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第一次給小學生上課設置什麼樣的獎懲制度
這么小的孩子不建議懲罰,可以先友善引導,准備一些小獎品,踴躍回答問題的小朋友可以得到獎勵,大家的從眾心理很強的,
② 小學班級獎懲制度
首先強調,制度不再多,而在落實,獎懲要嚴格,必須及時兌現,才會有效果。
一個班級,紀律好,則學生的學習成績自然而然地上去,相反,缺乏良好的學習氛圍,在不良風氣的逐日影響下,則精神萎靡不振,成績每況愈下。由此可見,如何規范班級紀律,對一個班主任來說是多麼重要的。下面,我就班級管理上談兩點心得:
一、讓學生逐步養成良好的習慣
有一句話「習慣是養成的」,也就是說,習慣不是一朝一夕形成,尤其是好的習慣。那麼,怎樣培養學生好的習慣呢?我是這樣看的:
1.從「小處」抓起。著重規范學生穿拖鞋,留長頭發或染發,對這些「小」細節,絕不姑息遷就。遇有穿拖鞋進教室的,立刻沒收並銷毀;遇有長發或染發的學生,規定一個期限,否則由老師來為他理發。其它如隨地亂丟東西,吃零食等方面也在「打擊」范圍,決不輕視「小處」。
2.從「三個課前」抓起。早自修前二十分鍾,午自修及晚自修前三十分鍾,要求學生提前到校,到校則應進教室,不準亂跑;在教室則桌上必有書,不準吵鬧、喧嘩、走動。如有違者,當眾受罰。這樣就能基本杜絕了遲到現象,並使其它違紀現象明顯減少。
3.做通學生思想工作。作為老師,一個很關鍵的問題是,不是不能處罰學生,但罰了以後,應該疏通學生的思想,讓他能正確認識自己的錯誤,並讓他逐漸有這么一個認識,即做錯了事,你就該負責。
二、建立嚴明的獎懲制度
嚴格的紀律才能訓練出戰無不勝的軍隊。同樣,嚴明的獎懲制度也能培養出一個紀律良好的班級。要讓學生明白,做好了能得到獎賞,做不好就會受罰。
三、了解班級動態,防患於未然
這個就需要班主任有一雙善於觀察的眼睛,一對懂得傾聽的耳朵,一個善於分析問題的頭腦,明察秋毫,於細微處洞察班級的變化,在問題未出現前,注意預防。如前所述,抓課前,除了是讓學生養成良好的習慣外,還可以減少了學生之間的摩擦,最大限度地防止打架事件的發生。
③ 適合二年級學生的獎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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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家長嗎?這是你需要的。
④ 家長如何做好對孩子的獎懲 詳細
良好的家庭教育需要有一些完善的機制。家長平時在家中要培養孩子定時作息的習慣,還要建立常規和良好習慣。可以建立獎勵機制,獎勵孩子的良好行為,當孩子表現良好時,就要立即給予物質或社會性獎勵。
一、 口頭強化適宜的行為。
針對孩子的弱點,有意識地為他創造改進的機會。如孩子特別好動,但是他也喜歡畫畫,這樣當他安靜且專注地完成一幅畫時,父母應立即對他誇獎:「真棒!你畫得太棒了,我也想要一幅你畫的畫。」當孩子受到鼓勵時,他會努力去做。
二、 給孩子訂立簡明的規定
可以給孩子定立一些簡明的規定,規定上要註明孩子的良好行為會得到什麼樣的獎勵。如按時起床加1分,幫助整理家務加1分,飯後收碗筷加1分。當孩子在一個星期內完成10分時就可以去公園或買喜歡的書。採取這種方法,一要避免把獎勵機制用在寫作業學習上,這樣會使他產生學習是有代價的觀念。二要公開計算次數的方式,並做到公正。
三、 計點制度
給孩子在牆上建立一個表揚區,對他進行精神鼓勵。這種方法與訂立規定同樣有效,家長可以在表格上記一些點數,或給小紅花獎勵。孩子累積一些點數或紅花時,可以從父母這里得到小玩具、額外的特權,或出外遊玩等獎賞。
這些簡單明確的獎勵制度會幫助孩子建立自信心,促進他養成更好的生活習慣,養成做事情有目標的習慣,學會克制自己的慾望,家長在教養孩子時還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制定好了計劃,必須嚴格的執行。家長必須要樹立榜樣的作用。
⑤ 孩子的發型需要家長管嗎
一, 各校的發禁規定,有「法律保留」(法律授權)嗎?
沒有。當前所謂的發禁規范,訂立在各個學校的「學生獎懲辦法」里,所謂的各校「學生獎懲辦法」,則是由「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授權制定,但在法律層次上,並無授權於學校訂立發禁獎懲之權源。依據法治國原則的法律保留精神,各種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事項,須有「法律」明訂或授權,才可為之。發禁作為規定成員之發式標准,對違反標准者將予以懲戒,甚至有退學處分的可能,明顯限制其相對人學生之權利,應該要有法律保留之適用,否則將缺乏合法性基礎。
二,各校的發禁規定將限制學生的基本權利,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就「目的性」而言,發禁之規范,其和教育之本質目的,恐無相關。蓋即使將發禁理解為生活教育、行為教育的一環,倘若我們認為所謂的生活教育、行為教育,應該是以尊重學生、適性養成、非強迫性等為教育原則,發禁之強迫和懲戒性格,亦不合之;然而,假使我們擴大教育范圍,暫時接受發禁具有的規范、強制力量為形塑學習行為紀律、生活常規的一種方式,可達到目的性,其在比例原則的第二項檢視「必要性原則」,亦無法通過;所謂的必要性原則,系判段此項管制是否為侵害最小之手段,然為了要促成學生學習行為紀律、生活常規,是否可不以懲罰性的發禁,而以教育性的勸導、對話為之?如果發禁所欲達成的目的是全體學生劃一之發型,恐怕是侵害最小之手段,然而,讓全體學生有劃一之發型難以解釋教育目的,故在以促成學生學習行為紀律、生活常規為目的上,發禁難稱為最必要之手段,故違反比例原則,應不予適用。
三,各校的發禁規定之訂立是否有經過「正當程序」?
教育部訓委會近來行文各級學校,要求各校訂立學生發禁規定時,應綜合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家長、學生代表等之意見,且特別強調各校應讓學生有表達意見之機會。然而,一來是多數學校並沒有重新訂立發禁、服裝儀容標准,二來是這樣「聽取意見」的方式其程序也未必及符合「正當程序」。校內之校務運作,以校務會議為最高權力機構,然而其中多半無學生代表之席次,而部分學校會將發禁服儀規定之修改,成立特別委員會,如「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或在一般的「學生事務會議」,但其中多半缺乏學生參與的可能,使得此項聽取意見之程序成為真空的保障;特別對於新進學生,入學時更是只能單方面地接受校規內容。
四,各校實際執行、檢查發式規定時,是否有違法、不當或有其他侵犯學生權利之事?
如前段現象部分之說明,許多國中仍存有著頭發檢查不過,在校內即被強迫剪發之事情,且許多由生輔組長對其動刀。依據刑法,此項行為可能有觸犯傷害罪、妨礙自由之可能。許多學校也會對未通過檢查之學生,予以公開辱罵、罰站…等處罰,往往損及學生之基本權利。且學校檢查活動之發動,往往限制學生之行動,也無合法性的授權,學生卻只能接受檢查。
五,學生對學校發禁之規定如有質疑,能否申訴或提請行政救濟要求改變?
依據目前之規定,實際上學生尚無正式的管道,能對發禁問題提出質疑。校內的學生申訴委員會,系受處學生權益受損,受違法或不當之行為侵犯,而多半在實務上僅被解釋為受理被記過者的上訴救濟,對校內不合理之規定未必接受申訴。至於行政爭訟手段,依大法官三八二號解釋,尚不接受未損及學生就學權益之校內懲戒的行政救濟可能,故實際上學生對於校內發禁規定存認為損及其權益一事,並沒有適當之管道尋求救濟或改變。
根據「中學生學生權利促進會」成員林柏儀的了解,目前除少數學校之外犯了「人權」或「基本權利」,這邊的「人權」(或基本人權)指的是「身體自主權」,和「受教權」(學習自由)。因為對頭發的規定在第一步就可能是侵犯人民基本權利的措施,所以他們主張:「依據法治國原則的法律保留精神,各種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事項,需有法律明訂或授權,才可為之」。根據這個認定,他們發現在現行的法規中,並沒有支持各校採行發禁的法源,也因為如此,教育部以行政命令授權各校規范學生之發式(台91訓字第91099340A號)也沒有合法性暨正當性。連帶的,各級學校當然也無權規定學生的發式,即使是透過所謂民主程序也不行,因為「發禁問題並非一民主程序問題而已」。
雖然「中學生學生權利促進會」認為學生發式的規定在一開始就沒有合法性及正當性,但這一點終究還有爭論的空間。在實質的執行面上,他們抱怨教育工作者沒有滿意的回應「為什麼要有發禁?」的質疑和挑戰!他們認為教育工作者給的理由和論述,模糊而且似是而非,不足以服人。他們也指出,發式的規定及對於不合發式規定的學生進行懲處,根本就和教育的基本原則不合(他們認為教育的基本原則是尊重學生、適性養成及非強迫性)。再者,他們抱怨各校訂立學生發式標准時,並沒有周全的顧及程序正義及聽取學生意見,新進學生更只有聽命行事的份!最後,若有學生覺得發式的規定損及他們的權益,或不滿學校對不合發式規定學生的懲處,現行的救濟管道的功能不彰。
非常具體的,他們提出幾點。第一,教育部授權各校制訂發式標准並不恰當,這種授權不合法治,也不尊重人權,應推定為無效。第二,教育部宜深究學校是否有權規定學生之發式。第三,即使不論前述兩點,教育部對各校之建議「學生之…發式…宜以整潔、樸素、大方並適合學生身份為原則」並不明確,違反授權明確之原則。
II
以上「中學生學生權利促進會」對發式規定的質疑,雖然代表少數學生之意見,但透過媒體,卻可以獲得社會大眾的關注及同儕的正面回應。教育部宜審慎回應。本小組建議之事項如下。
一、 先檢討教育部是否有權授權各級學校訂定學生發式。此一問題牽涉到發式的規定是否侵犯到學生的基本人權。從許多國家(如加拿大、日本)仍有規定學生發式之事實來看,宣稱發式的規定侵犯學生基本人權很難成立;再從許多職場規定員工之發式(如警察、軍人、保全員或私人公司之員工)來看,學校基於其教育或教學目的來規定學生之發式,也並不逾越常情常理。縱然學校有權規范學生之服裝儀容,但在學生挑戰下,教育部予以重新確認,亦屬應該!
二、 學校教育工作者在宣稱學校有權規定學生之發式時,需提出強而有力的論證。學生團體所抱怨的,即是教育工作者為發禁所提出的理由不夠具體(如「這是學校的傳統」、「學生要有學生的樣子」)。在這一點上,法律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宜合作提出能說服學生的論證(如衛生清潔),假如無法提出合理的論證,就不宜在此一事項上限制學生的自由。畢竟,有些學生對於發式的受限有相當強的情緒反應,不採取積極疏導的手段,這個議題仍然不會消失。
三、 學校當局在規定學生發式時,宜有更周詳嚴謹的措施。學生團體抱怨的是參與不足與不受重視。能否在服裝儀容及發式規定上,組成工作小組,由學生代表一人,校長、家長代表一人、老師代表一人及社區人士代表一人組成。在學校校務會議上決定這些標准,由於學生人數代表之比率相對為少數,以致學生之意見容易受到忽視。
四、 在救濟制度上,雖然學校有申訴制度,但在學生經驗不足的情況下,申訴過程仍然會以學校行政人員為主導。轉圜之道為何?是否可在每一縣市設學生權益申訴委員會,由獨立人士主持。加強宣導也可行,但其功效往往不彰。
五、 可在學生入學須知上,明文規定學生之服裝儀容,並請監護人暨學生簽字同意。
六、 在執行發式規定時,宜采從寬原則並避免處分。可參考日本之「清潔、符合健康原則」,而非教育部所建議之「整齊、樸素、大方原則」。對持續性違反規定者,可引進系統外之人士,如諮商人員、醫護人員、公共衛生學者。最嚴重者可輔導轉學。
七、 嚴格禁止國中學務人員當場修剪不符規定之學生(據中學生學生權利促進會之街頭調查,有被當場修剪頭發經驗或擔心當場被修剪的人頗多)。
參考資料:http://cache..com/
⑥ 小學生家庭獎罰制度表
根據自己家的情況
根據孩子的平時表現
有目的的制定切合實際的獎懲制度
鼓勵孩子朝好的方向發展
改正不足的地方
⑦ 小學生獎勵和懲罰制度
加分制,表現好的加分 不好的第一次扣分,第二次談話,第三次請家長!一月一總結,分數最高者給予獎狀與獎品!
⑧ 一個團隊,如何才給做好績效管理
把團隊放在第一位,個人放在第二位,團隊才是最重要的。而且團隊之中每個人都團結,而且應該是互相包容對方的。每個人都應該努力讓自己的團隊越來越好要勇於奉獻。而且團隊之中應該公私分明不應該把個人情緒放在職場當中。
績效考核:該階段的主要任務是考察員工的績效結果。具體操作步驟包括:明確考核人員、擬定考核計劃、編制和修訂考核表、收集考核數據、考核員工績效、開展績效面談、受理績效申訴。在考核過程中,考核人員務必要做到客觀、公正、依據明確,確保考核結果准確、令人信服。
一個團隊要做好績效需要每個人的努力。所以一個人厲害沒有用,需要一個團隊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