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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小學學校經費來源

發布時間:2020-12-02 16:10:42

A. 義務教育經費是否充裕與當地財政有關系

一、義務教育經費是否充裕與當地財政的關系:

1、經費充足是實現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前提。

2、 實現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需要均衡辦學條件和師資水 平、充足的教育經費、政府強有力的財政支持。

3、 在沒有充足教育作保障的情況下,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必定是蒼白無力的口號。義務教育公共產品的屬性決定了其責任主體是政府,高水平的均衡必須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之上,伴隨著免費義務教育 的逐步推行,各級政府必須加大對義務教育的財政支持力度。

二、義務教育經費的特點:

1、收益的公益性。

國家規定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可見實施義務教育所發生的耗費,其受益的是未來的全體公民,獲取的是社會效益。

2、投資的遲效性。

義務教育的投資不可能立見成效,其成果一般要通過受教育者的實際生產活動才能轉化為直接的、物化的生產力,所以,投資的效益需要經過很長的時間才能顯現出來。

3、回報的長效性。

義務教育在人的素質形成過程中所起的基礎性作用表現在:對個體而言,將終身受用;對總體而言,則顯示在持續地推動社會文明和社會進步發展之中。

4、需求的均衡性。

由於義務教育基礎位置的特殊性,決定了中小學校與高等學校負有教學、科研雙重任務的不同,義務教育學校所承擔的任務主要是教學。義務教育學校承擔任務的單純性,決定了其對經費的需求不會出現大起大落。

5、耗費的必須性。

義務教育在人的生理、心理發育階段中所佔的地位和作用,決定了義務教育經費消耗的必須。如果資金不能保證,造成的現象一般是少開課程,減少內容,降低要求,後果是培養質量的下降,其結果一是侵犯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二是造成了無可彌補的損失——對學習個體而言,因其成長發育的時間不可逆轉而影響終身。

6、投入的超前性。

義務教育的受教育者當前的學習是為了准備參與未來的生活,因此,教育內容的選擇不僅應服從於現實社會的需要,還應著眼於社會發展的需要,不能讓未來的公民再「重新學寫字,重新學說話,重新學走路」。



B.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包括哪些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主要包括以下三點:

1、把農村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

公共財政保障范圍。主要有:

全部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對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提高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公用經費保障水平;

建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

鞏固和完善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保障機制。

2、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的機制。

在數年前我國經濟基礎還十分薄弱的情況下,我國農村義務教育實行了「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

3、實行了省級政府統籌落實、管理以縣為主的制度。

在農村義務教育經費投入體制改革中,我國財政管理體制走出了一個重心逐步上移的發展軌跡,公共財政轉移支付的功能逐漸得到加強。

如推行農村中小學「校財局管」,建立農村中小學預算編制、資金支付管理等制度,加強對農村中小學的財務管理,強化監督檢查,切實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益。

(2)義務教育小學學校經費來源擴展閱讀

新機制不僅有效減輕了農民家庭子女接受義務的經濟負擔,而且打破了多年來制約普及農村義務教育的經費瓶頸,成為繼免除農業稅之後又一個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新機制以其清晰的思路,在短短一年內取得了廣泛的共識。

這一思路是:按照明確各級責任、中央地方共擔、加大財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組織實施的原則,

將農村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逐步增加財政投入,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的經費長效保障新機制。

C. 我國義務教育經費的來源

我國義務教育經費的來源主要是國家財政撥款,來源於稅收.有小部分社會捐款和贊助.

D. 中國學校的經費從哪裡來大學、高中、義務教育內的小學和初中。

國家財政支出
中央及地方政府都有專項的教育經費
比如教師工資、翻蓋校舍、購買設備等,都列在教育經費裡面的

E. 國家財政每年撥給義務教育小學 每生多少辦公經費

每生每年總計財政撥款535元,其中含有10元辦公經費。

F. 學生義務教育階段,義務肓資金來源由那些部分組成

其實主要來源是政府的財政補貼哈,畢竟目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雜費已經取消了哈。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望採納,謝謝。

G. 11.我國義務教育經費來源的主渠道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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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義務教育法中對教育經費的來源及保障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6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發展基礎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確定推行義務教育的步驟。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第四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五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第六條 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第七條 義務教育可以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在普 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的學制,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義務教育事業,在國務院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

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和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確定義務教育的教學制度、教學內容、課程設置,審訂教科書。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肓、聾啞和弱智的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管理下,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要求,舉辦本法規定的各類學校。

城市和農村建設發展規劃必須包括相應的義務教育設施。

第十條 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

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免予入學的,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

第十二條 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證。

國家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在城鄉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

國家對經濟困難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經費,予以補助。

國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自願捐資助學。

國家在師資、財政等方面,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十三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和發展師范教育,加速培養、培訓師資,有計劃地實現小學教師具有中等師范學校畢業以上水平,初級中等學校的教師具有高等師范專科學校畢業以上水平。

國家建立教師資格制度,對合格教師頒發資格證書。

師范院校畢業生必須按照規定從事教育工作。國家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

第十四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國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採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物質待遇,對優秀的教育工作者給予獎勵。

教師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業務水平,愛護學生、忠於職責。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創造條件,使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

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組織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招用;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罰款、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經營執照。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體罰學生。

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

對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義務教育法第四條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依法應當入學至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年齡階段的兒童、少年。

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年限,以及因緩學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延長的在校年齡,由省級人民政府依照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和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盲、聾啞、弱智兒童和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三條 實施義務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按省、縣、鄉分級管理。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

第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因地制宜,分階段、有步驟地推行九年制義務教育。

第五條 實施義務教育,城市以市或者市轄區為單位組織進行;農村以縣為單位組織進行,並落實到鄉(鎮)。

工礦區、農墾區、林區等組織實施義務教育的行政區劃單位,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 承擔實施義務教育任務的學校為:地方人民政府設置或者批准設置的全日制小學,全日制普通中學,九年一貫制學校,初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各種形式的簡易小學或者教學點(班或者組),盲童學校,聾啞學校,弱智兒童輔讀學校(班),工讀學校等。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單位,應當保證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上述單位自行實施義務教育教學工作,需經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章 實施步驟

第七條 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實施初等義務教育;第二階段,在實施初等義務教育的基礎上實施初級中等義務教育。初等教育達到義務教育法規定要求的,可直接實施初級中等義務教育。

第八條 實施義務教育,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與適齡兒童、少年數量相適應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學設施;

(二)具有按編制標准配備的教師和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要求的師資來源;

(三)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能夠按照規定標准逐步配置教學儀器、圖書資料和文娛、體育、衛生器材。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辦學單位應當積極採取措施,不斷改善實施義務教育的條件。

第九條 直接實施初等義務教育有困難、需要分兩步實施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告,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者依照地方性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努力在本世紀末普及初等義務教育。在全國大部分地區應當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或者初級中等義務教育。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義務教育實施規劃,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目標、完成規劃期限和措施等。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制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具體方案。

第三章 就 學

第十一條 當地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至遲在新學年始業前十五天,將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的入學通知發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需免學、緩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批准。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學、緩學的,應當附具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

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第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送其適齡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入學的,以及其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輟學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轄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在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

第十四條 適齡兒童、少年到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經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申請借讀。

借讀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年限,以其戶籍所在地的規定為准。

第十五條 對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由學校發給完成義務教育的證書。完成義務教育證書的格式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受完當地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獲得的畢業證書或者結業證書,可視為完成義務教育的證書。

第十六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學業成績優異而提前達到與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相應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的,視為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七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可收取雜費。收取雜費的標准和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已規定免收雜費的,其規定可以繼續執行。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應當酌情減免雜費。

其他行政機關和學校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制定收費的項目及標准;不得向學生亂收費用。

第十八條 依照義務教育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享受助學金的貧困學生是指:初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困難地區、邊遠地區的小學及其他寄宿小學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實行助學金制度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章 教育教學

第十九條 實施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實行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教育。

第二十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必須按照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發布的指導性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教學計劃,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十一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選用經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審定或者其授權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審定的教科書。非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使用。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應當適應全體學生身心發展的需要。

學校和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對品行有缺陷、學習有困難的兒童、少年應當給予幫助,不得歧視。

第二十三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可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和學生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有計劃地對學生進行職業指導教育和職業預備教育或者勞動技藝教育。

第二十四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在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中,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師范院校的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應當使用普通話。

第二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應當按照義務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組織實施本地區的義務教育。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決定。

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的學校,應當在小學高年級或者中學開設漢語文課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前開設。

第五章 實施保障

第二十六條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設置,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小學的設置應當有利於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寄宿制小學設置可適當集中。普通初級中學和初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設置,應當根據人口分布狀況和地理條件相對集中。

盲童學校(班)的設置,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聾啞學校(班)和弱智兒童輔讀學校(班)的設置,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第二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實施義務教育各類學校的經費開支定額,並制訂按照學生人數平均的公用經費開支標准、教職工編制標准和校舍建設、圖書資料、儀器設備配置等標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實施規劃,使學校分期分批達到前款所列的辦學條件標准,並進行檢查驗收。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的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

社會力量舉辦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辦學單位或者經國家批準的私人辦學者負責籌措。

中央和地方財政視具體情況,對經濟困難地區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給予適當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自願捐資助學。

第二十九條 依法徵收的教育費附加,城市的,納入預算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用於改善中小學辦學條件;農村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安排,主要用於支付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教師的工資,改善辦學條件和補充學校公用經費等。

學校的勤工儉學收入,部分應當用於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條 實施義務教育各類學校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列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並與居住人口和義務教育實施規劃相協調。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新建、改建、擴建所需資金,在城鎮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列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或者通過其他渠道籌措;在農村由鄉、村負責籌措,縣級人民政府對有困難的鄉、村可酌情予以補助。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切實措施,保證實施義務教育各類學校教科書和文具紙張按時、按質、按量供應。

第三十二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採取措施,加強和發展師范教育,並組織其他高等學校為實施義務教育培養師資。

盲、聾啞、弱智兒童學校的師資,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培養。

第三十三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教師培訓工作,使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達到義務教育法規定的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培訓工作,提高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校長的思想政治素質和管理水平。

校長和教師的在職培訓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目標責任制,把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作為對有關負責人員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檢查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他機構,在實施義務教育工作上,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為實施義務教育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部隊、居(村)民組織和公民,給予獎勵。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因工作失職未能如期實現義務教育實施規劃目標的;

(二)無特殊原因,未能如期達到實施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條件要求的;

(三)對學生輟學未採取必要措施加以解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應當在該地區或者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學的;

(五)將學校校舍、場地出租、出讓或者移作他用,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

(六)使用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其他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佔、剋扣、挪用義務教育款項的;

(二)玩忽職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師生傷亡事故的。

第四十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按規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機構,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的,可視具體情況處以罰款,並採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

第四十一條 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做工、經商或者從事其他僱傭性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擾亂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秩序的;

(二)侮辱、毆打教師、學生的;

(三)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的;

(四)侵佔或者破壞學校校舍、場地和設備的。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適齡兒童的入學年齡以新學年始業前達到的實足年齡為准。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I. 現階段我國的義務教育經費支出主要由哪級政府承擔。為什麼現在農村小學缺老師,要一部分代課老師補充。

大一部分由縣級或區級財政承擔,少部分由省或者國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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