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的獎勵性質
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對教師獎勵工作做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1998年1月8日,原國家教委依據《教師法》的上述規定,制定了《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其中第六條規定:「獎勵『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全國教育工會、中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統一組織領導。」
上述法律法規把單純從尊師重教角度實施的教師獎勵工作,規范、強化為依法實施的政府獎。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依法明確為參與實施政府獎的組織領導機構。
⑵ 中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的介紹
中國中復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制基金會(法定簡稱「中國教師獎勵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是由時任國務院副總理兼國家教育委員會主任的李鵬同志提議,經國務院批准,於1986年成立。基金會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基金會秘書處作為教育部直屬的司局級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基金會日常事務。基金會成立以來,歷屆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務院總理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多次接見基金會理事,關心基金會的建設和發展。
⑶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的規定內容
第二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對長期從事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管理、服務工作並取得顯著成績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分別授予「全國優秀教師」和「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榮譽稱號,頒發相應的獎章和證書;對其中作出貢獻者,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授予「全國模範教師」和「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頒發相應的獎章和證書。
第三條「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條件是: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模範履行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堅持素質教育思想,熱愛學生,關心學生的全面成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在培養人才方面成績顯著;
(二)認真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在教學改革、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方面成績突出;
(三)在教育教學研究、科學研究、技術推廣等方面有創造性的成果,具有較大的科學價值或者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四)在學校管理、服務和學校建設方面有突出成績。
第四條獎勵「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和「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進行一次,並於當年教師節期間進行表彰。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推薦「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和「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本地區教職工總數的萬分之二以內,其中「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的比例不超過本地區教職工總數的十萬分之六。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獎勵人選的推薦比例另行確定。
第六條獎勵「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全國教育工會、中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統一組織領導;獎勵「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的工作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統一組織領導,負責組織評審和批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推薦的相應獎勵人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分別會同當地教育工會、教師獎勵組織和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的「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人選的評審和推薦工作。
解放軍總政治部負責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獎勵人選的評審和推薦工作。
第七條「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的獎章和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頒發;「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的獎章和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頒發,或者由其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解放軍總政治部頒發,並在評選當年的教師節舉行頒獎儀式。「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的獎章和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統一製作。「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的獎章和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製作。
第八條教師獎勵工作應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和「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享受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中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頒發的一次性獎金。其中,「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按照人事部人核培發[1994]4號文件規定,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尚未實行職務工資制度的民辦教師,獲得「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時,獎勵晉升工資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九條「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和「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稱號獲得者的事跡和獲獎情況,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聘任、職務和工資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或者「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榮譽稱號獲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解放軍總政治部報請相應的授予機關批准,撤銷其稱號,並取消相應待遇:
(一)在表彰獎勵活動中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的;
(二)已喪失「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或者「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榮譽稱號條件的。
第十一條本規定適用於《教師法》適用范圍的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
第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解放軍總政治部可參照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獎勵所屬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其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解放軍總政治部自行制定。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⑷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是部門規章嗎
為了鼓勵我國廣大教師和教育工作者長期從事教育事業,獎勵在教育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制定本規定。
1998年1月8日發布
教人[1998]1號
第一條
第二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對長期從事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管理、服務工作並取得顯著成績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分別授予「全國優秀教師」和「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榮譽稱號,頒發相應的獎章和證書;對其中作出貢獻者,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授予「全國模範教師」和「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頒發相應的獎章和證書。
第三條「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條件是: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模範履行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堅持素質教育思想,熱愛學生,關心學生的全面成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在培養人才方面成績顯著;
(二)認真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在教學改革、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方面成績突出;
(三)在教育教學研究、科學研究、技術推廣等方面有創造性的成果,具有較大的科學價值或者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四)在學校管理、服務和學校建設方面有突出成績。
第四條獎勵「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和「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進行一次,並於當年教師節期間進行表彰。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推薦「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和「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本地區教職工總數的萬分之二以內,其中「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的比例不超過本地區教職工總數的十萬分之六。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獎勵人選的推薦比例另行確定。
第六條獎勵「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全國教育工會、中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統一組織領導;獎勵「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的工作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統一組織領導,負責組織評審和批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推薦的相應獎勵人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分別會同當地教育工會、教師獎勵組織和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的「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人選的評審和推薦工作。
解放軍總政治部負責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獎勵人選的評審和推薦工作。
第七條「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的獎章和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頒發;「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的獎章和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頒發,或者由其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解放軍總政治部頒發,並在評選當年的教師節舉行頒獎儀式。「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的獎章和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統一製作。「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的獎章和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製作。
第八條教師獎勵工作應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和「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享受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中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頒發的一次性獎金。其中,「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按照人事部人核培發[1994]4號文件規定,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尚未實行職務工資制度的民辦教師,獲得「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時,獎勵晉升工資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九條「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和「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稱號獲得者的事跡和獲獎情況,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聘任、職務和工資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或者「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榮譽稱號獲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解放軍總政治部報請相應的授予機關批准,撤銷其稱號,並取消相應待遇:
(一)在表彰獎勵活動中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的;
(二)已喪失「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或者「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榮譽稱號條件的。
第十一條本規定適用於《教師法》適用范圍的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
第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解放軍總政治部可參照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獎勵所屬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其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解放軍總政治部自行制定。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教師和教育工作者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⑸ 中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的機構影響
自l986年國家建立教師獎勵制度和成立基金會以來,共支出獎金和組織獎勵性活動經費近億元,獎勵了近5萬名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國模範教師。組織了數十次全國性的獎勵性質的教師考察、參觀、講學等活動,參加教師約2萬餘人。資助了邊遠貧困地區教師中出現的特殊困難。
在基金會的影響和示範推動下,全國大多數省及一些地(市)縣依法相繼成立了類似的基金會,擁有基金50多億元。
基金會成立以來,通過獎勵教師,開展教師獎勵性質的活動,資助農村和邊遠貧困地區教師等,在全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特別是獎勵基金所具有的政府獎性質,其它獎勵形式難以替代,規格高,影響大,為全社會所關注。
⑹ 中國教師經濟地位為什麼不高
教師的社會地位是由經濟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構成的總體性范疇。其中經濟地位決定了教師的職業聲望、職業吸引力以及教師從事該項職業的積極性和責任感;政治地位體現了社會對教師的評價以及教師在政治上應享有的各種待遇;文化地位體現了教師在社會文化、觀念、道德等構成的綜合形態中的地位。
在人類社會發展的不同歷史階段,由於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不同,政治經濟制度的性質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教師所處的地位是不同的。古代社會教師的社會地位具有復雜性。一方面官學教師的社會地位較高,不少有識之士極力倡導尊師重教,而另一方面普通教師尤其是私學教師的社會地位缺乏保障。統治階級推崇擁戴那些亦官亦師或有錢有勢的各師大儒,而廣大的普通教師,特別是私學教師在社會上屬於受壓迫受剝削的行列,這種狀況一直延續到建國前夕。
西方資本主義社會,教師成為被資產階級僱傭的腦力勞動者,他們處於被統治階級壓迫的地位。馬克思在其《剩餘價值理論》中明確指出,在當時資本主義社會的學校里,教師對於學校的老闆,可以說是純粹的僱傭勞動者,老闆用他的資本交換教師的勞動能力,通過這個過程使自己發財。20世紀中期以後,由於認識到了智力投資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一些發達國家對教師採取了較為「開明」的政策,積極培養,選拔教師,使教師的社會地位和物質待遇有所提高。
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使教師從根本上擺脫了受剝削、受奴役的境地,成為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新中國成立後,在黨和政府的重視和關懷下,教師的社會地位得到了明顯的提高。尤其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政府把教師視為四化建設的寶貴財富,進一步落實知識分子政策,並採取了一系列切實有效的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比如提高教師工資水平,確立教師節,頒布保障教師合法權益的法律,設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等。1986年頒布的《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國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採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物質待遇,對優秀教師給予獎勵」。我國的《教師法》專門就教師的權益、待遇作了具體規定。這為提高教師社會地位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教師地位的提高既受政治經濟制度的制約,又受生產力水平等因素的制約。由於我國生產力水平還較為落後,加之教師隊伍的龐大等因素,我國教師的經濟地位和物質待遇等方面還有不盡人意之處。與國民經濟的其他行業相比,工資收入還有待提高,教師工資被拖欠的現象也較為嚴重。要從根本上解決教師經濟地位問題,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
⑺ 中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的發展歷史
1986年,由時任國務院副總理兼國家教育委員會主任的李鵬同志提議,經國務院批准,成立中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副主席王震同志自薦擔任首任理事長。
王震去世後,理事長由全國政協副主席錢正英同志擔任。霍英東、馬萬祺、王軍等社會名流及教育部多位領導都曾任副理事長、秘書長等職。
2006年10月,國務院頒布《基金會管理條例》後,根據《條例》規定,基金會制定了新的章程,組建了新的理事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完成了注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