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校園發生小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學校要承擔什麼責任佔多少...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版務的學校、權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至於學校需要承擔多少責任一般由法官按照案情的不同進行自由裁量的。
B. 小學生校園內打架一方受到傷害,怎麼賠償。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版到人身損害的,權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C. 小學生在校意外受傷,學校是否負有責任,及依據的有關法律條款和具體案例
小學生在學校意外摔傷,醫葯費應屬學校負責。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3)小學生校園傷害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基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知能力的欠缺,不能完全表達自己的意思,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採取過錯推定原則確立學校侵權責任。
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取決於被侵權人是否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該責任無需被侵權人舉證證明,並且該責任為法定責任,不能被推翻。
D. 小學生在校園里哪些行為表現容易對自己或別人造成傷害
奔跑、推拉、擁擠、太劇烈的游戲都有可能。
E. 小學生在學校意外傷害賠償怎麼處理
建議協商處理,協商不了的 可以起訴求賠償醫療費等經濟損失。
由侵權人的監護人賠償,校方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損害,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非本意的
即預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飛機墜毀、行道樹倒下等情況。 有些意外事故是應該預料到的,但由於疏忽而引致的,如在停電時未切斷電源修理線路,因不久恢復供電而觸電身亡。以上這些均屬於意外事故。凡是故意行為使自己遭受傷害,如自殺、自傷,均不屬於意外事故。
外來原因造成的
指身體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失足落水。
注意:疾病所致傷害不屬於意外事故,因為它是人體內部生理故障或新陳代謝的結果。
突然發生的
即意外傷害在極短時間內發生,來不及預防,如行人被汽車突然撞倒。鉛中毒、矽肺等職業病雖然是外來致害物質對人體的侵害,但由於傷害是逐步造成的,而且是可以預見和預防的,不屬於意外事故。
F. 小學校園安全小常識
一、上學路上的安全
1.行走的安全常識
每位同學必須牢記如下行走安全常識:
指揮燈信號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通行;黃燈亮時,不準行人通行,但已進入人行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行;紅燈亮時,不準行人通行;黃燈閃爍時,行人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人行橫道信號燈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綠燈閃爍時,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已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行;紅燈亮時,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
行人必須遵守的規定行人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靠右邊行走;穿越馬路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道,要左顧右盼,注意車輛來往,不準追逐,奔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不準爬馬路邊和路中的護欄、隔離欄,不準在道路上推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行走時,哪些情況最危險呢?
(1)橫穿馬路很容易出危險。
(2)三五成群橫著走在非人行道上,這樣最容易發生交通事故。
(3)上、下班高峰過後,馬路上車輛稀少,因為路中車少人稀思想麻痹。麻痹加麻痹就等於危險。
(4)行走時一心兩用,邊走邊看書,或邊走邊想問題,或邊走邊聊天,邊走邊玩……這樣做,可能車子不來撞你,你倒自己去撞車子,因此也十分危險。
2.騎車安全
(1)不滿12周歲的孩子,不能在道路上騎車。這是交通規則規定的。
(2)不打傘騎車。
(3)不脫手騎車。
(4)不騎車帶人。
(5)不騎"病"車。
(6)不騎快車。
(7)不與機動車搶道。
(8)不平行騎車。
最後還要注意,在惡劣的天氣如雷雨、台風、下雪、或積雪未化、道路結冰等情況下,也不要騎車。
3.乘車安全
(1)上車前先看清公共汽車是哪一路,因為公共汽車停靠站,往往是幾路公共汽車同一個站台,慌忙上車,容易乘錯車。
(2)待車子停穩後再上車或下車,上車時將書包置於胸前,以免書包被擠掉,或被車門軋住。
(3)上車後不要擠在車門邊,往裡邊走,見空處站穩,並抓住扶手,頭、手、身體不能伸向窗外,否則容易發生傷害事故。
(4)乘車要尊老愛幼講禮貌,見老弱病殘及孕婦要主動讓座。
(5)乘車時不要看書,否則會損害眼睛。
二 、課余時間玩耍要注意安全
課余時間主要是休息好,並做好上課的准備工作。下課時,千萬不要在走郎里推推攘攘,在校園里追追趕趕。以免互相碰撞,造成傷害。
三 、同學間不要做危險游戲
做游戲可以起到增長知識、鍛煉身體的作用。但一些游戲非常危險,輕則傷人,重則危及生命。哪些游戲不能做呢?
第一、「拔蘿卜」:一個人用雙手夾住另一個人的頭往上拔。這種游戲容易造成頸椎脫臼或骨折。
第二、「擠夯」:大家把一個人推在角落裡用力擠。這種游戲容易造成窒息、胸腔出血甚至危及生命。
第三、「砸夯」:四個人各拉住一個人的一隻胳膊、一隻腿,用力往地下墩屁股。這種游戲往往造成尾骨骨折。
第四、在游戲時不用玻璃製品玩具、暴力性玩具(彈弓、弓箭、發射子彈的玩具槍)、含有化學性質的玩具。
第五、游戲時不搞「突然襲擊」玩笑,如突然在同學背後大喝一聲或猛拍對方的頭等。
四 、體育活動中的自我防護
經常要參加體育活動,可以增強體質,更好地學習文化知識,但要注意安全:
第一、要在運動之前換上膠底運動鞋。運動鞋彈性大、摩擦力大,而塑料皮底的鞋又硬又滑,不適宜運動時穿。
第二、要認真做好全身准備活動,否則肌肉拉傷、扭傷、骨折等都可能發生。
第三、運動前,女孩子摘下發卡、塑料或玻璃飾物,男孩子不要在衣褲內裝小刀等鋒利物品。
第四、要在教師或同伴的保護下做器械運動;如單桿、雙桿運動時,嚴格按老師的要求去做,尤其是投擲標槍、鉛球時,不能擅自投出或撿回,否則有可能被擊中受傷,甚至危及生命。
第五、一旦摔傷,不要急於起來,也不要亂搬動胺傷同學,等校醫或教師來處理。
第六、夏天運動後不要喝涼水,可以喝些淡鹽水,防止中暑;運動後及時擦凈汗水穿好衣服,不要立即沖涼,以防感冒。飯前飯後及睡覺前不要做劇烈運動。
五 、寢室里不能點蚊香與蠟燭
寢室是休息的場所。有的同學學習非常用功,往往在熄燈後打手電筒看一會書,有的甚至在用蠟燭照明,其實這是不可取的行為。因為,這影響了他人的休息,也不能確保自己得到充分的休息,並且這存在著安全隱患。另外,在夏天,有的同學喜歡用蚊香驅趕蚊子,這同樣會引發火災。因為,當你熟睡後,身體轉身有時會使被子或衣服從床上掉落到蚊香上,從而發生火災。
六 、還要做到八個「不要」
1 、不要把開水往窗外倒。
2 、不要站在窗檯上擦玻璃。
3 、不要在打球時戴眼鏡。
G. 介紹幾個小學生在校發生的事故案例
小學二年級學生甲某(10歲),下午放學後在學校操場玩耍,不甚自己從單杠上摔下,導致右手摔斷,事發後周圍學生未報告老師,學校保安,老師等沒有把學生送往醫院,也沒有通知家長。後是一同學的母親通知了家長,才將孩子送到醫院,這已是事發兩小時後了。請問學校是否有責任?有什麼責任?是否需賠償?賠償多少?依據哪些法律條款?如果不同法律條款有沖突,又怎麼辦?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第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採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第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與責任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第十四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 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事故損害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准,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二十五條 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託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准進行鑒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准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 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其他教育機構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校管理范圍內發生的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教委、教育部頒布的與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有關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
H. 小學生室內活動應當注意什麼:防範校園傷害安全常識
當然是室內活動,不要有大的劇烈運動,畢竟空間小
當然了,人口比較密集,也不要互相打鬧,注意安全的
防範校園傷害安全常識,也是需要多多宣傳,讓孩子們多多注意。
I. 小學生應該怎樣預防校園意外傷害
小學生怎樣避免校園意外傷害
1、課間活動切勿因開玩笑、惡作劇而引起打架、翻臉,損壞公物,造成傷害事故。
2、行走時,不以跑代走,防止跌倒或碰撞。如有急事可快步走,注意來往行人車輛。
3、攜帶勞動工具或用具,應注意誤傷他人。
4、不拿石塊、硬棍丟人,不小心摔、砸、碰傷流血時應迅
速報告,及時到衛生室或附近醫院處理。
5、離校沒有家長接著的要結伴回家,途中不隨意逗留,以 免受誘騙。不要輕信陌生人的甜言蜜語,不貪小便宜。不因貪吃、貪玩上當受騙。
6、當路遇他人索要錢財,要留心壞人的特徵,盡量拖延時
間,巧設計謀,瞅空溜走報告老師或家長,也可向路人呼救。看到同學被威脅利誘,隨行同學應主動迅速報告。
7、遇到電線斷頭,切不可隨意拉、拔。不熟悉的電器不亂摸,以免危險。
8、若遇閃電打雷,刮台風,要盡量避開大樹和危險建築物。
平時不到建築工地手腳架下或危牆、廣告牌下玩耍。
9、沒有家長帶領,不能擅自游泳。
10、自行參加社會活動,要注意安全,防止被人擠傷踩傷。
11、不在公共場所、校園內放鞭炮,也不圍觀他人放鞭炮。
12、不在樓梯、欄桿旁、陽台上擁擠、打鬧、捉迷藏或探頭撿東西。不從樓梯欄桿上往下滑。
J. 校園發生小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學校要承擔什麼責任佔多少...
校園發生小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學校當然需要承擔相關的責任。這個東西要看他到底發生了多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