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小學生該不該用手機(辯論會)
首先要定義,什麼叫「很好的手機」
雙方的定義很可能不同,而造成整個辯論賽回就答圍繞著定義在爭論,這場辯論賽就毫無意義了。
首先,不妨把對方可能的最好的戰場,整個讓給對方。比如,一樓說的,信號好的,功能可靠的,非智能的手機,認為是很好的手機,那麼,直接給對方承認,這種手機應該用,但是這樣的話,今天的辯論就毫無意義。
今天的辯論意義在於,在智能手機高度發達的今天,作為小學生,使用這些那麼多功能,價格昂貴的手機,有沒有意義。
② 被人暴力威脅敲詐勒索怎麼辦
最好的辦法就是先忍著,敲詐壹仟就先給他壹仟,保留好證據;如果再次敲詐,再忍,再給錢,還是要保留好證據;放心,他的罪行會隨著敲詐的次數及金額不斷加重的,等你覺得差不多的時候,立即報警。具體可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二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准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第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