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小學生校車跟中學生校車有區別嗎
中學生的校車相對來說大一些
類似於大巴車
小學生的校車更規范一些
可以上網搜索圖片參考一下
㈡ 勵志學校小學部有校車嗎
校車可分為幼兒園校車、小學生校車、中小學生校車。並且國家規定:幼兒園校車最大的不能超過45座,小學生校車最大的不能超過56座。一三七七四一零六八一八
一般的幼兒園校車長度在5-7米,寬度一般在1.76-2.36米,比如一汽解放最小的18座幼兒園校車長是5.2米,寬是1.76米,高2.55米,最大的42座幼兒園校車長是7.48米,寬2.36米,高3.02米。
而一般的小學生校車長度在5-9米,最小的是一汽解放15座小學生校車與18座幼兒園校車一樣的車型。而最大小學生校車有51座的長是9.3米,寬2.4米,高3米。
買校車主要是根據自己的情況而定,如果說你們那生源還可以,路也比較寬可以買大一點的校車,如果是路比較窄的可以買小一點的校車。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准,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符合上述條件並准備齊全證明材料,向當地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即可。
㈢ 幼兒園專業校車跟小學生專業校車有區別嗎
肯定有區別啊,公告、座間距都不同。宇通校車不錯,中央台公益廣告指定的產品呢
㈣ 請問小學生是家長接送好還是坐校車好
這個得看具體情況來分析了。
首先是看家和學校距離遠不遠,路段的交通情況是否良好專,
以及屬學校的校車的配置情況,家裡人有沒有時間和精力接送,等。
如果距離比較近,又能安排時間去接送,交通路況良好,校車配置比較老舊等,這樣的情況下可以考慮自己接送。
如果距離比較遠,又不能安排固定時間固定人員接送,有專用校而,校車比較新,安全有保障的情況下,坐校車也是不錯的選擇。
自己綜合考慮吧!
㈤ 小學生也必須用專業校車接送嗎
小學生也必須用專業校車接送。
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校回車,是指依照本答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准設計和製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5)小學生校車擴展閱讀:
校車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於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㈥ 什麼是校車
我來回答吧,校車是指運送學生的車輛,要求安全,上下車便捷。校車在發達國家比較多見,在我國還不是很常見。2011年3月28日上午,順德樂從鎮開通52輛TC公交,其中有6輛「長鼻子」的美式校車,完全按照美式校車標准來製造。據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該校車就可正式運行了。
國家標准委員會日前發布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該標准旨在提高小學生上下學的安全性。 在此之前,中國並沒有小學生校車安全標准,通常由適用於成人的客車直接接送小學生或者簡單改造後成為「校車」。 專用小學生校車是設計和製造上專門運送不少於10人的小學生校車,且應有統一標牌。 為確保小學生的安全,專用校車標准要求每個小學生座位必須安裝安全帶,如果車上裝有能開啟每個座位安全帶的集中控制裝置,其操縱件應在駕駛員可操控范圍內,並且該裝置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影響每個安全帶的正常操作功能。 標准還要求每輛校車上至少應安裝一個照管人員座位,當座位數超過40個時,應至少安裝兩個照管人員座位。 專用小學生校車還必須安裝汽車行駛記錄儀,該裝置俗稱「汽車黑匣子」,可對車輛行駛速度、時間、里程以及有關車輛行駛的其他狀態信息進行記錄、存儲,並可以通過介面實現數據輸出。 此外,標准還對校車座椅、出口等給出具體要求,該標准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車頭更長車頭向前凸出了1.5米左右,這增加車前部碰撞時的緩沖區和變形吸能區。發動機設置在車前方,萬一發動機著火也不會傷及車身。 ●底盤更高底盤超過1米,在與普通小車碰撞時基本不會直接傷害乘客。一般轎車前端及輕型客貨車底盤大梁離地高度都小於1米,這樣在側面沖突情況下,主受力點在地板下方,能最大程度保障學生安全。 ●信號更清晰採用醒目的黃漆和反光板,配備停車信號臂,孩子上下車時像交通信號燈一樣閃爍,裝有下車護欄。 ●逃生更易除前後車門外,車廂頂部還設有兩個逃生出口。車窗上部的玻璃也可以推拉,用隨車配置的小鐵錘可以將其敲碎逃生。前後車門在發生事故的情況下可以用緊急按鈕打開。 ●設計更精車內護欄全部軟化設計,傳統座椅後面的小拉手全都取消,車前面的護欄也抬高。配置專用學童座椅,每個座位上均裝有安全帶。座位及扶手的尺寸均按照孩子的高度和尺寸來設計。裝有全景倒車鏡,所有死角均可照到,因為學童個子較小,一旦開車或轉向時沒有看到很危險。
術語和定義 GB/T 4780、GB/T 12428、GB 13094-2007、GB 18986-2003、QC/T 633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 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校車 School bus 用於運送不少於5名幼兒園、小學、中學等教育機構的學生及其照管人員上下學的客車和乘用車。按乘坐對象分為幼兒校車、小學生校車和其他校車,按車輛屬性分為專用校車和非專用校車。 [GB 7258第2號修改單,定義3.2.10] 3.2 小學生校車 School bus for schoolchildren 運送小學生上下學的校車。 [GB 7258第2號修改單,定義3.2.10.2] 3.3 專用校車 Special school bus 設計和製造上專門用於運送學生的校車。 [GB 7258第2號修改單,定義3.2.10.3] 3.4 專用小學生校車 Special school bus for schoolchildren 設計和製造上專門運送不少於10人的小學生校車。 3.5 護板 Fender 具有防護、裝飾作用的板件。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防火措施 4.1.1.1 發動機艙、燃油箱、燃油供給系統、電氣設備與導線、蓄電池、滅火器應分別符合GB 13094-2007中4.4.1~4.4.6的要求。在排氣系統或其它明顯的熱源周圍100mm 內不允許有可燃材料,除非將其有效屏蔽。 4.1.1.2 內飾材料的燃燒性能應滿足: 4.1.1.2.1 按GB 8410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時,材料的最大水平燃燒速度≤70mm/min。 4.1.1.2.2 內飾材料的氧指數OI≥22%: a) 針對紡織品及塑料、橡膠類塗附織物,試樣應從距離布邊1/10幅寬的部位剪取,每個試樣的尺寸為150mm×58mm。對因尺寸太小無法按照規定尺寸制樣的產品不做此條要求。試驗方法按GB/T 5454的規定執行。 b) 其它塑料材料,試樣應按照表1規定取樣。對因尺寸太小無法按照規定尺寸制樣的產品不做此條要求。試驗方法按GB/T 2406的規定執行。 4.1.2 安全帶 4.1.2.1 每個小學生座位應安裝安全帶。安全帶應符合GB 14166的規定,安全帶固定點的強度應滿足GB 14167中M2類車輛的要求。 4.1.2.2 如裝有能開啟每個座位上安全帶的集中控制裝置,其操縱件應設置在駕駛員可操作范圍內,並且該裝置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影響每個安全帶的正常操作功能。 4.1.3 照管人員座位 專用小學生校車(以下簡稱為「校車」)應至少安裝一個照管人員座位,當座位數超過40個時應至少安裝兩個照管人員座位,照管人員座位的布置應靠近通道,分別位於車輛前部、中部或者後部。照管人員座位應有永久性標識。 4.1.4 行駛記錄儀 自撐材料 非自撐材料 4.1.1.2.3 塑料類內飾材料煙密度等級(SDR)≤75,試驗方法按GB/T 8627-2007的規定執行。 校車應裝有行駛記錄儀並滿足GB/T 19056的要求。 4.1.5 車窗 校車車窗的固定形式應為下半部分固定,也可為全封閉車窗。 4.1.6 裝載質量 小學生的裝載質量按48kg(含隨身行李)計算,車組人員的裝載質量按75kg計算。 4.1.7 其它 車長小於6m的專用校車的車身應為兩廂式車身,且一半以上的發動機長度應位於車輛前風窗玻璃最前點以前。雙層客車、鉸接客車不應作為校車。 4.2 上部結構強度 上部結構強度應符合GB/T 17578的要求。 4.3 座椅 4.3.1 長條座椅(指座墊、靠背均為條形的供兩人或多人乘坐的座椅)作為小學生座位使用時,每人座墊寬應不小於350mm;單人座椅座墊寬應不小於400mm。 4.3.2 座椅深應不小於350mm,座墊高應為280mm~380mm(輪罩處的座椅可例外),靠背高度應不小於710mm。 4.3.3 小學生座椅及其車輛固定件應滿足GB XXXXX的要求。 4.3.4 小學生座椅應縱向布置(與車輛前進的方向相同)。座椅墊面不應前傾,靠近通道的座椅還應在通道一側設置平行於椅墊面的座椅扶手,扶手距離座墊為160mm~180mm。 4.3.5 駕駛員座椅和照管人員座椅應分別符合GB 15083和GB 13057 的要求。小學生座椅不應是易折疊的單人座椅。 4.3.6 如果校車上設有協助行動不便和/或使用輪椅的學生的裝置,則應符合GB 13094-2007中附錄A的要求。 4.4 護板 4.4.1 在座椅R點前方,沿縱向水平方向610mm的范圍內沒有另一座椅的後表面時,應在該座椅位置前安裝護板。護板上緣距地板高度應不小於其後座椅高度,下緣距離地板高度應不大於200mm,寬度應能包括前排此類座椅椅背對應的寬度。 4.4.2 按GB XXXXX規定的座椅前傾試驗方法進行試驗後,護板應滿足: a) 護板的變形不應妨礙車門正常開關。 b) 護板的任何安裝固定點不應脫開。 c) 護板的任何部件不應分離。 4.5 出口 4.5.1 出口的最少數量 為滿足緊急情況下的乘員撤離和車外救助,校車出口的最少數量均應符合表2的規定。 4.5.2 乘客門數量 至少應有兩個車門,其中至少一個為乘客門。乘客門的最少數量見表3。 4.5.3 撤離艙口數量 4.5.3.1 乘員數小於33人的校車前圍和後圍應至少有一個出口,否則應設置一個撤離艙口。 4.5.3.2 乘員數不小於33人(含33人)的校車應設撤離艙口。撤離艙口的最少數量見表4。 4.5.4 出口的位置 4.5.4.2 車輛的左側、右側至少各有一個出口。 4.5.4.3 乘客區的前半部和後半部應至少各設一個出口。 4.5.4.5 若車頂或地板上設有一個撤離艙口,應位於車輛中部范圍內(該范圍的長度等於車長的1/2);若設有兩個撤離艙口,二者相鄰兩邊之間距離(平行於車輛縱軸線測量)至少2m。 4.5.5 出口的最小尺寸 各種出口的最小尺寸應符合表5的規定。 4.5.4.1 乘客門應設置在車輛右側或後圍。 4.5.4.4 雙引道門應計為兩個車門,每個雙窗或多窗應計為兩個應急窗。 4.5.6 技術要求 4.5.6.1 乘客門技術要求 乘客門應符合GB 18986-2003中4.4.4~4.4.5的要求。 4.5.6.2 應急出口技術要求 a) 應急門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5.6的要求; b) 乘員數小於33人的校車,應急窗應符合GB 18986-2003中4.4.7的要求;乘員數不小於33人(含33人)的校車,應急窗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5.7的要求; c) 撤離艙口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5.8的要求。 4.5.7 應急出口的開啟 應急出口的鎖止裝置應能從車內和車外手動解鎖開啟,解鎖力和開啟力應不超過178N。 4.5.8 應急出口標識 4.5.8.1 每個應急出口處應在車內標示「應急出口」或國際通用符號。 4.5.8.2 乘客門和所有應急出口的應急控制器應在車內用符號或清晰字樣標示。 4.5.8.3 在出口的每個應急控制器處或附近,應有關於操作方法的清晰說明。 4.6 車內布置 4.6.1 乘客門引道 4.6.1.1 從乘客門向車內的延伸空間應允許垂直平板1或鉛垂平板2自由通過。鉛垂平板正面的移動方向與乘客出入方向一致。 4.6.1.2 當垂直平板1(或2)的中心線從起始位置移過300mm,將平板底部接觸踏步表面並保持在此位置。 4.6.1.3 用來檢查通道空間的圓柱體從通道開始沿乘員離開車輛的運動方向移動,直到其中心線達到最上一級踏步外邊緣所在的垂直平面或上圓柱接觸垂直平板1(或2)(以先出現為准),並保持在此位置。 4.6.1.4 在上述位置的圓柱體同4.6.1.2所述位置的垂直平板1(或2)之間應允許垂直平板3自由通過。垂直平板3的形狀和尺寸與4.6.5所述的圓柱體的中心截面相同,其厚度不大於20mm。垂直平板3從與圓柱體相切的位置移動到其外側板面與垂直平板1接觸,其底部觸及由踏步外邊緣形成的平面,移動方向與乘員出入乘客門的方向一致。 4.6.1.5 上述測量裝置自由通過的凈空間,不應包括前向或後向座椅未壓縮座墊前300mm、或安裝在輪罩上的座椅前225mm范圍內,高度從地板至座墊最高點的空間。 4.6.1.6 折疊座椅應在座椅打開位置時測量。 4.6.1.7 對照管人員專用的折疊座椅,若符合下列要求,則允許在其折疊位置測量: a) 在車上清楚地標示,此座椅僅供照管人員使用; b) 座椅不使用時應能自動折疊,以便滿足4.6.1.1~4.6.1.5 的要求; c) 無論該座椅處於使用位置或折疊狀態,其任何部位均不應位於駕駛員座椅(處於最後位置時)座墊上表面中心與車外右後視鏡中心連線所在的垂直平面的前方。 4.6.1.8 對於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t和乘客座位數不大於18座的校車,如果每個座椅均有可抵達至少2個車門的無阻礙通路,則不必滿足4.6.1.1~4.6.1.4、4.6.2.1、4.6.3.1、4.6.7.2的要求。 4.6.1.9 4.6.1.8中的無障礙通路應滿足GB 18986-2003中4.5.1.7的要求。 4.6.2 應急門引道 4.6.2.1 應急門引道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6.2的要求。 4.6.2.2 對4.6.1.8規定的校車,至應急門的通路應符合GB 18986-2003中4.5.1.6的要求。 4.6.3 應急窗的通過性 4.6.3.1 每個應急窗應能滿足相應的測試量具從通道經應急窗移到車外。 4.6.3.2 測試量具的運動方向應與乘客從車輛撤出的方向一致,其正面(最大端面)應與運動方向保持垂直。 4.6.3.3 乘員數小於33人的校車,測量器具為一個長軸500mm、短軸(旋轉軸)330mm的橢圓體;乘員數不小於33人(含33人)的校車,測試量具應為尺寸為600mm×400mm、圓角半徑200mm的薄板,但若應急窗在車輛後圍,其尺寸可改為1 400mm×350mm、圓角半徑175mm。 4.6.4 撤離艙口的通過性 4.6.4.1 車頂出口 至少一個車頂出口應滿足如下可接近性:用側面與垂面成20°角、高1 600mm(邊長不限定)的正四稜台測量:保持稜台軸線垂直,當其上底面位於車頂出口的開口區域內、並且不低於車頂外表面高度處時,其下底面應能接觸到座椅或相應的支撐件上。支撐件可以折疊或移動,但應能鎖止在其所需使用的位置。 4.6.4.2 地板出口 4.6.4.2.1 地板出口上方應有相當於通道高度(見圖4)的凈空間,並應滿足測試量具(600 mm×400mm、圓角半徑200mm的薄板)從地板上方1m的高度處暢通無阻地直接到達地面,通過時板面保持水平。 4.6.4.2.2 任何熱源或運動部件距地板出口應不小於500mm。 4.6.5 通道 4.6.5.1 通道應允許測量裝置自由通過。通過時若同其它柔性物(如座椅安全帶)接觸,可將其移開。 4.6.5.2 如果座椅前面沒有出口,此處的通道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6.5.2的要求。 4.6.5.3 通道內允許有台階,台階頂部的寬度應不小於通道寬度,通道和引道表面應防滑。 4.6.5.4 對於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t和座位數不大於18座的校車,如果每個座椅均有可抵達至少2個車門的無阻礙通路,並滿足GB 18986-2003中4.5.1.7的要求,則不需要通道。 4.6.6 踏步 在校車空載狀態下,第一級踏步離地高應不大於350mm,允許使用伸縮踏步達到要求。其他各級踏步的高度應不大於250mm、有效深度(從該台階前緣到下一個台階前緣的水平距離)應不小於200mm。 校車的台階踏板(包括伸縮踏板)應有防滑功能,台階踏板前緣應清晰可辨。 4.6.7 小學生座位的乘坐空間 4.6.7.1 座間距 4.6.7.1.1 小學生座位的座間距H:小學生座椅靠背的前面與前排座椅靠背後面之間的距離(在座墊上表面最高點所處平面與地板上方620mm高度范圍內水平測量,見圖4),應不小於550mm。 4.6.7.1.2 所有數據均在通過座位中心線的垂直平面內測量,且座墊和靠背都未被壓陷。 4.6.7.2 座位上方的自由空間 4.6.7.2.1 每個座位均應有一垂直凈空間,它是從未壓陷座墊的最高點所處平面向上不小於900mm,以及從就座乘客擱腳的地板處向上不小於1 350mm(見圖5),對於輪罩處和適用於4.6.1.8的校車,可減為1 200mm。 4.6.7.2.2 這個凈空間應包括下述的全部水平區域: a)橫向區域:對單人座椅,座位中心垂直平面兩側各200mm處的縱向垂直平面之間;對長條座椅,在每個座位中心垂直平面兩側各175mm處的縱向垂直平面之間。 b)縱向區域:通過座椅靠背上部最後點的橫向垂直平面和通過未壓縮座墊前端向前200mm的橫向垂直平面之間。測量在座位中心垂直平面進行。 4.6.7.2.3 該凈空間可以不包括下列區域: a) 外側座椅上方鄰靠側圍的橫截面為150mm高、100mm寬的矩形區域。 b) 外側座椅上方鄰靠側圍的橫截面為一個倒置直角三角形的區域,三角形頂點位於地板上方650mm,底邊寬100mm。 c) 外側座椅的椅腳靠近側圍處,橫截面積不超過2×104mm2(低地板客車3×104mm2)、最大寬度不超過100mm(低地板客車150mm)的區域。 4.6.7.2.4 該凈空間應允許另一座椅靠背及其支撐件和附屬裝置(例如折疊桌)的侵入。 4.7 車內照明 車內照明符合GB 13094-2007中4.7的要求。 4.8 扶手 4.8.1 扶手和把手應有足夠的強度。 4.8.2 扶手和把手不應有傷害乘客的危險。 4.8.3 扶手和把手的截面應使乘客易於抓緊,每個扶手的表面應防滑。 4.9 活動蓋板 活動蓋板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13的要求。 4.10 視覺娛樂裝置 乘客視覺娛樂裝置應放在駕駛員正常駕駛位置時的視野以外。 4.11 車廂內通風 如果車廂內不能進行自然通風,應裝設強制通風裝置。 4.12 駕駛員視野 4.12.1 駕駛員視野應滿足附錄A的要求。 4.12.2 應保證駕駛員能看清後風窗玻璃後下方地面上長3.6m、寬2.5m 范圍內的情況。 4.12.3 駕駛員在正常駕駛狀態下應能觀察到車內乘員的活動。 4.12.4 檢驗駕駛員視野的眼點位置的確定應符合GB 15084的規定。 (規范性附錄) 駕駛員視野的試驗方法 A.1 試驗條件 A.1.1 校車應保證駕駛員能看清圖A.1所示圓柱體的整個頂面。 A.1.2 圓柱體A~O的高度和直徑均為0.3m;圓柱體P的直徑為0.3m,高度為0.91m。 A.1.3 圓柱體的顏色應與車輛所停靠路面形成強烈的對比。 A.2 試驗步驟 將圓柱體放置在A.2.1~A.2.7規定的位置上,如圖A.1所示。圖A.1中所示距離為一個圓柱體到另一個圓柱體的俯視圖的中心距離。 A.2.1 放置圓柱體G、H和I,使它們與一個橫向垂直平面相切,該橫向垂直平面是與車輛前保險杠最前方表面相切的平面。放置圓柱體D、E和F,使它們的中心位於一個橫向垂直平面內,該橫向垂直平面在穿過圓柱體G、H和I中心的橫向垂直平面前方1.8m處。放置圓柱體A、B和C,使它們的中心位於一個橫向垂直平面內,該橫向垂直平面在穿過圓柱體G,H和I中心的橫向垂直平面前方3.6m處。 A.2.2 放置圓柱體B、E和H,使它們的中心位於一個縱向垂直平面上,該縱向垂直平面穿過車輛縱向中心線。 A.2.3 放置圓柱體A、D和G,使它們的中心位於一個縱向垂直平面上,該縱向垂直平面與汽車前保險杠左側最外側邊緣相切。 A.2.4 放置圓柱體C、F和I,使它們的中心位於一個縱向垂直平面上,該縱向垂直平面與汽車前保險杠右側最外側邊緣相切。 A.2.5 放置圓柱體J,使它的中心在一個縱向垂直平面上,該縱向垂直平面在穿過圓柱體A、D和G的縱垂直平面的左方0.3m處,且J的中心在穿過車輛前輪軸中心線的橫向垂直平面上。 A.2.6 放置圓柱體K,使它的中心在一個縱向垂直平面上,該平面穿過圓柱體C、F和I的縱向垂直平面的右方0.3m處,且K的中心在穿過車輛前輪軸中心線的橫向垂直平面上。 A.2.7 放置圓柱體L、M、N、O和P,使它們的中心位於通過車輛後軸中心線的橫向垂直平面上。放置圓柱體L,使它的中心在距離相切於車輛左邊最外側表面(包括後視鏡系統)的縱向垂直平面1.8m的縱向垂直平面上。放置圓柱體M,使它的中心在距離相切於車輛左邊最外側表面的縱向垂直平面0.3m的縱向垂直平面上。放置圓柱體N,使它的中心在距離相切於車輛右邊最外側表面的縱向垂直平面0.3m的縱向垂直平面上。放置圓柱體O,使它的中心在距離相切於車輛右邊最外側表面的縱向垂直平面1.8m的縱向垂直平面上。放置圓柱體P,使它的中心在距離相切於車輛右邊最外側表面的縱向垂直平面3.6m的縱向垂直平面上。
㈦ 小學生的校車要收費嗎
不收費的就不是學校了
㈧ 法律、法規、條例上有明確規定小學生校車不能拉初中生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車幼兒、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獲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幼兒園、小學、中學等從事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的幼兒或者學生(以下統稱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居住的學生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縮短上學距離,減少交通風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學生居住分散,難以保障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的農村地區,國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教育行政、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學生,明確范圍、突出重點,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制定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校車服務總體規劃和分階段實施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校車服務總體規劃和分階段實施方案,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校車服務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公安以及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和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建立校車管理台賬,組織開展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完善校園周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辦理校車注冊、變更登記,核發校車標牌,審查校車駕駛人資格,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開展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標准體系。校車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准。 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及時制定和修訂完善校車安全標准。 校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標准;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八條 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並公布監督舉報電話,方便群眾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 第十條 學校可以配備校車,或者由下列單位(以下稱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校車服務: (一)依法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許可或者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的企業; (二)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 第十一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範和急救知識。 第十二條 由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單位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營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制定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守則,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學校應當對學生、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並定期組織演練。 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 第三章 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 國家對校車使用實行許可制度。符合下列條件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可以申請作為校車使用: (一)屬於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所有; (二)符合機動車
㈨ 一般小學生校車最多准載多少人
現在我們湖北大力校車廠家,有19座的,35座的,60多座的,只要按座位數坐人,就沒事,那的校車款多,價格也好,就是在湖北大力校車廠家,好像是在隨州的
㈩ 小學生校車和小學生專用校車的區別在哪裡
根據廣東省校車安全管理廳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發布的:粵校車聯辦函【2012】2號文件
第(201--239批次)生產的校車為:小學生校車。239批次後的生產的車為:小學生專用校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