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哈爾濱107中怎麼樣
1個月前,哈爾濱市第107中學七年級學生崔某在上課期間從學校二樓墜下,造成多處骨折,至今仍在醫院接受治療。崔某稱被班主任李老師打後情急之下跳的樓。目前,教育部門已經組..
1個月前,哈爾濱市第107中學七年級學生崔某在上課期間從學校二樓墜下,造成多處骨折,至今仍在醫院接受治療。崔某稱被班主任李老師打後情急之下跳的樓。目前,教育部門已經組成調查組,對墜樓原因展開調查。
21日,記者在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見到了正在接受治療的崔某。崔某告訴記者,6月18日她正在上課,班主任李老師把她叫到走廊,批評她政治作業沒有認真寫,還讓她給家長打了電話。放下電話後,李老師用手打了她的頭。「她不僅打我,說話也很刻薄,還讓我媽立即到學校來,當時我非常害怕就從二樓的窗戶跳了下去,醒來的時候已經在120救護車上了。」崔某說。
崔某的母親戈新芝告訴記者,女兒掛斷電話不到20分鍾,她就接到了學校的通知,說孩子墜樓了。戈新芝趕到醫院的時候,發現女兒渾身是泥水,表情非常痛苦,並且大聲喊疼。
戈新芝告訴記者,她女兒學習成績很好,並且剛剛在道外區教育局舉辦的民族樂器比賽上得了特別獎。
隨後,記者來到事發現場。崔某墜樓的地點並沒在107中學校內,而是與107中學相鄰的哈爾濱第二中學。據107中學的校長馬常有介紹,107中學主樓裝修,七年級暫借二中的校舍上課。
「根據學校的初步調查,不存在老師打學生的情況。」馬常有稱,當時正在上政治課,政治課老師認為崔某等同學作業沒有認真完成,就把此事通知了班主任李老師。李老師隨後把崔某叫到了走廊進行了批評。在批評的過程中,崔某態度不好,並且始終沒有正臉看李老師,李老師就用手把崔某的臉扶正,讓崔某面向自己。隨後,李老師進教室准備把其他幾個政治作業同樣沒有認真寫的同學叫出來一起批評,這時有人發現崔某墜樓了。
「墜樓事件是在學校上課期間發生的,學校負全責。」馬校長說,學校已經支付了約8萬元醫療費,崔某二次手術的費用也將由學校支付。
據哈爾濱醫大一院醫院骨科二病房的醫生介紹,崔某的一二三椎體骨折,右側頸尾骨粉碎性骨折,需要二次手術。
截至記者發稿時止,哈市教育部門已經成立調查組,對崔某墜樓原因展開調查。
㈡ 被掩蓋的時間是根據真人真事改編的嗎
《被掩蓋的時間》是根據1978年汝矣島發生的轟動世界的《怪蛋少年神秘失蹤案》改編的。
《被掩蓋的時間》又名《模糊的時間》,是由嚴泰華執導,嚴泰華、趙瑟藝編劇,姜棟元、申銀秀、李孝濟主演的奇幻電影,該片於2016年11月16日在韓國上映。根據1978年汝矣島發生的轟動世界的《怪蛋少年神秘失蹤案》改編的。
該片講述一群小夥伴某天一起進入一個洞窟里,卻只有少女平安返回,幾天之後,消失在洞窟里的少年以成人的樣子再次出現在少女面前的故事。
(2)小學生崔某擴展閱讀
《被掩蓋的時間》是根據1978年汝矣島發生的轟動世界的《怪蛋少年神秘失蹤案》改編的。《怪蛋少年神秘失蹤案》講的是1978年5月23日四名小學五年級同學在放學回家路上失蹤。
根據同學們反應崔某和朴某曾提起要到後山去找神秘怪蛋。家長報警後當地警察出動了1萬次人次地毯式搜山,但最終一無所獲。
十五年後島上開發旅遊在挖山洞時在岩縫里發現了一具男性成年人屍體,令人差異的是經DNA比對確認,此屍體就是十五年前失蹤的崔某,令人更驚訝的是法醫根據骨骼判斷此男子死亡時間為15年前,但死亡時年齡在30歲左右,也就是說15年前就已經30歲了。
後來請世界各國的專家分析,還是沒能找出原因,另外三名其他失蹤的學生到目前還未找到,後來此事件記載於《世界十大穿越事件之謎》里。
㈢ 法制案例分析(全面回答)
單某、張某、宋襲某不構成犯罪。理由是:單某、張某、宋某導致崔某、沈某、吳受輕微傷,法律規定達到輕傷才能涉嫌故意傷害罪,輕微傷就不構成犯罪。
該事件發生原因:一是不懂法,目無法紀;二是處理問題,方法不夠正確,以違法對違法,都是不足取的。
㈣ 全班同學在開會,後排同學踩著前排同學的板凳前排同學站起來板登到了,前排同學不知道就往下摔傷,請問
據我所知,學校為學生上有意外險,這個是教育部強制執行的。一般解釋就是在校期間,在學期間發生的意外傷害,可以理賠的。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由於過錯造成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則可以認為是學校在主觀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的過錯,應當屬於學校責任事故,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對學生傷害事故中的相應損失由學校來賠償: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給學生提供一個安全的學習生活環境是學校的基本義務,也是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前提和基礎。因此《教育法》、《未成年保護法》,都規定了學校應當完善體育、衛生、校舍等設施,以維護學生的人身和受教育的安全。學校客觀環境的安全是學校安全工作的頭等大事,對於學校來講,認真履行相關職責是減少事故、避免責任的重要方面。如果學校粗心大意,沒有盡責提供符合標準的教學設施,則可能會給學生造成人身損害等後果,這時,在發生學生傷害事故以後,學校就應當承擔對受害學生的賠償責任。[案例1]四川某小學校的兩個學生課間休息時,在學校空置的教室內玩耍。下午1時40分左右,學生玩耍的教室房頂突然坍塌,造成1人死亡,3人重傷,18人不同程度的傷害。事故發生後,學生得到及時的救治,所有受傷的學生病情得到穩定。[律師點評]該學校的教室明顯有不安全因素,同時,學校也沒有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致學生能夠在該不安全的教室玩耍而造成嚴重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有關人員的行為明顯構成了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同時,學校還應當對受害學生或其家屬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於刑事責任按照刑法進行處理。這里主要分析民事賠償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可以肯定,學校對傷害事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即學校是該傷害事故的賠償主體。原因在於:第一,發生了嚴重的學生傷害事故,造成多人傷亡,即發生了嚴重的傷害後果。第二,學校沒有能夠對教室進行安全維護和採取安全措施保障學生免受傷害,學校的不作為行為明顯違反法律的規定,違背法定的義務。第三,學校的不作為行為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系,是學校的不作為行為造成了學生傷害事故後果的發生。第四,學校存在主觀過錯。因此,學校對該事故承擔責任,應當對學生的傷亡後果負責賠償損失。總之,學校為本案的賠償主體。這樣,學校應當按照法律上的規定賠償受傷亡學生的全部損失。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學校負有維護校園環境安全的法定義務,不僅要提供安全的教學設施,還要求學校保證學校有安全的校園管理秩序。一般在學校讀書的學生,有的是未成年的學生,即便是成年的學生,也較為缺乏社會經驗和閱歷,在保護自己、認識迴避危險方面的能力也比較差。這樣,就需要學校盡可能提供安全的校園環境和秩序。如果學校疏於管理,而造成學生受到人身傷害,則學校就要承擔賠償責任。[案例2]某中學的住宿生唐某到熱水房去提水,在其接水時,鍋爐發生爆炸。唐某來不及躲避,被開水潑濺到臉上及全身,造成大面積燙傷。學校迅速採取措施,對唐某進行緊急救助和治療。後該學生臉部和身體留下大面積傷痕。[律師點評]本案屬於學校提供的學生生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而導致學生人身傷害的事故。學校負有為學生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的義務。未盡到法律義務導致學生受到人身傷害的,應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學校存在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正是該違法行為造成了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學校鍋爐發生爆炸,學校有嚴重的過錯,學校應是賠償主體。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近年來,有關學校發生食物中毒的事情非常多,已經直接影響到學生的人身安全,因此,各地各學校已經著力開展食品、葯品、飲用水方面的整頓工作。在學校范圍內,學校不僅是提供教育的機構,而且也是提供學生後勤保障的機構。這樣,對於葯品、食品、飲用水等方面的供給,學校應當保證質量。如果學校向學生提供了不符合標準的食品、葯品、飲用水,而導致學生受到人身傷害,則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案例3]某市某小學為了學生生活、學習的方便,長期為本校學生提供早餐服務。2003年5月6日早晨,該校部分小學生在食用早餐20分鍾後,有的學生開始頭昏,有的開始腹瀉,有的開始嘔吐。學校發現後,立即將就餐學生送到醫院救治,同時封閉食堂。後經醫生檢查確認,這些學生是因為食用了沾有劇毒鼠葯的食品而導致的食物中毒。後經發現,學校食堂管理員從學校上級處領回鼠葯後,隨手放到廚房的櫃子里,而他人並不知曉。誰知早起做飯的師傅不小心碰到葯,葯被碰濺到沸騰的鍋里,這樣就發生了中毒事件。學生經搶救,最終全部脫離了危險。[律師點評]這是一起因學校食堂向學生提供的食品嚴重不符合衛生要求,而導致學生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第一,學校及其工作人員有過錯和違法行為;第二,違法行為導致學生事物中毒的傷害事故發生,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系。因此,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是一起學生責任事故,學校為本案的賠償主體。食堂管理人員作為學校的工作人員,不直接對學生中毒事故承擔責任。但是,學校可以追究食堂管理人員的相關責任。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在實踐中,許多事故都是由於未成年學生不懂得安全知識,而學校和老師又沒有給予安全教育和指導,沒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要對自己未盡到教育和保護職責承擔責任。尤其是在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由於教師未盡到安全注意和安全措施的義務而導致學生受到傷害的案件較多,這種情況下,如果學校有過錯,則學校應當承擔責任。[案例4] 2003年4月25日,某市某小學組織學生到野外春遊,學生們都非常高興,大家排著隊跟著老師到野外的小河邊。學生們盡情熱鬧和歡喜。後老師安排學生分組自由活動,大家就三五成群地散開了。一學生李某發現一種好看的野果,就問其他學生。沒有人知道,李某就說:「我先嘗嘗吧。」於是,李某小心地摘了一粒果吃起來,覺得味道還不錯,就又吃了一粒。其他同學看到,也一邊摘一邊吃起來。後來其他小組的同學也好奇地吃起來,而老師並沒有制止該種情況。等到下午要返回學校時,凡是吃了果子的學生都出現不同程度的嘔吐、腹痛、頭暈現象,尤其以李某的情況嚴重。老師意識到學生可能吃了野果中毒了,於是趕緊將學生送到醫院救治。結果因為李某吃得過多而中毒死亡。最後,大家才知道這種野果就是叫水麻桑果的毒果。[律師點評]該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在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造成該事故發生的原因,就在於學校或教師在出遊的過程中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在發現學生吃野果的時候,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制止學生的吃野果的行為,結果造成李某中毒死亡、其他學生不同程度中毒的事故發生。因此,學校及老師沒有盡到職責,在他們的教育管理責任范圍內是有過錯的,屬於學校責任事故范圍,學校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學校應當成為該傷害事故的賠償主體。5、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教育是國家的一項重大事情,而教育的實施者往往是教師以及學校的相關工作人員。這樣,對於教師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有較為嚴格的資格和條件要求。尤其,對於根本不能勝任或不宜擔任教師或學校其他相關工作崗位的人,學校一定要採取措施杜絕。如果學校疏於管理,而讓不合格或不稱職的人擔任教師,則在由於該原因造成學生人身傷害時,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案例5] 劉某是某市某中學教師,他喜怒無常,時而對學生熱得似一團火,時而又橫眉冷對,不分場合地點把學生訓得抬不起頭。但因劉某工作尚負責,學校人員緊張,劉某又一再要求,於是新學期劉某當上了初一年級班主任。上任沒多久,劉某就惡性發作,對不順眼惹他生氣的學生提挖苦、罰站、停課、留校、告狀,還連家長一起訓斥,嚴重地傷害了學生自尊心,以至於許多學生厭學,裝病逃學,除了他的課,其他的課都不好好上。甚至在全班點名開學生張某的批判會,並體罰張某,導致張某頭部碰到牆上,導致腦震盪。後接到學生與家長的強烈反映後,學校才將劉某換下,但由於學生受到的影響太深,這個班很長時間也沒恢復元氣。後經醫院鑒定,劉某患有神經官能症。這是一起由於教師患有精神病而導致未成年中學生的人身權利、受教育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案例。[律師點評]本案屬於典型的教師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學校未採取必要措施,而造成學生受到傷害的事故,在這種情況下,學校應當對學生傷害事故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學校是賠償責任人。從法律的視角看,對於未成年中學生遭受的身心損害,學校和有關責任人員應負法律責任。對於本案的法律責任,應適用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行政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第一,學校和教師對於在校的未成年學生,負有維護其合法權利的法律義務。中學教師劉某在本案中對於其班上學生實施的有關行為,屬於侵權的違法行為,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中學生們的人身權利和受教育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二,本案中,中學教師劉某患有神經官能症,在對學生喜怒無常的症狀已經凸顯的情況下,該中學還任命其為班主任,致使劉某上任後對學生經常採取挖苦、罰站、停課、留校、告狀等體罰或變相體罰的措施,造成該學生腦震盪,這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中學生的人身權利。對於這種狀況,學校領導卻視而不見因此,學校違反了其維護受教育者合法人身權利和受教育權利的義務,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6、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學生到學校接受教育,是為了更好地成長,以便將來能夠為國家、為社會作貢獻、為自己的未來更美好而打下很好的基礎。這就需要學校以重點培養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學校為了某種目的往往不合適宜地安排學生從事與其不相適應的活動。對於學校違反規定,讓學生從事不宜的勞動、體育的情況下,造成學生受到人身傷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案例6]某市一家在當地頗有影響的商場,與外資公司合營,重新裝修,即將開業。為造聲勢,他們邀請了社會名流、領導來參加開業儀式,還邀請了附近的某小學鼓號隊助威。該商場許諾活動時間為5月18日上午9點到11點,前後兩個小時即付學校酬金20Cm元,學校同意。鼓號隊20個學生於18日上午8點40分就到商場門口等候。其中打小鼓的10歲的李某身體虛弱,這幾天又在發燒吃葯,早上他媽媽已經代他向老師請假了,可是學校找不到人替,非要李某來不可。這天天氣氣溫反常,竟有36℃,身穿厚厚的演奏服背著鼓號的小學生們站在太陽下,大漢淋漓,可還得在老師的督促下,一遍一遍地練習著。就這樣在烈日暴曬下,李某突然暈倒,經查為高溫導致的急性腦顱出血。後經搶救治療脫離生命危險,並不得不休學一年。[律師點評]本案屬於典型的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其他活動,而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事故,對此,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學校是本案事故的賠償責任主體。本案中,學校組織小學生20餘人參加營利活動,並且在36℃的高溫下活動,身著厚重演出服的小學生怎麼能夠忍受如此惡劣的環境?並且,學校是學生受教育的場所,無權利用學生從事商業活動為其營利,對於學校來說,其主觀上具有營利目的,為了營利組織學生參加不適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商業活動,據民事損害賠償的原則,應當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學校雖未直接侵害學生,而是通過實施了組織對未成年人參加有害的、活動而成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主體。故本案應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青少年學生正處於發育時期,由於生理的因素,或者由於學生本身特定的體質和疾病,而不能夠參加某些教學教育活動的,這種現象在學生中較為常見。如果學校在知道學生的體質情況下,還安排學生參加不宜參加的教學活動,而導致學生受到傷害,則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案例7]某地區一年一度的3000米春季長跑越野賽又開始了,高二學生李某去年獲得青年女子第一名,今年參加比賽當然是順理成章的。誰知比賽的前一天,李某來月經了,她告訴了帶隊老師劉某,但求勝心切的劉某卻照樣要她參加比賽。李某在蒙蒙細雨中跑完全程,並取得第三名的好成績後病倒了,劉某自知理虧,主動承擔了葯費和營養費。[律師點評]這是一起由於學校教師明知學生有特殊生理狀況,仍要求學生參加不宜從事的活動,從而造成學生人身健康受到損害的學校責任事故。對於這類事故,學校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並可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教師追究。本案是由於履行學校職務的教師劉某未盡到法定職責而導致學生李某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事故,屬於學校責任事故。所謂學校責任事故,是指由於學校存在疏忽過失,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與保護的職責與義務,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本案中,教師劉某的行為實際上是執行學校職務的行為,其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存在過失應視為學校的主觀狀態。根據我國教育部有關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行政規章的具體規定: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特定疾病,未給予相應的注意仍要求學生參加不宜參加的活動,從而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屬於學校責任事故,本案案情正是屬於這種情況。高二學生李某雖然在上一年的越野長跑中取得優異成績,身體素質較好,但在此次比賽前卻出現了特殊的生理狀況即來了月經。根據一般的醫學常識,婦女月經期間不宜從事劇烈運動,而教師劉某卻置這一事實於不顧,在得知女學生李某來了月經的事實後仍堅持讓其參賽,結果造成李某賽後病倒的傷害後果。這一傷害案件屬於典型的學校責任事故,學校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即學校是賠償責任主體。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規定,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學生在學生接受教育期間,生病以及受到傷害的情況會經常發生,學校作為學生的管理者和教育者應當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盡到保護和救助學生的義務。如果學生在學校期間受到傷害或者發生疾病,學校未盡到該職責,則學校應當對由於學校的不作為,而給學生造成的不良後果加重的後果承擔賠償責任。[案例8]2003年4月27日下午4時許,課間時間,某初級中學初二學生16歲的崔某和同一班的鄭某、侯某三人上廁所。當時年滿16歲的已被學校開除的關某從廁所內向外推自行車,撞了崔某一下,崔某隻在口中嘟囔了一句。關某卻不依不饒隨即又用自行車猛撞崔某,崔某差點被撞倒,他甩手打了關某的頭部一下。誰知關某丟下車隨手從腰中陶出一把折疊刀用力扎向崔某,崔某躲閃不及,被扎中胸部,頓時血流如注,關某見事不好,拔腿就跑了。突如其來的一幕驚呆了在場的幾名同學。鄭某、劉某幾名同學趕緊攙著臉色發白的崔某向廁所外走,剛走到廁所門口,崔某突然癱倒在地。劉急忙去找校長,其餘3名同學將崔某抬到操場上。當時操場上正有七八名教師打籃球,鄭某急忙呼救:「扎死人了。」打球的幾名教師停下走過來,可當他們看到滿身是血的崔某不是本班學生時,竟從現場離開若無其事地繼續玩起球來。後崔某被送至醫院,但終因傷勢過重停止呼吸。事發後,市教育局迅速於4月28日晚拿出處理意見:給予學區校長鄧某降職處分;給予某初中校長胡某,撤職處分,調離原單位;副校長、教導主任等人也都受到處分。[律師點評]本案是典型的學校救治不力,導致學生傷害加重的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對該案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學校是該事故的賠償責任主體,同時,導致傷害發生的關某及其家長也是賠償責任主體。總的來說,在這起案件中,學生崔某被刺身亡,加害人關某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數名玩籃球的本校教師見死不救,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的教師和學校負有的保護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致使受傷學生崔某因搶救不及時身亡,因此構成了學校責任事故,學校及有關人員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在實踐中,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體罰學生的情況時有發生,尤其是中小學生中的該類情況更為常見。對於這種情況,在造成學生傷害後,責任較為容易確定,一般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老師作為學校的工作人員,在進行教學過程中,由於實施違法的體罰學生的行為,屬於法律上所講的職務行為,這樣由於體罰學生而給學生造成傷害的,學校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案例9]2003年3月12日,某市某中學高一(6)班男生崔某在晚6時許,被校長易某打左面部兩個耳光,致使外傷性鼓膜穿孔,造成神經官能症、人格偏離,受害人以易某和學校為被告,起訴到法院。經過幾年的訴訟,幾經反復,終於在近日得到最終判決,判令學校和易某賠償各種損失31萬元。[律師點評]這是學校及其教師對學生進行體罰造成傷害的學生傷害事故損害賠償案,學校作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學校應當賠償崔某的全部損失。10、學生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在學生受教育期間,學生之間可能會受發生各種各樣的危險行為和狀況,作為老師,應當在知道該情況下,及時制止和告戒。如果教師和學校在明知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而置之不理的,當發生學生受到傷害的事故後,學校應當對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案例10]三年級的學生李某和陸某下課後就在走廊里打鬧,繼而又跑到操場上,正跑得起勁,上課預備鈴聲響了,兩人追至教室門口,李某跑在前面見地上有一短木棍,就順手撿起向陸某擲去,誰知這木棍恰好擊中另一名匆匆往教室里跑的同學左眼,造成該生左眼完全失明,花去治療費用近萬元。某小學平時要求較嚴,由於操場地不寬,所以要求學生課間不要追打,為此,每天還安排了教師值勤。3月的一天,值勤老師因為家裡的急事請了假,而學校也沒有再安排老師頂替,於是就發生了這樣一件事。[律師點評]本案是一起由於學生之間互相嬉戲戲鬧而致其中一人傷害的學生傷害事故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傷害事件發生的李某的監護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學校由於未盡到應有的監督、管理義務,其也應負一定的責任。第一,本案應由李某的監護人承擔主要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在本案中,李某和陸某課間嬉戲打鬧,李某見地上有一根短木棍,就順手撿起向陸某擲去,木棍恰好擊中另一名匆匆往教室里跑的同學左眼,造成該生左眼完全失明,因此李某的監護人承擔主要責任。第二,學校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學生進入學校後,學校有義務對其進行一定的教育、管理、保護職責,防止學生作出危害他人的行為,同時負有保護學生人身安全的義務。本案中,由於學校操場地不寬,所以要求學生課間不要追打,為此,每天還安排了教師值勤。事發的當天,值勤老師因為家裡有急事請了假,而學校也沒有再安排老師頂替。這樣,由於學校的疏忽,未盡到管理責任,因此應當對事故的發生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11、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在實踐中,學生與家長生活在一起的時間可能還沒有學生在學校學習的時間多。作為管理學生的學校,尤其是老師和班主任對學生的情況更為熟悉。如果學生在校期間,學校知道學生擅自離校或者學生有其他的與學生人身不利的情況時,老師與學校應當對該學生進行幫助和教育,同時也應當將學生的情況告訴給學生的家長。否則,當發生學生傷害的後果時,學校應當對其失職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案例11]王某,男,9歲,山西省某市某小學五年級學生。父母均為工廠職工,自小對王某管教比較嚴格,所以王某學習成績一直比較優秀,覺得老師喜愛。王某上五年級後,因與五某同桌的李某愛好玩電腦游戲,經常慫勇王某和他去街上網吧玩游戲,王某漸漸地玩上了癮,逐漸地經常和李某逃課出去玩電腦游戲。對此有的任課都也向該班班主任張老師反映過,但張老師認為現在學生不好管,而且學校也不指望每個學生都有個好成績,就對王某逃課睜一隻眼閉一隻睜,聽之任之。這樣一個學期下來,王某成績一落千丈,後王某父母才明白王某學習成績下降的原因,這才對王某嚴加看管,每天上下學由父母輪流接送,但由於王某沉溺於電子游戲太深,難以控制自己,仍然偷偷溜出學校玩游戲,晚上在家時,精神不振,無精打采,不但功課不想做,而且身體也一天天地差下去。其父母為此專門帶王某去看過幾次心理醫生,並花費不少。王某父母覺得,要是學校早點將王某逃課的情況向其父母反映,好讓父母早日管教,那王某也不至於落成現在這個地步,他們認為學校應當為此負責,於是他們找到學校,要求學校為王某補上落下的功課,而且要賠償為王某花去的,心理咨詢費。學校認為他們只負責教育在學校內的學生,學生出了校門,他們管不著。雙方爭執不下,王某父母於是將學校訴至法院。[律師點評]第一、學校與王某之間的法律關系。學校有義務保護在校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有義務保障在校學生的受教育權,如果學校違反了這些義務,那麼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二、學校應對王某受到傷害承擔責任。本案中學校雖然雖知王某經常逃課,卻沒有對他進行管教,也沒有向王某家長反映,致使王某因缺課太多而成績一落千丈,難以跟上教學進度,對此學校應承擔責任。學校以不作為的方式侵犯了王某的健康權。健康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體機能安全為內容的權利。雖然,傳統上健康多指身體健康,但在現在社會,心理健康越來越受到人們,重視,侵害心理健康可能是對健康權的更大侵害。本案中,學校對王某逃課行為聽之任之,致使王某迷戀上了電子游戲而不能自拔,這對於一個正處於成長階段的未成年人來說,負面影響是相當大的。因此,學校應對此承擔責任,即學校應部分賠償王某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經濟損失。12、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實際上,學校承擔責任的情形紛繁復雜,各種各樣。上面十一種情形,只是學校承擔責任的較為常見的情形,實際的情況可能更為復雜,因此,就規定了該「兜底」條款,對於所發生的不屬於上述十一種情況的傷害事故,學校如果未依法履行職責而造成學生受到傷害的,學校仍應當承擔責任。
㈤ 某醫學部學生崔某被利器砍死,死者一同學被警方帶走。
呵呵 犯罪心理學我沒學哦 呵呵 我是律師 不是公安人員 這個是公安人員熟悉的
我說說內我的意見吧
死者那容個同學因為與死者有過實質性的沖突 那麼主觀上對死者是有報復心理的 所以公安人員會把死者那個同學作為第一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傳喚!!
㈥ 17歲學生被30餘保安誤打死
(昆明)官渡區大板橋鎮鎮政府人滿為患。數百村民聚集在鎮政府周圍,還有村民在政府大門口拿竹竿架設靈堂,五六十個公安民警趕來維持秩序和辦案,20多個涉案保安被民警控制在鎮政府院里,這與昨天凌晨兩名學生被打,其中一個被打致死,另一個軟組織受傷有關。
現場直擊
數百村民聚集鎮政府討說法
記者昨天下午1點左右趕到大板橋鎮政府,鎮政府院內及門外站滿了人,大約有兩三百人,大多是當地村民。他們要求公安機關懲處涉嫌違法的保安,同時要求鎮政府給個說法。村民們抬來了一根根竹竿准備在鎮政府門口搭靈堂。官渡區公安分局及大板橋派出所派了五六十名民警前來處理事件,數十個保安蹲在地上抱著頭等待調查。死者父母及親戚哭泣不停。保安分隊長也被控制在警車里,由民警們現場看守。案件正在調查,所有涉案保安不許與外人接觸。
親屬講述
孩子沒惹事卻被保安打死了
被打致死的符某1993年12月出生,是大板橋鎮沙溝社區紅沙坡村村民,正讀中專。被打傷的崔某歲數相仿,同為紅沙坡村民,還在讀高中。死者的叔叔符德光向記者介紹他從小崔那裡了解到的情況,兩個孩子昨天凌晨兩點左右被打,他兩點半左右接到別人電話趕到現場,「當時一些保安說,他們打錯人了,我侄子和小崔並沒有和保安有矛盾、糾紛、口角等什麼的。」符德光告訴記者,侄子大假回家在鎮上一家娛樂場所打工掙錢,凌晨2點下班後來到距離鎮政府不遠的西沖社區阿彝村菜市場門口,約小崔吃碗米線,結果幾十個保安從背後追過來,拿著膠皮棍打他們。符德光說,自己趕到的時候,侄子被人送進雲橋醫院,小崔還在現場,幾十個保安也沒有走,當地派出所幾個民警也趕到了現場。
符德光說,侄子隨後被轉往延安醫院,上午,醫生告訴家屬搶救無效死亡。
警方介紹
涉案保安有20多名
記者截稿前聯系大板橋派出所。據王所長介紹,被控制的保安有20多個,都是涉案人員。經初步調查,此起案件屬於個人行為,不是有組織的,起初是因為兩個保安與人發生糾紛,打電話後叫來更多的保安參與行動。這些保安為同一家保安公司的,但不在同一地點工作。更多細節還需進一步調查。
㈦ 成年學生在自發開展的體育運動中受傷責任誰來擔
春天修成在自發開展體育運動中受傷責任,誰來負責?等這個就看有沒有什麼組織了?如果有說組織規定的就好辦了
㈧ 小學生意外險包括哪些
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由於過錯造成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則可以認為是學校在主觀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的過錯,應當屬於學校責任事故,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對學生傷害事故中的相應損失由學校來賠償: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給學生提供一個安全的學習生活環境是學校的基本義務,也是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前提和基礎。因此《教育法》、《未成年保護法》,都規定了學校應當完善體育、衛生、校舍等設施,以維護學生的人身和受教育的安全。學校客觀環境的安全是學校安全工作的頭等大事,對於學校來講,認真履行相關職責是減少事故、避免責任的重要方面。如果學校粗心大意,沒有盡責提供符合標準的教學設施,則可能會給學生造成人身損害等後果,這時,在發生學生傷害事故以後,學校就應當承擔對受害學生的賠償責任。
[案例1]四川某小學校的兩個學生課間休息時,在學校空置的教室內玩耍。下午1時40分左右,學生玩耍的教室房頂突然坍塌,造成1人死亡,3人重傷,18人不同程度的傷害。事故發生後,學生得到及時的救治,所有受傷的學生病情得到穩定。
[律師點評]該學校的教室明顯有不安全因素,同時,學校也沒有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致學生能夠在該不安全的教室玩耍而造成嚴重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有關人員的行為明顯構成了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同時,學校還應當對受害學生或其家屬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於刑事責任按照刑法進行處理。這里主要分析民事賠償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可以肯定,學校對傷害事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即學校是該傷害事故的賠償主體。原因在於:第一,發生了嚴重的學生傷害事故,造成多人傷亡,即發生了嚴重的傷害後果。第二,學校沒有能夠對教室進行安全維護和採取安全措施保障學生免受傷害,學校的不作為行為明顯違反法律的規定,違背法定的義務。第三,學校的不作為行為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系,是學校的不作為行為造成了學生傷害事故後果的發生。第四,學校存在主觀過錯。因此,學校對該事故承擔責任,應當對學生的傷亡後果負責賠償損失。總之,學校為本案的賠償主體。這樣,學校應當按照法律上的規定賠償受傷亡學生的全部損失。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學校負有維護校園環境安全的法定義務,不僅要提供安全的教學設施,還要求學校保證學校有安全的校園管理秩序。一般在學校讀書的學生,有的是未成年的學生,即便是成年的學生,也較為缺乏社會經驗和閱歷,在保護自己、認識迴避危險方面的能力也比較差。這樣,就需要學校盡可能提供安全的校園環境和秩序。如果學校疏於管理,而造成學生受到人身傷害,則學校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2]某中學的住宿生唐某到熱水房去提水,在其接水時,鍋爐發生爆炸。唐某來不及躲避,被開水潑濺到臉上及全身,造成大面積燙傷。學校迅速採取措施,對唐某進行緊急救助和治療。後該學生臉部和身體留下大面積傷痕。
[律師點評]本案屬於學校提供的學生生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而導致學生人身傷害的事故。學校負有為學生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的義務。未盡到法律義務導致學生受到人身傷害的,應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學校存在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正是該違法行為造成了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學校鍋爐發生爆炸,學校有嚴重的過錯,學校應是賠償主體。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近年來,有關學校發生食物中毒的事情非常多,已經直接影響到學生的人身安全,因此,各地各學校已經著力開展食品、葯品、飲用水方面的整頓工作。在學校范圍內,學校不僅是提供教育的機構,而且也是提供學生後勤保障的機構。這樣,對於葯品、食品、飲用水等方面的供給,學校應當保證質量。如果學校向學生提供了不符合標準的食品、葯品、飲用水,而導致學生受到人身傷害,則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3]某市某小學為了學生生活、學習的方便,長期為本校學生提供早餐服務。2003年5月6日早晨,該校部分小學生在食用早餐20分鍾後,有的學生開始頭昏,有的開始腹瀉,有的開始嘔吐。學校發現後,立即將就餐學生送到醫院救治,同時封閉食堂。後經醫生檢查確認,這些學生是因為食用了沾有劇毒鼠葯的食品而導致的食物中毒。後經發現,學校食堂管理員從學校上級處領回鼠葯後,隨手放到廚房的櫃子里,而他人並不知曉。誰知早起做飯的師傅不小心碰到葯,葯被碰濺到沸騰的鍋里,這樣就發生了中毒事件。學生經搶救,最終全部脫離了危險。
[律師點評]這是一起因學校食堂向學生提供的食品嚴重不符合衛生要求,而導致學生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第一,學校及其工作人員有過錯和違法行為;第二,違法行為導致學生事物中毒的傷害事故發生,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系。因此,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是一起學生責任事故,學校為本案的賠償主體。食堂管理人員作為學校的工作人員,不直接對學生中毒事故承擔責任。但是,學校可以追究食堂管理人員的相關責任。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在實踐中,許多事故都是由於未成年學生不懂得安全知識,而學校和老師又沒有給予安全教育和指導,沒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要對自己未盡到教育和保護職責承擔責任。尤其是在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由於教師未盡到安全注意和安全措施的義務而導致學生受到傷害的案件較多,這種情況下,如果學校有過錯,則學校應當承擔責任。
[案例4] 2003年4月25日,某市某小學組織學生到野外春遊,學生們都非常高興,大家排著隊跟著老師到野外的小河邊。學生們盡情熱鬧和歡喜。後老師安排學生分組自由活動,大家就三五成群地散開了。一學生李某發現一種好看的野果,就問其他學生。沒有人知道,李某就說:「我先嘗嘗吧。」於是,李某小心地摘了一粒果吃起來,覺得味道還不錯,就又吃了一粒。其他同學看到,也一邊摘一邊吃起來。後來其他小組的同學也好奇地吃起來,而老師並沒有制止該種情況。等到下午要返回學校時,凡是吃了果子的學生都出現不同程度的嘔吐、腹痛、頭暈現象,尤其以李某的情況嚴重。老師意識到學生可能吃了野果中毒了,於是趕緊將學生送到醫院救治。結果因為李某吃得過多而中毒死亡。最後,大家才知道這種野果就是叫水麻桑果的毒果。
[律師點評]該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在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造成該事故發生的原因,就在於學校或教師在出遊的過程中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在發現學生吃野果的時候,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制止學生的吃野果的行為,結果造成李某中毒死亡、其他學生不同程度中毒的事故發生。因此,學校及老師沒有盡到職責,在他們的教育管理責任范圍內是有過錯的,屬於學校責任事故范圍,學校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學校應當成為該傷害事故的賠償主體。
5、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教育是國家的一項重大事情,而教育的實施者往往是教師以及學校的相關工作人員。這樣,對於教師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有較為嚴格的資格和條件要求。尤其,對於根本不能勝任或不宜擔任教師或學校其他相關工作崗位的人,學校一定要採取措施杜絕。如果學校疏於管理,而讓不合格或不稱職的人擔任教師,則在由於該原因造成學生人身傷害時,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5] 劉某是某市某中學教師,他喜怒無常,時而對學生熱得似一團火,時而又橫眉冷對,不分場合地點把學生訓得抬不起頭。但因劉某工作尚負責,學校人員緊張,劉某又一再要求,於是新學期劉某當上了初一年級班主任。上任沒多久,劉某就惡性發作,對不順眼惹他生氣的學生提挖苦、罰站、停課、留校、告狀,還連家長一起訓斥,嚴重地傷害了學生自尊心,以至於許多學生厭學,裝病逃學,除了他的課,其他的課都不好好上。甚至在全班點名開學生張某的批判會,並體罰張某,導致張某頭部碰到牆上,導致腦震盪。後接到學生與家長的強烈反映後,學校才將劉某換下,但由於學生受到的影響太深,這個班很長時間也沒恢復元氣。後經醫院鑒定,劉某患有神經官能症。這是一起由於教師患有精神病而導致未成年中學生的人身權利、受教育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案例。
[律師點評]本案屬於典型的教師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學校未採取必要措施,而造成學生受到傷害的事故,在這種情況下,學校應當對學生傷害事故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學校是賠償責任人。從法律的視角看,對於未成年中學生遭受的身心損害,學校和有關責任人員應負法律責任。對於本案的法律責任,應適用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行政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第一,學校和教師對於在校的未成年學生,負有維護其合法權利的法律義務。中學教師劉某在本案中對於其班上學生實施的有關行為,屬於侵權的違法行為,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中學生們的人身權利和受教育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二,本案中,中學教師劉某患有神經官能症,在對學生喜怒無常的症狀已經凸顯的情況下,該中學還任命其為班主任,致使劉某上任後對學生經常採取挖苦、罰站、停課、留校、告狀等體罰或變相體罰的措施,造成該學生腦震盪,這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中學生的人身權利。對於這種狀況,學校領導卻視而不見因此,學校違反了其維護受教育者合法人身權利和受教育權利的義務,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學生到學校接受教育,是為了更好地成長,以便將來能夠為國家、為社會作貢獻、為自己的未來更美好而打下很好的基礎。這就需要學校以重點培養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學校為了某種目的往往不合適宜地安排學生從事與其不相適應的活動。對於學校違反規定,讓學生從事不宜的勞動、體育的情況下,造成學生受到人身傷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6]某市一家在當地頗有影響的商場,與外資公司合營,重新裝修,即將開業。為造聲勢,他們邀請了社會名流、領導來參加開業儀式,還邀請了附近的某小學鼓號隊助威。該商場許諾活動時間為5月18日上午9點到11點,前後兩個小時即付學校酬金20Cm元,學校同意。鼓號隊20個學生於18日上午8點40分就到商場門口等候。其中打小鼓的10歲的李某身體虛弱,這幾天又在發燒吃葯,早上他媽媽已經代他向老師請假了,可是學校找不到人替,非要李某來不可。這天天氣氣溫反常,竟有36℃,身穿厚厚的演奏服背著鼓號的小學生們站在太陽下,大漢淋漓,可還得在老師的督促下,一遍一遍地練習著。就這樣在烈日暴曬下,李某突然暈倒,經查為高溫導致的急性腦顱出血。後經搶救治療脫離生命危險,並不得不休學一年。
[律師點評]本案屬於典型的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其他活動,而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事故,對此,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學校是本案事故的賠償責任主體。本案中,學校組織小學生20餘人參加營利活動,並且在36℃的高溫下活動,身著厚重演出服的小學生怎麼能夠忍受如此惡劣的環境?並且,學校是學生受教育的場所,無權利用學生從事商業活動為其營利,對於學校來說,其主觀上具有營利目的,為了營利組織學生參加不適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商業活動,據民事損害賠償的原則,應當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學校雖未直接侵害學生,而是通過實施了組織對未成年人參加有害的、活動而成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主體。故本案應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青少年學生正處於發育時期,由於生理的因素,或者由於學生本身特定的體質和疾病,而不能夠參加某些教學教育活動的,這種現象在學生中較為常見。如果學校在知道學生的體質情況下,還安排學生參加不宜參加的教學活動,而導致學生受到傷害,則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7]某地區一年一度的3000米春季長跑越野賽又開始了,高二學生李某去年獲得青年女子第一名,今年參加比賽當然是順理成章的。誰知比賽的前一天,李某來月經了,她告訴了帶隊老師劉某,但求勝心切的劉某卻照樣要她參加比賽。李某在蒙蒙細雨中跑完全程,並取得第三名的好成績後病倒了,劉某自知理虧,主動承擔了葯費和營養費。
[律師點評]這是一起由於學校教師明知學生有特殊生理狀況,仍要求學生參加不宜從事的活動,從而造成學生人身健康受到損害的學校責任事故。對於這類事故,學校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並可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教師追究。本案是由於履行學校職務的教師劉某未盡到法定職責而導致學生李某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事故,屬於學校責任事故。所謂學校責任事故,是指由於學校存在疏忽過失,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與保護的職責與義務,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本案中,教師劉某的行為實際上是執行學校職務的行為,其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存在過失應視為學校的主觀狀態。根據我國教育部有關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行政規章的具體規定: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特定疾病,未給予相應的注意仍要求學生參加不宜參加的活動,從而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屬於學校責任事故,本案案情正是屬於這種情況。高二學生李某雖然在上一年的越野長跑中取得優異成績,身體素質較好,但在此次比賽前卻出現了特殊的生理狀況即來了月經。根據一般的醫學常識,婦女月經期間不宜從事劇烈運動,而教師劉某卻置這一事實於不顧,在得知女學生李某來了月經的事實後仍堅持讓其參賽,結果造成李某賽後病倒的傷害後果。這一傷害案件屬於典型的學校責任事故,學校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即學校是賠償責任主體。
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規定,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學生在學生接受教育期間,生病以及受到傷害的情況會經常發生,學校作為學生的管理者和教育者應當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盡到保護和救助學生的義務。如果學生在學校期間受到傷害或者發生疾病,學校未盡到該職責,則學校應當對由於學校的不作為,而給學生造成的不良後果加重的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8]2003年4月27日下午4時許,課間時間,某初級中學初二學生16歲的崔某和同一班的鄭某、侯某三人上廁所。當時年滿16歲的已被學校開除的關某從廁所內向外推自行車,撞了崔某一下,崔某隻在口中嘟囔了一句。關某卻不依不饒隨即又用自行車猛撞崔某,崔某差點被撞倒,他甩手打了關某的頭部一下。誰知關某丟下車隨手從腰中陶出一把折疊刀用力扎向崔某,崔某躲閃不及,被扎中胸部,頓時血流如注,關某見事不好,拔腿就跑了。突如其來的一幕驚呆了在場的幾名同學。鄭某、劉某幾名同學趕緊攙著臉色發白的崔某向廁所外走,剛走到廁所門口,崔某突然癱倒在地。劉急忙去找校長,其餘3名同學將崔某抬到操場上。當時操場上正有七八名教師打籃球,鄭某急忙呼救:「扎死人了。」打球的幾名教師停下走過來,可當他們看到滿身是血的崔某不是本班學生時,竟從現場離開若無其事地繼續玩起球來。後崔某被送至醫院,但終因傷勢過重停止呼吸。事發後,市教育局迅速於4月28日晚拿出處理意見:給予學區校長鄧某降職處分;給予某初中校長胡某,撤職處分,調離原單位;副校長、教導主任等人也都受到處分。
[律師點評]本案是典型的學校救治不力,導致學生傷害加重的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對該案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學校是該事故的賠償責任主體,同時,導致傷害發生的關某及其家長也是賠償責任主體。總的來說,在這起案件中,學生崔某被刺身亡,加害人關某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數名玩籃球的本校教師見死不救,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的教師和學校負有的保護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致使受傷學生崔某因搶救不及時身亡,因此構成了學校責任事故,學校及有關人員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在實踐中,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體罰學生的情況時有發生,尤其是中小學生中的該類情況更為常見。對於這種情況,在造成學生傷害後,責任較為容易確定,一般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老師作為學校的工作人員,在進行教學過程中,由於實施違法的體罰學生的行為,屬於法律上所講的職務行為,這樣由於體罰學生而給學生造成傷害的,學校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9]2003年3月12日,某市某中學高一(6)班男生崔某在晚6時許,被校長易某打左面部兩個耳光,致使外傷性鼓膜穿孔,造成神經官能症、人格偏離,受害人以易某和學校為被告,起訴到法院。經過幾年的訴訟,幾經反復,終於在近日得到最終判決,判令學校和易某賠償各種損失31萬元。
[律師點評]這是學校及其教師對學生進行體罰造成傷害的學生傷害事故損害賠償案,學校作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學校應當賠償崔某的全部損失。
10、學生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在學生受教育期間,學生之間可能會受發生各種各樣的危險行為和狀況,作為老師,應當在知道該情況下,及時制止和告戒。如果教師和學校在明知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而置之不理的,當發生學生受到傷害的事故後,學校應當對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10]三年級的學生李某和陸某下課後就在走廊里打鬧,繼而又跑到操場上,正跑得起勁,上課預備鈴聲響了,兩人追至教室門口,李某跑在前面見地上有一短木棍,就順手撿起向陸某擲去,誰知這木棍恰好擊中另一名匆匆往教室里跑的同學左眼,造成該生左眼完全失明,花去治療費用近萬元。某小學平時要求較嚴,由於操場地不寬,所以要求學生課間不要追打,為此,每天還安排了教師值勤。3月的一天,值勤老師因為家裡的急事請了假,而學校也沒有再安排老師頂替,於是就發生了這樣一件事。
[律師點評]本案是一起由於學生之間互相嬉戲戲鬧而致其中一人傷害的學生傷害事故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傷害事件發生的李某的監護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學校由於未盡到應有的監督、管理義務,其也應負一定的責任。第一,本案應由李某的監護人承擔主要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在本案中,李某和陸某課間嬉戲打鬧,李某見地上有一根短木棍,就順手撿起向陸某擲去,木棍恰好擊中另一名匆匆往教室里跑的同學左眼,造成該生左眼完全失明,因此李某的監護人承擔主要責任。第二,學校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學生進入學校後,學校有義務對其進行一定的教育、管理、保護職責,防止學生作出危害他人的行為,同時負有保護學生人身安全的義務。本案中,由於學校操場地不寬,所以要求學生課間不要追打,為此,每天還安排了教師值勤。事發的當天,值勤老師因為家裡有急事請了假,而學校也沒有再安排老師頂替。這樣,由於學校的疏忽,未盡到管理責任,因此應當對事故的發生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11、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在實踐中,學生與家長生活在一起的時間可能還沒有學生在學校學習的時間多。作為管理學生的學校,尤其是老師和班主任對學生的情況更為熟悉。如果學生在校期間,學校知道學生擅自離校或者學生有其他的與學生人身不利的情況時,老師與學校應當對該學生進行幫助和教育,同時也應當將學生的情況告訴給學生的家長。否則,當發生學生傷害的後果時,學校應當對其失職
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11]王某,男,9歲,山西省某市某小學五年級學生。父母均為工廠職工,自小對王某管教比較嚴格,所以王某學習成績一直比較優秀,覺得老師喜愛。王某上五年級後,因與五某同桌的李某愛好玩電腦游戲,經常慫勇王某和他去街上網吧玩游戲,王某漸漸地玩上了癮,逐漸地經常和李某逃課出去玩電腦游戲。對此有的任課都也向該班班主任張老師反映過,但張老師認為現在學生不好管,而且學校也不指望每個學生都有個好成績,就對王某逃課睜一隻眼閉一隻睜,聽之任之。這樣一個學期下來,王某成績一落千丈,後王某父母才明白王某學習成績下降的原因,這才對王某嚴加看管,每天上下學由父母輪流接送,但由於王某沉溺於電子游戲太深,難以控制自己,仍然偷偷溜出學校玩游戲,晚上在家時,精神不振,無精打采,不但功課不想做,而且身體也一天天地差下去。其父母為此專門帶王某去看過幾次心理醫生,並花費不少。王某父母覺得,要是學校早點將王某逃課的情況向其父母反映,好讓父母早日管教,那王某也不至於落成現在這個地步,他們認為學校應當為此負責,於是他們找到學校,要求學校為王某補上落下的功課,而且要賠償為王某花去的,心理咨詢費。學校認為他們只負責教育在學校內的學生,學生出了校門,他們管不著。雙方爭執不下,王某父母於是將學校訴至法院。
[律師點評]第一、學校與王某之間的法律關系。學校有義務保護在校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有義務保障在校學生的受教育權,如果學校違反了這些義務,那麼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二、學校應對王某受到傷害承擔責任。本案中學校雖然雖知王某經常逃課,卻沒有對他進行管教,也沒有向王某家長反映,致使王某因缺課太多而成績一落千丈,難以跟上教學進度,對此學校應承擔責任。學校以不作為的方式侵犯了王某的健康權。健康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體機能安全為內容的權利。雖然,傳統上健康多指身體健康,但在現在社會,心理健康越來越受到人們,重視,侵害心理健康可能是對健康權的更大侵害。本案中,學校對王某逃課行為聽之任之,致使王某迷戀上了電子游戲而不能自拔,這對於一個正處於成長階段的未成年人來說,負面影響是相當大的。因此,學校應對此承擔責任,即學校應部分賠償王某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經濟損失。
12、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實際上,學校承擔責任的情形紛繁復雜,各種各樣。上面十一種情形,只是學校承擔責任的較為常見的情形,實際的情況可能更為復雜,因此,就規定了該「兜底」條款,對於所發生的不屬於上述十一種情況的傷害事故,學校如果未依法履行職責而造成學生受到傷害的,學校仍應當承擔責任。
[案例12] 按照慣例,學校
㈨ 某學校老師懷疑學生偷了同班同學的16元,在批評的過程中用錐子在臉上劃了賊指出不同主題之間的權利關系
這個老師品質有問題,素質差,不考慮學生感受,侮辱學生該停職檢查。
㈩ 老師在學生臉上刺字的案例分析,急!急!
1生命健康權,肖像權,人格尊嚴權,觸犯刑法
2精神損失費,醫療費! 樓下的,你不懂不要粘貼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