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小學繼續教育的規章制度
1.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整體素質,適應基礎教育改革發展和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和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小學在職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三條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是指對取得教師資格的中小學在職教師為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進行的培訓。 第四條 參加繼續教育是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應當採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的實施。 第六條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 http://www.gwyoo.com/Article/shijicailiao/gzzd/200905/196218.asp http://www.gongwen123.com/Article/bjjc/gzzd/200902/article_93127.htm http://www.thjyxy.com/sx/ShowArticle.asp?ArticleID=902 http://htxx.hye.net/ReadNews.asp?NewsID=1304 http://www.fmxsx.com/shownews.asp?menuid=114&id=200 總參考資料: http://www..com/s?cl=3&wd=%D0%A1%D1%A7%BC%CC%D0%F8%BD%CC%D3%FD%B5%C4%B9%E6%D5%C2%D6%C6%B6%C8&fr=ikw1000
2. 17.《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第九條規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分為( )和學歷教育。
17.崗位教育
39.證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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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對幼兒園教師有用嗎
中小學教師資格證 對於 幼兒園教師 是有用的。
4. 每年的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應該在幾月份開始報名
五年為一個周期,每周期至少要完成120個學分。
一、根據1999年9月13日頒布的中小學教回師繼續教育規定(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7號)內容第七條明確:「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原則上每五年為一個培訓周期。」
二、根據1999年9月13日頒布的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7號)內容第七條第九條明確: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分為非學歷教育和學歷教育。
(一)非學歷教育包括:
新任教師培訓:為新任教師在試用期內適應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於120學時。
教師崗位培訓:為教師適應崗位要求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每五年累計不少於240學時。
骨幹教師培訓:對有培養前途的中青年教師按教育教學骨乾的要求和對現有骨幹教師按更高標准進行的培訓。
(二)學歷教育:對具備合格學歷的教師進行的提高學歷層次的培訓。
三、周期內的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繼續教育學分按2學時摺合1學分計,每五年累計不少於240學時,摺合計算不少於120學分。不同地區具體的學分計算標准會有差別,每周期至少要完成多少個學分以當地教育管理部門的具體文件確定。
5. 一學年教師要繼續教育培訓多少學時
一學年教師要繼續教育培訓48學時,根據《山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管理辦法》第六條: 繼續教育實行學分管理。原則上每五年為一個周期。每周期內,中小學教師應完成不少於360學分且每年不少於48學分的繼續教育。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舉辦和認可的各類培訓,教師完成學習任務,經考核合格,依據課程類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學分,原則上1小時為1學時,1學時計算1學分。中小學教師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第六條 繼續教育實行學分管理。原則上每五年為一個周期。每周期內,中小學教師應完成不少於360學分且每年不少於48學分的繼續教育。
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實行學分登記,採用證書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學分登記范圍包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舉辦和認可的各類培訓;教師參加的國民教育系列學歷(學位)提升學習;學校根據本校實際組織開展的校本培訓和學校認可的教師自主研習活動。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舉辦和認可的各類培訓,教師完成學習任務,經考核合格,依據課程類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學分,原則上1小時為1學時,1學時計算1學分。
第十五條 中小學教師參加國民教育系列提高學歷(學位)教育,在讀期間學業成績合格,本學年繼續教育記72學分。
第十六條 新任中小學教師試用期培訓不少於120學時,經考核合格記72學分。擔任班主任的中小學教師,每5年需接受不少於30學時的班主任工作專題培訓,經考核合格,計入繼續教育學分。
第十七條 在縣級及以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中,擔任主講教師、課程專家和指導教師的,完成工作任務可按其承擔的培訓學時數的兩倍登記繼續教育學分。
第十八條 學校組織的校本培訓和學校認可的教師自主研習活動學分,五年周期內累計登記不超過120學分,具體計算辦法由中小學校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第十九條 中小學教師參加各級各類繼續教育,培訓學習結束後,教師個人憑培訓通知、結業證書等相關材料提出登記申請,由教師所在學校進行材料審核、學分計算,並在證書和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登記。
第二十條 繼續教育學分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認定。
第二十一條 對因產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無法完成當年繼續教育學分的教師,經學校同意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可在一定時間內進行補修。具體辦法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加強繼續教育學分登記過程管理,對學分登記與事實不符或培訓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追究相關部門、學校及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繼續教育的教師,所在學校和有關單位應督促其改正。對在繼續教育中弄虛作假、騙取學分的教師,取消其學分記錄,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6.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什麼時候正式頒布的
1、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是由教育部發布的,具體為: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專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令屬第7號
1999年9月13日
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分為非學歷教育和學歷教育。
(一)非學歷教育包括:
新任教師培訓:為新任教師在試用期內適應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於120學時。
教師崗位培訓:為教師適應崗位要求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每五年累計不少於240學時。
骨幹教師培訓:對有培養前途的中青年教師按教育教學骨乾的要求和對現有骨幹教師按更高標准進行的培訓。
(二)學歷教育:對具備合格學歷的教師進行的提高學歷層次的培訓。
7. 教師繼續教育要求每年不低於72學時還是每學年不低於72學時
教師繼續教復育要求的是制每五年累計不少於240學時,即每年不少於48學時。
根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第九條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分為非學歷教育和學歷教育。
(一)非學歷教育包括:
新任教師培訓:為新任教師在試用期內適應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於120學時。
教師崗位培訓:為教師適應崗位要求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每五年累計不少於240學時。
骨幹教師培訓:對有培養前途的中青年教師按教育教學骨乾的要求和對現有骨幹教師按更高標准進行的培訓。
(二)學歷教育:對具備合格學歷的教師進行的提高學歷層次的培訓。
(7)福建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擴展閱讀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中規定: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繼續教育的中小學教師,所在學校應督促其改正,並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
第二十一條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而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活動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補辦手續或停止其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活動。
8. 國家規定教師每年繼續教育要達多少課時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是由教育部發布的,具體為: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內》 中華人民共容和國教育令第7號 1999年9月13日 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公共科目培訓的重點內容是補充、更新、拓展知識,開闊視野,啟發創新思維,增強創新能力。專業技術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每年從公布的公共科目課件中,自由選擇課程,修完規定學分。根據國人部發[2000]96號《關於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意見》和《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要求,初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須完成13學時公共課程的學習,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須完成24學時公共課程的學習。
9.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幾年為一個周期,每周期至少要完成多少個學分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原則上每五年為一個培訓周期。培訓時間每五年累計不少於240學時。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第九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分為非學歷教育和學歷教育。
1、非學歷教育包括:
新任教師培訓:為新任教師在試用期內適應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於120學時。
教師崗位培訓:為教師適應崗位要求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每五年累計不少於240學時。
骨幹教師培訓:對有培養前途的中青年教師按教育教學骨乾的要求和對現有骨幹教師按更高標准進行的培訓。
2、學歷教育:對具備合格學歷的教師進行的提高學歷層次的培訓。
(9)福建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擴展閱讀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配套政策和規劃;
全面負責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實施、檢查和評估工作。市(地、州、盟)、縣(區、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管理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第十二條,各級教師進修院校和普通師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實施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教育教學工作。中小學校應有計劃地安排教師參加繼續教育,並組織開展校內多種形式的培訓。
綜合性高等學校、非師范類高等學校和其它教育機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參與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社會力量可以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機構,但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保證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