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罰站小學生之後,學生跳樓了,誰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復 無民事行為能制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Ⅱ 老師罰站學生幾分鍾被派出所關押,罰站到底算不算體罰,那些年你被罰站過嗎
不知道現在的學生對罰站是什麼心態,就這點懲罰,家長和孩子都覺得氣憤甚至發展到關押老師的地步,只能說這樣的家長以後也教育不出好孩子。
在我們上學的的時候,罰站是家常便飯,挨揍是偶爾加餐,老師都不會太過分所以不覺得什麼,更不會對老師記仇。我上小學初中都被罰站過,印象深的不多,不過到了高中還被罰站了兩次,我一個女生來說就印象太深刻了。
Ⅲ 老師罰站學生,對嗎
現在的孩子比老師還厲害,罰站一會兒家長就找來了。適當的處罰是必要的,既然你們這么寶貝你們的孩子就不要帶到學校來。我作為家長能理解老師的心。
Ⅳ 老師讓小學生罰站犯法嗎
老師讓小學生罰站屬於違法行為。
罰站是教師普遍採用的一種體罰方式。從學生習以為常的表情來看,罰站絕不是一種偶然現象。有教師認為:我既不打學生耳光,又不拉學生頭發,更不毆打學生,罰站學生,根本不算體罰。同時,罰站也很少招致社會、學校、家長批評,學生又承受得了。
因而,只要是學生違規就隨時可以罰站他。甚至有些教師把罰站這一招稱之為「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頻頻使用,屢屢得手。但是「智者千慮,必有一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應當適應全體學生身心發展的需要。
學校和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對品行有缺陷、學習有困難的兒童、少年應當給予幫助,不得歧視。
(4)罰站的小學生擴展閱讀:
罰站相關案例
2002年9月16日下午,河北省深州市王井鎮某小學五年級學生李培因未完成數學作業,上課前被數學老師叫到辦公室,後又帶到校長辦公室,交由校長處理。校長對其進行教育後,出去找學生家長沒找到,回來後就讓李培去找數學老師承認錯誤後上課即可。
李培找到數學老師後承認了錯誤,老師便讓李培去上課,但李培沒動。後來,另一位老師回辦公室倒水,見狀也讓李培去上課,李培仍未動,一直站到下午放學回家。
當晚,李培說腿疼,父母通知了學校。校長陪其去本村診所診治。當天夜裡,又送其到辛集市住院,治療4天,該院未作診斷。後又轉入辛集市另一家醫院住院治療4天,結果診斷為雙腿膝關節肌肉勞損、韌帶炎、植物神經功能紊亂。因不見好轉,又轉入石家莊某醫院住院治療4天,診斷為兒童癔症。此後,李培又去醫院復查、治療,總共花費2122.32元。
於是,李培以自己被老師罰站半天,造成腿痛不能走路、兩手抽筋、精神恍惚、耽誤學業為由,將老師及學校訴至深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2304.2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學生不按時完成作業,學校和老師對其進行教育管理是應當的,這是學校和老師在履行自己的教育管理義務。但在本案中,學校和老師在對李培進行教育管理時,使其站立了半天之久,顯然工作有疏忽不當之處。數學老師的教育管理行為應視為學校教育管理行為的實施,故學校應承擔一定責任,老師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李培作為學生,不按時完成老師布置的作業,違反了學校的規章制度,從而導致事件的發生,也應承擔一定責任。最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作出判決,由被告某小學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費共計1419.96元。
一審判決後,原告不服,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令學校承擔相應責任,符合法律規定;事發後,上訴人在各醫院診斷結果證明發生此現象與其自身體質、心理素質也有關系,原判令其自行負擔一部分損失並無不當。現上訴人執意要求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Ⅳ 小學生天天罰站上課算體罰嗎
體罰學生不對,找校長態度好了,就算了,畢竟你孩子不想轉學。態度不好找教育局解決。
Ⅵ 小學生被罰站,一般是多久
你好,作為老師,對待小學生要愛護有加,如果小學生犯錯或者不聽話,一般罰站幾分鍾到半小時之間,也是根據小學生自己承受的預計,讓他們知道老師為什麼要罰站,這樣才有效果。
Ⅶ 罰站一節課(40分鍾)算不算體罰
體罰是一種簡單、粗暴的教育方式,是通過給學生造成肉體上的痛苦,以此對犯錯誤紀律的學生進行懲罰。我國現行法律明文規定廢除體罰和變相體罰,如《教育法》規定「禁止體罰學生」,《教師法》規定:「體罰學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也明文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體罰,是教師對學生肉體實施懲罰並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毆打、罰站、下蹲、超過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臉、打撕嘴巴等行為。變相體罰,是指採取其它間接手段,對學生肉體和精神實施懲戒並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勞動懲罰、抄過量作業、臉上寫字、諷刺挖苦、謾罵、烈日下暴曬等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中已明確規定「禁止體罰學生。」
1、毆打(打耳光、刮臉、下蹲等)。教師對不同個性的學生採取不同的處罰方式。如果說謾罵、侮辱不足以體現教師地位優越的話,那麼對學生打耳光,就表現出教師地位的至高無上了。例如某地一所完全初中就發生了這樣的事,教師在上課時,有位調皮的學生自由講話,這位教師走到該同學的前面,不問青紅皂白,就是一個響亮的耳光,本想來個「殺雞儆猴」。使其他同學望而生畏,偏偏這位同學不是等閑之輩,他也回敬了老師一個耳光,這可激怒了這位教師,他又給學生來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個更有力度的耳光,直到學生跪地求饒為止。此時,教室一片混亂,喧鬧異常。這個教師本以為打耳光是處罰調皮學生最安全的課堂控制方法,不料不僅沒達到這種效果,還招致社會的譴責和學校的處分。
2、罰站。相對而言,罰站是教師普遍採用的一種體罰方式。從學生習以為常的表情來看,罰站絕不是一種偶然現象。有教師認為:我既不打學生耳光,又不拉學生頭發,更不毆打學生,罰站學生,根本不算體罰。同時,罰站也很少招致社會、學校、家長批評,學生又承受得了。因而,只要是學生違規就隨時可以罰站他。甚至有些教師把罰站這一招稱之為「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頻頻使用,屢屢得手。但是「智者千慮,必有一失」。王某是某小學的一位年輕教師,他在上課時,發現有位後進生在玩小游戲機,於是大吼一聲:「你要打游戲就站到教室外面去打!」學生無奈,在教室外站著,過了半小時,其家長來校送衣服,發現其兒子站在外面。於是怒氣沖沖地闖進校長室,發問道:「我兒子是到學校來接受教育的,不是來學校站崗放哨的,我兒子縱有千錯萬錯,你們總不該把他『驅逐出境』吧!」此時的校長無言以對,而王老師更加無話可話,只是賠禮道歉的份。罰站這種教育方法,學生雖然最能看懂,但效果甚微。
3、差辱。有好大一部分教師,不顧學生的人格和自尊心,任意地訓斥、辱罵、諷刺、挖苦和嘲笑學生。比如,有的教師罵學生「有娘養,沒娘教」、「朽木不可雕」、「臉比城牆厚」……甚至還有的教師給學生取難聽的綽號,引得同學嗤笑。這樣的差辱必然會損傷學生的自尊心,使他們因痛苦而失望,而變得灰心喪氣,學習成為沒有興趣的活動。他們千方百計躲避這樣的教師,遠離學校甚至離家出走。
4、威脅。一些教師經常威脅、恐嚇學生。比如說什麼,「你這輩子也改不了!」「以後再做錯題就不要你了!」「把家長叫過來!」……某校有位學生在校長信箱里投了一封信,信中提到其班主任在開學初的自我介紹:「我的耳朵很靈,眼睛特別尖,你們的一舉一動,說過的每句話,我都知道得非常清楚。所以,你們最好老實點,別想耍花樣!」還說:「我教了這么多年書,你們的心理我早摸透了,甭給我玩貓膩,我治人的方法有的是,一招比一招損,有不怕死的就試試!」這位學生寫道:「當我聽到這些話時,在驚詫之餘心頭頓時湧上一股寒意……」這種威脅表面上學生感到無所謂,內心卻是非常痛苦的,勢必會造成學生各種反抗心理的產生,給學校教育帶來負面的影響。
Ⅷ 老師罰站小學生150分鍾不許動算體罰嗎
估計是老師一時 生氣激到了 所以才隨口而出的
若真的實行的話 這屬於體罰版 (雖只站不動 但時間過權於太久這就不合理了)
可找校長進行投訴反映
這老師心理不合格 道德不行 估計自己沒有過小孩 不懂(也不想想畢竟還是小學生)
Ⅸ 罰小學生站20分鍾,算不算體罰。
國家教育規定:不準體罰學生,體罰包括許多種,列如:打學生,讓做一些體力活等內等都是體罰。但往往也有容一些變相體罰。如 跑步 做俯卧撐 掃地 罰站等 拿罰站來說,一般不應該超出很長時間,要因人而異 對一個小學生來說20分鍾可以算得是個體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