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請教《小學生違紀處罰條例》
對違紀現象做出公正的懲處,能督促學生修正錯誤,促進學校文明的建設,創造一個嚴明、守紀的校風。
第一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一般違紀,一經查出,責成班主任視其違紀情況,處以班內點名批評、書面檢查和班內大會檢討處分。
1、 上課、上自習遲到或早退一次者。
2、 上早(課間)操拖拉,晚到操場或做操動作不規范一次者。
3、 做眼保健操不認真一次者。
4、 在午休、晚休時間內違犯宿舍有關規定一次者。
5、 不經允許,無故不上交作業一次或不參加階段性小考一次者。
6、 不經允許,私自進入教職工活動場所一次者。
7、提前買飯或買飯不排隊一次者。
第二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學校處以校內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8、 不經允許,住宿生出校一次者。
9、在教學樓內大聲喧嘩一次者。
10、對違紀情節比較嚴重或對檢查人員批評接受態度不誠懇一次者。
11、在一周內有一般違紀現象兩次以上者。
12、曠課一節者。(含體育課、班會課、勞動課、自習課、校會)
13、無故不上早操、課間操或眼保健操一周之內兩次者。
14、違反宿舍關於午休、晚休的規定,一周達兩次以上者。
15、無故損壞公物,除按規定賠償外,視其情節給以通報批評或從嚴處分。
第三條:學生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況,學校處以記過處分,並視其表現在一定時間內取消該處分,不記入學生檔案,否則將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16、在學校組織的各種考試中,有舞弊行為一次者。
17、學生違紀對檢查、管理人員教育態度生硬一次者。
18、學生違紀在一學年被學校通報批評兩次(含兩次)以上者。
19、學生連續曠課6課時(含6課時)以上者。
20、連續遲到、早退,一周在三次以上者。
21、在校內有吸煙、打牌、下棋等行為者。
22、無論在何時何地去網吧、電子游藝廳一次者。
第四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學校給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並記入學生檔案。 23、學年考試成績有三門以上主要課程不及格者,學校處以留校察看處分。
24、一學期曠課、遲到或早退(遲到或早退三次作為曠課一節)累計達50節以上者,以自動退學論。(注銷學籍)
25、亂用電器、亂扯電線者,最低應給以留校察看處分;造成事故者開除學籍。
26、學生有早戀傾向,不接受學校教育者,勒令退學。
27、有盜竊、賭博、酗酒行為者,視其情節,學校給以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28、打架、斗毆者,視情節,學校給以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對攜帶凶器斗毆或勾引社會人員到學校尋釁者,立即開除學籍,並報送公安機關。
29、觸犯法律被公安機關收審者,開除學籍。
30、學生對批評教育不滿,對老師或學生有報復行為者,視情節輕重,學校給予留校查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31、對個別違紀學生,若屢教不改,可採取連續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中學生違紀處罰條例
為建立和維護學校的教學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出合格的中學生,根據國家教委頒發的《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條例。
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在班會上認真檢查,情節嚴重的給予全校通報批評。
1 、 課間遲到一周累計兩次。
2 、 無故曠課兩節。
3 、 逃避值日或者不認真值日。
4 、 故意破壞環境(隨地拋棄廢棄物、在牆壁黑板上亂塗亂畫、撕布告、改通知)。
5 、 擾亂他人學習、工作、休息或擾亂課堂、自習紀律。
6 、 無故不參與做操、升旗、集會,或者在集會時起鬨、吹口哨、吵鬧喧嘩的。
7 、 課間在走廊里打鬧、在教學區玩球且不聽勸阻。
8 、 不接受老師的批評教育或不聽從門衛、管理人員的指揮、管理,欺騙、頂撞、起鬨、侮辱、諷刺挖苦老師、管理人員或值日學生幹部、學生。
9 、住宿生在宿舍閑聊、唱歌、嚎叫、打鬧影響他人休息。在宿舍擅自留宿外人,初犯卻未造成後果;
10 、燙發、染發、化妝、佩戴首飾、穿高跟鞋、衣褲過於露體等不符合穿著規定
二、為嚴肅校紀,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之一的處分:( 1 )警告;( 2 )記過;( 3 )留校察看;( 4 )勒令退學;( 5 )開除學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1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 10 節至 15 節的學生(遲到、早退兩次折算曠課一節,下同);
12 、考試第一次作弊的學生(該科成績為零)。
13 、已經發現學生談戀愛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
14 、對涉及鬧事的肇事、策劃、打架、參與及偽證的學生。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及各種手段觸犯他人,但未動手打人,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2)策劃者:策劃他人打架,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3)打架者:動手打人,未傷他人的學生;
(4)參打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5)偽證者: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使調查造成困難的學生。
15 、偷盜,勒索、詐騙財物,作案價值在20元以下的學生;
16 、故意破壞公共財物,價值在20元以下的學生(照價賠償);
17 、私燒電爐、亂接燈頭、插座,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並處以相應罰款);
18 、經常擾亂課堂紀律,屢教不改。
19 、與校外人員不正常往來影響學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20 、一學期單科5次不交作業或各科累計10次不交作業,且態度惡劣的學生;
21 、酗酒、吸煙的學生。
22 、進入營業性歌舞廳、錄像廳、游藝機室、網吧或閱讀健康書刊,初犯且認錯態度較好的學生;
23 、攜帶危險品、易燃易爆品、凶器等進入校園,在校園內燃放鞭炮的學生。
24 、已被處以兩次通報批評的,給予警告處分,已被處以兩次警告處分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25 、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 16 節至 30 節的學生;
26 、 考試作弊達兩次的學生(除該科成級按零分計外);
27 、 經發現談戀愛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學生中間造成不
良影響的學生;
28 、 涉鬧事的肇事、策劃、打架、參與及偽證的學生。
( 1 )肇事者:動手打人,造成打架後果但未傷他人的學生;
( 2 )策劃者:策劃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後果的學生;
( 3 )參與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發展,造成後果的學生;
( 4 )偽證者: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
( 5 )提供凶器者: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29 、 偷盜、勒索、詐騙財物,作案價值 20 元至 100 元以下的學生(需照價賠償);
30 、 故意破壞公共財物兩次以上或價值在 20 元至 100 元以內的學生(需照價賠償);
31 、 住校生未經允許在外過夜,嚴重違反作息制度;
32 、經常進入營業性歌舞廳、錄像廳、游藝機室、網吧、參與賭博、瀏覽發布不健康信
息、或閱讀不健康書報,經教育仍不改正。
33 、冒領、拆看他人信件的學生視情節輕重,處以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4 、累計兩次嚴重警告處分的,給予記過處分。累計兩次記過處分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累計兩次記大過處分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視情節輕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5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 31 節至 50 節的學生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無故曠課達 51 節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6 、考試作弊達三次者(除該學科按零分計外)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四次或四次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7 、 已經發現學生談戀愛,或男生、女生交往不正常,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學生中、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者;
38 、涉及鬧事的肇事者、策劃者、打架、參與者及偽證者:
( 1 )肇事者:動手打人,致使他人輕傷,留校察看處分;動手打人致使他人重傷,給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
( 2 )策劃者:策劃他打架,後果嚴重,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 3 )參與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發展,造成後果的學生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 4 )提供凶器者: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後果者根據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 5 )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後果,視後果情況,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 6 )對鬧事的肇事者、策劃者、打架者、參與者及提供凶器者,受到司法部門處罰,一律勒令退學。
39 、偷盜、勒令、詐騙財物、作案價值在 100 元以上者(需照價賠償),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
40 、故意破壞公共財物 100 元以上者(需照價賠償)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處分。
41 、受過記過處分而又重犯者。
42 、住校學生未經允許多次在校外過夜,深夜遲歸,嚴重違反作息制度者。
43 、與校外人員來往影響教學秩序,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者。
44 、經常進入營業性歌舞廳、錄像廳、游藝機室、網吧、參與賭博、瀏覽發布不健康信息或閱讀不健康書報,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者。
45 、辱罵、毆打教職員工者。
46 、煽動或帶頭鬧事,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和社會治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分別給予;
( 1 )情節嚴重,經教育尚不能改正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 2 )情節嚴重,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47 、對參與鬧事的一般人員,視情節、後果及認錯態度分別給予:
( 1 )對判處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 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 2 ) 判處以管制、拘役或徒刑並宣告緩期執行(屬過失犯罪)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
( 3 ) 被判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 4 ) 被處以警告或罰款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級處分。
a) 違紀後認錯態度差者。
b) 在本校已經受過處分者。
50 、寫反動標語,散發反動傳單或者參與邪教活動,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者。
三、其他:
51 、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需要給予處分的,參照以上條例中相類似條款給予處分。
52 、借讀生,復讀生違紀,按其情節輕重,夠記過以上處分者,一律給予辭退。
53 、受到處分者,附加給予以下處罰:
( 1 )在處分執行期間,受處分者不得被評為「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幹部」等各種榮譽稱號(學科競賽除外)。
( 2 )受處分者在處分執行期間不得獲得各種物質獎勵。
54 、 學生受到處分或撤消處分,均應通知學生家長,並記入該生學籍表。
『貳』 有關小學生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
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
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於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
第三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
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等各方面共同參與,各負其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職責是:
(一)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規劃;
(二)組織、協調公安、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對本法實施的情況和工作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總結、推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經驗,樹立、表彰先進典型。
第五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結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特點,加強青春期教育、心理矯治和預防犯罪對策的研究。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5、《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