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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小學生的條件

發布時間:2021-01-13 22:39:58

⑴ 可以開除違紀小學生嗎拜託各位大神

對違紀現象做出公正的懲處,能督促學生修正錯誤,促進學校文明的建設,創造一個嚴明、守紀的校風。 第一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一般違紀,一經查出,責成班主任視其違紀情況,處以班內點名批評、書面檢查和班內大會檢討處分。 1、 上課、上自習遲到或早退一次者。 2、 上早(課間)操拖拉,晚到操場或做操動作不規范一次者。 3、 做眼保健操不認真一次者。 4、 在午休、晚休時間內違犯宿舍有關規定一次者。 5、 不經允許,無故不上交作業一次或不參加階段性小考一次者。 6、 不經允許,私自進入教職工活動場所一次者。 7、提前買飯或買飯不排隊一次者。 第二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學校處以校內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8、 不經允許,住宿生出校一次者。 9、在教學樓內大聲喧嘩一次者。 10、對違紀情節比較嚴重或對檢查人員批評接受態度不誠懇一次者。 11、在一周內有一般違紀現象兩次以上者。 12、曠課一節者。(含體育課、班會課、勞動課、自習課、校會) 13、無故不上早操、課間操或眼保健操一周之內兩次者。 14、違反宿舍關於午休、晚休的規定,一周達兩次以上者。 15、無故損壞公物,除按規定賠償外,視其情節給以通報批評或從嚴處分。 第三條:學生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況,學校處以記過處分,並視其表現在一定時間內取消該處分,不記入學生檔案,否則將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16、在學校組織的各種考試中,有舞弊行為一次者。 17、學生違紀對檢查、管理人員教育態度生硬一次者。 18、學生違紀在一學年被學校通報批評兩次(含兩次)以上者。 19、學生連續曠課6課時(含6課時)以上者。 20、連續遲到、早退,一周在三次以上者。 21、在校內有吸煙、打牌、下棋等行為者。 22、無論在何時何地去網吧、電子游藝廳一次者。 第四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學校給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並記入學生檔案。 23、學年考試成績有三門以上主要課程不及格者,學校處以留校察看處分。 24、一學期曠課、遲到或早退(遲到或早退三次作為曠課一節)累計達50節以上者,以自動退學論。(注銷學籍) 25、亂用電器、亂扯電線者,最低應給以留校察看處分;造成事故者開除學籍。 26、學生有早戀傾向,不接受學校教育者,勒令退學。 27、有盜竊、賭博、酗酒行為者,視其情節,學校給以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28、打架、斗毆者,視情節,學校給以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對攜帶凶器斗毆或勾引社會人員到學校尋釁者,立即開除學籍,並報送公安機關。 29、觸犯法律被公安機關收審者,開除學籍。 30、學生對批評教育不滿,對老師或學生有報復行為者,視情節輕重,學校給予留校查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31、對個別違紀學生,若屢教不改,可採取連續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中學生違紀處罰條例 為建立和維護學校的教學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出合格的中學生,根據國家教委頒發的《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條例。 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在班會上認真檢查,情節嚴重的給予全校通報批評。 1、 課間遲到一周累計兩次。 2、 無故曠課兩節。 3、 逃避值日或者不認真值日。 4、 故意破壞環境(隨地拋棄廢棄物、在牆壁黑板上亂塗亂畫、撕布告、改通知)。 5、 擾亂他人學習、工作、休息或擾亂課堂、自習紀律。 6、 無故不參與做操、升旗、集會,或者在集會時起鬨、吹口哨、吵鬧喧嘩的。 7、 課間在走廊里打鬧、在教學區玩球且不聽勸阻。 8、 不接受老師的批評教育或不聽從門衛、管理人員的指揮、管理,欺騙、頂撞、起鬨、侮辱、諷刺挖苦老師、管理人員或值日學生幹部、學生。 9 、住宿生在宿舍閑聊、唱歌、嚎叫、打鬧影響他人休息。在宿舍擅自留宿外人,初犯卻未造成後果; 10 、燙發、染發、化妝、佩戴首飾、穿高跟鞋、衣褲過於露體等不符合穿著規定 二、為嚴肅校紀,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之一的處分:( 1 )警告;( 2 )記過;( 3 )留校察看;( 4 )勒令退學;( 5 )開除學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1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 10 節至 15 節的學生(遲到、早退兩次折算曠課一節,下同); 12 、考試第一次作弊的學生(該科成績為零)。 13 、已經發現學生談戀愛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 14 、對涉及鬧事的肇事、策劃、打架、參與及偽證的學生。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及各種手段觸犯他人,但未動手打人,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2)策劃者:策劃他人打架,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3)打架者:動手打人,未傷他人的學生; (4)參打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5)偽證者: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使調查造成困難的學生。 15 、偷盜,勒索、詐騙財物,作案價值在20元以下的學生; 16 、故意破壞公共財物,價值在20元以下的學生(照價賠償); 17 、私燒電爐、亂接燈頭、插座,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並處以相應罰款); 18 、經常擾亂課堂紀律,屢教不改。 19 、與校外人員不正常往來影響學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20 、一學期單科5次不交作業或各科累計10次不交作業,且態度惡劣的學生; 21 、酗酒、吸煙的學生。 22 、進入營業性歌舞廳、錄像廳、游藝機室、網吧或閱讀健康書刊,初犯且認錯態度較好的學生; 23 、攜帶危險品、易燃易爆品、凶器等進入校園,在校園內燃放鞭炮的學生。 24 、已被處以兩次通報批評的,給予警告處分,已被處以兩次警告處分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25 、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 16 節至 30 節的學生; 26 、 考試作弊達兩次的學生(除該科成級按零分計外); 27 、 經發現談戀愛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學生中間造成不 良影響的學生; 28 、 涉鬧事的肇事、策劃、打架、參與及偽證的學生。 ( 1 )肇事者:動手打人,造成打架後果但未傷他人的學生; ( 2 )策劃者:策劃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後果的學生; ( 3 )參與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發展,造成後果的學生; ( 4 )偽證者: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 ( 5 )提供凶器者: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29 、 偷盜、勒索、詐騙財物,作案價值 20 元至 100 元以下的學生(需照價賠償); 30 、 故意破壞公共財物兩次以上或價值在 20 元至 100 元以內的學生(需照價賠償); 31 、 住校生未經允許在外過夜,嚴重違反作息制度; 32 、經常進入營業性歌舞廳、錄像廳、游藝機室、網吧、參與賭博、瀏覽發布不健康信 息、或閱讀不健康書報,經教育仍不改正。 33 、冒領、拆看他人信件的學生視情節輕重,處以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4 、累計兩次嚴重警告處分的,給予記過處分。累計兩次記過處分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累計兩次記大過處分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視情節輕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5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 31 節至 50 節的學生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無故曠課達 51 節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6 、考試作弊達三次者(除該學科按零分計外)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四次或四次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7 、 已經發現學生談戀愛,或男生、女生交往不正常,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學生中、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者; 38 、涉及鬧事的肇事者、策劃者、打架、參與者及偽證者: ( 1 )肇事者:動手打人,致使他人輕傷,留校察看處分;動手打人致使他人重傷,給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 ( 2 )策劃者:策劃他打架,後果嚴重,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 3 )參與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發展,造成後果的學生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 4 )提供凶器者: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後果者根據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 5 )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後果,視後果情況,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 6 )對鬧事的肇事者、策劃者、打架者、參與者及提供凶器者,受到司法部門處罰,一律勒令退學。 39 、偷盜、勒令、詐騙財物、作案價值在 100 元以上者(需照價賠償),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 40 、故意破壞公共財物 100 元以上者(需照價賠償)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處分。 41 、受過記過處分而又重犯者。 42 、住校學生未經允許多次在校外過夜,深夜遲歸,嚴重違反作息制度者。 43 、與校外人員來往影響教學秩序,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者。 44 、經常進入營業性歌舞廳、錄像廳、游藝機室、網吧、參與賭博、瀏覽發布不健康信息或閱讀不健康書報,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者。 45 、辱罵、毆打教職員工者。 46 、煽動或帶頭鬧事,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和社會治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分別給予; ( 1 )情節嚴重,經教育尚不能改正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 2 )情節嚴重,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47 、對參與鬧事的一般人員,視情節、後果及認錯態度分別給予: ( 1 )對判處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 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 2 ) 判處以管制、拘役或徒刑並宣告緩期執行(屬過失犯罪)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 ( 3 ) 被判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 4 ) 被處以警告或罰款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級處分。 a) 違紀後認錯態度差者。 b) 在本校已經受過處分者。 50 、寫反動標語,散發反動傳單或者參與邪教活動,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者。 三、其他: 51 、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需要給予處分的,參照以上條例中相類似條款給予處分。 52 、借讀生,復讀生違紀,按其情節輕重,夠記過以上處分者,一律給予辭退。 53 、受到處分者,附加給予以下處罰: ( 1 )在處分執行期間,受處分者不得被評為「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幹部」等各種榮譽稱號(學科競賽除外)。 ( 2 )受處分者在處分執行期間不得獲得各種物質獎勵。 54 、 學生受到處分或撤消處分,均應通知學生家長,並記入該生學籍表。

⑵ 學校是否可以開除學生

《義務教育法》第27條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回,不得開答除。」由此可見,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權利,對於成績差、品行不好的學生,學校和老師應當給予幫助,不能歧視,更不能任意給予紀律處分,甚至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對有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說服、教育和幫助;確須給予處分的,學校應當先向未成年學生及其監護人說明理由並聽取意見,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作出處分決定。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學生或其父母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由他們進行處理。

⑶ 9年義務教育,學校什麼情況可以開除學生。

一、9年業務教育學校不能開除學生。根據《義務教育法》第27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專度的學生,學校應當屬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二、學校批評教育的方式包括:

1、依據學校紀律懲罰規定予以記過等處分;

2、對涉嫌違法問題可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或訓誡;

3、申請對其矯治教育。

三、如證明該學生偷錢了,公安機關會找監護人,批評教育這種偷錢行為。

(3)開除小學生的條件擴展閱讀: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1、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2、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3、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4、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⑷ 學校在什麼條件下可以開除學生

看學生處於什麼階段了。

義務教育階段(小學和初中)是不允許開除的,再往內後沒有硬性規定了容。

一般學校會給嚴重違紀的學生警告和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查看都很少見,更別說是勸退了,開除是很罕見的現象,畢竟學校也怕惹麻煩……

莫非做了什麼大惡之事……

網上罵學校領導怎麼會是開除的原因嘛~~

⑸ 關於開除小學生的依據

《義務教育來法》第27條明確規定:對違源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35條規定: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面對「問題」學生,學校可採取以下方法處理:一是依據學校紀律懲罰規定予以記過等處分;二是對涉嫌違法問題可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或訓誡;三是申請對其矯治教育。

⑹ 小學生被學校開除的條件

這些不好說,也許罵人只是導火索,真正的原因還有其他。
違反校規,觸犯法律都會被開除,當然早戀也可能會被開除,但有的學校或老師會對學生進行引導而不是一味的責罵。

⑺ 現在小學生可以開除嗎

學校做出開除,對於一個小學生而言是不適用的,是不合法的,但前提你專是學校的正屬式學生。通過您反映的情況看,您的孩子(表弟也好),應該是不在編的,學校視情節應該有權做出退學決定的。其實我個人認為孩子也已不適合再在那個學校繼續借讀了,因為這個事件會對他今後的發展產生影響的,來自同學,來自老師,來自學校,有些東西是無形的。
而且我不贊同您輕描淡寫的一句「很頑皮」,頑皮與「偷拿同學一百塊錢並花了買吃的了」不可相提並論的。這個問題需要家長深刻反思,引起重視,加強孩子的教育,不能過,但也絕不能縱。三年級的孩子應該有了一定的明辨是非的能力,因此孩子的行為不能簡單地說成「頑皮」,這會誤了孩子的一生,只有自己真正認識了,才會讓孩子真正成人,才會明白學校為什麼會想那麼嚴厲甚至不合法的措施。
個人見解,權作交流!

⑻ 學校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開除學生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05) 第五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回以給予開答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小學一年級學校有權開除學生或者學校有權要求轉到特殊學校嗎

學校無權開除屬於九年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但是可以將符合條件的孩子轉到特殊學專校,不過這個條屬件是很苛刻的,也不是說學校想轉就能轉。特殊學校的招生范圍僅限於身患殘疾或者精神疾病的學生,如果這個孩子身體智商完好,只是特別調皮搗蛋,這種情況是不可能轉他去特殊學校的,即使其他家長聯合簽名都沒用。所以你這事情只能考驗學校的處理方式了。

⑽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以開除學生嗎

我國明文規定:義務教育階段不準開除學生,非義務教育階段開除學生應報專市教育主管部門批屬准。對於還沒有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被學校開除,學校該承受怎樣的法律責任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可以開除學生。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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