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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紀律處分

發布時間:2021-03-05 08:12:42

❶ 可以開除違紀小學生嗎拜託各位大神

對違紀現象做出公正的懲處,能督促學生修正錯誤,促進學校文明的建設,創造一個嚴明、守紀的校風。 第一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一般違紀,一經查出,責成班主任視其違紀情況,處以班內點名批評、書面檢查和班內大會檢討處分。 1、 上課、上自習遲到或早退一次者。 2、 上早(課間)操拖拉,晚到操場或做操動作不規范一次者。 3、 做眼保健操不認真一次者。 4、 在午休、晚休時間內違犯宿舍有關規定一次者。 5、 不經允許,無故不上交作業一次或不參加階段性小考一次者。 6、 不經允許,私自進入教職工活動場所一次者。 7、提前買飯或買飯不排隊一次者。 第二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學校處以校內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8、 不經允許,住宿生出校一次者。 9、在教學樓內大聲喧嘩一次者。 10、對違紀情節比較嚴重或對檢查人員批評接受態度不誠懇一次者。 11、在一周內有一般違紀現象兩次以上者。 12、曠課一節者。(含體育課、班會課、勞動課、自習課、校會) 13、無故不上早操、課間操或眼保健操一周之內兩次者。 14、違反宿舍關於午休、晚休的規定,一周達兩次以上者。 15、無故損壞公物,除按規定賠償外,視其情節給以通報批評或從嚴處分。 第三條:學生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況,學校處以記過處分,並視其表現在一定時間內取消該處分,不記入學生檔案,否則將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16、在學校組織的各種考試中,有舞弊行為一次者。 17、學生違紀對檢查、管理人員教育態度生硬一次者。 18、學生違紀在一學年被學校通報批評兩次(含兩次)以上者。 19、學生連續曠課6課時(含6課時)以上者。 20、連續遲到、早退,一周在三次以上者。 21、在校內有吸煙、打牌、下棋等行為者。 22、無論在何時何地去網吧、電子游藝廳一次者。 第四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學校給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並記入學生檔案。 23、學年考試成績有三門以上主要課程不及格者,學校處以留校察看處分。 24、一學期曠課、遲到或早退(遲到或早退三次作為曠課一節)累計達50節以上者,以自動退學論。(注銷學籍) 25、亂用電器、亂扯電線者,最低應給以留校察看處分;造成事故者開除學籍。 26、學生有早戀傾向,不接受學校教育者,勒令退學。 27、有盜竊、賭博、酗酒行為者,視其情節,學校給以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28、打架、斗毆者,視情節,學校給以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對攜帶凶器斗毆或勾引社會人員到學校尋釁者,立即開除學籍,並報送公安機關。 29、觸犯法律被公安機關收審者,開除學籍。 30、學生對批評教育不滿,對老師或學生有報復行為者,視情節輕重,學校給予留校查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31、對個別違紀學生,若屢教不改,可採取連續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中學生違紀處罰條例 為建立和維護學校的教學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出合格的中學生,根據國家教委頒發的《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條例。 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在班會上認真檢查,情節嚴重的給予全校通報批評。 1、 課間遲到一周累計兩次。 2、 無故曠課兩節。 3、 逃避值日或者不認真值日。 4、 故意破壞環境(隨地拋棄廢棄物、在牆壁黑板上亂塗亂畫、撕布告、改通知)。 5、 擾亂他人學習、工作、休息或擾亂課堂、自習紀律。 6、 無故不參與做操、升旗、集會,或者在集會時起鬨、吹口哨、吵鬧喧嘩的。 7、 課間在走廊里打鬧、在教學區玩球且不聽勸阻。 8、 不接受老師的批評教育或不聽從門衛、管理人員的指揮、管理,欺騙、頂撞、起鬨、侮辱、諷刺挖苦老師、管理人員或值日學生幹部、學生。 9 、住宿生在宿舍閑聊、唱歌、嚎叫、打鬧影響他人休息。在宿舍擅自留宿外人,初犯卻未造成後果; 10 、燙發、染發、化妝、佩戴首飾、穿高跟鞋、衣褲過於露體等不符合穿著規定 二、為嚴肅校紀,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之一的處分:( 1 )警告;( 2 )記過;( 3 )留校察看;( 4 )勒令退學;( 5 )開除學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1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 10 節至 15 節的學生(遲到、早退兩次折算曠課一節,下同); 12 、考試第一次作弊的學生(該科成績為零)。 13 、已經發現學生談戀愛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 14 、對涉及鬧事的肇事、策劃、打架、參與及偽證的學生。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及各種手段觸犯他人,但未動手打人,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2)策劃者:策劃他人打架,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3)打架者:動手打人,未傷他人的學生; (4)參打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5)偽證者: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使調查造成困難的學生。 15 、偷盜,勒索、詐騙財物,作案價值在20元以下的學生; 16 、故意破壞公共財物,價值在20元以下的學生(照價賠償); 17 、私燒電爐、亂接燈頭、插座,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並處以相應罰款); 18 、經常擾亂課堂紀律,屢教不改。 19 、與校外人員不正常往來影響學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20 、一學期單科5次不交作業或各科累計10次不交作業,且態度惡劣的學生; 21 、酗酒、吸煙的學生。 22 、進入營業性歌舞廳、錄像廳、游藝機室、網吧或閱讀健康書刊,初犯且認錯態度較好的學生; 23 、攜帶危險品、易燃易爆品、凶器等進入校園,在校園內燃放鞭炮的學生。 24 、已被處以兩次通報批評的,給予警告處分,已被處以兩次警告處分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25 、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 16 節至 30 節的學生; 26 、 考試作弊達兩次的學生(除該科成級按零分計外); 27 、 經發現談戀愛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學生中間造成不 良影響的學生; 28 、 涉鬧事的肇事、策劃、打架、參與及偽證的學生。 ( 1 )肇事者:動手打人,造成打架後果但未傷他人的學生; ( 2 )策劃者:策劃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後果的學生; ( 3 )參與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發展,造成後果的學生; ( 4 )偽證者: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 ( 5 )提供凶器者: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29 、 偷盜、勒索、詐騙財物,作案價值 20 元至 100 元以下的學生(需照價賠償); 30 、 故意破壞公共財物兩次以上或價值在 20 元至 100 元以內的學生(需照價賠償); 31 、 住校生未經允許在外過夜,嚴重違反作息制度; 32 、經常進入營業性歌舞廳、錄像廳、游藝機室、網吧、參與賭博、瀏覽發布不健康信 息、或閱讀不健康書報,經教育仍不改正。 33 、冒領、拆看他人信件的學生視情節輕重,處以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4 、累計兩次嚴重警告處分的,給予記過處分。累計兩次記過處分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累計兩次記大過處分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視情節輕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5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 31 節至 50 節的學生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無故曠課達 51 節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6 、考試作弊達三次者(除該學科按零分計外)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四次或四次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7 、 已經發現學生談戀愛,或男生、女生交往不正常,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學生中、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者; 38 、涉及鬧事的肇事者、策劃者、打架、參與者及偽證者: ( 1 )肇事者:動手打人,致使他人輕傷,留校察看處分;動手打人致使他人重傷,給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 ( 2 )策劃者:策劃他打架,後果嚴重,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 3 )參與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發展,造成後果的學生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 4 )提供凶器者: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後果者根據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 5 )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後果,視後果情況,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 6 )對鬧事的肇事者、策劃者、打架者、參與者及提供凶器者,受到司法部門處罰,一律勒令退學。 39 、偷盜、勒令、詐騙財物、作案價值在 100 元以上者(需照價賠償),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 40 、故意破壞公共財物 100 元以上者(需照價賠償)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處分。 41 、受過記過處分而又重犯者。 42 、住校學生未經允許多次在校外過夜,深夜遲歸,嚴重違反作息制度者。 43 、與校外人員來往影響教學秩序,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者。 44 、經常進入營業性歌舞廳、錄像廳、游藝機室、網吧、參與賭博、瀏覽發布不健康信息或閱讀不健康書報,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者。 45 、辱罵、毆打教職員工者。 46 、煽動或帶頭鬧事,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和社會治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分別給予; ( 1 )情節嚴重,經教育尚不能改正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 2 )情節嚴重,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47 、對參與鬧事的一般人員,視情節、後果及認錯態度分別給予: ( 1 )對判處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 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 2 ) 判處以管制、拘役或徒刑並宣告緩期執行(屬過失犯罪)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 ( 3 ) 被判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 4 ) 被處以警告或罰款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級處分。 a) 違紀後認錯態度差者。 b) 在本校已經受過處分者。 50 、寫反動標語,散發反動傳單或者參與邪教活動,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者。 三、其他: 51 、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需要給予處分的,參照以上條例中相類似條款給予處分。 52 、借讀生,復讀生違紀,按其情節輕重,夠記過以上處分者,一律給予辭退。 53 、受到處分者,附加給予以下處罰: ( 1 )在處分執行期間,受處分者不得被評為「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幹部」等各種榮譽稱號(學科競賽除外)。 ( 2 )受處分者在處分執行期間不得獲得各種物質獎勵。 54 、 學生受到處分或撤消處分,均應通知學生家長,並記入該生學籍表。

❷ 學生違紀怎麼處理

在工作實踐抄中,我體會,要襲處理好學生的「違紀」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在事件發生時,宜冷不宜熱。當學生的「違紀」發生時,不激動、不發火,是不可思議的,但必須顧及到自己的感情會帶來的後果,要以理智戰勝感情,冷靜處理。蘇霍姆林斯基曾說:「教師的職業意味著他放棄了個體喜怒哀樂的權利,應使自己胸懷寬廣。」

二、事發後,宜靜不宜動。一些教師在「違紀」事件發生後,急於解決。或找學生家長告狀,或到學校政教處尋求解決的辦法。在「違紀」事件發生後,大多數學生的心理會很敏感、很脆弱。如果再找家長和學校去刺激他,很容易產生更壞的結果。通過實踐,我覺得,事件發生後,不要急於採取行動,而要靜下心來思考。想一想,為什麼會發生「違紀」事件,自己在處理問題的過程中有哪些不足。如果自己能解決,就決不要找學校、找家長。

三、處理「違紀」事件,宜深不宜淺。學生很清楚應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因此,一般情況下,學生發生「違紀」事件,都是事出有因的。我們在處理「違紀」事件時,應深入調查、了解,決不能敷衍了事。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

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

一、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障和規范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二、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稱學校)及其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

三、學校、教師應當遵循教育規律,依法履行職責,通過積極管教和教育懲戒的實施,及時糾正學生錯誤言行,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指導、監督學校及其教師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

四、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

五、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學生特點,依法制定、完善校規校紀,明確學生行為規范,健全實施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

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廣泛徵求教職工、學生和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家長)的意見;有條件的,可以組織有學生、家長及有關方面代表參加的聽證。校規校紀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教師可以組織學生、家長以民主討論形式共同制定班規或者班級公約,報學校備案後施行。

六、學校應當利用入學教育、班會以及其他適當方式,向學生和家長宣傳講解校規校紀。未經公布的校規校紀不得施行。

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立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等組織機構,吸收教師、學生及家長、社會有關方面代表參加,負責確定可適用的教育懲戒措施,監督教育懲戒的實施,開展相關宣傳教育等。

七、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煙、飲酒,或者言行失范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學生實施屬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八、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四)、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

(五)、課後教導;

(六)、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後,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九、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並應當及時告知家長:

(一)、由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

(二)、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

(三)、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

(四)、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游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

(五)、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十、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並應當事先告知家長:

(一)、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三)、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干預。

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長、有關部門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教育矯治。

十一、學生擾亂課堂或者教育教學秩序,影響他人或者可能對自己及他人造成傷害的,教師可以採取必要措施,將學生帶離教室或者教學現場,並予以教育管理。

教師、學校發現學生攜帶、使用違規物品或者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發現學生藏匿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責令學生交出並可以對可能藏匿物品的課桌、儲物櫃等進行檢查。

教師、學校對學生的違規物品可以予以暫扣並妥善保管,在適當時候交還學生家長;屬於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十二、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製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三)、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四)、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

(六)、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七)、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八)、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

十三、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後,應當注重與學生的溝通和幫扶,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鼓勵。

學校可以根據實際和需要,建立學生教育保護輔導工作機制,由學校分管負責人、德育工作機構負責人、教師以及法治副校長(輔導員)、法律以及心理、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輔導小組,對有需要的學生進行專門的心理輔導、行為矯治。

十四、學校擬對學生實施本規則第十條所列教育懲戒和紀律處分的,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

學生受到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後,能夠誠懇認錯、積極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

十五、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教師因實施教育懲戒與學生及其家長發生糾紛,學校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教師違反本規則第十二條,情節輕微的,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暫停履行職責或者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給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十六、學校、教師應當重視家校協作,積極與家長溝通,使家長理解、支持和配合實施教育懲戒,形成合力。家長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教師、學校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教。

家長對教師實施的教育懲戒有異議或者認為教師行為違反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學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投訴、舉報。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師德師風建設管理的有關要求,及時予以調查、處理。

家長威脅、侮辱、傷害教師的,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教師人身安全、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情形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配合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十七、學生及其家長對學校依據本規則第十條實施的教育懲戒或者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作出後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起申訴。

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學生以及家長、法治副校長等校外有關方面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申請,組織復查。學校應當明確學生申訴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受理范圍及處理程序等並向學生及家長公布。

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當對學生申訴的事實、理由等進行全面審查,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的決定。

十八、學生或者家長對學生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十九、學校應當有針對性地加強對教師的培訓,促進教師更新教育理念、改進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師正確履行職責的意識與能力。

每學期末,學校應當將學生受到本規則第十條所列教育懲戒和紀律處分的信息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十、本規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方實施細則或者指導學校制定實施細則。

(3)小學生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教育部制定頒布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並將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規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范、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

根據程度輕重,《規則》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

1、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

2、較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游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

3、嚴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

❹ 學生處分的種類都有什麼

1、對小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

2、對初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

3、對普通高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4、對中等職業學校(含職業高中、職業中專)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增設其他處分種類。

學校應在處分決定通過之日起3日內通知被處分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1、情節及後果特別輕微的;

2、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3、受他人脅迫或誘騙而違規違紀的;

4、有立功表現的;

5、因檢查深刻,得到學校和受害方理解,並且學校有關部門或受害方提出減輕、免除處分建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加重處分:

1、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

2、對檢舉人、證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威脅、打擊報復的;

3、違紀後向組織隱瞞,故意作偽證的;

4、脅迫、賄買、誘騙和教唆他人違規違紀的;

5、屢犯或屢教不改的;

6、多人違規違紀的主謀或在多人違規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

7、勾結校外人員進行違反本規定行為的。

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可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無正當理由一學期內累計曠課超過30課時(含30課時)以上,寄宿制學校學生夜不歸宿,行為不軌的;

2、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

3、在校內外不聽勸告屢次吸煙、酗酒的;

4、故意損壞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較大損失的;

5、打架斗毆,惡意辱罵他人的;

6、有偷竊行為,或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的;

7、進入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游戲廳等場所,或在校學習期間逃課進入網吧,屢教不改的。



❺ 小學生可以給予紀律處分

可以根據學校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❻ 對於小學生違反紀律警告處分的通知

檢討書:
好好學習、遵守校紀校規是我們每個學生應該做的,也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美德,可是我作為當代的學生卻沒有好好的把它延續下來。花自飄零水自流,一次自習,吵鬧沸騰,老師您幾次憂愁,此愁難消在心頭,為我們的無知,特向您檢討。
首先,造成自習講話最直接的原因是我們自我約束力差了,作業完成以後,就覺得沒事可做;間接原因是我們希望做點課業之外的事情,不免相互交流,說話聲音無所顧忌之時,慢慢的自習課就沸騰了。當然,這不能成為自習課不遵守紀律的理由。魯迅先生說過……歌德也說……我們只有認真反思,尋找錯誤後面的深刻根源,認清問題的本質,才能給集體和自己一個交待,從而得以進步。
這次上自習講話違背了教育管理體制,影響了老師的工作正常運轉,此乃不忠,一罪也。又有辜負了偉大父母對我殷切希望,好浪費在校學習的時間,乃不孝,二罪也。
更讓老師您為此事殫精竭慮,傷心失望,此乃不仁,三罪也……在寫此檢討之時,我深感自己的無知,後悔之極。
最後,麻煩老師及同學費時來檢閱本人所做之檢討,交了這份檢討,我正處在老師對我的考驗之中,……我現在徹底理解老師教育我們的苦口婆心……
自習課不遵守紀律,決不是一件可忽略的小事!只要我們都有很好的約束能力、自主學習能力,在自習課上就沒有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可以為講話開脫!我們只有認認真真思考人生有那麼多事要做,那麼多的擔子要挑,就沒有理由在正常的自習課堂上不遵守紀律了。
為了老師辛苦地花了平常所沒有的,大量時間和大量耐性給我的教導,為了不再讓老師和我喪失寶貴的時間,我依循老師寫了這份檢討,檢討自己的錯誤,由於本人第一次寫檢討且加腦袋愚鈍,雖用整個午休時間和不讓精神休憩外加眼酸……懷著沉重復雜的心情寫這篇檢討,但還是寫得不好,只懌自己才疏學淺,不能更好的運用我們深厚的漢語言文化,敬請老師諒解。
為了感謝老師的淳淳教導,我在此保證如果有一次重來的機會放在我面前,我盡我之所能剋制自己,絕不讓老師失望。請老師諒解我這一次的錯誤吧!

❼ 關於開除小學生的依據

《義務教育來法》第27條明確規定:對違源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35條規定: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面對「問題」學生,學校可採取以下方法處理:一是依據學校紀律懲罰規定予以記過等處分;二是對涉嫌違法問題可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或訓誡;三是申請對其矯治教育。

❽ 學校處分分成幾個級別

學校處分:

1、對小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

2、對初中學生回的處分為:警答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

3、對普通高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4、對中等職業學校(含職業高中、職業中專)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8)小學生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第二條對有違反校紀行為的學生,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紀律處分分為以下五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三條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為期,畢業班學生視情況確定察看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察看期內無違紀違規行為者,按期解除察看;有顯著進步表現者,提前解除察看;經教育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條被判處管制、拘役、徒刑,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過失犯罪被判處拘役或徒刑作緩期執行處理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被判處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❾ 小學生學生違紀處理規定

為能督促學生修正錯誤,促進學校文明的建設,創造一個嚴明、守紀的校風。特製定本條例。
第一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一般違紀,一經發現,由班主任視其違紀情況,採取班內點名批評、書面檢查和班會檢討處理。
1、 上課、上自習遲到或早退的。
2、 上早(課間)操拖拉,晚到操場或做操動作不規范的。
3、 做眼保健操不認真者。
4、 在午休時間內違犯學校有關規定的。
5、 不經允許,無故不上交作業一次。
6、 不經允許,私自進入教職工活動辦公室。
第二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學校處以校內通報批評或警告。
7、在校園內大聲喧嘩者。
8、對違紀情節比較嚴重或對檢查人員批評接受態度不誠懇的。
9、在一周內有一般違紀現象兩次以上的。
10、曠課一節的。(含體育課、班會課、勞動課、自習課、校會)
11、無故不上早操、課間操或眼保健操一周之內兩次。
12、無故損壞公物,除按規定(損壞物品價格的兩倍予以賠償)賠償外,視其情節給以通報批評或從嚴處分。
第三條:學生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處以記過處分。13、在學校組織的各種考試中,有舞弊行為的。
14、學生違紀對檢查、管理人員教育態度生硬的。
15、學生違紀在一學年被學校通報批評兩次(含兩次)以上的。
16、連續遲到、早退,一周在三次以上的。
17、無論在何時何地去網吧、電子游藝廳一次的。
第四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給以留校察看、勸其退學
21、打架造成一定後果的。22、對個別違紀學生,若屢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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