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老師有權讓小學生留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6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發展基礎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確定推行義務教育的步驟。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第四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五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第六條 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第七條 義務教育可以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的學制,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義務教育事業,在國務院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和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確定義務教育的教學制度、教學內容、課程設置,審訂教科書。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盲、聾啞和弱智的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管理下,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要求,舉辦本法規定的各類學校。城市和農村建設發展規劃必須包括相應的義務教育設施。
第十條 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免予入學的,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
第十二條 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證。國家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在城鄉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國家對經濟困難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經費,予以補助。國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自願捐資助學。 國家在師資、財政等方面,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十三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和發展師范教育,加速培養、培訓師資,有計劃地實現小學教師具有中等師范學校畢業以上水平,初級中等學校的教師具有高等師范專科學校畢業以上水平。 國家建立教師資格考核制度,對合格教師頒發資格證書。 師范院校畢業生必須按照規定從事教育工作。國家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
第十四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國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採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物質待遇,對優秀的教育工作者給予獎勵。 教師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業務水平,愛護學生,忠於職責。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創造條件,使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組織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招用;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罰款、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體罰學生。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對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http://www.moe.e.cn/edoas/website18/info1431.htm
『貳』 現在的小學學生真的不允許留級么
不能,因為9年義務教育。小學和初中都不留級。
義務教育又稱免費教育,是根據憲法規定,適齡兒童和青版少年都必須接受,國家、社會、家庭必須予以保證的國民教育。其實質是國家依照法律的規定對適齡兒童和青少年實施的一定年限的強迫教育的制度。義權務教育又稱強迫教育和免費義務教育。義務教育具有強制性、免費性、普及性的基本特點。
民國時期的文盲率,一般認為是80%,比如毛主席1945年在《論聯合政府》的報告中提出:「從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中掃除文盲,是新中國的一項重要工作。」新中國剛剛成立百業待興,但中央領導一步到位把義務教育年限達到發達國家的教育水平,體現了國家再窮也不能窮教育的堅定信念。
『叄』 小學為什麼不讓留級是法律規定的嗎
教育部不鼓勵小學生留級。
人民網-教育頻道以《教育部:義務教育階段不鼓勵學生留級跳級》為題解釋了為什麼不鼓勵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留級。
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在解答中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常見問題時表示,義務教育屬基本公共服務,具有平等、公平、強制等特徵,所以原則上不鼓勵留級、跳級。
留級、跳級問題屬於具體的學生管理問題,是學籍異動,根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留級、跳級的條件和辦理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作出規定。
全國中小學電子學籍系統具備管理留級、跳級等各類學籍變動的功能,但是否啟用及具體操作許可權,均完全在各地,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
(3)小學生讓留級嗎擴展閱讀:
《江西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中小學原則上不允許留級、跳級,特殊情況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雖然原則上不允許留級,但特殊情況下經批准可以休學。
《江西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須休學的,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提供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包括病歷及醫療收費發票等)或其他有效證明,學校核實同意後,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
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患有傳染病短期不能痊癒或患有不能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的疾病的學生,學校可令其休學。畢業班學生一般不予休學。
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休學原因須記入學生學籍檔案,並附相關證明。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
學生復學時,由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並提交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學校核實同意後,及時辦理相關手續,通過學籍管理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對准予復學的學生,學校按照接續學業原則安排就讀年級。
學生休學期滿,未提出延期休學申請,又不按時復學的,按曠課處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及時督促學生復學,或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送學生復學。
『肆』 小學生可以留級嗎
(1)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學科達五門者 (體育、音樂因生理缺陷等原因,內經校長 批准免修,不容予計算),不得補考,即予 留級。 (2)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學科在四門以 下(含四門)者,經補考後,小學語、數 兩門中一門不及格;或語、數兩門及格, 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中學語、數、 外三門中有兩門不及格者;或語、數、外 三門中有一門不及格,其它學科有兩門不 及格者;不及格學科達四門者。 (3)高中學生選修課成績未達到規定學 分,或活動課一學年無故缺席三分之一以 上者。 (4)小學一、二年級取消留級制度,義 務教育階段其他年級逐步取消留級制度。
2、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同一年級 連留兩次(即在同一年級讀完三年)仍不 能升級,而又未滿十六周歲者,應繼續隨 班就讀,可也轉入初職班(校)學習。高 中學生在同一年級連續學習兩年仍不能升 級者,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學校 可令其退學。
『伍』 九年義務教育小學生可以留級嗎
學校不能責令學生來留級,可以源自願留級。
學校嚴禁招收六歲以下的未成年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責令學生留級、轉學、休學、退學,在休學、處分期間不得開除學生。
此外,義務教育一般不允許跳級。對於德、智、體、美特別突出,學習能力較強,確實需要跳級的學生,其法定監護人可提交書面跳級申請,經審批後,可以跳級,並限定在學校范圍內。
(5)小學生讓留級嗎擴展閱讀:
學生有以下四種情況之一的,應准予轉學:
1、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跨省、市、縣(市、區)或在縣(市、區)跨學區、鄉(鎮)遷移戶籍登記。
2、學生子女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因長期因公出國工作、支援邊區建設、現役軍人(含武警)等原因,尋求避難及親屬在外地居住。
3、流動人口適齡兒童生活在不同的省、市、縣(市、區);在城市工作的孩子在目的地上學。
轉學一般在新學期開學後兩個月內辦理。雙方轉學籍主管部門、轉學籍主管部門和轉學籍主管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參考資料:網路-義務教育
『陸』 小學生怎樣才能留級
義務教育階段原則上是不能留級的,只有生病住院才可以向學校申請留級。
1、向學校提供住院病歷等有關資料。
2、家長向學校提出暫停學業的申請。
學校同意後,把有關材料交給主管教育的上級機關備案即可。
『柒』 小學能留級嗎
小學原則上不得留級。學生及其家長主動提出、確有需要的可以留級。
小學一、二年級取消留級制度,義務教育階段其他年級逐步取消留級制度。
九年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在同一年級連留兩次(即在同一年級讀完三年)仍不能升級,而又未滿十六周歲者,應繼續隨班就讀,可也轉入初職班(校)學習。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留級:
1、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學科達五門者(體育、音樂因生理缺陷等原因,經校長批准免修,不予計算,不得補考,即予留級。
2、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學科在四門以下(含四門)者,經補考後,小學語、數兩門中一門不及格;或語、數兩門及格,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中學語、數、外三門中有兩門不及格者;或語、數、外三門中有一門不及格,其它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不及格學科達四門者。
3、高中學生選修課成績未達到規定學分,或活動課一學年無故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
(7)小學生讓留級嗎擴展閱讀:
最近,義務教育階段是否恢復留級制度,引發輿論關注。北師大副教授錢志亮在接受采訪時建議恢復小學留級制度。
他的理由是:孩子的「年齡」有三個,分別是自然年齡、生理年齡和心理年齡,並不是所有小孩的這三種年齡都是同步發育的。
但是,今天的學校教育是高速度、高效能的運轉過程,一些孩子可能需要拚命地追趕。他們並不是學不會,而是需要更多的時間,因此他希望通過「留級制度」給這些孩子緩沖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