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小學生在校,課間和同學打鬧受傷,校有學何責任啊
(1)根據2002年9月1日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學生在校受到傷害的,應由侵權人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來承擔責任,行為是致害主要原因的應承擔主要責任、是致害次要原因的應承擔次要責任,對致害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所以:學校是否承擔責任、承擔多大責任,要看學校在這起事件中是否有過錯、是否盡到了應盡和管理教育義務、盡義務的程度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2)根據您所說的情況:該生致害的主要原因,是第二、第三被告的行為,因此,毫無疑問的是:第二、第三被告必須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3)我認為學校在這個事件中僅有輕微的過錯,即:在課間時老師沒有及時發現學生打鬧並及時加以制止,但這個過錯在傷害原因中所佔比例非常小,所以,學校應負的責任是:10%-30%。
(4)學校「每周對小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是可以免除或減輕責任的合法、合理事由。
2、我覺得,學校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答辯:
(1)學校每周都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交證據),學校管理秩序、教堂秩序較好,從未出過大的事故。
(2)課間經常安排老師巡視,只是那一時刻老師沒有注意到。
(3)那二個學生平時就比較調皮,老師一直在注意他們。
(4)學校有不準一課間打鬧的規定,三個學生是自己故意違反校規。
(5)校方已經盡到了合理的照顧和安全義務,不應承擔或是僅承擔與輕微過錯相應的責任。
3、可以參考的法律依據:
(1)《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2)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3)第十條:「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4)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Ⅱ 小學生課間追逐受傷責任怎麼分
(1)根據年9月1日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學生在校受到傷害的,應由侵權人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來承擔責任,行為是致害主要原因的應承擔主要責任、是致害次要原因的應承擔次要責任,對致害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所以:學校是否承擔責任、承擔多大責任,要看學校在這起事件中是否有過錯、是否盡到了應盡和管理教育義務、盡義務的程度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2)根據您所說的情況:該生致害的主要原因,是第二、第三被告的行為,因此,毫無疑問的是:第二、第三被告必須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3)我認為學校在這個事件中僅有輕微的過錯,即:在課間時老師沒有及時發現學生打鬧並及時加以制止,但這個過錯在傷害原因中所佔比例非常小,所以,學校應負的責任是:10%-30%。
(4)學校「每周對小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是可以免除或減輕責任的合法、合理事由。
2、我覺得,學校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答辯:
(1)學校每周都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交證據),學校管理秩序、教堂秩序較好,從未出過大的事故。
(2)課間經常安排老師巡視,只是那一時刻老師沒有注意到。
(3)那二個學生平時就比較調皮,老師一直在注意他們。
(4)學校有不準一課間打鬧的規定,三個學生是自己故意違反校規。
(5)校方已經盡到了合理的照顧和安全義務,不應承擔或是僅承擔與輕微過錯相應的責任。
3、可以參考的法律依據:
(1)《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2)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3)第十條:「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4)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Ⅲ 小學生在課間打鬧時發生的意外傷害該由誰負責
如果購買了學平險,醫療費用是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的。如果沒有購買的話,那應該是由家長承擔吧。不過我不確定的是,牙科的費用保險公司是否會賠償。
Ⅳ 小學生在校期間因為其他同學打鬧造成受傷學校應承擔怎樣的責任
你描述的這種情況學校應該承擔管理不善的責任,受傷學生家長可以向學校以及對方家長索賠
Ⅳ 學生之間打鬧,一方受傷,責任如何劃分
首先要根據你的年齡來確定是否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不過這是涉及到法律層面的問題,需要走訴訟程序。按照你這種說法,走官司你基本是沒有勝算,肯定你是要負責人的,而且這樣還會影響同學之間的感情。我建議私下解決就可以了。你只要主動承認錯誤,支付醫療費用,我相信你的同學和家長都會原諒你的,因為這本來就不是你的本意。
Ⅵ 小學生在校,課間和同學打鬧受傷,學校有何責任啊
課間和同學打鬧受傷學校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主要還是要看學校在這起事件中是否有過錯、是否盡到了應盡和管理教育義務、盡義務的程度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當中第九條規定,當學生在學校發生以下行為時,學校才會承擔責任: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6、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10、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11、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由此可見,學生在學校的時候因為打鬧手上,只要符合以上條件的,學校會承擔相應責任,如果不符合以上情形,學校是沒有責任的。
(6)小學生打鬧受傷責任擴展閱讀: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當中第十三條規定,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1、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2、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3、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4、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Ⅶ 小學生課間打鬧導致受傷,是家長責任還學校的責任
小學生課間打鬧導致受傷,是學校的責任!
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有義務對學生的安全負責,更別說是在課間發生的人身傷害事件了。
Ⅷ 小學生在學校同學之間玩耍意外受傷學校有責任嗎
履行了相應職責,並且行為並無不當的,對學生的傷害事故,學校無法律責任,如果沒有,學校就有責任。
在學校內發生意外受傷常常防不勝防,但學校不能因此不防,學校只要努力盡到監管責任,意外事件會減少到最少,即使仍有意外發生也怪不得學校,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也規定,如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並且行為並無不當的,對學生的傷害事故,學校無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8)小學生打鬧受傷責任擴展閱讀:
真實事件:
2013年6月20日下午,鄄城某小學第三節上課鈴聲響了,小紅像往常一樣向教室跑去,在教室門口處,兩名同學正在打鬧,其中一名同學的腿恰好絆倒了正准備跨進教室的小紅。小紅當時就痛得倒地起不來了。她先被送往當地醫院,後又轉到菏澤醫院進行手術治療。
經檢查,小紅左臂尺、橈骨骨折,住院期間,小紅共花費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15000元。
這一案件在鄄城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審理,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主張。法院認定,在這起案件中,當事雙方及學校都有過錯,兩個孩子打鬧是造成小紅受傷的直接原因,當然應當擔責。
而小紅在奔跑中沒有注意觀察前面的情況,未盡到保護好自己的責任,所以自己也要承擔一部分責任;學校應對未成年的學生盡到監護管理責任,在這一案例中學校也是有責任的。
最後判定結果是小紅自己承擔50%責任,學校和肇事學生承擔50%。判令被告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賠償,校方賠償原告1816.7元,兩個肇事孩子的家庭分別賠償原告3633.4元。
Ⅸ 小學生在學校內課間打鬧摔傷,學校有責任嗎
有責任。學校沒有盡到看護的責任。所以就應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