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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法律知識案例

發布時間:2021-01-25 06:17:49

小學生怎樣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知識和事例

如果碰到壞人,應該不要反抗,要看自己能力夠不夠,在考慮也可以先聽他的,專等他走了屬後在報警,或相身邊大人求組實在沒辦法的話就想個辦法去wc
在窗戶或其他什麼地方,畫個sos標志
把你的地址告訴警察,你也可以用未成年人包保護法,比如他控制了你人生自由,綁架最。。。

㈡ 小學生法律知識作文

法律伴我成長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這是古希臘學家亞里士多德說的一句法律名言。就如同亞里士多德說的一樣,法律就是秩序,沒有了法律,那麼人類的生活就如同垃圾一樣骯臟。而我們小學生也要遵守法律的秩序,愛護法律的秩序。不能破壞法律的秩序。如果我們愛護法律,那麼法律也會愛護我們。《未成年人保護法》也就是法律賜予我們的武器,用來保護我們。但是,如果我們不能正確的使用這個武器來保護我們,給我們帶來的將是嚴肅的懲罰!但是,也有些小學生破壞了法律的秩序而受到懲罰。
現在全國青少年結幫犯罪現象也呈上升勢頭,加入黑幫犯罪的一般是18歲以下的在校學生。來自公安機關的一則統計數字表明,80年代後期到現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齡化發展趨勢。在上海,14-16歲的少年犯已佔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讓人心驚的是,剛剛進入法定處罰年齡的14歲孩子竟佔了其中的15.l%。父母離異、經常打罵孩子……已經成為現代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據報道:去年7月至9月,安徽當塗縣城幾十家居民及企業單位被盜,每起盜竊案數額不大,但作案手段高明,案發現場幾乎不留痕跡,搞得當地人心惶惶。辦案人員奔波數月破案後發現,作案者竟是14個8至13歲的小女孩。其中的「大姐大」13歲,組織「團伙」入室盜竊,是其「心血來潮」的招數。每次作案由她安排,一個暑假,她一人就獲取贓款近萬元,還制定了開學後每周末偷一次的計劃。令人瞠目的是,一些孩子的父母對孩子偷盜來的金銀首飾等贓物竟坦然「笑納」,不加追問。那些犯罪孩子的父母有的只是一昧的責怪孩子,卻沒有想過自己所犯下的一點點錯,就有可能造成孩子的犯罪原因。還有的竟是對孩子所給的贓物不加追問,就坦然「笑納」。促使孩子的犯罪數額越來越大。我們小學生現在最缺乏的就是法律知識,如果知道了法律知識也就有可能不會犯罪,可就是因為缺乏法律知識,孩子所犯下的可能就是彌天大罪。就如同給自己色彩斑斕的生命,增添了一筆污黑的顏色。
法律是人類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可能有些學生認為「只是違反一下學校紀律而已,沒問題的,以後我就不違法了。」請你快點打消這個念頭。因為現在一次小小的放鬆就很有可能駐成一次大錯。我們作為學生,總是要離開校園,來到這個社會打拚。才真正的成為一名知法、懂法和守法的好公民。所以就要從小培養我們的法律知識,預防孩子犯罪。但是,最主要的原因還是來源於家庭破例或者是家庭暴力。
總而言之,在履行自己的義務中也要保護好自己的權利。不能別人來代替自己。那麼,從此刻起開始就讓法律陪伴我們成長吧!

自己寫的,LZ只能用做參考!

回答者: 曉哀15 - 三級 2009-10-28 19:57

談到法律,總會給人以神秘、威嚴、崇高的感覺。其實,法律與道德、習慣、宗教、紀律一樣,都在規范著人們的行為。正是由於這些規范的存在,這個社會才變得有序;正是由於法律的存在,我們的權利才得到應有的保障。 作為當代中學生,我們有幸生活在中國改革開放的年代,親眼目睹了改革開放20多年來中國法制進程的突飛猛進,300多部法律相繼出台,「依法治國」被寫進憲法,多麼令人振奮!然而我們應該思考的是:在我們的成長道路上如何與法同行?有人可能會說:你多慮了,我們還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殺人不放火,法律就約束不到我們。我說:不!法律離我們很近。那些輕視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沒有真正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法律,就是實現正義、體現公平、正確規范人的行為的社會准則。 當今這個經濟社會,人們在不斷地淡化道德意識,甚至有人討論起一些傳統美德是否過時的問題。這不得不促使我們呼籲法律來維護我們的社會秩序。紐約,這個繁華的國際大都市,卻是犯罪率最高的惡源。有統計表明,每5分鍾,就有一場搶劫上演。而在我國學生群體中也存在著一些觸犯刑法的不良現象。如:強要同學錢財,參與搶劫,更有甚者結幫犯罪。據報道:今年4月30日,海南省萬寧市17歲學生溫某,因持塑料槍打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近年來,青少年結幫犯罪現象也呈上升勢頭,加入黑幫犯罪的一般是18歲以下的在校學生。來自公安機關的一則統計數字表明,80年代後期到現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齡化發展趨勢。在上海,14-16歲的少年犯已佔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讓人心驚的是,剛剛進入法定處罰年齡的14歲孩子竟佔了其中的15.l%。犯罪,無疑永遠威脅著我們安定的生活。但是,我們應當堅信的是,法律永遠維護正義。誠然,就我國現階段的法律體制而言,的確存在一些疏漏,也有一些人為了金錢,為了一個「利」字,背離職業道德,背離良心,鑽法律的空子。但我仍要說,我們的法律正在不斷地健全和完善,我們應當毫不動搖的堅信法律的正義性,並學會捍衛它!
而作為中學生的我們常常講要遵紀守法,可見遵紀是基礎。我們千萬不要忽視遵紀的作用,「以小見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認為「現在違反一下學校紀律沒什麼大不了,只要我以後不違法就行」,那就請你趕快打消這種念頭吧!「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現在小小的放鬆很可能在將來會釀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時候才悔恨呢?所以我們現在只有從一名合格的中學生做起,將來當我們走出校園,融入社會這個大集體後,才能真正成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總之,法律在我們的一生中是維護自己權利的武器,同時又是規范自己行為的社會准則。因為權利在規則中行使,義務在規則中履行,自由在規則中擁有。同學們,從今天起,從這一刻,讓我們一起踏上與法同行的道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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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伴我行
桃城區鄧庄中學 靳 勇
你從荊棘中綻放,你從崎嶇中走來,我們的法制進程。
你束起凌亂的長發,披上遮體裘衣;結繩以記事,刻骨以銘文,鑄鼎而銘記。終有那世襲替代禪讓,高低貴賤始有分別,贏得泱泱大國「禮儀之邦」的贊譽。然「對『太陽』之咒罵,對酒池肉林的痛恨,烽火戲諸侯的兒戲中」,國之廈為之傾斜。「竊鉤者盜,竊國者諸侯」各地諸侯歷新法強國力,秦盛商鞅裂,吳興李悝亡。
「勞力者食人,勞心者食於人」。始皇立而一統天下,君主制立於中國。「焚書籍,坑儒生」,一統錢幣經濟興,一統文字文化盛,皇權集於一身,開始了文明古國千年封建之旅,終難脫人治大於法治的繩縛。江山代改,人才輩出。在重兵壓城城欲摧之時,南唐後主不思勵精圖治,變法興國,以跪拜佛堂而抵兵戎,以吟詩作畫而自醉,一江春水不敵兵,終敗送大好河山。宋太祖贏得大宋一統,但沉痾難除,舊疾不去,法之立服務於高主,黎民廣大難逃重壓。君主悟而臣子勵,王安石受命危難,為振興國力,欲破而後立,不惜以身戰舊法。張居正「一條鞭法」為黎庶,為百姓,眾說紛紜。精美設想,英雄無數,只能改經濟不能改政治,政體不變,經濟之變革如曇花一現,香存而花敗。法制之改革不動根本,難植新芽。
在盲目與固執中,槍炮聲響徹耳畔,強盜闖進家園,掠走珍寶,竊賊分割了土地,痛苦的呻吟中,雄師覺醒。戊戌變法學西洋,改舊習,可剛一觸及舊統治者利益,法治便又為人治。「百日維新」成了「戊戌變法」的代名詞。民國初立,國權歸於民,但 為了新法之立,孫逸仙出生入死,出廣州,戰軍閥,以血肉之軀抵舊思潮的炮火,民國終於站立。「民族,民權,民生」,孫先生為立新法除舊制,鞠躬盡瘁,死而不已,隨著先生的故去,新法也被「蔣氏」政權遺棄,民不聊生,法雖立而無用武之地。
黑夜終會逝去,曙光定會來臨。春雷陣震,雄師躍起,偉大民族屹立東方,毛主席振臂高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法制步入正軌。當人大代表步入會堂,當新憲法誕生,我們淚飛流而心歡喜,不再沉迷,不再壅塞,民權合乎民意,欣欣向榮,春芽萌發,法治社會逐步建立。事事終須磨礪,芬芳出自嚴寒。十年浩劫,法被踐踏,人被壓抑,從高官到小民無不被黑雲籠罩,你——法的進程幾乎停滯。偉大的中國人民終究挑開烏雲見月明,人心思進出新生。鄧小平書記領導下,十一界三中全會出台利國、利民新法律,家家歡呼,人人雀躍。社會主義法制社會日新月異。江書記「三個代表」壯心志,新社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胡錦濤書記帶領我們開創未來新世紀。和諧社會,法制社會,人人歡喜。看藍天下,從小兒垂髫到耄耋白發,《未成年人保護法》讓兒童健康成長;《老年人保護條例》,社會保障系統讓老人安心安逸;《經濟法》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選舉法》讓你行使政治權利;《兵役法》保國為民,《消費者權益法》讓你放心去消費生活。走在街頭,游於園中,無時無刻我們不被法律呵護。
中國的法制歷程,歷盡千載風塵,吐故納新綿延不絕,法制社會人心所向。我深愛的祖國,你的春天鮮花爛漫;法制社會讓你四季如春。

回答者: 222.218.12.* 2009-10-29 18:44

法律伴我成長
談到法律,總會給人以神秘、威嚴、崇高的感覺。其實,法律與道德、習慣、宗教、紀律一樣,都在規范著人們的行為。正是由於這些規范的存在,這個社會才變得有序;正是由於法律的存在,我們的權利才得到應有的保障。
小學四年級開始,我就開始關注法律,那時的我還是一個幼稚而天真的小孩。可是不知怎麼,看到裡面的法制故事,我就情不自禁關注起了這個那時令我似懂非懂的名詞—「法律」。那時我們小孩子最喜歡的是少兒頻道的動畫片,而我是個例外,偏偏喜歡中央電視台的法制節目—《今日說法》。我幾乎每天都會收看這個節目,近乎到了痴迷的程度,每天中午,節目一開始,我便一手捧著飯碗,一邊目不轉睛的盯者屏幕,生怕會錯過每一個鏡頭。就這樣,時光飛逝,轉眼間法律已經陪伴我度過了四個春夏秋冬,這時的我已經是一個中學生了,但是收看《今日說法》依舊是我每天的家常便飯,是我每天不可缺少的精神食糧。隨著年齡的增長和近幾年的法律事故頻頻出現,老師對我們的法律教育漸漸增多,中學生們不得不對法律重視和關注起來。觀看《今日說法》,不但可以了解這十年來祖國法制社會的變遷,而且可以增加許多法律知識。看了這么多年的《今日說法》,我也應該是它的忠實觀眾了吧,有許多法制故事令我記憶猶新,其中兩個我記憶深刻:
一個女孩,父母離異後,與父親和繼母生活在一起,繼母一直虐待她,最後將女孩的胳膊打殘了,繼母因此而被判刑。這個法律事件引起我們的深思,雖然這是一件小事,但女孩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就因為繼母不懂法,不知道打孩子也是違法的行為,才導致了事件的發生。這件事啟示我們:不學法就很容易觸犯法律。我曾經在《今日說法》看到過這樣悲慘的一幕:廣西田東縣一位司機駕駛大貨車行至國道323線,將橫穿馬路的一名6歲男童碾壓致死,一名僅6歲的兒童就這樣被奪去了寶貴的生命。這起交通事故只因男童違反交通規則,橫穿馬路。「不可翻躍防護設施」是交通規則中明確規定的,可是,人們總是這樣想:沒事我心裡有譜,絕對不會發生事故,再說了,這樣不就可以少走幾步路了么。他們就是因為這種僥幸心理,而送了性命,幾步路難道還不如人生最寶貴的東西—生命么?這種走捷徑丟性命的事故數不勝數。這難道還喚不醒人們遵守交通法規的心嗎?
隨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誕生,中國成了一個法治社會,所謂依法治國,各種憲法:《未成年保護法》、《婦女兒童保護法》、《勞動法》……。相繼出台,現在我們老百姓更應該知法懂法。然而我們應該思考的是:在我們的成長道路上如何與法同行?有人可能會說:你多慮了,我們還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殺人不放火,法律就約束不到我們。我說:不!法律離我們很近。那些輕視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沒有真正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法律,就是實現正義、體現公平、正確規范人的行為的社會准則。
作為中學生的我們常常講要遵紀守法,可見遵紀是基礎。我們千萬不要忽視遵紀的作用。所以我們現在只有從一名合格的中學生做起,將來當我

回答者: 122.51.180.* 2009-10-31 08:55

㈢ 小學生法律知識

1、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調整人與人之間的行為規范,明確行為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總和。其特徵有四方面:(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規范;(2)、法是由國家(即相應的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范;(4)、法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5)、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2、我國刑法的任務是(1)、保衛國家政權;(2)、保護合法財產;(3)、保護公民權利;(4)、維護社會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徵有(1)、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2)犯罪是觸犯刑法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3)、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

5、構成犯罪的條件有(1)、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例如,盜竊罪是對國家、集體、公民個人財產權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其中包含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犯罪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系以及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3)、犯罪的主體,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自然人或單位;(4)、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6、犯罪的行為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是指以積極的活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人的積極行為,如故意傷害行為、盜竊行為都屬於作為的形式;而不作為是指應當實施並且能夠實施某種行為而不實施的消極行為。這種形式的犯罪必須以行為人負有某種特定義務為前提的,如行為人將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拋棄於荒郊野外以此來逃避自己應盡的贍養老人的義務,則構成了遺棄罪。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8、犯罪的主觀方面主觀表現為犯罪故意和過失。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又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而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至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心理態度,也可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9、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一般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明知某種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二是明知某種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10、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具有兩個特徵:一是明知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對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

11、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的心理太度。

12、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於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有兩個特徵:一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由於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

13、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若要構成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正當防衛的目的條件,必須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實施的防衛。

(2)、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行為實施的防衛;

(3)、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實施的防衛。

(4)、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對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14、常見的犯罪類型有盜竊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等類型犯罪比較多。

15、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2)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北京市確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如下:

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一千元的,為「數額較大」;

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一萬元的,為「數額巨大」;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六萬元的,為「數額特別巨大」;「多次」盜竊指一年盜竊行為三次以上,沒有數額限制。

16、對同犯罪行為作斗爭以及舉報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司法機關、學校、社會應當加強保護,保障其不受打擊報復。

17、刑罰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5種: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3種: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18、隨著經濟的發展,環境問題的重要性越來越受到各國的關注,在我國新頒布的《刑法》中,也增加了一條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罪名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19、犯罪的最本質特徵是具有嚴重危害性,在我國,犯罪性質最嚴重的罪行是危害國家安全罪。
20、我國刑法的任務是懲治犯罪、保護人民;我國刑罰中最嚴厲的手段是死刑。

21、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法規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24、凡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5、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2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7、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28、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指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

29、治安管理處罰的普通程序包括:受理、立案、傳喚、訊問、取證、審核、告知、聽證、裁決等程序。

30、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有3種,從輕到重的順序為:警告、罰款、拘留。

31、治安管理處罰執行的方式有非強制執行和強制執行兩種方式。

32、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裁決的,在接到通知後5日內,可以向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33、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第一:情節特別輕微的;第二:主動承認錯誤及改正的;第三:由於他人脅迫或者誘編的。

34、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第一:有較嚴重後果的;第二: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第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第四:屢犯不改的。

35、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6、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有四類。第一侵犯他人身心健康的行為;第二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第三侵犯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第四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為。

37、承擔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責任年齡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形:①依法承擔其違法行為全部法律後果的年齡,即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是年滿18歲以上的人。②依法應當從輕處罰的年齡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稱之為不完全責任能力的人。③不滿14歲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沒有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人,他們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免予處罰。

38、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應該受處罰的主要根據是①醉酒的人是有責任能力的;②行為人在醉酒前對自己的酒量是明知的,對自己醉酒後的行為是能夠預見的,因而在其醉酒的狀態下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能夠預見的,因而在其醉酒的狀態下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具備主觀上的錯誤。③醉酒完全是人為造成的,是可以避免和戒除的。因此,應予處罰。

39、侵犯公私財物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攫取公私財物的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而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 侵犯公私財物包括:第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私財物的;第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第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第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③條例第23條規定,侵犯公私財物的行為,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200元以下罰款。

38、治安管理處罰的裁決機關按《條例》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39、治安管理處罰的當場處罰程序包括①執法人員向當事人表明身份;②確認違反事實,說明處罰理由;③告知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由當事人陳述和申辯;④製作當場行政處罰的處罰決定書;⑤送達;⑥備案;⑦執行。

40、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具有的特徵:第一,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第二,此行為必須是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此行為必須是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即具有不夠刑罰處罰性。

41、《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擾亂公共秩序行為有7種:①擾亂單位秩序的行為;②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行為;③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為;④流氓行為;⑤煸動擾亂社會秩序行為;⑥謊報險情,製造混亂行為;⑦拒絕,阻礙執行公務行為。

4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能有下列不良行為(1)曠課、夜不歸宿;(2)攜帶管制刀具;(3)打架斗毆、辱罵他人;(4)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5)偷竊、故意毀壞財物;(6)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7)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8)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9)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43、治安秩序:是社會治安秩序或公共治安秩序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既公共秩序中涉及到公民人身權利、生命財產、社會生產、生活正常運轉,以及國家政權的穩定等一系列具有重要影響的那一部分公共秩序。

44、公共場所:是指城市繁華地區、街道、首長和重要外賓駐地周圍,以及車站、碼頭、機場、公共文娛、體育場所、商場和集貿市場等。

45、毒害品:凡是小劑量進入肌體,既能損害和破壞正常的生理功能,使肌體的病理狀態,甚至死亡的物質叫做毒害品。

46、放射性物質:凡是原子核不穩定,不斷地向周圍輻射出內眼看不到的射線的物質叫做放射性物質。

47、治安管理的特點是:(1)治安管理是一種國家行政管理行為。(2)治安管理由公安機關負責實施,這是國家賦予公安機關的專門職能。(3)治安管理是公開的依法管理。(4)治安管理具有武裝性質的行政管理行為。(5)治安管理必須依靠廣大人民群眾進行。

48、以下侵犯公私財物的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1)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物財物的。(2)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3)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4)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49、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50、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51、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52、(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53、嚴重不良行為是指(1)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治安;(2)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3)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4)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5)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6)多次偷竊;(7)參與賭博,屢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54、未成年人應當怎樣增強對犯罪的自我防範?

答:未成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范,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

55、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權向哪些組織請求保護?

答:有權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學校、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請求保護。被請求的上述部門和組織都應當接受,根據情況需要採取救助措施的,應當先採取救助措施。

56.未成年人發現任何人對自己或者對其他未成年人實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規定不得實施的行為或者犯罪行為,可以怎樣解決?

答:可以通過所在學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或者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機關報告。受理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57、刑法對搶劫罪是怎麼規定的?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其中「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如毆打、捆綁、傷害等;「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恐懼、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被強行劫走財物,脅迫的方式可以是語言,也可以用某種動作;「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採用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喪失反抗能力的方法,當場劫取財物。(搶劫罪沒有數額要求,只要是為了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採取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即使沒搶到錢,也構成搶劫罪。

58、刑法對故意傷害罪是怎麽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59、刑法對強奸罪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奸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同犯罪行為作斗爭以及舉報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司法機關、學校、社會應當加強保護,保障其不受打擊報復。

60、我國公安機關開展聲浩大的「打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在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和人民群眾支持下,一批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被打掉。各級各地人民法院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嚴厲判處了一批黑惡犯罪首要和骨幹分子,社會治安狀況進一步好轉。本材料反映了什麼現實?

答:「打黑除惡」維護了社會秩序;公安機關是我國的治安保衛機關

人民法院是我國的審判機關;我國刑法是懲治犯罪、保護人民的有力武器。
61、丁某私自在別人家的電話線上搭接線路,撥打信息台,致使他人欠下巨額話費,最終使自己受到法律制裁。試分析丁某的行為。

分析:解答此題的關鍵在於仔細審題。丁某的行為致使他人欠下巨額話費,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秩序,顯然具有社會危害性。這種危害性的程度如何,關鍵的字眼在於「巨額」上。因此,丁某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嚴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徵。故丁某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該受到刑罰處罰。

62、目前,青少年犯罪已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針對這一現狀,某校舉辦了一次青少年犯罪圖片展。同學甲卻認為,我沒有違法犯罪,沒必要參加這項活動。試分析同學甲的想法。

同學甲的觀點是錯誤的。

(1)學校舉辦這項活動,有利於青少年增強公民意識,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2)甲沒有違法犯罪也應參加這項活動,因為這有利於青少年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做到依法自律。

(3)一個人如果不注意防微杜漸、防患於未然,就有可能從犯小錯誤發展到違法犯罪,因此青少年要樹立法律意識,接受法律教育,做「四有」好公民。

63、一個十八九歲的小夥子,某縣郊區的無業遊民,一天夜晚,在縣城一胡同口攔住一婦女搶劫,恰被路過的一位大漢遇上。小夥子見來人便跑,跑出不遠便被大漢抓獲。大漢和那婦女一同將小夥子扭送到派出所。後來,當法庭審判時,小夥子申辯說他什麼也沒搶到,但仍被判了刑。

結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問題:

(1)上述材料說明了什麼問題?

(2)那小夥子什麼也沒搶到為什麼還被判了刑?

答:(1)上述材料說明了搶劫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搶劫罪一直是我國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犯罪。

(2)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等侵犯財產的犯罪活動,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不但使公私財物受到侵害,給財物所有者造成損失,而且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有的犯罪分子為了達到搶劫、盜竊的目的而致人重傷、死亡,一家被劫,四鄰不安,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因此,搶劫、盜竊等侵犯財產的犯罪一直是我國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

那小夥子雖沒搶到什麼,也未傷人,但他以暴力相脅迫,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危害社會治安,觸犯了刑法。所以,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對小夥子以搶劫罪懲處。

64、黃某自從中學畢業後不務正業,因參與賭博和勒索小同學的錢財,被公安機關拘留。後來,他冒充國家幹部行騙被勞教三年。此後他仍執迷不悟,繼續搶劫、詐騙達70多次,被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根據案例回答下列問題:

(1)黃某的違法行為中,哪些是一般違法行為?哪些是犯罪行為?

(2)上述案例說明了什麼道理?你從中受到什麼啟示?

答:(1)黃某參加賭博、勒索小同學錢財、冒充國家幹部行騙等屬於一般違法行為。黃某搶劫、詐騙70餘次而被判刑,屬於犯罪行為。

(2)上述案例說明了一般違法和犯罪都是違法行為,都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它們之間並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有了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如果不改正,發展下去就可能導致犯罪。

啟示:犯罪是從犯小毛病開始的。一個人如果不注意加強思想品德修養,不注意防微杜漸,防患於未然,就有可能從犯小錯誤發展到違法犯罪。我們青少年學生要從小樹立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自覺遵紀守法,做「四有」合格公民。

65、浙江省金華市一名中學生,因承受不了學業競爭和家長的壓力,用榔頭殺死了自己的母親。溫州市永嘉縣有兩名中學生為勒索錢財將自己的同學亂刀砍死。這些惡性事件的發生,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材料中的中學生的行為是什麼行為?為什麼?談談我們應從這則惡性事件中得到哪些啟示?

答;是犯罪行為。因為他們的行為符合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徵:①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②違反了刑法;③應受刑罰處罰。

①青少年要增強法制觀念,自覺學法守法。②青少年要依法自律,防微杜漸,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青少年不僅要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還要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培養健康的心理素質,樹立法制觀念,自覺遵紀守法。

㈣ 小學生法製法律的小故事【50字以內】越短越好 小學生!的故事 急用。快快快快快

青少年時期是一個人成長的關鍵時刻,辨別是非能力薄弱,有強烈的好奇心,另外青少年模仿能力很強,易受到外界的影響。有這樣的一個少年犯張XX,16歲,是看了很多港台警匪戰片和武俠小說,對其中「老大」的任務和打打殺殺的場面很羨慕,總想著幾個人組成團伙,佔領一條街,稱王稱霸,一次竟在光天化日之下攔路搶劫,結果被判4年.
學習法律知識是善於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敢於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的需要。有些青少年由於不懂得法律,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的時候,不能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是用「私了」,或者採用違法犯罪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例如,有的人一輛自行車被人攔路搶走了,這個人不去向公安機關報案,而是叫上了幾個朋友去向壞人索要,並將對方打傷致殘,結果這個青少年倒犯了故意傷害罪。
此外,學習法律知識也是強化社會主義道德意識,提高道德修養,促進自己健康成長的需要。道德是人們關於善與惡、美與丑、正義與邪惡、公正與偏私、光榮與恥辱、誠實與虛偽等觀點,以及與此相適應的行為規則的總和。道德和法律是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的兩類社會規范,都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則和尺度,也是廣大青少年必備的基本要素。
我國法律的實施一方面要靠國家的強制力,另一方面也要靠人民群眾的自覺遵守。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也是做一個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好公民的起碼條件,每一個公民都要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㈤ 小學生法律知識的文章

具體鏈接如下具體鏈接如下http://www.law98.com/read.php?entryid=87&page=1&part=2,裡面有很多小學生法律文章,你看看有沒有適合的?我粘貼部分如下:
觀《今日說法》有感
初三(8)班 黃 芳
一個人自出生起,依法成為我國公民起,就與法律結下了不結之緣,無論在家庭生活,學校生活還是社會生活中,法律都與其息息相關.
《今日說法》欄目,為我們講述一個人生來,就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又受到我國法律的約束.既充分享有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又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它告訴我們日常生活中,都會發生的犯罪事實,告訴人們如何做到是守法的好公民.
在現實生活中,公民都因種種糾紛,可通過"打官司"的途徑,依法得到解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援助.可公民一旦觸犯了法律,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今日說法》把相關的法律與公民的生活,法律與國家的治理有著密切的聯系,我們就應崇尚法律,學習法律,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今日說法與我
初三(11)班 劉曉蘭
放假時,我每天都要看中央電視台的《今日說法》,可是開學了;又得同它分別了,終於學校在每天中午,打開電視讓我們收看《今日說法》欄目,讓我們認識法,更加了解法.我終於又能與《今日說法》相會了.
看了《今日說法》我變了,我變得懂事了,我懂得了什麼事情我們該做,該認真的做,什麼事情不該做,該堅決拒絕.件件真實的案件,告訴我們,孩子受法保護,學生受法保護,百姓受法保護,官員受法保護,國家一切公民,各種職業,各種合法利益都有法律的保護,但同樣受保護的也同時受法的約束,總而言之法律是保護無違者的.
《今日說法》在生活中影響我,與別人發生沖突,不應頭腦發熱,總想以打架判勝負,這樣往往會使自己無形中走上違法的道路.小偷,小摸是違法行為,應堅決拒絕,搶劫,敲詐也要受到法律制裁.當自己家人,朋友等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吵架,打鬧無濟於事,而是火上加油,此時法律是我們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最有效,強大的武器.《今日說法》對我說要做個遵法,守法,護法用法的好公民.
讓生命有更多的逗號
初三(11)班 劉曉蘭
教室里播放著------------,我的心緊懸著,我的臉緊綳著.一輛輛超載的車沖斷橋頭,翻落山崖,一位酒後昏昏駕車的司機,一具具血肉不清的屍首,一起起觸目驚心的事故引起對生命的思考.
人人都講,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應好好珍惜.但為了方便,又有多少人在馬路中橫跨鐵欄,有多少人橫穿馬路,試問他們得到的是真正的方便嗎 假若是,這用冒著生命危險換來的方便值嗎 為了利益,又有多少司機朋友酒後駕車,打著盹駕車,超了再超還想超呢
難道人們沒有判斷力嗎 在生命的繼續與其他各種事物中.許多人為了清閑而逃逸,為了享受而吸毒,在死神面前江郎才盡的認輸.
生命交通,小小隨意,付出的是生命的代價,請您遵守交通規則.
生命的繼續與凋零是瞬間的定格,請你別為清閑而逃逸,為享受而吸毒而犯罪,請你別為生命過早的畫上句號.
請您珍惜生命,讓自己的生命擁有更多的逗號.
未成年人的素質真得要提高
初三(1)班 余秀文
最近學校開設了中午時間看《今日說法》這一套方針,我覺得這效果十分的不錯,因為一來有助於我們提高一些法律意識,而且還可以讓我們關心一些國家的事情.時間一天天的流逝,電視里演播的事例也不例外,但令我最觸目驚心的是這個案例.
未滿十八周歲的一對舒家的兄弟禍害了一位五六十歲的老太婆,這個老婆婆與老伴兒到蘆葦塘里割蘆葦,因身體不適,在岸邊休息.而此時她的老伴正在蘆葦塘里工作著.兩兄弟一起禍害了老婆婆,這件事真是駭人聽聞,哪有素質教育這么薄的青少年,不但他們倆的父親,還硬強求這對兄弟倆不承認這樁事,並托鄰里的人做偽證,這個行為不但使他們陷入法律制裁的旋渦,而且還阻礙這個案件正常運行.他們的行為與做法終究逃不過法網.正所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嗎
青少年是祖國的花朵,是祖國的未來,是祖國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是祖國的明天,但是不是每一個青少年都是這樣的呢 完全不是,作為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我們應提高素質教育,增強法制教育,做一個合格的青少年.
同學們,你們做到了嗎 如若沒有,快快加油吧!
[ "把法帶回家"活動之一]
"與法同行"
高一(3)班 鄧麗欽
我校是市首批"青少年法制學校",我們充分發揮"青少年法制學校"的作用,積極開展"與法同行"系列法制教育活動,以"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為重點,充分發揮"青少年法律學校","少年警校","警校共建"的教育功能,使同學們學會用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與法同行"為主題,採用多種形式學習《青少年法制教育輔導材料》一書,開展"五個一"活動:"讀一本法制讀物","辦一期小小報","開辦一次模擬法庭","舉行一次'法在我心中'主題隊會","開展一項社會實踐活動".各班開展了"法制故事大家說","我把法帶回家"活動,同學們通過上網查資料,閱讀法律叢書,收信了許多法律方面的資料,以故事的形式進行班級故事比賽,與爸爸媽媽同學法.在"12·4"法制宣傳日這一天,讓學生觀看了中央電視台的法制宣傳日特別節目,使學生在增長法律知識的同時明白了遵紀守法的重要性.
2004年開展法制教育的主題是:"我把法帶回家".2004年11月14日下午,我校請來了共建單位城中交警大隊的交警,給同學們進行了交通法規知識講座,並讓學生把"'我和爸爸媽媽同學法'——家長,學生學習交通法規知識問卷"帶回家,與爸爸媽媽共同答題,學校將獎勵表現優秀的學生與家長.
12月9日下午,我校與縣國稅西城分局,地稅分局根據今年的稅法宣傳主題:"依法誠信納稅 共建小康社會"開展了"稅法進校園"活動.以相聲,小品,演講,歌曲,對口詞,稅法知識講座等形式進行稅法宣傳,並讓學生把稅法帶回家,通過稅法知識答卷向家長宣傳有關稅法.
12月10日下午,全體師生在操場聽《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暨案例分析報告會,學習有關法規.
[ "把法帶回家"活動之二]
構造"三位一體"的法制教育格局
高一(3)班 王上枝
我校把開展"學生帶法回家"活動,作為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一項具體工作來抓.早在1997年就著手試點,1998年,在全校學生中廣泛開展"帶法回家"活動.這一活動使學校,家庭,社會法制教育一體化,取得良好的法制教育效果.首先,學生在帶法回家之前先學法.到目前為止,全校學生平均帶法回家達1.8次以上,涉及的法律法規有50部之多.藉助"學生帶法回家"這個平台,增加學生了解掌握法律法規的知識面,對學生法律意識形成有積極的作用.通過"學生帶法回家",鍛煉和培養學生宣講法律的能力,也進一步檢閱和鞏固了學校法制教育的成果.通過學生把法帶回家,使學校法制教育工作向社會家庭延伸,起到一個帶法,全家學法,社會受益的教育效果,尤其是突破和解決了一直困擾我鎮的城鄉村(居)民普法落實難的問題,對普法規劃的落實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學生帶法回家"活動開展至今,已經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並逐步走上形式多樣化,活動規范化的良性發展道路.首先是做到三規范,即帶法本規范:由校統一編發給每個學生人手一本帶法專用本.帶法本用於學生抄寫帶法內容,記載家長學法後的心得及簽字和老師查閱後的評語.帶法內容規范:帶法內容由學校所在鎮普法主管部門提供,主要涉及三個方面.一是每年向民普及的"共學法"內容;二是教育部門專業法律法規及與青少年法制教育相關的內容;三是學校轄區村鎮重點治理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內容.其次是帶法形式多樣化.如對於農村村民,除了直接宣講法律條文外,老師們還自編案例,講故事,再通過學生講給家長聽,以案釋法,這樣一來,使那些文化程度不高的家長更容易接受法制教育.高年級的學生除了抄寫帶法內容外還要求把帶法宣傳的內容通過漫畫形式表現出來,或自己製作法制手抄報給家長看.學校還經常開展"法在你身邊",法制故事演講會和組織法制手抄報,法制漫畫的展評等活動,以促進學生帶法釋法的能力.第三是檢查督促經常化.把"學生帶法回家"活動列入普法驗收計劃,並作為年度定期檢查評比的內容. ,裡面有很多小學生法律文章,你看看有沒有適合的?我粘貼部分如下:
觀《今日說法》有感
初三(8)班 黃 芳
一個人自出生起,依法成為我國公民起,就與法律結下了不結之緣,無論在家庭生活,學校生活還是社會生活中,法律都與其息息相關.
《今日說法》欄目,為我們講述一個人生來,就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又受到我國法律的約束.既充分享有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又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它告訴我們日常生活中,都會發生的犯罪事實,告訴人們如何做到是守法的好公民.
在現實生活中,公民都因種種糾紛,可通過"打官司"的途徑,依法得到解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援助.可公民一旦觸犯了法律,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今日說法》把相關的法律與公民的生活,法律與國家的治理有著密切的聯系,我們就應崇尚法律,學習法律,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今日說法與我
初三(11)班 劉曉蘭
放假時,我每天都要看中央電視台的《今日說法》,可是開學了;又得同它分別了,終於學校在每天中午,打開電視讓我們收看《今日說法》欄目,讓我們認識法,更加了解法.我終於又能與《今日說法》相會了.
看了《今日說法》我變了,我變得懂事了,我懂得了什麼事情我們該做,該認真的做,什麼事情不該做,該堅決拒絕.件件真實的案件,告訴我們,孩子受法保護,學生受法保護,百姓受法保護,官員受法保護,國家一切公民,各種職業,各種合法利益都有法律的保護,但同樣受保護的也同時受法的約束,總而言之法律是保護無違者的.
《今日說法》在生活中影響我,與別人發生沖突,不應頭腦發熱,總想以打架判勝負,這樣往往會使自己無形中走上違法的道路.小偷,小摸是違法行為,應堅決拒絕,搶劫,敲詐也要受到法律制裁.當自己家人,朋友等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吵架,打鬧無濟於事,而是火上加油,此時法律是我們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最有效,強大的武器.《今日說法》對我說要做個遵法,守法,護法用法的好公民.
讓生命有更多的逗號
初三(11)班 劉曉蘭
教室里播放著------------,我的心緊懸著,我的臉緊綳著.一輛輛超載的車沖斷橋頭,翻落山崖,一位酒後昏昏駕車的司機,一具具血肉不清的屍首,一起起觸目驚心的事故引起對生命的思考.
人人都講,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應好好珍惜.但為了方便,又有多少人在馬路中橫跨鐵欄,有多少人橫穿馬路,試問他們得到的是真正的方便嗎 假若是,這用冒著生命危險換來的方便值嗎 為了利益,又有多少司機朋友酒後駕車,打著盹駕車,超了再超還想超呢
難道人們沒有判斷力嗎 在生命的繼續與其他各種事物中.許多人為了清閑而逃逸,為了享受而吸毒,在死神面前江郎才盡的認輸.
生命交通,小小隨意,付出的是生命的代價,請您遵守交通規則.
生命的繼續與凋零是瞬間的定格,請你別為清閑而逃逸,為享受而吸毒而犯罪,請你別為生命過早的畫上句號.
請您珍惜生命,讓自己的生命擁有更多的逗號.
未成年人的素質真得要提高
初三(1)班 余秀文
最近學校開設了中午時間看《今日說法》這一套方針,我覺得這效果十分的不錯,因為一來有助於我們提高一些法律意識,而且還可以讓我們關心一些國家的事情.時間一天天的流逝,電視里演播的事例也不例外,但令我最觸目驚心的是這個案例.
未滿十八周歲的一對舒家的兄弟禍害了一位五六十歲的老太婆,這個老婆婆與老伴兒到蘆葦塘里割蘆葦,因身體不適,在岸邊休息.而此時她的老伴正在蘆葦塘里工作著.兩兄弟一起禍害了老婆婆,這件事真是駭人聽聞,哪有素質教育這么薄的青少年,不但他們倆的父親,還硬強求這對兄弟倆不承認這樁事,並托鄰里的人做偽證,這個行為不但使他們陷入法律制裁的旋渦,而且還阻礙這個案件正常運行.他們的行為與做法終究逃不過法網.正所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嗎
青少年是祖國的花朵,是祖國的未來,是祖國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是祖國的明天,但是不是每一個青少年都是這樣的呢 完全不是,作為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我們應提高素質教育,增強法制教育,做一個合格的青少年.
同學們,你們做到了嗎 如若沒有,快快加油吧!
[ "把法帶回家"活動之一]
"與法同行"
高一(3)班 鄧麗欽
我校是市首批"青少年法制學校",我們充分發揮"青少年法制學校"的作用,積極開展"與法同行"系列法制教育活動,以"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為重點,充分發揮"青少年法律學校","少年警校","警校共建"的教育功能,使同學們學會用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與法同行"為主題,採用多種形式學習《青少年法制教育輔導材料》一書,開展"五個一"活動:"讀一本法制讀物","辦一期小小報","開辦一次模擬法庭","舉行一次'法在我心中'主題隊會","開展一項社會實踐活動".各班開展了"法制故事大家說","我把法帶回家"活動,同學們通過上網查資料,閱讀法律叢書,收信了許多法律方面的資料,以故事的形式進行班級故事比賽,與爸爸媽媽同學法.在"12·4"法制宣傳日這一天,讓學生觀看了中央電視台的法制宣傳日特別節目,使學生在增長法律知識的同時明白了遵紀守法的重要性.
2004年開展法制教育的主題是:"我把法帶回家".2004年11月14日下午,我校請來了共建單位城中交警大隊的交警,給同學們進行了交通法規知識講座,並讓學生把"'我和爸爸媽媽同學法'——家長,學生學習交通法規知識問卷"帶回家,與爸爸媽媽共同答題,學校將獎勵表現優秀的學生與家長.
12月9日下午,我校與縣國稅西城分局,地稅分局根據今年的稅法宣傳主題:"依法誠信納稅 共建小康社會"開展了"稅法進校園"活動.以相聲,小品,演講,歌曲,對口詞,稅法知識講座等形式進行稅法宣傳,並讓學生把稅法帶回家,通過稅法知識答卷向家長宣傳有關稅法.
12月10日下午,全體師生在操場聽《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暨案例分析報告會,學習有關法規.
[ "把法帶回家"活動之二]
構造"三位一體"的法制教育格局
高一(3)班 王上枝
我校把開展"學生帶法回家"活動,作為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一項具體工作來抓.早在1997年就著手試點,1998年,在全校學生中廣泛開展"帶法回家"活動.這一活動使學校,家庭,社會法制教育一體化,取得良好的法制教育效果.首先,學生在帶法回家之前先學法.到目前為止,全校學生平均帶法回家達1.8次以上,涉及的法律法規有50部之多.藉助"學生帶法回家"這個平台,增加學生了解掌握法律法規的知識面,對學生法律意識形成有積極的作用.通過"學生帶法回家",鍛煉和培養學生宣講法律的能力,也進一步檢閱和鞏固了學校法制教育的成果.通過學生把法帶回家,使學校法制教育工作向社會家庭延伸,起到一個帶法,全家學法,社會受益的教育效果,尤其是突破和解決了一直困擾我鎮的城鄉村(居)民普法落實難的問題,對普法規劃的落實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學生帶法回家"活動開展至今,已經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並逐步走上形式多樣化,活動規范化的良性發展道路.首先是做到三規范,即帶法本規范:由校統一編發給每個學生人手一本帶法專用本.帶法本用於學生抄寫帶法內容,記載家長學法後的心得及簽字和老師查閱後的評語.帶法內容規范:帶法內容由學校所在鎮普法主管部門提供,主要涉及三個方面.一是每年向民普及的"共學法"內容;二是教育部門專業法律法規及與青少年法制教育相關的內容;三是學校轄區村鎮重點治理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內容.其次是帶法形式多樣化.如對於農村村民,除了直接宣講法律條文外,老師們還自編案例,講故事,再通過學生講給家長聽,以案釋法,這樣一來,使那些文化程度不高的家長更容易接受法制教育.高年級的學生除了抄寫帶法內容外還要求把帶法宣傳的內容通過漫畫形式表現出來,或自己製作法制手抄報給家長看.學校還經常開展"法在你身邊",法制故事演講會和組織法制手抄報,法制漫畫的展評等活動,以促進學生帶法釋法的能力.第三是檢查督促經常化.把"學生帶法回家"活動列入普法驗收計劃,並作為年度定期檢查評比的內容.

㈥ 小學生法律知識(簡短版)

如果本報的主題是「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請你寫出辦報的目的。版如——為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素權質,從現在起,學法、知法、守法,讓青少年認識到學法、知法、守法的重要性,增強權利義務觀念,提高未成年人的維權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做一個具有高度法制觀念和高尚道德的合格公民。⑶列舉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案例並進行簡單的敘述,運用本冊中所學知識對案例進行科學的分析。 案例敘述:小張是Α市某校的一名初二學生,因成績差,經常受到父母的毒打,後來父母責令其放棄學業,到一家工廠上班。老闆叫他和其他幾個未滿16周歲的孩子每天從早上6時干到晚上6時(除中午吃飯休息1小時外),如此長時間的勞動,使他們正在發育的身體受到摧殘,心理和精神被扭曲。 案例分析:小張父母的行為違反了義務教育法中的規定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規定,工廠老闆的行為違反了社會保護的規定和勞動法中關於我國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的規定,屬於僱傭童工的行為,他們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都侵害了小張的生命健康權和受教育權。

㈦ 學生學會用法律知識保護自己的案例

宋桂芳,女,生於1918年3月5日,於2012年1月7日在成都市因病去世,其配偶高智堂死於1992年12月。宋桂芳與高智堂系再婚夫妻,雙方父母均先於其二人死亡。宋桂芳再婚前育有一個子女,是高之生;高智堂再婚前育有五個子女,分別為高長清、高榮生、高富生、高貴生、高長雲。兩人在婚後又生育了四個子女,分別是高隨生、高陽生、高夢生、高平芳。十個子女中,高貴生、高長雲、高隨生、高陽生、高夢生、高平芳健在;高之生死於2007年3月8日,其配偶劉彩雲和子女高順利、高順珍、高順康健在;高長清死於2003年2月21日,其配偶孫林死於1963年9月9日,留有子女孫家鑫、孫家安;高榮生死於2008年2月27日,其配偶潘美琳死於2012年4月6日去世,其子女有高順建、高順蓉、高順文、高順剛,其中高順剛死於2011年9月25日,高順剛留有配偶李維香和兒子高翔;高富生死於2007年11月4日,其配偶王芳死於1998年11月22日,高富生留有兩個子女,分別是女兒高順玉、兒子高順明。涉及該案的當事人信息及關系基本水落石出。
涉案人員關系如圖:
圖例: 為死亡人員
XXX1上標為死亡人員之間相對死亡順序

二、本案繼承關系梳理與應對
提出繼承權公證申請的三個案件的被繼承人是宋桂芳、高之生、高富生。對於不同被繼承人的案件,其發生繼承的關系是不同的,需要區分討論。
宋桂芳一案,宋桂芳生前未留有遺囑亦未簽訂任何遺贈扶養協議,依照法定繼承程序,宋桂芳的遺產由其父母、配偶、子女繼承,通過調查走訪了解到,宋桂芳的父母先於宋桂芳去世,具體時間不詳,配偶高智堂死於1992年,子女中宋桂芳的親生子女高隨生、高陽生、高夢生、高平芳健在,高之生死於2007年,繼子女中高貴生、高長雲健在,高長清、高榮生、高富生分別於2003年、2008年、2007年死亡。綜上,根據《繼承法》法定繼承規則,基於宋桂芳的子女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導致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在宋桂芳與繼子女形成扶養關系的前提下,宋桂芳的十個子女享有對宋桂芳遺產的繼承權,而其中四個子女均先於宋桂芳死亡,那麼此四項已故子女的份額發生代位繼承,即分別由高長清的子女(高智堂之外孫)孫家鑫、孫家安,高榮生的子女(高智堂之孫)高順建、高順蓉、高順文、高順剛的子女(高智堂之曾孫)高翔,高之生的子女(高智堂之孫)高順利、高順珍、高順康,高富生的子女(高智堂之孫)高順明、高順玉繼承相應份額。
高之生繼承案,高之生系宋桂芳再婚前所生子女,經過審核調查,其配偶劉彩雲和子女高順利、高順珍、高順康都是合法的繼承人,而其先於母親宋桂芳死亡,所以宋桂芳也是高之生的繼承人之一,而宋桂芳後來死亡,則宋桂芳應繼承的份額發生轉繼承,由被繼承人宋桂芳的法定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相應份額。而此時,此份額的繼承程序就與宋桂芳一案的繼承程序一致。同理,高富生的配偶、父親先於高富生去世,母親宋桂芳晚於高富生去世,高富生的遺產應由高富生的子女高順明、高順玉以及母親宋桂芳繼承,宋桂芳的份額依照宋桂芳繼承案的規則繼承。
本案中,高之生、高富生先於宋桂芳死亡,高之生、高富生的直系晚輩血親對其從宋桂芳處應繼承的遺產份額分別享有代位繼承權。同時由於宋桂芳在高之生、高富生死亡後、繼承發生前死亡,宋桂芳生前又未表示放棄,宋桂芳原應從二人處繼承的遺產份額發生轉繼承。
雖然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皆為普通繼承程序中的特殊情形,但兩者存在實質上的區別,代位繼承是本繼承程序中的特殊規則,而轉繼承是本繼承外另一繼承關系的一般規則。所以在繼承公證案件受理時,最恰當合理的是以最優先順位范圍內的繼承人作為繼承公證申請人。存在代位繼承的情形時,代位繼承人代替原法定順序繼承人作為本案的申請人。存在轉繼承情形時,若轉繼承人主張繼承,則以被轉繼承人應繼承的本案遺產份額為遺產,以被轉繼承人作為新的被繼承人另行辦理申請手續。若轉繼承人放棄繼承,那麼本案遺產將在法定最優先順序范圍內繼承分配完畢,轉繼承人就無需另行辦理申請手續,只需在本案中簽署確認遺產放棄聲明即可。
三、案件核心難點
本案是涉及19個當事人的繼承案件,其中含括了法定順序繼承規則、代位繼承規則和轉繼承規則,案情比較復雜。
案件的第一個核心難點就是界定宋桂芳與繼子女之間的扶養關系,而三個案件中都存在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依據《繼承法》第十條,法定繼承第一順位的子女包括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這里的扶養包括撫養和贍養兩層含義,並無疑問。然而對於形成扶養關系的條件是構成單向的撫養或贍養關系即可,還是需要構成雙向的撫養和贍養關系,業界有不同的看法。但從《繼承法》第七條、第十三條來看,未履行扶養義務的並不必然喪失繼承權,所以單向的扶養關系即可形成繼承權。[1]據當事人講述,宋桂芳的繼子女在其與高智堂再婚時部分已成年,部分未成年。實踐中認定繼子女繼承權最直接的標准就是繼父母再婚時繼子女尚未成年,依照單向扶養關系標准,就可以直接認定繼子女有繼承權。而這一層面的認定關鍵點就落在確定宋桂芳與高智堂的再婚時間。當事人表示宋桂芳的再婚情況已無相關資料證明,宋桂芳與高智堂系民國初期生人,年代也確實久遠,無直接證明材料在情理之中。我處工作人員在與高陽生交談中得知高家有一份家譜,當中可能記載了高智堂的再婚時間,但目前尚未提供給工作人員。如果確實沒有記載,目前只能將宋桂芳的再婚時間縮小到高智堂再婚前最小子女的出生日期與再婚後兩人所生最年長子女出生日期之間,再向社區街道辦和社會保障單位嘗試調查能證明宋桂芳再婚時間的證據。如果能夠確定再婚時間,那麼就能確定再婚時繼子女是否已經成年,倘若已經成年,那麼要考察繼子女是否對繼父母盡贍養義務,期間就需要收集當事人為贍養繼父母所做付出的證明,並向了解情況的無血緣姻親關系的人調查核實。但歸根結底,這種區分適用必須以查實宋桂芳的再婚時間為前提,即如果高智堂與宋桂芳再婚時,雙方先前所扶養子女皆未成年,那麼高長清等繼子女就分別與繼父母高智堂、宋桂芳形成扶養關系。如果確實無法查實,只能以繼子女是否盡到贍養義務為標准。如果當事人對是否贍養老人的事實有爭議,那麼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另一個核心問題是喪偶兒媳的繼承身份的問題。高榮生是宋桂芳的繼子,並且通過目前的了解,高榮生夫婦生前都對宋桂芳照顧有加,進行了充分贍養。高榮生先於宋桂芳死亡,其應繼承份適用代位繼承規則發生繼承,而高榮生的配偶、宋桂芳的兒媳潘美琳後於宋桂芳死亡,若認定潘美琳盡到主要贍養義務,那麼其也是有資格與宋桂芳其他子女一樣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宋桂芳的遺產,[2]並且不影響其子女高順建、高順蓉、高順文、高順剛代位繼承高榮生的份額。[3]《繼承法》中明確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此規定為喪偶兒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設定了三個適用要素,第一個是「對公、婆」,第二個是「喪偶兒媳」,第三個則是「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其一,「對公、婆」可以理解為對公公和婆婆或者是對公公或婆婆,在兒媳同時照顧公婆的情況下,這一要素的適用並無難題,但假設在兒媳照顧老人時,公公已經去世,兒媳確實對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那麼喪偶兒媳是否有權利繼承公公的遺產?最高院關於適用繼承法的司法解釋並沒有對該情形做出明確說明。筆者認為喪偶兒媳對於公婆的繼承權繼承對象取決於喪偶兒媳與公婆形成的贍養關系,對公婆構成贍養且該贍養為主要贍養關系時,兒媳對贍養對象享有繼承權。在前面假設的情形中,兒媳與已逝的公公未形成實際的贍養關系,所以兒媳應當只對婆婆享有繼承權。其二,「喪偶兒媳」之要素,表面上的意思是兒媳喪偶才能取得資格,筆者認為還有一層含義為喪偶是評價民事主體行為是否符合《繼承法》第十二條的時間起點。即兒媳喪偶前是否照顧公婆在所不問,喪偶後對公婆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即可。換言之,喪偶前對公婆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喪偶後未盡到贍養義務,甚至不為主要贍養義務,同樣認定為不符合第十二條所要求的條件。其三,「盡到主要贍養義務」,這個要素通俗易懂,就是喪偶兒媳須為老人的主要贍養人,判斷是否是主要贍養人最直接有效的標准就是看喪偶兒媳是否和老人一起生活。其實該條法律的立法目的就在於對像親生兒女那樣照顧公婆的兒媳進行補償和鼓勵,體現民法的公平原則。根據《繼承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和平等原則,如果潘美琳符合繼承條件,其享有的是繼承權而不是應繼承之份額,而潘美琳所享有的繼承權與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平等。繼承權與繼承份額的區別在於繼承份額是基於特殊身份所享有的預期利益,而當特殊身份的主體消滅時,此資格隨即消滅,也就是說潘美琳如果享有的是繼承份額,此預期利益在潘美琳死亡時即消滅,不會發生轉移。但當潘美琳享有的是繼承權時,潘美琳死後該繼承權依據最高院司法解釋應發生移轉,即產生轉繼承。
該案中,我處工作人員對於潘美琳繼承資格的認定即可從以上三個方面入手,運用排除的方法,由易及難的搜集排除的證據,相對更為容易得出結論。如果潘美琳是宋桂芳的主要贍養人,符合繼承的條件,那麼還需考察潘美琳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情況,其應繼承的份額則作為新的繼承標的另行處理。
繼承案歷來是民事案件中的難點,因為此類案件牽扯著不同家庭的生活狀況,還案件背後還可能隱藏著不同的目的和人性。繼承案例的重點就是搞清查實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繼承人之間的關系,這也是處理繼承案件的難點。宋桂芳家庭產生上述三個繼承案件基本上涵蓋了繼承程序中可能發生的各種情形。法律工作者在處理繼承案件時一方面要嚴格謹慎,堅決杜絕「打擦邊球」、「靠運氣」的矇混事實的行為,另一方面要在處理案件的實踐中,以法律與公證規則為依據,不斷發現處理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點、改進點,推動案件受理程序的進一步規范與完善。此外,繼承規則的適用是關繫到民生的重要問題,繼承的標的或許並非多麼巨大,但法律事實是否查實,規則運用是否得當,之間決定了繼承法價值的實現與否,引導著百姓對法律和法律工作者的評價,甚至對法律的權威都有著不可忽視的雙面作用。在我國,法律法規說到底是為廣大人民服務的,執法為民、服務大局有機統一於依法治國的法治建設進程中。實現法律價值和社會效益的統一,是繼承案件對法律工作者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遵循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出路。
以人為本,公證之音方可長鳴。
(zai)

㈧ 小學生法律知識手抄報300字左右

一、近年來,我國青少年犯罪率不斷上升。 據報道,1983 年我省抓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2995 名,而 1996 年已達 7663 名,13 年上升 了 2.56 倍。1991 年我國青少年犯罪率是 1.8‰,2003 年增至 3‰,比五六十年代增加了 10 多倍。目前,25 歲以下青少年犯罪人數已佔我國所有犯罪人數的 70%左右,青少年犯罪比 例之大、增長速度之快可謂觸目驚心。
      一、接受法律知識教育,我想主要從三個方面來了解、學習掌握: 一知法:就是要明確「法」究竟是什麼?為什麼一定要遵守? 二懂法: 就是要明白自己與那些法律有更多的關系, 明確遵紀守法跟青少年自身有什麼關系? 三守法:知道怎樣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減少違法犯罪行為? 案例:在這里,我也給大家講一個我親眼目睹、令人深思的真人真事。事情發生在某市西湖 小區的住宅樓,這天正是星期日,三位初中生在六樓的樓道窗前嬉戲,甲失手將乙推出窗外, 重重地從高達 20 米的六樓摔了下來。當時乙的臉色鐵青,血從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後來, 乙被市醫院急救車救走。在這一案例中,我給同學們出二個思考題:①甲失手致傷乙,算不 算違法?②如果甲違法,違反了什麼法?(稍微停頓)結果應該是:如果醫療簽定部門確定為 重傷,首先甲這種行為造成的違法後果,其次甲違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 民主權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主要合法權利 1、 生命健康權。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權利。
      2、 人身自由權。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剝奪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 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 姓名權。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 干涉、濫用和假冒。 4、 肖像權。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
      5、名譽權。未成年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未 成年人的名譽。 6、榮譽權。未成年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其榮譽稱號。 7、財產所有權。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禁止任 何組織或個人侵佔、哄搶

㈨ 誰有一篇適合小學生,300字以內的法制小故事

隨著改革開放地深入發展,信息革命地日新月異,我國社會體制也正進一步地完善,但同時不可避免地受到國外頹廢文化思想的侵蝕,加上一些不負責的傳媒和商業影片過分渲染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國內拜金主義、讀書無用論及封建迷信思想的影響,導致社會出現了人生價值的多元化選擇。特別是我們青少年正處於人生觀、價值觀尚未完全確立、並且易變時期,對社會當前存在的不良因素及誘惑難於辨別而且缺乏足夠的自覺抵抗力,因而對人生感到迷茫和困惑,人生價值取向失衡,思想產生偏激和叛逆,出現厭學、逃學、整天沉浸在游戲機廳、網吧里,甚至在與社會正軌相背馳的道路上越走越遠、越陷越深,最終不能自拔,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青少年時期是一個人成長的關鍵時刻,辨別是非能力薄弱,有強烈的好奇心,另外青少年模仿能力很強,易受到外界的影響。有這樣的一個少年犯張XX,16歲,是看了很多港台警匪戰片和武俠小說,對其中「老大」的任務和打打殺殺的場面很羨慕,總想著幾個人組成團伙,佔領一條街,稱王稱霸,一次竟在光天化日之下攔路搶劫,結果被判4年.
學習法律知識是善於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敢於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的需要。有些青少年由於不懂得法律,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的時候,不能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是用「私了」,或者採用違法犯罪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例如,有的人一輛自行車被人攔路搶走了,這個人不去向公安機關報案,而是叫上了幾個朋友去向壞人索要,並將對方打傷致殘,結果這個青少年倒犯了故意傷害罪。
此外,學習法律知識也是強化社會主義道德意識,提高道德修養,促進自己健康成長的需要。道德是人們關於善與惡、美與丑、正義與邪惡、公正與偏私、光榮與恥辱、誠實與虛偽等觀點,以及與此相適應的行為規則的總和。道德和法律是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的兩類社會規范,都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則和尺度,也是廣大青少年必備的基本要素。
我國法律的實施一方面要靠國家的強制力,另一方面也要靠人民群眾的自覺遵守。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也是做一個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好公民的起碼條件,每一個公民都要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要遵守憲法,首先要學習法律,了解法律,提高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不懂得法律,沒有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不但不能自覺地遵守法律,而且還會做出違反法律甚至違法犯罪的事情來。由於我國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人數急劇增加,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許多青少年不懂得法律。例如有的青少年交朋友、談戀愛,當對方不願意並提出中斷戀愛關系時,他就不擇手段地威嚇甚至用暴力來傷害對方,這明明是違法犯罪的行為,他反而認為是在談戀愛。這些例子是由於他們不懂得法律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因此,所有的青少年學生應該自覺提高自身綜合素質,提高政治思想覺悟,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增強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從身邊發生的違紀行為導致處分、或一些因違法導致鐵窗生涯而悔恨終身的案例中吸取教訓。青少年應堅定崇尚科學、追求真知的信念;樹立遠大理想,確立人生的奮斗目標,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勤學苦練,認真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用黨的方針路線指引自己,用優秀思想文化影響自己,激勵自己;認真學習法律知識努力提高知法、用法、守法和護法的水平,讓法律一直隨著我們成長。
3 法律在人們心中的形象是嚴厲、冷酷、無情或其他的一些類似不盡人情的形容詞來描述。但我們的老師卻把課堂氣氛調節的十分活躍,使同學們可以暢所欲言,發表自己的想法、看法。在不受條條框框的約束下,同學們的思想更開放,思路更清晰和活躍,大家學會把一個案例從多方面去考慮,我們經常在課堂上爭的面紅耳赤,大家爭相發表自己的觀點,再結合老師的指引,我們對法律知識有了更理性的認識和理解,對於法律本身的影像也更加深刻了。課堂教學中各個案例的選擇,不僅針對所學知識,而且很貼近我們學生生活,所以針對性較強,我們理解起來也更便捷和透徹,真正調動起我們學習法律的熱情和積極性。

法律不但保護了我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而且即使對罪犯的懲罰,也是一種警攝和教育的作用。法律就像一個程序,只要人們按照這一程序運行,生活就會更加安定和諧,社會經濟也才會更加有序發展。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但對不遵守規矩的人,法律也會有網開的一面。比如,對於犯罪後主動自首或檢舉其他犯罪現象的,盡量使自己給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降到最低,那麼,法律在某種程度上也會給予一定的減輕或從軽處罰。這樣,才更能體現法律「教育為先,懲罰在後」的理念,也才會讓犯錯誤和違法犯罪的人有悔過自新的機會,使一部分違法犯罪的人能向好的方面發展,為社會造福。

當然,法律對那些嚴重危害人們生命財產安全和破壞經濟發展的人的打擊又絕不留情。這樣一方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另一方面,對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又提供了更加強有力的保證。比如,像殺人、搶劫等對社會造成及其惡劣影響的犯罪行為,法律都施以重刑,甚至是死刑,給罪犯以嚴罰,同時給眾人以警世!

「有法天下和」。法律是社會重要的組成,是一個准繩,通過法律去規范人們的行為,去造福社會。所謂:

「 法有嚴格條,

律有人性規,

人守法而高,

情通法更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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