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0年秋季青原區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提高基礎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學決策能力,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根據《義務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我廳研究制定了《寧夏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貫徹落實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實《細則》,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嚴格履行和學校相應的工作職責,規范操作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切實做好學生學籍注冊、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畢業等工作。
二、加強教育培訓,切實強化學籍管理員隊伍建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規定配備學籍管理員,專門負責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和日常維護工作,建設一支素質高、業務精、紀律嚴的學籍管理員隊伍。要全面強化管理培訓,使學籍管理員准確掌握《細則》的基本內容、基本要求和學籍異動管理的操作辦法等,提高專業化水平和服務質量,確保學籍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三、建立工作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利用學籍系統開展數據統計、政策制定、控輟保學等相關工作,進一步提高教育部門的科學決策水平和中小學校的整體管理水平。要建立學籍核准、信息保密、責任追究等制度,細化管理,明確職責,規范做好學籍管理工作,對違反規定的相關人員要嚴肅追究責任。各地教育督導部門要對《細則》實施情況進行專項督導。
四、加大宣傳力度,挖掘應用好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學籍管理的重要意義,利用「一人一號,終身不變」的特點,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轉變管理方式、深入實施素質教育,提高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和科學決策能力。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互聯網、家長通知書等多種方式,對《細則》進行全面解讀和廣泛宣傳,切實做到家喻戶曉、深入人心。要在調動中小學校積極性的基礎上,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重視、支持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工作的良好氛圍。
2. 孩子上學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外地戶口上小學報名時,需:
1、父(母)攜帶孩子;
2.務工就業證明(社保+勞動合同或企業法人或營業執照);
3.居住證(居住登記卡或暫住證);
4、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有地址欄的首頁和小孩本人頁,復印在同一張A4紙上);
5、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房產證、宅基地證或購房合同的原件和復印件(若無房產,須提供有效居住證明,如:集資房證明、拆遷協議、市房管部門認可的租房合同及唯一居住地證明);
6、出生證明;
8、預防接種證明和接種已經打完的證明;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一條為了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各地情況不同,請以入學當年當地政策為准。現在小學是義務教育,不用交學費和書本費。如果戶口不在當地或在當地無房、無社保,這種情況只能交錢上私立學校。
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一[2013]7號)規定,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2)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三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 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3. 初中生如何辦休學
辦理休學抄需要以下步驟:
1、學生由襲於生病原因,經校醫院提出病情診斷意見和休學建議,由學生向所學院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休學申請表。
2、院(系)領導審批後,報送教務處教務管理辦公室。
3、教務處教務管理辦公室審核後對符合休學條件者,開出離校通知單。
4、學生憑離校通知單辦理離校手續。
5、學生憑已全部周轉完的離校通知單到院教學辦領取休學證明回家休養。
(3)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學生要求休學,必須由本人書面申請(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等),所在學院提出意見,報教務處審批。
休學原則上在每學期開學後第一周內辦理,休學以一年為期。
休學是指因病或事或其它原因暫時停止上學,學籍還保存在該學校。休學期滿後返校繼續學習。學生要求休學,必須由本人書面申請(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等),所在學院提出意見,報教務處審批。
4.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教育部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現將《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貫徹落實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統一規范的學籍信息管理制度。
二、抓緊制訂或完善《辦法》實施細則。
三、有效開展《辦法》教育培訓。
四、建立加強學籍管理的長效機制。
五、營造實施《辦法》的良好輿論環境。
有關進展情況請及時報我部基礎教育一司。
教育部
2013年8月11日
5.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三項原則
《辦法》確立了學籍管理的三個基本原則,也是三個內在的制度邏輯。
一是省級統籌,屬地管理。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是基礎教育管理的重要內容。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的「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和《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決定》提出的基礎教育「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體制」,並充分考慮到各地學籍管理的實際情況和較大差異,《辦法》確定了省級統籌、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在學籍管理中的具體許可權和職責,要求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辦法》的實施細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辦法,但對學籍信息的管理全國統一。
二是一人一籍,籍隨人走。學籍是指某個兒童少年作為某所學校學生的身份,也是學生在該校學習的資格。學生和學校構成了學籍的兩個基本要素。正常情況下每個學生都應擁有一個學籍,對應著某所學校。調研發現,一些地方對學籍的取得、變動、喪失、恢復、完結等方面的規定和管理不夠嚴謹,出現了一人多籍、人籍分離、有人無籍等問題。為確保中小學生學籍的唯一性,《辦法》規定了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學校就要為其建立學籍,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學籍號在全國范圍內具有唯一性,終身不變。學籍號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訂。同時規定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為確保學籍內容真實、及時記錄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習情況,也為了確保數據更新的及時性和方便統計,防止出現學生在原學校「不辭而別」,在新學校無從登記和無法統計,確定了「籍隨人走」原則。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
三是動態監管,全程跟蹤。學籍管理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全面、全程記錄學生的成長經歷。為全面記錄學生的成長情況,《辦法》立足促進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設計了學生學籍檔案基本內容,除包括學籍基礎信息外,還包括學生的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體質健康測試及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學生在校期間的獎勵信息,以及享受資助信息等。為完整記錄學生的成長過程,《辦法》規定了學籍變動,包括正常變動(升級、升學)和非正常變動(轉學、休學、復學、出境、輟學、死亡)處置的辦法和流程;對於跳級、留級和失蹤等學籍異動雖然沒有直接提及,但已經體現在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後的處置要求中。為兼顧基礎教育階段的各類學生,《辦法》覆蓋了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工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學生的情況,還考慮了外籍學生和港澳台學生的學籍管理問題。總之,《辦法》力圖構建跨地域、貫穿基礎教育各學段、動態監管、全程跟蹤的綜合體系。
6. 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介紹
京教基二〔2014〕4號各區縣教委:《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京教基〔2010〕17號版)自2010年5月24日施行以來權,對完善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制度,規范學籍管理工作,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落實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一〔2013〕7號)要求,提高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市教委在認真總結調研、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已經市教委2013年第18次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2014年5月6日
7. 辦理學籍卡需要什麼證件
辦理學籍卡需要證件:
一、辦學籍證件要求
學生的學籍卡內容由學校教務處組織相關人員負責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學籍卡中的填寫要實事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學籍卡由教導處保管,學生畢業後,學校應把學籍卡歸檔備查。證件在入學時已經提供,辦理學籍時不需要任何證件。
二、處理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問題的依據
2013年,教育部印發了《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對學籍信息管理體制、學籍建立、學籍變動管理等提出明確要求。各省份按照《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均已制定或完善本省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明確了本省學籍管理的具體規定。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和各省出台的實施細則為處理學籍問題的依據。這些文件已經在教育部門戶網站基礎教育一司主頁公布,廣大家長也可以向相關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咨詢,其有義務進行答復。
(7)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電子學籍卡
一、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暫行辦法》(教學[2007]3號)規定,從2007年起,實行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注冊,俗稱電子學籍卡。
二、電子學籍是政府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對高等學校招收的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本專科新生學籍注冊工作實施監督的管理方式,是完善高等教育學歷電子注冊制度的一項重要工作,新生學籍電子注冊與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相銜接。
三、經過新生學籍電子注冊的學生獲得的畢業證書才能進行學歷證書電子注冊,這對於規范高校辦學行為,維護國家學歷制度和學歷證書的嚴肅性,維護高等教育的聲譽,維護廣大高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促進高等教育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8. 新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對小學生轉學規定是什麼
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一[2013]7號)規定,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一[2013]7號)
第三章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後,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並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於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9. 要是學籍不在學校能發畢業證嗎初中
不能。學籍是指一個學生屬於某學校的一種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資格,登記學生姓名的冊子,專指作為某校學生的資格,如果沒有學籍,則無法證明該學生是該校的學生,因此沒有學籍是不能拿到初中畢業證的。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未經省級招生部門錄取的學生,不管其在校學習時間多長,均無學籍。即使修業期滿,成績合格,也不能獲得國家承認的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
(9)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中小學生學籍的相關規定:
1、學校按照戶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所劃定的就近入學的學區范圍及有關要求招收新生。
2、初中新生入學時,要將原小學的學生檔案、戶口及住房證上交該校審查,合格後學生憑蓋有轄區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章和學校章的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學校報到。小學新生入學時,要將戶口和住房證上交轄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合格後憑轄區教育行政部門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道。
3、新生在規定時間報到後,即取得相應學校學籍。
4、非本學區的學生該校一律不予建立相應學校學籍。
5、新生自報到之日起,兩周之內未到該校報到,學校可取消入學資格(特殊情況除外)。
6、學籍內容包括加蓋轄區教育局學籍章和相應中學學籍章的錄取通知書,小學生畢業登記表,教育局統一制定的素質手冊。
10.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實施有利於保障未成年人的什麼權利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實施有利於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出台《辦法》是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深入實施素質教育的客觀要求,是轉變管理方式、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內容。要按照《辦法》要求加快建設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全國統一、規范的學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學籍管理服務工作水平。學生學籍號是學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從幼兒園入園或小學入學初次採集學籍信息後開始使用,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有機銜接,終身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