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小學生健康小常識
學生衛生基本知識
1、飯前便後要洗手;
2、要做到三勤:勤洗澡、勤理發、勤換衣;
3、勤剪內指甲;
4、要注意讀寫衛容生:眼離書本一尺遠,身離桌子一拳遠,手離筆尖一寸遠;
5、隨時隨地勤洗手;
6、注意用眼衛生:不要在強光下看書,不要在行走的車上看書,不要躺著看書,不用臟手揉眼睛;
7、不吃沒有衛生保障的食品,不吃沒有清洗干凈的食物,不喝生水;
8、早晚洗臉,用流水洗臉,不與別人共用毛巾、臉盆等物品;
9、早晚刷牙,食後漱口;
10、每天堅持適當的體育鍛煉,以增強體質,保持良好的、充沛的精力。
健康小常識是指生活小常識、健康常識、生活常識、健康飲食、保健養生知識、健康小知識、男性、女性健康等那些事。
❷ 小留學生滯留英國,但中英航班暫停了,家長能申請包機去接嗎
受變異冠病毒影響,中英航班再一次的停飛,很多小留學生滯留英國,有一些家長再一次請求包機接回孩子,表示願意承擔費用並且遵守祖國的防疫防控規定。
我個人認為:英國病毒已經失控,小留學生們滯留英國值得同情,但是現在問題不是出不出錢的問題,而是祖國入冬以來各地零星病毒也有反彈趨勢,加上之前三月份的時候已經包機接過一批留學生,這一次,祖國並將沒有義務冒著風險再一次包機接送。
❸ 小學生消防安全知識(簡短)
一、學生不得玩火,不可以隨身帶火種:1、不能帶火柴或打火機等火種;2、不得隨意點火,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處用火;3、不得在公共場所燃放鞭炮,更不允許將點燃的鞭炮亂扔。
二、在火災現場,小學生等未成年人要有秩序地逃離: 1、如果有避難層或疏散樓梯,可先進入避難層或由疏散樓梯撤到安全地點。 2、如果樓層已著火燃燒,但樓梯尚未燒斷,火勢並不十分猛烈時,可披上用水浸濕的衣被,從樓上快速沖下。 3、多層建築火災,如樓梯已經燒斷,或者火勢已相當猛烈時,可利用房屋的陽台、落水管或竹竿等逃生。 4、如各種逃生的路線被切斷,應退居室內,關閉門窗。有條件時可向門窗上澆水,以延緩火勢蔓延過程。同時,可向室外扔出小東西,在夜晚則可向外打手電筒,發出求救信號。 5、如生命受到嚴重威脅,又無其它自救辦法時,可用繩子或床單撕成條狀連接起來,一端緊拴在牢固的門窗格或其它重物上,再順著繩子或布條滑下。 6、如無條件採取上述自救辦法,而時間又十分緊迫,煙火威脅嚴重,被迫跳樓時,可先向地面拋下一些棉被等物,以增加緩沖,然後手扶窗檯往下滑,以縮小跳樓高度,並保證雙腳首先落地。 7、要發揚互助精神,幫助老人、小孩、病人優先疏散。對行動不便者可用被子、毛毯等包紮好,用繩子布條等吊下。
三、學生宿舍內火災預防 學生宿舍防火安全應做到十不準 (1)不準私拉亂接電線;(2)不準卧床吸煙和亂扔煙頭; (3)不準佔用、堵塞疏散通道;(4)不準在樓內焚燒雜物 (5)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入舍;(6)不準使用「熱得快」等電熱設備 (7)不準使用酒精爐等明火器具;(8)不準擅自變動電源設備 (9)不準離開宿舍不關電源;(10)不準損壞滅火器和消防設施。
四、發現火災第一時間該怎麼辦?
發現著火要大聲呼喊,或敲打面盆、鋁鍋等能發出響聲的東西,召喚更多的人參與滅火,並迅速撥打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警。撥打「119」時要注意以下細節:
1、「119」火警電話(最好用固定電話),要沉著鎮靜,聽見撥號音後,再撥119號碼。
2、電話接通後,應清楚地講清著火的地址(包括路名、街道、巷名、門牌號)。
3、盡可能講清是什麼物質著火及火災的范圍,以及被困人數。
4、冷靜地回答「ll9」總機台通信人員的提問。
5、電話掛斷後,應派人在路口迎接消防車。
五、滅火三要素
1、順風滅火,以防被火燒傷。
2、根部滅火,效果最徹底。
3、距離根部2——3米處滅火,最佳距離。滅火器的有效距離只有4.5米。
六、手提式乾粉滅火器的使用方法
1、 把滅火器放在地上,左手扶瓶頸,用右手食指勾住安全銷,輕輕一拉。左手不可以用力握把手。
2、 拿起鋼瓶,左手托住瓶底,右手用力擠壓把手。
3、 滅火時鋼瓶應向下傾斜45度。
4、 鋼瓶壓力表指針指向紅色區域,說明滅火器失效,指向黃色、綠色區域的可以正常使用。
❹ 小學階段,取消學生留級的理由是什麼
理由是:國家有規定,義務教育階段不允許留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義務教育階段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是貫徹《義務教育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權利的需要。《義務教育法》所指的九年義務教育是國家規定的年限教育。如實行留級,則會造成大量的學生滯留,不利於九年義務教育的普及。有效利用教育資源的需要。
我國實行免費義務教育,在義務教育階段,國家實行免雜費,對農村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重復投入,造成浪費。在義務教育階段因學生患病等特殊情況確需留級重讀,則應向學校提出申請,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4)滯留小學生擴展閱讀:
河南省教育廳:學校不得責令學生留級、退學
學校嚴禁接收六周歲以下的不足齡生入學。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能責令學生留級、轉學、停學、退學,不得開除學生,學生休學期間及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
另外,義務教育一般不允許跳級。德、智、體、美等方面特別優秀、且具備超前學習能力確實需要跳級的學生,其法定監護人可提出跳級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可以跳級,且限於本校范圍內。
❺ 介紹幾個小學生在校發生的事故案例
小學二年級學生甲某(10歲),下午放學後在學校操場玩耍,不甚自己從單杠上摔下,導致右手摔斷,事發後周圍學生未報告老師,學校保安,老師等沒有把學生送往醫院,也沒有通知家長。後是一同學的母親通知了家長,才將孩子送到醫院,這已是事發兩小時後了。請問學校是否有責任?有什麼責任?是否需賠償?賠償多少?依據哪些法律條款?如果不同法律條款有沖突,又怎麼辦?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第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採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第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與責任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第十四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 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事故損害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准,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二十五條 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託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准進行鑒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准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 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其他教育機構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校管理范圍內發生的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教委、教育部頒布的與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有關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
❻ 吃飯滯留感有六年時間了。吃飯感覺到胸口停留一會兒才下去從小學就開始了。最近感覺有點嚴重了。
問題分析:
你好,抄這襲種情況可能是胃炎或食管炎引起的,最好是做胃鏡檢查一下,明確原因後再治療。
意見建議:
如果確實是胃炎或食管炎引起的,一定要注意飲食習慣,多喝水,禁食辛辣刺激性食物,忌煙酒,飲食宜清淡易消化為主最好,注意保暖和復查;可以用消炎葯和抑制胃酸的葯物治療試試,一定要堅持按時用葯,注意復查即可,祝您健康。
❼ 小學生意外受傷事件
小學生意外受傷事件在我國有很多,一一列舉不過來,主要發生在假期。但是主要是如下幾種:
第一:跌落。
暑期跌落意外是高發期。最近頻頻發生幼童跌落意外,都因大意的父母所為。我們建議:1.加強防護措施,安裝護欄的話,最好間隔在5厘米以下;2.不要在窗戶下放置任何能攀爬的物件;3.不要養成開窗拉窗簾的習慣;4.告訴孩子任何時候不要靠近窗戶;5.不要反鎖房門,有事情可以託付給鄰居照顧。
第二:溺水。
暑期是溺水意外高發期,尤其是留守兒童人群,每年這個時候,他們結伴去池塘、小河邊玩水野泳,這些地方沒有任何安全警示,河道隱患多,很容易發生意外。此外,近些年群體性傷害頻發,一個孩子落水,其他孩子為救人也相繼落水溺亡。
第三:虐待。
大人失手,讓孩子發生意外不是鮮有的案例。作為家長,為人父母前,先要學習起碼的安全常識,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識。孩子,尤其是很小的嬰兒,即使是大人不經意的翻身,也有可能導致意外的發生。拿孩子拋著玩,相信這樣的例子不多見,孩子大腦四肢骨骼結構都在發育中,經受如此「折磨」,即使不被摔在地上,也是危險重重。嚴格意義上講,這應該屬於虐童罪的范疇。
另外,發生較少的還有撞車,狗咬,被遺棄等等的意外傷害。在此不一一贅述。
❽ 小學生放學未出學校門出事.學校有無責任
小學生放學路上如果出現交通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校方沒有責任。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您好!首先說一點,任何一個人看到這樣不幸的事情發生都會很痛心的,既然已經發生,是需要各方去協調解決的,如果涉及到法律責任問題,是比較復雜的(我們前幾年處理過一樣的案件,只是那孩子是小學三年級學生,也是放學後沒回家,跟著高年級的學生玩了,最後溺水身亡)。第一,涉及的責任方比較多,如學校、家長、相關同學、相關教育行政部門、水務部門等等。第二、如果說都沒有責任,那是不可能的,哪一方全部責任也是不現實的,只是說一個劃分責任大小的問題,誰盡到了監管義務。第三、具體而言,涉及很多問題,如校方的管理制度,如對學校老師的要求、對學生有關安全警示方面的教育和與孩子法定監護人的溝通協調配合問題等,既然發生在放學期間,那麼,校方如何將在校期間的學生安全的轉入法定監護人手中,對於學生是否安全回家,老師是否核實過家長?對於孩子突然沒回家,家長是否核實過校方或老師?如教育部門對學校的監管是否到位?相關的出事水域當時處於什麼狀況,相關水務部門管理是否到位,或者水池的相關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是否盡到責任?第四、還有就是要保存相關證據,按照法律規定,民事訴訟中秉承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所以,保留證據很重要;第五、這是一個很復雜的事情,網路上面信息量有限,只能說個大概,很難實際解決您的問題,因此,建議您去找個律師幫助解決。第六、我們處理那個案件的結果,最後各方(學校、教委、水務局)都給錢了。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❾ 因為疫情滯留在美國的中國小學生怎麼辦
我想我能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陪伴了,作為曾經經歷過汶川地震的我太懂這種感受了,恐懼、害怕、孤獨!你這個時候所有的情緒都太理所應當了。
但當屏蔽掉所有微信群、抖音等一切消息來源後,我們靜下來仔細想想,此刻我們應該做什麼~
冷靜、減少疫情信息接受
當鋪天蓋地的疫情信息蜂擁而來,此刻的你處於信息爆炸的時刻,但知道義大利、伊朗疫情對你而言有什麼幫助呢,除了帶給你恐慌還是擔心。所以你要冷靜下來,減少不必要的信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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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注意力
二月份的疫情讓我呆在家無所事事,我親身經歷過你這個階段,給你說說我二月份的小成果。我看了15本書,包括專業書籍、歐美小說、歷史名著等等;寫了4篇書評;看了8步豆瓣評分8.5+的電影,卸載了微博。
其實當你注意力不在疫情上時,你會好很多,當然我也是個忠實的唯物主義者。但我相信科學,相信現代醫療系統,我們能做的其實也就是少出門、保護好自己,不給防疫添堵。我知道你即將迎來春假,不過你可以考慮一下這個方法~
找我聊天舒緩壓力
不管在何處,我都是一個能帶給人正能量的人,所以當你有惶恐不安、害怕時,找我聊聊就好了,雖然我不是醫生,但我可以緩解你的情緒、可以安慰一下此刻身在異鄉的你,從昨天起,我手機也關閉了夜間靜音狀態,只要你需要時,我都在。
❿ 小學生學校死亡教育局怎麼賠償
教育局不用賠,學校要賠。
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學校有看護學生的義務。如果導致被害人受傷或者死亡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由於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學校共同承擔責任!
學生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一般為以下四個方面:
(1)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
(2)殘疾賠償: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
(3)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4)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用金錢補償因受傷或死亡而給受傷學生或死亡學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撫慰費。
下面是國家規定: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你。
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范圍、標准和賠償依據
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范圍、標准和賠償依據,是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時,學校、家長和社會十分關注的問題。教育部第十二號令《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頒布,從法的形式上回答了這些問題。
一、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范圍
所謂學生,一般是指在學校讀書的人。由於歷史原因,學生在我國已成為學齡青少年的一種特定的社會身份,一種特定的社會稱謂。作為自然人,學齡青少年除了具有公民的社會身份,學生是其主要的社會身份。人們通常把在大中小學校讀書的青少年公民,不論其是在校內還是在校外受到傷害,都稱為「學生傷害事故」,且把事故與學校的責任掛鉤。因而,哪些學生傷害屬於學校責任事故的范圍,為學校、家長和社會各界所關注。因為,學齡青少年除了在學校學習,還有很多時間是在家庭和社會中活動,劃清學生人身傷害是學校的事故還是非學校的事故的界限,不僅是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要求,也是正確區分學齡青少年的公民身份和學生身份的要求。教育部《辦法》第二條按照學校教育管理標准,除了規定《辦法》的調整范圍,更重要的是明確了學生傷害事故的概念,確定了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范圍。學生傷害事故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徵:
1、學生傷害事故必須是在學校負有教育管理職責時間和空間范圍內發生的傷害事故
學生在學校負有教育管理職責的校園內外和由學校提供並管理的校舍、場地和設施內的活動中造成的人身損害,就屬於學生傷害事故;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之外發生的傷害事故則不屬於學生傷害事故。所以不能用校園圍牆的界限來區分學生傷害是否為學校事故,而要從學校負有教育管理的職責來區分。就一般情況,走讀學校的管理職責始於學生上學,終止於學生放學。因此,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和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以及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人身損害事故,都不屬於學生傷害事故。而且,學校的教職員工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果造成在校學生的人身損害,從責任歸屬上判斷,也不屬於學校應當負有管理職責的學生傷害事故的范疇。
2、學生傷害事故必須是在校學生發生的傷害事故
在校學生是指取得國民教育體系內公辦和民辦的全日制學校學籍的在讀學生。一般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國民教育體系外的學校的在校學生的傷害則不屬於學生傷害事故的范疇,比如社會上舉辦的各種短期培訓班的學員的傷害事故就不是《辦法》所指的學生傷害事故。
3、學生傷害事故必須是人身損害事故
人身損害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傷或者死亡。單純的精神損害,如精神障礙性疾病,則不屬於《辦法》所指的學生傷害事故的范疇。學齡青少年的傷害事故,只有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屬於學生傷害事故的范疇,對於這類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可能會負有責任。
二、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標准
標準是衡量事物的准則。《辦法》第八條根據《教育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重申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為過錯原則。由於學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不是行政機關,因此,學校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既不是無過錯原則,也不是公平原則,只能是過錯原則。最高法院1998年公布的《民通解釋》第一百六十條已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學校是否有過錯,是決定著學校是否承擔在學校負有管理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賠償責任的准則。
《教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它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判 斷學校有無過錯,其標准就是學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規范規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教育部為執行教育法律先後頒布了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校園環境秩序管理規范、班主任工作規范、學校衛生保健工作規范、實驗課規范、體育課規范等教育管理的法律規范。學校的行為違反了這些規定,即為學校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行為有過錯。《辦法》第九條列舉了十二項學校行為違反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的規定造成學生傷害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事故情形。反之,學校依法正確地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則學校不承擔事故賠償責任,《辦法》第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和十四條列舉了學校履行了管理、保護職責以後,對於因其它原因發生的學生人身損害不承擔事故責任的情形。
歷來自殺、自傷行為,均視為行為者對其身體的自主處分,屬直接故意,故皆由其本人負責,這是司法審判所遵從的一項法則,理論和實務界對此並無異議。因此,學生自殺或不滿教師的正常批評而自殺,不為學校有過錯,故學校不承擔責任。當然,有充分證據證明學生的自殺、自傷是由於教師體罰學生所致,則學校要負一定責任。故而《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明確規定:學生自殺、自傷的,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學校無法律責任。
教師正確地履行了體育課的教學職責,學生在體育課或在課外體育活動中出現傷害,學校也不承擔事故責任。這是《辦法》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究其原因,這類事故屬於體育活動本身所具有的風險。體育活動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出現正當危險後果是被允許的參與者有可能成為危險後果的實際承擔者,這在法學理論上稱為「受害人同意理論」,司法界早已有此規則。基於此,學校不承擔體育活動中人身傷害的責任。然而,學生參加學校運動隊,代表學校參加校級比賽或者在學校運動隊訓練期間受傷,雖然學校沒有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學校應參照工傷事故的處理規定,負責受傷學生的治療費用,其根據不是體育活動的風險規則,而是源於「僱主規則」。
《辦法》對自殺和體育活動中的學生傷害的規定,實為對眾所周知的法則的重申,並非教育行政機關所獨創,其目的是為了正確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推進素質教育的開展。
三、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責任的依據
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是指致害人經過歸責之後依法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的不利後果。所以,關於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責任的依據,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指事故當事人承擔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根據;二是指當事人承擔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准。前者《辦法》第二十三條將其歸結為「依法」,根據《教育法》和民法確定的過錯歸責原則來確定學校以及其它事故當事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解決事故當事人應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後者《辦法》第二十四條則規定應當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來確定賠償的范圍與標准,解決負有事故賠償責任的當事人賠償多少的問題。兩個方面共同構成學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據。
學校應不應當承擔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根據《辦法》第二章的規定來確定。學校依法應該賠償多少呢?則要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確定。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學生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一般為以下四個方面:
(1)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
(2)殘疾賠償: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
(3)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4)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用金錢補償因受傷或死亡而給受傷學生或死亡學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撫慰費。
目前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范圍包括這四個方面。賠償的具體標准根據不同時期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所不同。不久前生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具體規定了上述四個方面13項的具體賠償標准,比如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學校或者教育行政機關可以參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標准在與受傷害學生或其家長協商或調解時確定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的標准。
總之,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涉及《教育法》和民事法律的問題,在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時應當依法確定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范圍、標准和賠償依據,只有這樣才能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治校和開展素質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