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小學生排隊歌
1、路隊兒歌
出來排隊不整隊,三個對齊就出發,眼看前方不亂轉,
三個隨時對回整齊,不摸扶手答和牆壁,時時刻刻記心間,記心間。
2、放學路隊兒歌
領:離開教室時,我們要做到,
齊:快速安靜理書包,再把椅子輕輕放。快靜齊,排好隊,走路不聲又不響。排好隊伍站整齊,遵守規則別亂跑
(走廊排好隊)
領:放學時,要牢記,
齊:陌生人,不跟走,回家路上不逗留,一直走到家門口,回到家,有禮貌,見親人,要問好,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做個能乾的好孩子。
老師:同學們,回家要注意安全,同學們再見,
生:老師再見,同學們再見。(師生相互用手勢再見)
B. 快樂小學組織學生排隊步行去郊遊,步行速度是1米/秒,排頭的王老師以2.5米/秒的速度趕到隊尾,然後
王老師從排頭趕到排尾用了x分鍾,由題意
可得:
(1+2.5)×60x=(2.5-1)×60×(10-x)
解得:x=3
所以,隊伍的長度為:
(1+2.5)×60×3=630(米)
C. 一年級小學生排隊,可以用什麼方法讓隊伍排的快靜齊
1.「照相」法,即在教師給學生排好隊後,讓學生用自己的小手模仿照相機,把左右兩邊的同學「照」下來,讓學生在興趣中記住自己的位置,同時,也幫助左右兩邊的同學記住了位置。這種游戲的方法,不僅使學生產生濃厚的興趣,而且使同學之間增進了友誼,培養了學生互相關心、互相幫助的精神。
D. 小學生排隊問題如何解決
排隊問題在一年級上學期的單元知識似乎只佔據了一小部分,可是其中的概念其實包括了左右的方位,序數和基數的概念。
個人感覺這已經小學一年級現階段應用題類的最高程度的難題,而且這類的概念在之後高年級學習中還會持續出現。
數學課本里,難度從數數升級到方位的左右前後,從不同的位置關繫到正數倒數。而接下來馬上就是基數和序數第幾位的問題。
基數代表是數字的總數量,比如有10個東西,看到一個就數1,兩個數2。1.2.3.4....以此類推。
序數則表示物體出現的順序,第1個,第2個,第3個第4個.......這兩個概念用個小笑話來解釋就是:
有個餓著肚子的人進店點了5個包子。吃到第5個的時候飽了 ,不由的感慨:「早知道吃第5個包子就飽了,我干不先先吃這個包子呢?」
在這時候,數字5可以代表總量5個和第五這個順序。
數學課本中其實只是一個章節的學習,但是實際應用題里卻需要涉及到很多重的概念知識。
最初期會出現的是填空問題,判斷總數有多少,xx排第幾 找出第x個圈出來。要求是基礎的數數,分辨左右。
很容易發生的錯誤在沒弄懂第幾個和幾個的不同,審題不仔細看很容易忽略掉。
比如圖中第5小題,從右邊數第2隻動物離隊了,還有( )只動物?
是第二隻,很容易看成是有兩只離隊了,一字之差結果就大不一樣。
接下來題型會升級成:
沒有圖片的幫助數數,排位置順序的時候,需要孩子能自己列出圖示,完成解題。
考驗的是數清幾個和標注出第幾個兩個概念的互換。
如圖中題目,已知小兔子從前往後在第9位,從後往前在第3位,問全部的個數。
先畫出小兔子的位置▲,分出前後關系,再排列出剩下的個數。
畫圖就會發現,第9位往前數到第1位,和倒數第3位向後到最後一位,其實總數量是不變的。只要會數數,憑借圖片中的個數,就可以得出最後的總數量是11。
而想要能完全掌握這種解題要點,還會經歷多種不同的題型的考驗。
排序應用題難點匯總:
(今天總結出來的題型全部來自老師布置的作業和練習冊)
①排隊問題——
數出全部人數(求總數量)
數排在第幾個(求序數)
求之間有幾個。(求部分數量)
E. 小學生排隊分為那幾種
一般分為橫隊,縱隊,方隊三種。
F. 小學生管理排隊的感想100字
現在的小學生都很調皮,怎樣管理好小學生的紀律成為了老師們應該探討的話題。通過研究與探討,我得出以下一些體會:
學生沒有在聽的時候不要說話,等他們注意力集中了才說話。
跟學生確定一個讓所有人安靜下來的信號,比如以固定方式拍手,或發出固定的口令。
課堂活動中,學生離開了自己的位置,教師說「結冰!」,所有學生都必須停止說話且像雕塑一樣原地不動。等大家都停下來了,教師再說「融化!」,讓學生回到自己的位置。
讓學生知道在教室的各個園地的行為要求。如果問題比較多,可以暫時不讓他們進入某個園地。
在講台上放一隻透明的大玻璃瓶,如果有學生表現好,就將一顆小石子(可用其他物品代替)放入瓶中,並對該學生進行表揚。當玻璃瓶被裝滿,對全班學生進行集體獎勵,形式可以是做游戲、講故事等。
不要用多做作業來懲罰學生。
訓練學生在教室里走路。兩人一組,其他人觀看,主要是訓練他們走進教室的速度。訓練學生在教室走廊走路,主要是讓學生明白,在走廊走路需要保持安靜。訓練學生在走廊排隊行走,讓他們明白必須跟著教師的速度走。教師可每次挑選不同的學生作為領隊夥伴,注意一定要牽著他的手。
給學生講課的時候,讓學生養成良好的聆聽習慣。如果有學生控制不住自己,可讓他坐到一個專門的座位上去,既不影響大家,也讓他有所收獲。作為獎勵,讓表現好的學生做作業時坐在你的位置上。
如果學生喧鬧,可讓學生趴在在桌上休息,並告訴學生:「喧鬧的孩子一定累了,你們的聲音告訴我,你們累了,需要休息。那好,大家休息一會。」
用溫和的語氣跟學生說話,他們通常也會溫和地跟你說話。
表揚帶頭做得好的孩子。「噢,誰誰准備好了,我喜歡。」這會令其他孩子看他或她是怎麼做的,並跟著他學。
標准、規則要一視同仁,不要對部分學生有偏心!
對學生說話的時候,要看著他們的眼睛。用「後腦勺上的眼睛」來警惕可能會出問題的學生。
使用非語言的溝通方式向學生傳遞正面和負面的信息,比如微笑、眨眼、點頭、伸大拇指、抬眉、將食指豎著放在嘴前,等等。
記住,教師的重要職責是引領,孩子跟著領頭的人做。如果教師的引領作用沒有發揮好,孩子就會跟著別人學,不幸的是,領頭的通常是教室里調皮搗亂的孩子。
行為出格的孩子往往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超出了邊界。溝通的時候,把孩子叫到一邊,要讓他知道相關的規則是什麼,並讓他相信,你是知道他會表現好的。
努力在每個學生身上找到你喜歡的地方,並對他們進行表揚。
孩子們做得好、做得不好,都要及時告訴他們。對孩子要有耐心和信心,堅信孩子們每天都在進步。和藹可親而又意志堅定,不抱怨,不懷恨,相信每天都是新的
謝謝,請採納!
G. 小學生排隊有什麼要求
精氣神合一……
H. 小學生放學排隊規則
小學放學排隊規則,像這種情況呢,就是把一群人分配成一排,或者幾個人,或者幾個小組混成一組小組
I. 小學生排隊會出現什麼意外
你看看可有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法》(全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法。第二條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法。第三條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第四條學校的舉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第五條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採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第六條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第七條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第二章事故與責任第八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條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第十一條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一)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四)學生自殺、自傷的;(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第十四條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三章事故處理程序第十五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六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第十七條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第十八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第十九條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第二十條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第二十一條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二條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第四章事故損害的賠償第二十三條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第二十四條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准,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第二十五條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託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准進行鑒定。第二十六條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第二十七條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第二十八條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第二十九條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者協助籌措。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准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第三十一條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第五章事故責任者的處理第三十二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三條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第三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六條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七條本法所稱學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本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第三十八條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法處理。第三十九條其他教育機構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參照本法處理。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校管理范圍內發生的傷害事故,參照本法處理。第四十條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教委、教育部頒布的與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有關的規定,與本法不符的,以本法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