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小學生在校,課間和同學打鬧受傷,學校有何責任啊
課間和同學打鬧受傷學校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主要還是要看學校在這起事件中是否有過錯、是否盡到了應盡和管理教育義務、盡義務的程度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當中第九條規定,當學生在學校發生以下行為時,學校才會承擔責任: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6、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10、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11、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由此可見,學生在學校的時候因為打鬧手上,只要符合以上條件的,學校會承擔相應責任,如果不符合以上情形,學校是沒有責任的。
(1)小學生受傷擴展閱讀: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當中第十三條規定,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1、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2、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3、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4、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Ⅱ 小學生受傷,學校如何賠償
本案是一來起未成年自人致人傷害的案件.
根據<<民通意見>>第159條的規定:」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另外一個小學生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是其父母,故其父母應當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由於此次事件發生在學校的體育課時候,學校應對在其管理、教育下的未成年人盡到照顧、保護的責任.由於學校疏於管理,致使學生受到傷害,因此,學校本身存在一定過錯,依據<<民通意見>>第160條的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則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因此學校應當賠償部分經濟損失.
此案中另一小學生不是出於故意對於結果的判斷並無太大的影響.
Ⅲ 小學生在學校課間玩耍意外受傷 學校和家長各負多少責任
親,學校只能是教育與引導孩子 正確學習,休息的責任,沒有完全保護,與保證孩子 不受到任何傷害 的義務,所以學校是沒有責任的。應該是推你孩子 的人有責任,如果找不到,你就只能自己承擔全部責任了。
Ⅳ 小學生在校受傷後如何處理
我是中學老師,不知道中學處理的方法適合小學生不,你可參考,學校應該給每個學生都買有校園責任險(教育部的規定),再有看看你孩子是否買了人身意外傷害險,這要及時辦理的,因為這些險種有時效性,你要弄清楚,孩子受傷時間是課間,還是自由活動時間,(無論什麼時間,老師都有責任,保證未成年人的安全)准確認定推你孩子的學生是誰,她的家長要承擔責任,老師也有責任,你要妥善保存孩子的診斷,以及票據,先找班主任,再找學校教育處協商,他們要付全部責任,你不要怕,發生這樣的事,學校不佔理,理直氣壯的找他們。處理不好就直接告到教育局。一般的學校都會解決的。要抓緊時間,時間長了就不好解決了。
Ⅳ 小學生在校期間受傷學校應承擔怎樣的責任
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5)小學生受傷擴展閱讀
賠償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
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一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二十五條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Ⅵ 小學生在校意外受傷,責任到底在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回》是目前處理此類案件答的法律依據,該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你兒子在校內上勞動課,為學校勞動,學校是你兒子的管理義務人,也是勞動的受益人,由於學校未盡到完全的管理義務致學生傷害,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你兒子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自己行為後果應當預見,即跑的匆忙可能發生摔倒的事件,而他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而摔倒,因此你兒子對於該傷害的發生也有過錯,也要承擔一部分責任。具體比例,學校和你兒子各自承擔合理損失的百分之五十為宜。
Ⅶ 小學生課間追逐受傷責任怎麼分
(1)根據年9月1日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學生在校受到傷害的,應由侵權人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來承擔責任,行為是致害主要原因的應承擔主要責任、是致害次要原因的應承擔次要責任,對致害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所以:學校是否承擔責任、承擔多大責任,要看學校在這起事件中是否有過錯、是否盡到了應盡和管理教育義務、盡義務的程度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2)根據您所說的情況:該生致害的主要原因,是第二、第三被告的行為,因此,毫無疑問的是:第二、第三被告必須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3)我認為學校在這個事件中僅有輕微的過錯,即:在課間時老師沒有及時發現學生打鬧並及時加以制止,但這個過錯在傷害原因中所佔比例非常小,所以,學校應負的責任是:10%-30%。
(4)學校「每周對小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是可以免除或減輕責任的合法、合理事由。
2、我覺得,學校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答辯:
(1)學校每周都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交證據),學校管理秩序、教堂秩序較好,從未出過大的事故。
(2)課間經常安排老師巡視,只是那一時刻老師沒有注意到。
(3)那二個學生平時就比較調皮,老師一直在注意他們。
(4)學校有不準一課間打鬧的規定,三個學生是自己故意違反校規。
(5)校方已經盡到了合理的照顧和安全義務,不應承擔或是僅承擔與輕微過錯相應的責任。
3、可以參考的法律依據:
(1)《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2)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3)第十條:「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4)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Ⅷ 小學生意外受傷事件
小學生意外受傷事件在我國有很多,一一列舉不過來,主要發生在假期。但是主要是如下幾種:
第一:跌落。
暑期跌落意外是高發期。最近頻頻發生幼童跌落意外,都因大意的父母所為。我們建議:1.加強防護措施,安裝護欄的話,最好間隔在5厘米以下;2.不要在窗戶下放置任何能攀爬的物件;3.不要養成開窗拉窗簾的習慣;4.告訴孩子任何時候不要靠近窗戶;5.不要反鎖房門,有事情可以託付給鄰居照顧。
第二:溺水。
暑期是溺水意外高發期,尤其是留守兒童人群,每年這個時候,他們結伴去池塘、小河邊玩水野泳,這些地方沒有任何安全警示,河道隱患多,很容易發生意外。此外,近些年群體性傷害頻發,一個孩子落水,其他孩子為救人也相繼落水溺亡。
第三:虐待。
大人失手,讓孩子發生意外不是鮮有的案例。作為家長,為人父母前,先要學習起碼的安全常識,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識。孩子,尤其是很小的嬰兒,即使是大人不經意的翻身,也有可能導致意外的發生。拿孩子拋著玩,相信這樣的例子不多見,孩子大腦四肢骨骼結構都在發育中,經受如此「折磨」,即使不被摔在地上,也是危險重重。嚴格意義上講,這應該屬於虐童罪的范疇。
另外,發生較少的還有撞車,狗咬,被遺棄等等的意外傷害。在此不一一贅述。
Ⅸ 小學生在學校打鬧受傷該報保險么
小學生在學校打鬧受傷可以報保險!
小學生在校追逐打鬧受傷 責任如何劃分
徐某、張某、金某、顧某是某小學六年級學生,某日考試休息期間,徐某與顧某在教室走廊上嬉鬧。顧某從身後抱住徐某,被跑進門口的金某和張某撞倒,致使徐某面部著地,兩顆門牙斷裂。後因各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遂引起訴訟。另查明,學校制訂的《學生校園行為守則》中有課間文明休息,不準嬉戲、追逐、打鬧的規定,且學校還制定了其他安全規章制度。
[析案]本案的審理難點為:在考試休息期間,因相互追逐打鬧致使學生受傷,學校是否應承擔責任?責任應當如何劃分?一種觀點認為,事故系學生在休息期間互相追逐打鬧所致,學校對在校安全多次進行教育,亦規定了一套合理明確的安全規章制度,盡到了管理和監督職責,故學校對該事故的發生並無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應由打鬧的當事人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該事故發生於校園內,學校依法負有教育、管理義務,在考試休息期間,學校未能及時發現學生的追逐打鬧行為並制止,存在管理上的過失,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事故當事人在事發時追逐打鬧,對徐某受傷均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本案中學校雖然規定了學生日常行為規則及學生校園安全制度,並由老師作了要求,但教師應進一步予以管理和監督。學校雖然禁止學生課間嬉戲、追逐、打鬧,但未能及時發現並制止,存在一定管理上的過失,因此對徐某的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徐某的課間嬉戲行為對此次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其作為一名十三歲小學生,應意識到嬉戲行為潛在的危險性,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金某和張某追逐打鬧跑進門口而撞倒原告和顧某,故對徐某跌傷存在一定過錯。顧某在和徐某嬉鬧時從背後抱住徐某,增加了跌倒的風險,亦存在一定的過錯。綜上分析,法院綜合各方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酌定徐某、張某、金某、顧某和學校按3∶2∶2∶1∶2的比例承擔責任。
Ⅹ 你好請問下小學生在學校裡面受傷老師應該怎麼處理的呀
如果老師打學生,導致學生受傷,追究老師責任,按照刑法處理,老師承擔學生醫葯費;如果是回學生之答間打架,追究學生和家長責任,家長賠上學生醫療費;如果學生其它原因受傷,如踢足球、打籃球等,給學生批評教育,保險公司承擔醫葯費;
學校每個班級有40多名學生,老師也不可能從早晨到晚上跟著學生屁股,如果班會上老師沒有教育學生注意安全事項,追家老師責任,否則根據學校規定,教育法處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