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沒有關於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黑板報內容啊
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重投入更需重質量
近十年來,我國小學、初中階段教育發展指數總體呈加速增長態勢,但區域、省際和城鄉之間仍存在顯著差異。華東師范大學教育學部關於「我國小學教育發展指數報告」「我國初中教育發展指數報告」「我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指數報告」調研的數據顯示,我國義務教育均衡指數穩步提升,但省際地區間義務教育發展投入存在顯著差距。
2003-2013年小學發展狀況調查
教育經費指數增長速度最快,辦學條件指數增長最慢
在2003-2013年間,我國小學教育發展指數總體呈現加速增長的態勢。以2003年的發展指數為基準100,到2013年為297,增長了近3倍。2003-2010年間,小學教育發展指數年均增長速度保持在10%,從2010年後,增長速度加快,2010-2011年的年增長速度上升為14%,2011年之後,增長速度有所減緩,但依然高於10%。
小學教育發展指數的三個子維度——教育經費、師資隊伍和辦學條件10年間均呈現持續增長的態勢,經費指數的增長速度最快,師資隊伍指數次之,辦學條件指數最慢。
西部發展指數超過中部,形成「中部塌陷」
東、中、西部的小學教育發展指數在2003-2013年之間均保持加速增長的態勢,但是在區域之間存在顯著的差異。
東部地區的小學教育發展指數最高,2003年,東部的小學教育發展指數是123,中部是97,西部是78。東部與中部的比值是1∶0.79,與西部的比值是1∶0.63。2013年,東部的發展指數增長為356,中部為251,西部為275,東部與中部的比值為1∶0.71,與西部的比值是1∶0.77,東部與中部的差距擴大,而與西部的差距在縮小。從2009年開始,西部的發展指數超過中部,形成「中部塌陷」。從10年的增幅看,東部的增幅最大,10年增長了198,其次是西部,10年增長了197,最後是中部,10年增長了154。從年均增長速度看,西部的增長速度最快,年均增長速度為12.6%,東部次之,年均增長速度為10.7%,中部最慢,年均增長速度為9.5%。
經費指數、師資隊伍指數和辦學條件指數的區域差異與總指數相似。
城市小學教育發展指數總體高於農村
小學教育的城鄉差距在2003-2009年呈擴大趨勢,2009年之後呈現縮小趨勢。2003年,城市的小學教育發展指數為122,農村為85,城市比農村高37,到2009年,差距擴大為53,到2013年縮小為45。
小學教育發展指數的城鄉差距也存在明顯的區域差異。東部的城鄉差距比中部和西部高,中部的城鄉差距在2004-2008年高於西部,而2010年之後則低於西部。東部的城鄉差距在2003-2010年間不斷擴大,由2003年的43擴大到2010年的80。2010年之後,城鄉差距開始縮小。中西部的城鄉差距在2009年之前呈現波動態勢,但是2009年之後,城鄉差距呈現比較明顯的縮小態勢,中部的城鄉差距縮小的速度比西部快。
2003-2013年初中教育發展狀況
初中經費指數增長速度最快,師資隊伍增長指數最慢
初中教育發展指數的三個子維度——教育經費、師資隊伍和辦學條件10年間均呈現持續增長的態勢,經費指數的增長速度最快,辦學條件次之,師資隊伍最慢。
對三個子維度進行考察,我們分別以其各自2003年的全國水平為基準100。總的來看,三個子維度在2003-2013年間均呈現持續增長的態勢,經費指數從2003年的100增長到2013年的745,師資隊伍指數從100增長到232,辦學條件指數從100增長到274。經費指數的增長速度最快,以每年20.1%的速度增長,辦學條件指數次之為10.1%,師資隊伍指數最慢為8.4%。
東部的初中教育發展指數最高,增幅也最大
初中教育發展指數呈現顯著的區域差異,東部的初中教育發展指數最高,增幅也最大,西部的初中教育發展指數增長速度最快,並在2009年之後超過中部,形成「中部塌陷」。東、中、西部的初中教育發展指數在2003-2013年之間均保持加速增長的態勢,但是區域差異非常顯著。
東部的初中教育發展指數在2003-2013年間一直保持最高,2003年,東部發展指數為119,中部為93,西部為82,東部與中部的比是1∶0.78,與西部的比是1∶0.69。2013年,東部增長到368,中部增長為286,西部增長為283,東部與中部的比是1∶0.78,與西部的比是1∶0.77。東部與中部的比值基本保持穩定,但是與西部的差距逐漸縮小。中部的初中教育發展指數在2003-2009年高於西部,但是從2010年開始,西部的教育發展指數超過中部。從初中教育發展指數的增幅看,2003-2013年間,東部的增幅最大,由2003年的119增長到2013年的368,增加了249。其次是西部,由2003年的82增長到283,增長了201。最後是中部,由2003年的93增長到2013年的286,增長了193。從年均增長速度看,10年間西部的增長速度最快,年均增長速度為12.4%,東部次之,年均增長速度為11.3%,中部最慢,年均增長速度為11.2%。
經費指數、師資隊伍指數和辦學條件指數的區域差異與總指數相似。
初中教育發展指數從2013年起農村超過城市
城市的發展指數在2013年前大於農村,但是在2013年,農村的指數超過城市。初中教育發展指數的城鄉差距在2003-2013年間呈現不斷縮小的態勢。2003年,城市的指數為112,農村的為85,差距為27。2003-2005年,城鄉差距基本穩定在28左右,2006年開始,城鄉差距不斷縮小,但是直到2013年之前,城市的發展指數還是高於農村的,在2013年,城市的指數增長到313,農村的指數增長到319,超過了城市。
初中教育發展指數的城鄉差距存在明顯的區域差異。東部的城鄉差距比中部和西部高,而且城市的指數始終高於農村。中西部在2010年之前,城市的指數高於農村,但是2010年後,農村的指數超過城市。東部的城鄉差距在2003-2005年是擴大的,2005年之後,城鄉差距一直在縮小。中部和西部的城鄉差距在2003-2013年間一直在下降,2010年之後,農村超過城市,且中部城鄉差距縮小的速度快於西部,到2013年,中部農村的指數比城市高了34,西部農村的指數比城市高了10。
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需更關注發展結果
均衡發展是我國義務教育發展的基本原則。在協調發展理念指導下,全國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更需得到關注和重視。均衡發展不僅需要考慮資源投入,而且需要關注發展結果。無論怎樣,投入的均衡性,是實現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重要因素。
整體上,全國義務教育資源投入的省際均衡程度得到了相當大程度的提升,省際義務教育發展均衡指數從2003年的70.9提升到了2013年的76.9。不過仍需認識到,即便是2013年均衡指數仍只有76.9,還有較大的提升空間,當前我國省際義務教育發展均衡程度還不夠高。
從校舍與師資配置的省際均衡指數看,2013年兩者均衡指數分別達到87.7和83.5;經費投入進展最為明顯,指數由53.6上升到71.7;但教學條件投入的均衡變化不明顯。很顯然,我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在校舍和師資方面已經取得了較好成效;未來在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上,有必要繼續加大經費投入,並重點關注在教學條件上的投入。
同時,我國城鎮地區義務教育資源的均衡指數高於農村地區,而且在10年間還有增長,而農村地區幾乎沒有改變。
而且,盡管省際均衡程度得到提升,但省級義務教育資源投入優勢指數顯示,省際差距顯著存在,部分中西部省市區處於不利地位。義務教育資源分布呈現顯著的省域特點,傳統上的東部、中部和西部而進行的區域劃分並不準確。2013年江蘇省義務教育資源投入已超過北京、浙江和上海等地,成為全國義務教育資源配置水平最高的省,其2013年優勢指數為87.5。值得關注的是,義務教育規模最大的河南省優勢指數僅為0.31,處於全國最低。在關注西部省份的同時,關注中部省份非常必要。
㈡ 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黑板報
可以寫一些名人對義務教育的名言,摘抄一些關於義務教育發展的情況介紹,還有未來的改進方向之類的內容
㈢ 關於法律的知識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年成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年成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年成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 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讀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工讀學校的教職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國家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
第二十六條 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二十九條 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第三十二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預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努力辦好托兒所、幼兒園,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提倡和支持舉辦家庭托兒所。
第三十四條 衛生部門應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和業務教育。
第三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已經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三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
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年成人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 家庭和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單位,共同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雙方因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當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監護人有權要求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執照。
第五十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第五十一條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的未成年人實行體罰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溺嬰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採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引誘、教唆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賣淫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