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學校拒絕接收能接受普通教育的殘疾兒童入學怎麼辦
這是違反規定的。可以直接找當地教委或政府,應該可以解決的,實在不行再找上一級教育局或政府。一般學校都受教育局管的。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隨班就讀條件的殘疾兒童少年
隨班就讀殘疾兒童少年對象明確規定:所有能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的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包括腦癱)、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包括孤獨症)、多重殘疾等殘疾人(參照《中國實用殘疾人評定標准》)均屬隨班就讀招收對象。此外,對於不能到校接受教育的並且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6至15周歲重度殘疾兒童少年,或將採取「送教上門」的方式。而隨班就讀的殘疾兒童少年鑒定是由衛生、殘聯等有資質的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對其進行鑒定,對被認定為殘疾的兒童少年,需要定期進行復查。《意見》還提出,普通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應當依法接收本校服務范圍內符合隨班就讀條件的殘疾兒童少年就近入學,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拒絕接收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普通中小學,各縣市區教育局將按照所轄范圍責令其限期改正。同時,支持普通幼兒園創造條件接收殘疾兒童隨班就讀;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也要積極招收符合條件的殘疾學生隨班就讀。另外,隨班就讀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園)年齡可與普通兒童相同,特殊情況可以適當放寬。
隨班就讀殘疾學生將建立個人教育檔案
義務教育階段的隨班就讀學校需將殘疾兒童少年(包括「送教上門」的服務對象)納入學籍管理,同時為殘疾學生建立個人教育檔案,對於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幼兒園或普通學校也應為殘疾學生建立個人教育檔案。對於「送教上門」服務,一要遵循家庭自願、定期入戶、免費教育的原則,二要保證「送教上門」的服務時間每個月不少於2次。「送教上門」的課時數也將計入任課教師的工作量。同時,記者還了解到,智殘學生通過隨班就讀,其學習能力、社會適應能力有明顯改善,能跟上普通學生學習進度的,將不再視為隨班就讀對象,另外,智力殘疾學生可根據其具體情況,在小學階段適當延長學習年限。此外,殘疾學生一般不留級並且學習期滿將發畢業證書或完成義務教育證書。
㈡ 小學生能為殘疾人做些什麼
1、在公交車上,要主動讓位給殘疾人坐。
2、在過斑馬線時要扶殘疾人過馬路。
3、在街內上行走時,要容幫助腿腳不方便的殘疾人推輪椅等。
4、幫他們做一些簡單的家務。
5、在他們出門時為他們帶路。
6、捐獻自己的零花錢。
7、為他們送上精彩的演出。
㈢ 殘疾小學生該有哪些政策
學校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和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子女免收學費內和雜費。普通高容級中學學校、高等學校、成人教育機構要按照國務院《殘疾人教育條例》的規定,招收符合國家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大中專院校在頒發獎學金、助學金時,優先照顧殘疾學生。
㈣ 小學生如果遇到殘疾人該怎麼做
如果我們遇到需要幫助的殘疾人,
就應該:在公交車上,要主動讓位給殘疾人坐;
在過斑馬線時要扶殘疾人過馬路;在街上行走時,
要幫助腿腳不方便的殘疾人推輪椅等。
我們應該要主動幫助殘疾人及其它需要幫助的人,
不應該看到了,視而不見,
不主動去幫助別人,
而等人家說了才去做,
這樣是不對的。
㈤ 小學生殘疾補助申請主要理由怎麼寫
你好!當然要寫家庭如何困難。
為孩子治病花了多少錢。
孩子與殘疾有多嚴重。
然後就是多希望得到這個補助。
㈥ 小學生可以為殘疾人做些什麼最少十幾條
1、在公交車上,要主動讓位給殘疾人坐。
2、在過斑馬線時要扶殘疾人過馬路。
3、在街上行內走時,要幫助容腿腳不方便的殘疾人推輪椅等。
4、幫他們做一些簡單的家務。
5、在他們出門時為他們帶路。
6、捐獻自己的零花錢。
7、為他們送上精彩的演出。
㈦ 殘疾證可以申請小學生助學金嗎
現在義務教育階段(1-9年級)沒有學雜費,也沒有助學金一說。只有貧困生資助,每年大約1000元,可以到學校申請!持有殘疾證的孩子是必備條件,家長持有殘疾證不是必備條件!
㈧ 有殘疾證上正規小學有優惠嗎
沒有。
因為現在上小學時屬於義務教育,不用交學費,所以不存在優惠。如果要有優惠,就是殘聯給的救助費有殘疾證的優先考慮,還有各種助學救助等等。
補充:殘疾人補貼多少錢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低保家庭內的重度殘疾人按照當地低保標准35%發放生活補貼;低保家庭內的非重度殘疾人按照當地低保標准25%發放生活補貼,同時取消原低保內重度殘疾人重殘補貼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對殘疾人的增發部分補貼。
殘疾人的一些補貼:
一、低保家庭外的無固定收入智力、肢體、精神、盲視力重度殘疾人按照當地低保標准100%發放生活補貼。
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准2倍以內一戶多殘、依老養殘特殊困難殘疾人按照不低於當地低保標准60%發放生活補貼,同時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難殘疾人生活救助金。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城鎮、農村分別按不低於120元/月·人、80元/月·人的標准發放。
二、殘疾證:
1、發放流程申請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和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均需持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張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
受理縣級殘聯(業務員)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手續後,由辦證人員對申請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塊進行核對(通過資料庫管理軟體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證信息)。將申請表中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對於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評定縣級殘聯對於殘疾特徵明顯的申請人,依照殘疾標准,易於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可直接填寫評定表,並在評定表中明確記錄殘疾特徵和直觀評價,但必須經過包括理事長在內的3人聯合評定、簽字。
政審縣級殘聯理事長(初審員)根據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和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進行初審。對於信息虛假或經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不符合殘疾標准者,予以退回。
2.殘疾證補辦本地戶籍攜帶身份證,到殘聯查詢殘疾證號;到報社登報;帶張貼了作廢聲明報樣的報紙、身份證以及二寸照片一張到殘聯辦理補辦。
㈨ 小學生應該了解的殘疾人知識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我國殘疾人的認定標準是以社會功能障礙為主來確定殘疾,87年定為五類、95年暫定視力、聽力、言語、智力、精神和肢體等六類殘疾標准。不影響日常工作和基本生活,
一、六類殘疾標准
視力殘疾標准
l.視力殘疾的定義
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葯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時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解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2.視力殘疾的分級
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而低於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低強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1,而低於0.3。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准。
聽力殘疾標准
1. 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辨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
2.聽力殘疾的分級
本標准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聽力喪失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語殘疾標准
1.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
2.言語殘疾的分級
一級指只能簡單發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二級指具有一定的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0~3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一級,但不能通過二級測試水平;三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3l~5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二級,但不能通過三級測試水平;四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言清晰度在51~7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三級,但不能通過四級測試水平。
智力殘疾標准
1.智力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為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痴呆。
2. 智力殘疾的分級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和美國智力低下協會(AAMD)的智力殘疾的分級標准,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分智力殘疾的等級。
肢體殘疾標准
1. 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包括:
腦癱:四肢癱、三肢癱、二肢癱、單肢癱
偏癱:
脊髓疾病及損傷:四肢癱、截癱
小兒麻痹後遺症
後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症
兩下肢不等長
脊柱畸形:駝背、側彎、強直
嚴重骨、關節、肌肉疾病和損傷
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
2. 肢體殘疾的分級
以殘疾者在無輔助器具幫助下,對日常生活活動的能力進行評價計分。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農、洗漱、進餐、入廁、寫字。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困難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據此劃分三個等級。
(一)重度(一級):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分)。
l. 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
2.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
3.嚴重偏癱,一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
4. 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 三肢截肢或缺肢(腕關節和踝關節以上)。
6.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
7.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
(二)中度(二級):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6分)。
1.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
2. 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3. 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
4.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5. 一肢功能嚴重障礙,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輕度(三級):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分)。
1. 一上肢肘關節以下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2. 一肢功能中度障礙,二肢功能輕度障礙。
3. 脊柱強直:駝背畸形大於70度;脊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