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小學生轉學的辦理過程有哪些
根據有關規定,小學生因家庭遷移或其他正當理由確需轉學,才能申內請辦理轉學。小學容學生轉學一般在學期結束一周內辦理登記手續,新學期開學前辦理轉學手續。
辦事流程是:
1、在學期結束前一周,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到戶籍所轄的小學聯系、登記學位;咨詢具體辦理轉學手續的時間;
2、確定轉入學校後,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
3、轉出學校憑轉入學校同意接收函開具轉學證明,提供學籍資料,並將有關轉學資料錄入計算機;
4、轉入學校憑轉學證明及學籍資料接收學生,並辦理有關手續。
家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學生的轉學聯系函;
2、學生本人和父母同一戶籍的戶口簿及復印件,居住住房的房產證(購房協議或合法的租賃合同);
3、小學生素質發展評價手冊或學生手冊;
4、學生健康檔案卡(或市區級以上醫院體檢表)。
Ⅱ 小學生轉學需要哪些手續呢
根據有關規定,小學生因家庭遷移或其他正當理由確需轉學,才能申請辦理內轉學。小學學生轉學一般在容學期結束一周內辦理登記手續,新學期開學前辦理轉學手續。
辦事流程是:1.
在學期結束前一周,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到戶籍所轄的小學聯系、登記學位;咨詢具體辦理轉學手續的時間;2.確定轉入學校後,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3.轉出學校憑轉入學校同意接收函開具轉學證明,提供學籍資料,並將有關轉學資料錄入計算機;4.轉入學校憑轉學證明及學籍資料接收學生,並辦理有關手續。
家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學生的轉學聯系函;2.學生本人和父母同一戶籍的戶口簿及復印件,居住住房的房產證(購房協議或合法的租賃合同);3.廣州市小學生素質發展評價手冊或學生手冊;4.學生健康檔案卡(或廣州市區級以上醫院體檢表)。
Ⅲ 小學生轉學需要什麼手續
辦理流程是:
1、在學期結束前一周,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到戶籍所轄的專小學聯系、登記學位;咨詢具體辦屬理轉學手續的時間。
2、確定轉入學校後,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
3、轉出學校憑轉入學校同意接收函開具轉學證明,提供學籍資料,並將有關轉學資料錄入計算機。
4、轉入學校憑轉學證明及學籍資料接收學生,並辦理有關手續。
家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學生的轉學聯系函。
2、學生本人和父母同一戶籍的戶口簿及復印件,居住住房的房產證(購房協議或合法的租賃合同)。
3、小學生素質發展評價手冊或學生手冊。
4、學生健康檔案卡(或市區級以上醫院體檢表)。
(3)轉校小學生擴展閱讀:
1、不頻繁轉學
一般情況下,最好不要給孩子轉學,孩子在一個學校有了固定的夥伴,到了一個新的學校,會需要很長的時間去適應,有的適應不了,會嚴重影響學生的心情和學習成績,所以最好在小學階段不要給孩子頻繁轉學。
2、要徵求孩子的意見
父母打算給孩子轉學時,最好是徵求一下孩子的意見,不要擅自做主,自己認為給孩子換個好的學校,就是為孩子著想,萬一孩子不領情,不理解,那反而會弄巧成拙,所以問問孩子是否想轉學很重要。
Ⅳ 小學轉校需要哪些手續
1、家長先與轉出學校溝通並同意後, 填寫《轉學申請表》,遞交轉入學校。回
2、家長向答轉入學校提供戶口本、轉學原因 及有關證件(如父母工作調令、轉業證、房產證等)。
3、轉入學校向家長開據《轉學受理回執》;
4、轉入學校與對方學校溝通並同意後, 在網上學籍管理系統辦理上報並審核;
5、轉入學校向學生家長開據《轉學辦理通知單》,並告知家長與轉出學校及主管教育局聯系辦理網上審核(同意)及調轉學籍檔案手續。
6、轉入學校持《轉學申請表》到主管教育局辦理網上審核手續。
學籍制度
初中學籍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管理,規范該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做好控制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流失,高質量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為該校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提供基礎及保證,根據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制定如下規定:
學籍注冊
1、學校按照戶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所劃定的就近入學的學區范圍及有關要求招收新生。
2、初中新生入學時,要將原小學的學生檔案、戶口及住房證上交該校審查,合格後學生憑蓋有轄區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章和學校章的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學校報到。
Ⅳ 小學生轉學需要怎樣辦理
每個省市的轉學手續不同,以泉州市為例:
申請表由轉入(出)或借讀學校及學區(教委內辦)審核簽蓋章容後,交縣(區、市)教育局初教股審核蓋章。應提供的材料:
1、申請表;
2、學籍卡原件;
3、義務教育登記卡;
4、轉學證明書或轉出回執;
5、轉學須提供戶口簿原件等材料。
辦理流程:
1、家長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
2、經學校(中心、或學區、教委辦)同意後向學校(中心、學區、教委辦)領取申請表,填寫相關內容;
3、申請表填好後,由轉入(出)或借讀學校及學區(教委辦)審核簽蓋章後,交縣(區、市)教育局初教股審核蓋章。
擴展資料:
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