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北京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雲平台中錄入成績時頁面為什麼會跳碰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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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介紹
京教基二〔2014〕4號各區縣教委:《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京教基〔2010〕17號版)自2010年5月24日施行以來權,對完善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制度,規范學籍管理工作,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落實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一〔2013〕7號)要求,提高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市教委在認真總結調研、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已經市教委2013年第18次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2014年5月6日
㈢ 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目錄
第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向學校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學校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入學後三個月內發現患有疾病的學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學校學習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必須離校治療。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的,應當在下一學年新生報到前一周內,持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診斷證明,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由本人到所在學院報到,並憑學生證和繳費憑證辦理注冊手續。因家庭經濟困難或其它特殊原因無法按時繳費的學生,可以到資助學生工作辦公室辦理減免學費、申請貸款或者緩交手續後注冊。未按學校規定繳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第五條 學生不能按時報到,必須事先向所在學院請假。請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學院報學校教務處備案;學生返校後,出具相關證明,方可辦理注冊。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被批准,兩周內未報到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理;兩周及以上未報到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六條 不按規定辦理注冊手續者,取消下次選課資格。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給予退學處理。 第七條 本科標准學制建築學專業為五年,其他專業為四年。在標准學制年限內提前修滿培養計劃規定學分的學生可提前畢業,未修滿規定學分的學生可延期畢業。學生在校的最長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標准學制兩年。
第八條 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都要進行考勤。學生必須按時參加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因故不能參加的,應當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請假必須提交申請,請假5日內由各學院主管教學的副院長審批,5日以上由教務處審批。無故不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九條 課程考核按《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課程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未受過紀律處分的本科二年級及以下在冊學生(不含定向生和委託培養生)均有申請參加一次轉專業考核的機會。
第十一條 轉專業一般在每學年春季學期提出申請,由教務處統一組織實施,具體工作流程如下:
1、 由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申請表》)。
2、 學院根據專業要求進行綜合水平測試,結合教學資源情況,確定擬接納轉入專業學生名單報教務處;教務處匯總後進行公示,並接受學生的署名書面申訴或舉報。
3、 經主管校長批准後,最終確定轉專業的學生名單,由教務處修改相應的學籍信息並通知學校的有關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對於學有專長的學生申請轉專業,按照《北京交通大學學有專長學生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對於在校期間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的學生,原則上在第五學期(含第五學期)以前,提出轉專業申請,經擬轉入學院考核同意,報學校教務處審核,由主管校長批准,轉入另一專業。
第十四條 轉專業的學生,修滿轉入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後方可畢業。轉專業以前已取得的學分是否符合轉入專業培養計劃的要求,由轉入學院認定。
第十五條 如因某種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完成學業或確有專長,轉學(轉出)後能更好發揮其特長的,可以提出轉學(轉出)申請。
第十六條 學生的轉學(轉出)申請經本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報北京市教委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轉出)者由北京市教委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十七條 外校學生轉入本校的轉學事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申請轉入本校的學生,入學當年的高考分數不得低於我校在同省市轉入專業最低錄取分數線。申請轉入我校的外地學生還應符合北京市戶籍政策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不得轉學:
1、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 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3、 應予退學的;
4、 應予開除學籍的;
5、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九條 學生因病(須提供由學校認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或某種特殊原因無法正常學習需要中斷學習的,經本人申請、家長簽署意見、所在學院同意,報教務處批准後,可以休學;
第二十條 學校認為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校繼續學習而應休學的,不需學生本人申請,經學院提供相關材料,教務處核實後,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累計休學不得超過2次,每次休學時間為一學期或一學年。
第二十二條 休學的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
第二十三條 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而休學的學生,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四條 休學期間,因病休學的學生的醫療費用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辦理,因其他原因休學的學生,因患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學生自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在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因病休學申請復學的學生須持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並到學校指定醫院復查。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並按規定辦理復學手續,於開學後第一周進行選課。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退學:
1、 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規定要求的,具體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學分制條件下修讀課程的基本規定》;
2、 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3、 休學期滿,逾期兩周未辦理復學手續的;
4、 已辦理兩次休學,仍不能繼續學習的;
5、 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6、 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及以上的;
7、 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8、 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七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須由學生所在學院填寫《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退學審批表》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由所在學院簽署意見,經教務處會同學生工作處審查後報主管校長,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八條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送交學生本人,同時報北京市教委備案。退學的學生,應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書後兩周內辦理退學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退學決定書無法直接送交學生本人的,可送交學生的代理人、代收人簽收,或郵寄至學生指定的通信聯絡地址並在校內布告欄公告。
第二十九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依據《北京交通大學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辦法》提出申訴。 第三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取得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的准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標准學制年限內提前修滿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的可以申請提前畢業,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按如下規定辦理:
1、 在計劃畢業學期的前一學期初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填寫《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提前畢業申請表》,並附提前畢業的學習計劃;
2、 經學生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批准後,會同就業管理部門納入學生就業指導計劃。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標准學制年限內未能取得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可以申請延期,但延期時間不得超過兩年。申請延期畢業的學生按如下規定辦理:
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學生本人到所在學院教學科填寫《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延期畢業申請表》,經學院審核及教務處批准後,編入下一年級的相應班級,並報就業管理部門備案。延期畢業的學生,在延長期內的有關學籍管理辦法與標准學制年限內的學生相同。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准予結業,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按標准學制年限結業的學生,結業時只有兩門及以下課程未取得學分或畢業設計(論文)未通過的,可在結業離校後一年內向學校申請課程重修或重做畢業設計(論文),但只有一次機會。課程考核成績合格或畢業設計(論文)通過的,可換發畢業證書。證書上的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五條 提前畢業、正常畢業、延期畢業、結業換畢業的學生,符合《北京交通大學授予普通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的,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准,均可授予學士學位,由學校頒發證書。
第三十六條 在校學習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輔修其他專業,達到該輔修專業要求的學生,由學校頒發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發給學習證明。
第三十九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核實後由教務處負責辦理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條 本規定從2005年9月1日開始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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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北京市中小學生學生卡管理辦法
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做好發放使用北京市中小學學生卡工作的通知
2006-01-10
京教基〔2005〕35號
各區縣教委:
根據我委《關於推廣使用中小學管理信息系統和做好發放中小學學生卡工作的通知》(京教基[2004]24號)精神,2005年底,將在全市中小學逐步發放和推行使用北京市中小學學生卡(以下簡稱「學生卡」)。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 學生卡的組成、發放范圍和對象
學生卡是我市普通中小學學生統一使用的電子身份證件,由「證件卡」和「學籍卡」組成。「證件卡」卡面印有學生身份信息,正面背景色分為藍、綠、黃三種,分別對應高中、初中和小學學生;「學籍卡」封裝有集成電路晶元,存儲學生部分學籍信息。學生卡各項數據都來源於學校的「北京市中小學管理信息系統」(簡稱CMIS),並在CMIS中進行維護和更新。
學生卡由市教委統一製作,免費發放。發卡的范圍是在各區縣教委正式注冊的學校,包括教育行政部門辦中小學、其他部門辦中小學、民辦中小學、職業類學校內設置的實施普通中小學學歷教育的班、特殊教育學校等。發卡對象為這些學校(班)中所有實際在校有正式學籍和臨時學籍的學生(含在校就讀的正式生、保留學籍的赴外省市借讀生和休學生、無本市正式常住戶口的借讀生)。學生卡不得發給如職業高中等非普通中小學、非實施普通中小學學歷教育的教育機構及未經批准和正式注冊的中小學;學校也不得將學生卡發給畢業生、結業生、肄業生、退學生等在本校無正式學籍也無臨時學籍的人。
二、 發卡計劃
2005年底將在部分地區開始陸續發放並且使用學生卡,2007年上半年將發到所有中小學生手中,完成全市中小學學生都有統一的電子身份證件工作。2007年秋季開學,全市中小學將不再使用紙制「學生證」。
三、 學生卡的管理
學生卡的管理依據《關於推廣使用中小學管理信息系統和做好發放中小學學生卡工作的通知》中的《北京市中小學學生卡管理辦法》和本通知的附件《北京市中小學學生卡管理操作規程(試行)》執行。
學生卡所有權歸屬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使用權歸學生本人。市教委是學生卡的宏觀管理部門,協調解決全市學生卡推廣應用中的重大問題。北京市中小學學生卡管理中心承擔全市學生卡的具體工作,負責學生卡的製作、發放、回收、相關數據存儲統計以及培訓工作等,監督學生卡及讀寫機具的製作。
各區縣教委是學生卡的主要管理部門,要成立區縣級學生卡管理中心,負責匯總、檢驗、傳送各校制發卡數據;負責學生卡的領取、發放、回收和小批量證件卡製作;維護區級學生卡管理系統並通過該系統監控日常學生卡管理信息;指導、培訓和考核區內各校學生卡管理人員,並推廣學生卡的應用。
各中小學校是學生卡的具體管理和應用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管理,負責本校學生卡的領取、發放和應用。通過CMIS及校級學生卡管理系統生成、校驗、上傳制卡數據;維護學生卡管理系統及制卡及發卡數據;個人化學籍卡,完成學生卡日常管理及統計,當學生因畢(結、肄)業、轉出、中止借讀等原因離校時檢驗回收學籍卡。
學生卡在全市使用的工作是一項推進首都教育現代化的重要工作,是一項新的復雜的工作,各級領導要充分認識和重視,給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導,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按進度要求,調配好人力、物力,協調好學籍管理、信息中心等相關單位,及時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保質保量地完成任務;要積極主動地開發學生卡的應用功能,注意總結和交流工作經驗;維護好學生和家長的權益,維護好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使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規范化、日常化,不斷推進我市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的現代化,科學化。
附件:北京市中小學學生卡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㈦ 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北京市的網址
北京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只有學校的學籍管理員擁有登陸的賬號和密碼。
只有學籍管理員,和學校的學籍主管領導才能登陸學籍管理系統。
㈧ 北京市朝陽區中,小學生學籍需要刪除怎麼辦理
北京市朝陽區中,小學生學籍不能刪除。
小學生屬於義務教學范圍,有特殊情況可以延期注冊,也可以延緩入學,轉學需辦理轉學手續,但不能刪除小學生學籍。刪除小學生學籍是違反義務教學法的違法行為。
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實行免試入學。凡年滿六周歲的本市戶籍兒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小學接受義務教育;完成小學教育的畢業年級學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初中繼續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適齡兒童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持區縣級以上三甲醫院(必要時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院)開具的相關證明,在新學年開學後10個工作日內向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緩學期限一般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入學新生應按照規定時間到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注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持有關證明在新學期開學後5個工作日內到學校辦理延期注冊手續,由學校在學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進行「延期注冊」的操作。
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學校辦理入學注冊又未辦理延期注冊手續的由學校督促其入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責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學生入學,督促無效的由學校在學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對其標注「未辦理注冊手續」並提交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