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小學生受到電信詐騙的事例
電信詐騙是指犯來罪分子通過電自話、網路和簡訊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給犯罪分子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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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小學生如何預防詐騙
不要給小孩子手機,也別給小孩子很多零用錢,他就基本上不會被騙~
關鍵是平時要給孩子灌輸意識,除了父母之外,其他的人要有選擇性的相信,不是教會他如何提防,而是有的時候社會實在是太過復雜,如果不提前跟他說一些,以後可能會遇到更麻煩的初級
❸ 小學生遭網路詐騙一招反詐成功,到底絕招是啥
現實社會中,各種各樣的詐騙案層出不窮,詐騙手法也越來越多種多樣,有的通過電話,有的通過網路,屢屢使人上當受騙。
騙子的花樣越來越多,平時生活中一定要警惕陌生人的各種信息;同時,家長也應該多給孩子進行預防詐騙、安全保護的教育,以避免年齡幼小的孩子輕易相信陌生人而被騙。
❹ 關於詐騙小學生的故事
xx小朋友,我是你爸爸的朋友,你爸爸有事,讓我來接你回家,跟叔叔走吧
好的,叔叔
❺ 小學生預防詐騙內容
敬愛的老師、親愛的同學們:
大家好!
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由於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範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
一、詐騙的主要形式:
1、借熟人關系進行詐騙
2、借中介為名進行詐騙
3、以特殊身份進行詐
4、以遇到某種禍害急需別人幫助的身份進行
5、以小利取信,進行詐騙
二、受騙原因:
通常,下面幾種不良心理意識易被詐騙分子利用:(1)虛榮心理;(2)幼稚、不作分析的同情、憐憫心理;(3)貪佔小便宜的心理;(4)輕率、輕信、麻痹、缺乏責任感;(5)好逸惡勞、想入非非;(6)貪求美色的意識;(7)易受暗示、易受誘惑的心理品質等等。
以中學生為例
1、思想單純,分辨能力差
很多同學從小學、中學到大學都有「十年寒窗」的經歷,與社會接觸較少,思想單純,對一些人或者事缺乏應有的分辨能力,更缺乏刨根問底的習慣,對於事物的分析往往停留在表象上,或根本就不去分析,使詐騙分子有可乘之機。
2、感情用事,疏於防範
幫助有困難的人,這是我國的優良傳統,是值得我們繼承和發揚的。但如果不假思索去「幫」一個不相識或相識不久的人,這是很危險的。然而遺憾的是,我們有不少大學生就是憑著這種幼稚、不作分析的同情、憐憫之心,一遇上那些自稱走投無路急需幫助的「落難者」,往往就會被他們的花言巧語所蒙蔽,繼而「慷慨解囊」,自以為做了一件好事,殊不知已落入騙子設下的圈套。
3、有求於人,粗心大意
每個人免不了有求他人相助的事,但關鍵是要了解對方的人品和身份。有些同學在有求於人而有人願「幫忙」時,往往是急不可待,完全放鬆了警惕,對於對方提出的要求,常常是惟命是從,很「積極自覺」地滿足對方的要求進而鑄成大錯。
4、貪小便宜,急功近利
貪心是受害者最大的心理缺點。很多詐騙分子之所以屢騙屢成,很大程度上也正是利用人們的這種不良心態。受害者往往是為詐騙分子開出的「好處」、「利益」所深深吸引,自以為可以用最小的代價,獲得最大的利益和好處,見「利」就上,趨之若鶩,對於詐騙分子的所作所為不加深思和分析,不作深入的調查研究,最後落得個「撿了芝麻,丟了西瓜」的可悲下場。
三、防止詐騙的策略:
1、要有反詐騙意識
俗話說:「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當然,「防人」並不是要搞得人心惶惶,關鍵是要有這種意識,對於任何人,尤其是陌生人,不可隨意輕信和盲目隨從,遇人遇事,應有清醒的認識,不要因為對方說了什麼好話,許諾了什麼好處就輕信、盲從。要懂得調查和思考,在此基礎上作出正確的反應。
2、不要感情用事
詐騙分子的最終目的是騙取錢財,並且是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騙走。因此,對於表面上講「感情」、「哥們義氣」的詐騙分子(特別是新認識的「朋友」、「老鄉」、遭受不幸的「落難者」),若對你提出錢財方面的要求,切不可被感情的表象所蒙蔽,不要一味「跟著感覺走」而缺乏理智,要學會「聽、觀、辨」,即聽其言、觀其色、辨其行,要懂得用理智去分析問題。最好能對比一下在常理下應作出的反應,如認為對方的錢財要求不合實際或超乎常理時,應及時向老師或保衛部門反映,以避免不應有的損失。
3、對過於主動自誇自己「本事」或「能耐」的人,或者過於熱情地希望「幫助」你解決困難的人,要特別注意。
那些自稱名流、能人的詐騙分子為了能更快地取得你的信任,以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大多都會主動地在你面前炫耀自己的「本事」,說自己是如何了得,取得什麼成就,而且他正在運用他的「本事」、「能耐」為你解決困難或滿足你的請求。當你遇到這種人時,你應當格外注意,因為你面前的那個「能人」很可能是一個十足的詐騙分子,而且他正企圖騙取你的信任,此時你的反應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你此後是否上當受騙。
4、切忌貪小便宜
對飛來的「橫財」和「好處」,特別是不很熟悉的人所許諾的利益,要深思和調查。要知道,天上是不會掉下餡餅的,克服貪小便宜的心理,就不會對突然而來的「好處」欣喜若狂。對於這些「橫財」和「好處」,最好的防範是三思而後行。
總之,詐騙分子行騙的過程可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博得信任,二是騙取對方財物。對於行騙者和受害者來說,第一階段都是最重要的,也是行騙者行為表現得最為突出的階段。雖然行騙手段多種多樣,但只要我們樹立較強的反詐騙意識,克服內心的一些不良心理,保持應有的清醒,做到「三思而後行,三查而後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可以避免上當受騙的。
❻ 怎樣解決小學生的欺騙行為
有時候頑皮的孩子心靈卻很美,而有時候裝做可憐的孩子內心一肚子壞水!!
作為一個高中生了,他的城府已經不再是你心中的那個小朋友了,所以不要一味的相信他的話語,而要有自己的分析和調查。
呵呵,做好一個老師可不容易哦!加油!
❼ 騙子建立QQ群,詐騙小學生八萬,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在二月份的時候,四名00後的學生偽裝成明星易烊千璽並建立了大量的粉絲QQ群,散布虛假信息並進行詐騙,在先後騙取兩名小學生八萬元錢後,被警方抓捕。
在詐騙小磊的時候,這兩個00後,也就是曹某和包某還利用了同樣的詐騙方式,詐騙了另外一名小學生的錢,光是這兩個小學生被詐騙數額加起來就總共達到了八萬余元。
在這個案件中,也反映出大家還是應該理智追星,不要相信網路上所謂的明星的抽獎活動,就算真的有抽獎活動,也應該去到官方正規的渠道。
❽ 冒充易烊千璽詐騙小學生8萬元,現在小學生真的那麼有錢嗎
詐騙新聞可以說是經常會看到或者聽到,但是詐騙的對象大多會選擇有經濟實力的成年人,這是小編第一次看到把詐騙對象對准小學生,詐騙的金額又如此巨大。犯罪分子為了騙錢可謂是無所不用其極,連祖國未來的花朵都敢下手,著時讓人憤怒。那小學生又哪裡有那麼多的錢被騙呢?現在的小學生真的那麼有錢了嗎?
其次從這起案件我們也能看出來,很多家長對於個人賬戶密碼方面沒設防,現在小學生玩手機已經是常態化,完全不讓玩也說不過去,但是對於支付密碼、銀行卡密碼等各種賬戶密碼最好還是自己家長知道就好,小學生對財務多寡還沒有判別能力,只要是自己喜歡的,錢在他們眼中真的只是個數字。
綜上所述,雖然最後這4名00後以詐騙罪分別判處4人三年八個月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是也要讓家長加強對孩子的監管與教育,涉及到財產給陌生人轉款時最好詢問一下家長。
❾ 網路詐騙小學生判多少年
詐騙罪
〔釋義〕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16法發〔1996〕32號)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
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
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
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
百五十二條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於多次進行詐騙,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
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後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於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數額是指人民幣的數額。審理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依照行為發生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
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199.10.20法釋〔1999〕18號)
第六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以各種欺騙手段,收取他人財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對於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財物,用於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5.12法釋〔2000〕12號)
第九條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並使用行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本解釋所稱「經營會話業務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鍾數)乘以行為人每分鍾收取的用戶使用費所得的數額。
本解釋所稱「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法律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鍾數)乘以在合法電信業務中我國應當得到的每分鍾國際結算價格所得的數額。
〔說明〕
一、詐騙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騙術,即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似乎「自願地」交出財物。其實,這種「自願」是受犯罪分子欺騙而上當所致,並非出自被害人的真正意願。
(三)在主觀方面,應當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對於使用欺騙手段,意圖短期佔有公私財物,追緊就還,不追就拖,一般不宜作為犯罪對待。
二、詐騙罪的司法解釋,是新《刑法》修訂前作出的,但時間只早三個月,故仍基本一致,可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