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教育法中規定的小學師生比是多少
根據規定:來
小學的師生比為源:1:23,工作人員的比例不應超過教師總數的5%。一般師生比按是1:25計算,或者按班級教師與班級比是1.4:1計算;教師與校級領導的比例又是沒有硬性規定,范圍比較大的學校一般按一正三副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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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生比(teacher-student ratio),學校教師人數與培養學生人數的比例關系。國家按照規定的師生比, 下達學校教師編制。測算學校師資需求量的數量指標,也是反映學校人力資源利用效率的指標。不同國家和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由於經濟、教育發展狀況和體制不同,對師生比的要求也不同;各級各類學校的培養目標、教學內容及教學手段不同,師生比亦不同。一般情況下,同一時間里辦學條件基本相同的同級同類學校中,平均每個教師負擔的學生多,則教師工作量大, 人力資源及財力資源的利用率高;反之,每個教師負擔的學生少,說明教師的工作量小,人力資源及財力資源的利用率低。
參考資料:師生比_網路
2. 教育局是否規定小學生學籍卡必須要在戶口所在地呢
沒有具體規定吧,現在很多外來務工人員的子女 都在附近小學就讀啊,不過,每個學校不同,要交不同的借讀費。
3. 我小孩要上小學,所有資料都按學校規定上交登記了,可公布的入學名單上卻沒有,校方說要等教育局安排再另
教委的文件,片區就讀,
4. 中小學教師課時數標準是國務院哪個文件規定
我國對中小學教師課時數標准數沒有確切的規定。
1985年教育部《關於當前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問題的意見》提出:改革上述試行辦法,由各高等學校參照該辦法自行決定教師工作量的計算辦法及其定額,教育部不作統一規定。
1981年,教育部發出《關於試行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制度的通知》規定教師工作量包括;教學工作量、科學研究工作量、實驗室建設工作量等。教師全年工作量按每天8小時,每周5天及每年校歷周數計算。
全校教師的教學工作量一般應佔全校教師工作量的約 2/3。試行辦法及暫行規定對各級職務教師擔任各種教學工作,進行教材和教學法資料編寫工作,專職和主要從事科學研究、生產、實驗室工作,兼任黨政工作等的工作量計算方法均有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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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老師周工作時間:
1、其他國家多無統一標准,有的由學校自訂標准,有的由學校在聘約中與教師個別約定,有的無成文規定,學校按一般慣例安排。
2、20 世紀 60—70 年代西方一些國家的研究表明:高等學校教師一般每周至少應工作 40 小時,實際每周平均工作時間約為 55 小時;多數教師的教學工作量占總工作量的 40%~70%。
3、對50個國家80所大學的調研表明,教師每周的平均教學工作量為 6.8 小時~12.5 小時;澳大利亞、亞洲和拉丁美洲的教師工作量最重,非洲次之,北美及歐洲最輕;發展中國家的教師工作量一般較發達國家為重。
5. 教育局給小學生減負十條規定的具體規定 。
徵求意見中。尚未確定。8月21日徵求意見稿如下:
小學生減負十條規定(2013年8月21日徵求意見稿)
一、陽光入學。各地要在大力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同時,嚴格實行免試就近入學,招生不依據任何證書和考級證明。實行信息公開,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利用網站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開每所小學和初中的招生計劃、范圍、程序、時間和結果,積極推行統一的網上報名招生。
二、均衡編班。按照隨機方式對學生和教師實行均衡編班。嚴禁以各種名目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編班過程要邀請家長、社區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等參加,接受各方監督。
三、「零起點」教學。一年級新生入學後,要嚴格按照課程標准從「零起點」開展教學,不得拔高教學要求,不得加快教學進度。
四、不留作業。小學不留書面式家庭作業,可布置一些適合小學生特點的體驗式作業。積極與家長、社會資源單位聯動,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安排學生參觀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等社會設施,組織參加力所能及的手工勞動、農業勞動。
五、規范考試。一至三年級不舉行任何形式的統一考試;從四年級開始,除語文、數學、外語每學期可舉行1次全校統一考試外,不得安排其他任何統考。每門課每學期測試不超過2次。考試內容嚴禁超出課程標准。
六、等級評價。實行「等級加評語」的評價方式,採取「優秀、良好、合格、待合格」等分級評價,多用鼓勵性評語,激勵學生成長。全面取消百分制,避免分分計較。
七、一科一輔。教輔材料購買遵循「一科一輔」和家長自願原則。學校和教師不準向學生推薦、推銷或變相推薦、推銷任何教輔材料。
八、嚴禁違規補課。學校和教師不得在課余時間、寒暑假、雙休日和其他法定節假日組織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公辦學校和教師不得組織或參與舉辦「占坑班」及校外文化課補習。
九、每天鍛煉1小時。按照國家課程方案上好體育課。安排好課間操、眼保健操或大課間活動,確保學生體育鍛煉時間。
十、強化督查。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對減負工作定期開展專項督導檢查,每學期公布督導報告。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責任追究,對加重小學生課業負擔的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問責。
6. 教育局對小學老師以及小學生的要求
要熱愛祖國,忠誠事業;要執行教育方針,教書育人;
要精益求精,鑽研業務;要熱愛學生,循循善誘;
要關心集體,團結協作;要以身作則,為人師表;
不準違背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講課;
不準社會丑惡現象在教師中發生;
不準做有損國格、人格的事情;
不準違背課程計劃增減課量;
不準元教案講課堂隨心所欲上課;
不準加重學生課業負擔;
不準在教學中出現科學性、知識性的錯誤;
不準不批改學生作業或請人代改作業;
不準無故不參加學習和教研活動;
不準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不準歧視冷落驅趕差生;
不準以個人發惡或私下「交易」給學生評分、評獎;
不準叫學生或家長為自己謀私利、辦私事;
不準向學生索要財物或收受家長禮品、禮金及有價證券;
不準參與賭博和在節假日之外時間打麻將;
不準說粗魯和無理的話;
不準穿不文雅的服裝上課;
不準贏利為目的組織學生補課;
不準亂印、亂發學習資料及向學生推銷學慣用品;
不準帶生或搞有償家教。
教師日常行為規范十做到
1、做到遵紀守法,敬業奉獻,樂於助人。
2、做到衣著整潔、大方、得體,在工作時間內,女教師不要塗脂抹粉,不穿金戴銀,但提倡淡妝。
3、做到語言文明,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對學生不諷刺、挖苦、訓斥。
4、做到上課應面向全體學生,站在教室前端中線位置上,不坐著或靠著講台、牆壁上課。上課(無特殊情況)不離開教室,不會客、不喝茶水,尊重學生的受教育權,不把學生趕出教室。
5、做到禮待家長。學生有過失,不要責怪、埋怨家長。
6、做到與學生一起,准時參加每周一次的升國旗儀式,隊伍整齊,精神飽滿,姿態端正,動作規范,為學生作表率。
7、做到不看內容低級、庸俗的書刊、影視,不參加有損教師職業形象的活動。
8、做到同志之間團結友愛,互相尊重,互相學習,互相幫助。
9、做到在校內不吸煙。
10、做到自覺維護校園環境整潔衛生,宿舍內外經常打掃,自覺節約水電
7. 小孩上小學,到教育局報名帶什麼材料
如果上私立小學,沒什麼限制,只要學校願意招你就可以 公立小學入學條件: 凡需在本內區接容受義務教育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均需辦理相關居住證件,其父母或父母一方須持有1年及以上有效的《居住證》及務工證明(以1年及以上社會保險繳費記。
8. 上小學的孩子在什麼學校報名注冊在教育局能查出來嗎
可以的。
依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後,學校應為其採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准學生學籍。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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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注冊的相關要求規定:
1、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2、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3、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9. 教育局規定幾周歲上小學浙江省范圍
滿六周歲的兒童就可以上小學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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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
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九條: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10. 教育局有規定小孩幾歲上一年級嗎
國家規定孩子年滿六周歲就可以上一年級了,如果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兒童回,可以推遲到七周歲答。六周歲或七周歲是兒童入學的最遲年齡與最大年齡,而不是最早年齡與最小年齡。至於在六周歲之前,兒童到底幾歲才合適上小學,首先要看兒童本人的意願,任何人不得侵犯其合法的權利和自由,不得在六周歲之前違背兒童本人的意願,強迫其接受或阻止其接受義務教育;其次,要尊重兒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