因家庭住址變化、戶口遷移等因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並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准予轉學。

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準轉學。
高中學生在本縣(市、區)內不準轉學。義務教育段學生在本學區內不準轉學。
第十二條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須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房產證或相關證明材料,到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轉學手續。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轉入證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同意轉入證明信》到轉出學校換取學生檔案,由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安排入學。《同意轉入證明信》由轉出學校存入義務教育檔案。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對遷入本校學區內居住或其監護人在當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轉學學生必須接收。如果接收學校確有困難,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協調安排入學。

第十三條軍隊轉業幹部子女隨遷轉學時,應遵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門妥善安排。

第十四條經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申請,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接收學生借讀。

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中途到流入地學校就學但未辦理轉學手續的,按借讀對待。

第十五條凡要求借讀的學生,應持原就讀學校同意其借讀的證明等相關材料,經接收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辦理借讀手續。

第十六條學生借讀,由原學校保留學籍,由借讀學校負責做好借讀生借讀期間的綜合素質評價(包括學科學習目標和基礎性發展目標評價及成長檔案記錄),並適時提供給學籍所在學校。

⑽ 學籍管理制度是什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中小學生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普通中小學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應當入學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 第四條 學籍管理實行由省教育廳宏觀管理下的分級負責制。高中學籍由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義務教育段學籍由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設學籍管理人員,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學籍管理員要定期參加相關培訓及學習。學籍管理人員要求政治素質好,熟悉學籍管理的各項工作。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 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的子女或被監護人屬義務教育年齡段的,外來務工就業人員應依法主動與暫住地所屬學校聯系,送適齡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 義務教育段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學區(或招生服務區,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六條 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須持有關證明及時向學校請假。 高中新生如在規定報到時間結束兩周後仍未到校辦理手續且未向學校請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條 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第八條 嚴格控制班額。學校在接收正常入學、轉學、復學的學生後,小學每班不超過45人,初中、高中不超過50人。 第九條 學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要求採集學生學籍信息,並按規定時間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高中新生注冊學籍時,如發現有偽造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或屬違規招生的,不予注冊;高中新生超出規定注冊時限還未注冊的,不再注冊。
第三章 轉學與借讀
第十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因家庭住址變化、戶口遷移等因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並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准予轉學。 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準轉學。 高中學生在本縣(市、區)內不準轉學。義務教育段學生在本學區內不準轉學。 第十一條 高中學生在市內跨縣(市、區)轉學,須經轉出學校同意、市級學籍主管部門確認、轉入學校同意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等材料,到市級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 本省內跨市轉學,須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並由轉出方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等材料,到轉入學校所在地市級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 由外省(市、區)轉入我省,須經接收學校同意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原就讀學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或《成長記錄》檔案、轉出省(市、區)相應考試管理機構提供的學業水平考試(或會考)成績證明、學生已經獲得的學分清單,經我省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確認後,由市級學籍和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及轉入學校辦理接收手續。 由我省轉出到外省(市、區),須經轉出學校同意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等材料,經市、省學籍主管部門逐級審核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須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房產證或相關證明材料,到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轉學手續。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轉入證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同意轉入證明信》到轉出學校換取學生檔案,由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安排入學。《同意轉入證明信》由轉出學校存入義務教育檔案。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對遷入本校學區內居住或其監護人在當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轉學學生必須接收。如果接收學校確有困難,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協調安排入學。 第十三條 軍隊轉業幹部子女隨遷轉學時,應遵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門妥善安排。 第十四條 經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申請,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接收學生借讀。 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中途到流入地學校就學但未辦理轉學手續的,按借讀對待。 第十五條 凡要求借讀的學生,應持原就讀學校同意其借讀的證明等相關材料,經接收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辦理借讀手續。 第十六條 學生借讀,由原學校保留學籍,由借讀學校負責做好借讀生借讀期間的綜合素質評價(包括學科學習目標和基礎性發展目標評價及成長檔案記錄),並適時提供給學籍所在學校。
第四章 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十七條 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可由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或成年學生本人持縣級(含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病歷和相關醫療費用單據到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查同意並報上級學籍主管部門核准後准予休學。 高中學生第三學年第二學期一般不準休學。 第十八條 學生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乙、丙類傳染病並在傳染期的,學校應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帶其到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治療期在半年以上的,應令其休學。 患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不能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的其他疾病的學生,學校可令其休學。 第十九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當持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第二十條 學生休學期滿需要復學者,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治癒或者認定可以正常學習,學校審查核准,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 第二十一條 高中學生休學期滿未申請復學的,學校應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學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超過應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未答復或未提出繼續休學申請的,按自動退學處理。高中學生連續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復學者,應予退學。 第二十二條 高中學生擅自離校,學校應通過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並將督促學生返校的相關材料副本存檔。學生擅自離校一個月以上,學校可作自動退學處理,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準退學。擅自退學或因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退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學籍。
第五章 升級、跳級與留級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每一學段內升級採取直升式,不允許跳級或留級。 在普通中小學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可以根據其學習能力安排在相應年級學習相應科目或其他學習內容。
第六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六條 凡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均發給義務教育證書。高中學生修業期滿,獲得畢業要求學分、學業水平考試合格、基礎素養評價合格、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准》測試成績合格的,准予畢業,按程序發給高中畢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義務教育證書和高中畢業證書,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加蓋鋼印,由學校發放。證書規格由省教育廳統一制定。 第二十八條 修業期滿但未達到高中畢業標準的離校學生,如學生需要,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兩年內達到畢業要求的,可以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換發畢業證書當年學生畢業時間填寫。 第二十九條 高中學生修業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學的,或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准》測試成績達不到50分者,如學生需要,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自動退學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
第七章 學生處分
第三十條 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中小學生守則、日常行為規范或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情節較重的可給予適當處分。義務教育段學生以批評教育為主,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學籍。高中學生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給予學生處分,由學校批准。給予高中學生開除學籍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並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要建立處分學生的相關聽證、申訴等工作制度,處分學生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適當。 第三十一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相關學校要做好學籍變動的管理工作,確保該批學生具備義務教育學籍。解除刑事處罰、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第八章 學籍信息管理與規范
第三十二條 學生學籍電子檔案管理採用省教育廳監制的學籍管理系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等有關標准,省教育廳負責編定主管單位代碼,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編定學校代碼。主管單位代碼、學校代碼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更改。因行政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增減主管單位代碼、學校代碼的,需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三條 學校須建立健全學籍檔案和學籍管理制度,依據教育部《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規范》的標准,按照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採集學生相關信息,為學生建立學籍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學生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 第三十四條 新生注冊信息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借讀等學籍信息須於新學期開學一個月內,集中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凡弄虛作假,亂開休學、轉學、畢(結)業證明,塗改學籍檔案,為學生建立雙重學籍的,教育行政部門對其責任人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條例》(魯教基字〔1992〕12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和外國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回答者:熱心網友 | 回答時間:2010-7-19 10:08 |我來評論
學生學籍電子檔案管理採用省教育廳監制的學籍管理系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等有關標准,省教育廳負責編定主管單位代碼,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編定學校代碼。主管單位代碼、學校代碼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更改。因行政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增減主管單位代碼、學校代碼的,需報省教育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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