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學校如何成立教代會(教職工代表大會)
高校成立教代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流程:一、教職工代表按職工人數的5%的比例民主選舉產生,由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對代表資格審查後,報學校黨支部批准方可生效,認定為合法代表,確定會議程序主持召開大會,每屆代表任期兩年,原則上每年召開代表大會一次。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比照《國營工業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結合學校實際,執行工作任務,招待職工作任務:
二、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應盡職盡責完成好下述工作任務:
(一)、宣傳好黨的群眾路線和依靠教職工辦教育的方針、政策,宣傳和解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作用的任務。
(二)組織教職工選舉教職工代表,組織教職工代表學習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法令和管理知識。
(三)提出召開代表大會的方案和議題的建議。
(四)徵集、整理提案,交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小組審理。
(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議期間的組織工作和校務公開制度。
(六)組織教職工代表傳達會議精神,發動教職工和群眾實現大會提案。
(七)組織教職工代表團或工作委員會檢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
(八)承辦教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交辦的事宜。
四、有關事宜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會後將開會情況及其結果書面呈報。
(二)資料要求:代表提案有方案原件,收訂成冊,有情況綜合,有處理答復的報告,會議主要議題有討論、有記錄,有決議列印件,每屆首次會議有代表登記表,資格審查等資料。每次大會程序規范,資料齊全,及時歸檔。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議題應以增強競爭機制,促進教育改革,提高教學質量,針對學校管理、獎懲方案、分配製度、工資、福利、住房等教職工權益的重要問題,考慮確定。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決議事項,必須經過全體代表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教代會是學校管理體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黨組織的領導下,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以黨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學校行政工作,團結和動員廣大教職工充分發揚主人翁精神,保證完成學校各項教育教學任務,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四有」新人。把雷鋒職業中專辦成有特色的學校。
第一章 職責和許可權
第一條:教代會根據國家的法則、政策以及上級主管機關的指令,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辦學方針、 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
教職工隊伍建設和其它教學及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
2、討論和通過由學校行政會提出的崗位責任制方案, 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每學年教職工工作分工方案,
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並作出相應的決議。
3、審議和決定教職工住房分配方案,教職工集體福利基金使用方案,每年學校職稱崗位設置方案,補缺評聘工作方案和其它有關教職工集體福利的重大事項並作出相應決議。
4、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在聽取學校各位行政領導述職報告後,民主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幹部並可根據其任職期間的業績進行表揚或批評,並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任免的建議。
5、教代會根據代表們的要求,可行使質詢權,各處、 室和各級領導幹部應作認真地回答,但質詢的問題可先提交有關人員作必要的准備。
6、評議非教學人員及非統考科目教職工工作業績。
第二條:各處、室和各級領導應堅決貫徹落實教代會的決議,保證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不能敷衍或拖而不辦。
第三條:本校各處、室和各級領導幹部無權擅自修改教代會已經通過的決議或決定。如教代會的決議有不當之處,
可由某處、室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然後由教代會主席團召開代表組長會議討論決定。並向代表加以說明,必要時也可召開代表大會來討論決定。
第二章 教職工代表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以教研組為單位, 由教職工按本組所分配的名額等額選舉產生,凡是本校的正式教職工,均可當選為代表。
教職工代表的條件: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以黨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紀守法,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教書育人,治學嚴謹,熟悉業務,關心愛護學生,文明執教,辦事公道,聯系群眾,熱心為群眾辦事,具有一定議政能力。
第五條:根據工作需要,黨、政、工、團的領導幹部可經協商分別參加各教研組選舉,不佔各教研組名額,但不能不經過選舉而成為當然代表,凡選出的代表經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審定後方為有效。
第六條:教職工代表應有領導幹部、教師和職工參加, 其中:教職工代表至少不得少於代表總數的60%,老、中、
青、婦女、少數民族教職工代表應佔一定比例,根據情況,
可邀請部分行政領導、離、退休教職工。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級領導、支委委員、工會委員、團隊負責人列席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由職代會工作機構,工會委員會按全校教職工總數20%定名額分配到各教研組。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及主席團實行常任制,每屆三年,改選時可連選連任,教職工代表受選舉單位群眾的監督,原選舉單位的教職工大多數認為代表不稱職時,由代表小組報主席團批准可以撤換其代表資格,另作選舉,但不得不經主席團同意而隨意增補和調換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在本校內調換工作,不影響代表資格,調出本校或離、退休後自動失去代表資格。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教職工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檢查校內有關部門執行教代會決議和議案的落實情況,發現行政人員有違反國家政策、法令、紀律、搞不正之風和特殊化而損害國家利益和職工民主權利及物質利益等情況,有權提出批評或質詢,有權提出議案、建議、意見。
3、因參加教代會活動而佔用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代表被推選擔任職代會職務時,他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阻撓。
4、教職工代表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和上級機關申訴、控告。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模範遵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指令和上級指令,嚴格遵守勞動紀律,規章制度,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2、積極宣傳和帶頭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3、正確代表群眾利益,密切聯系群眾,如實反映群眾意見。
4、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業務水平和能力。
5、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帶頭積極參與本校的兩個文明建設。
6、帶頭維護行政指揮權, 幫助和督促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准則》的教職工改正缺點或錯誤,同時要敢於主持公道。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十條: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民主選舉的大會主席團成員輪流主持會議,閉會後應推薦一人為執行主席、主席團的每個成員,在三年任期內應輪流擔任執行主席。
第十一條:產生主席團的程序是:先由黨支部、工會委員提出候選人,交各小組充分醞釀(各小組也可提出新的候選人),報請黨支部審查,由黨支部提出正式候選人(等額)、
然後提交大會選舉通過。選舉主席團時必須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參加,候選人須獲到會代表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數方可當選。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屆視其情況召開若干次代表會議(每學期不得少於兩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須經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議或經行政會提議三分之一的代表附議,由工會提請主席團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教代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的超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為保證大會質量,會前大會主席團應負責檢查各項准備工作情況,審查提交大會的報告材料。凡需大會討論通過的主要文件,均需在開會前將文件印發代表,使代表有時間准備修改意見,同時,大會要安排足夠的時間給小組討論和大會發言,不能宣讀一遍就要代表舉手錶決。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後主席團有以下職責:
1、督促行政領導開展工作,認真落實教代會決議和議案。召開代表組長聯席會議,交流代表組的活動情況,聽取群眾意見,
對遇到重大事項主席團應進行討論並請示學校黨支部同意後作出處理和解決的決定。
2、組織評議幹部的活動和組織教職工代表開展質詢活動,其開展質詢活動的程序是:事先提出質詢提綱,由主席團決定質詢時間和范圍,讓有關部門或負責人回答,然後通過適當形式通報質詢結果。
3、審議個別工作小組上交的個項意見或提案,作出決議後交教代會討論或各職能部門處理。
4、召開組長會議,討論本校負責人提出的修改決議中某些條款的建議,並向教職工群眾傳達修改原決議的理由。
5、有計劃地進行對教職工代表的訓練、培養、教育工作,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覺悟、管理水平和主人翁責任感。
6、做好下次代表會議的准備工作。
第十五條:教代會設以下幾個小組:
〈一〉、教育教學改革小組
〈二〉、生活福利小組
〈三〉、規章制度工作小組
〈四〉、提案管理小組
〈五〉、幹部監督小組
各小組工作職責:
〈一〉、教育教學改革小組
督促、協助學校搞好教育教學改革工作。
〈二〉、生活福利小組
1、關心教職工集體福利,調查了解教職工對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見和要求,向學校職能部門或學校領導提出建議。
2、積極為學校尋找創收門路,改善教職工的福利待遇。
3、收集學校教職工對獎金分配的建議或意見,及時向學校行政提供信息。
4、督促學校伙食團、校醫務室等部門做好師生的伙食、醫療等服務工作。
〈三〉、規章制度工作小組
1、督促學校各職能部門認真貫徹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收集教職工對學校規章制度的意見或建議。
2、受理學校教職工對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現象的投訴,對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教職工進行批評教育並提出處理意見,交學校行政處理。
〈四〉、提案管理小組
1、負責收集整理教職工對學校辦學目標、教育教學管理、集體福利等方面提案或建議,按類分送有關部門。
2、 向教代會作教職工提案徵集和上屆提案落實情況的報告。
〈五〉、幹部監督小組
根據規定協同有關部門提出評議幹部和非教學人員、非統考科目人員的方案和建議。
第十六條:教代會閉會後各小組及行政部門的任務:
1、各小組在主席團的領導下,按大會的決議和委託進行工作,遇有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執行主席匯報。
2、學校負責人應根據大會的決議和議案,及時召開學校行政會議進行研究,納入學校工作計劃。對議案要做到「三定一督」,即:定專人負責,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時間,督促辦理,對無法實現的意見、要求,明確給予回答。
3、代表組長有以下職責:
①、向自己所涉及的部門傳達大會精神和決議。
②、協助有關行政領導,落實大會決議,並帶頭貫徹執行。
③、督促檢查本組代表執行決議、履行權利、義務的情況
④、討論本組執行決議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向主席團反映本組職工意見,匯報落實決議的情況。
⑤、根據主席團布置組織代表的活動。
第四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十七條:教代會與工會的關系:
1、教代會是權力機構,工會是社團組織,按照有關《條例規定》,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應盡職盡責完成好下述工作任務:
①、宣傳好黨的群眾路線和依靠教職工辦教育的方針政策;宣傳和解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作用和任務。
②、組織教職工選舉教職工代表,組織教職工代表學習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法令和管理知識。
③、提出召開代表大會的方案和議題的建議。
④、徵集、整理提案,交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小組審理。
⑤、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議期間的組織工作和會務工作。
⑥、組織教職工代表傳達會議精神、發動教職工督促有關部門實現大會議案。
⑦、組織教職工代表團或工作委員會檢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
⑧、承辦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交辦的事宜。
2、工會除做好教代會交辦的工作外,還要搞好其它群眾性的日常工作和活動。
第十八條:教代會的籌備與召開:
1、代表大會召開前由工會向學校黨支部提出召開教代會的請示報告,黨支部同意後,即著手准備,並發出通知。
2、成立大會籌備領導小組,正副組長由黨、政、工有關負責人擔任,主要籌備以下各項:會前的宣傳、選舉代表、收集議案、提出大會議程中心議題、提出產生主席團的意見、召開大會預備會議。為利於工作,領導小組必須下設以下機構:
①、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審查代表是否民主選舉,代表資格有無疑義。
②、議案小組:收集整理職工提出的建議、意見,作好分類、登記、編號等。提出審查意見,交有關部門辦理,並立卷、歸檔。凡是議案有二人附議即成。但對構不成議案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也可轉告有關部門和人員解釋與說明。
③、秘書組:起草大會的各種文件、報告。
④、宣傳組:做好會前、會中的各項宣傳工作。
⑤、會務組:辦理大會的各項會務安排與聯絡工作。大會主席團產生後,籌備領導小組即完成任務予以撤銷。其下設的機構歸大會主席團領導。
3、教代會的選舉和決議事項,必須經過全體代表半數以上票數通過,方可生效。
4、教職工代表大會也可作為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中的代表,按照工會章程行使代表的一切權利,由工會委員會報告工作和改選工會委員會,非會員不能參加投票。
5、應邀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列席代表沒有表決權。
6、教代會的文書、檔案、材料由工會立卷,負責歸檔保管。
⑵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正式施行是在什麼時候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⑶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機構有哪些
大會是沒有機構的。
一般事業單位會成立工會組織,由工會組織每年定期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設
工會主席
副主席
組織委員
財務委員
宣傳委員
體育委員
紀律委員
⑷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權利有哪些
權利是一個法律概念,一般指了根據法律所賦予人們的權力和利益,即自身擁有的維護利益之權。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權利,可以分為權與利,即它的職權是什麼,它能幹什麼。而利,是它想達到的目的。學校教職工大會的形式、職權與目的,法律依據是教育部頒布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其中第三條規定了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和目的(利),第七條規定了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權)。
第三條規定: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七條規定: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根據該《規定》,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所、年級)、室(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民族地區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民族代表應當佔有一定比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⑸ 教育部令第32號令 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80人包括退休職工嗎如何理解
不包括。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其內部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專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屬在該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系、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5)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擴展閱讀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⑹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有哪些權利
選舉或者做出教育方面符合法律規定的一些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