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小學生在校,課間和同學打鬧受傷,學校有何責任啊
課間和同學打鬧受傷學校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主要還是要看學校在這起事件中是否有過錯、是否盡到了應盡和管理教育義務、盡義務的程度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當中第九條規定,當學生在學校發生以下行為時,學校才會承擔責任: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6、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10、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11、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由此可見,學生在學校的時候因為打鬧手上,只要符合以上條件的,學校會承擔相應責任,如果不符合以上情形,學校是沒有責任的。
(1)小學生課間紀律教育主要措施擴展閱讀: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當中第十三條規定,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1、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2、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3、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4、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