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就近入學:是權利還是義務
摘要就近入學是我國義務教育階段的基本政策,其根本宗旨在於保障兒童、少年的就學權利,是對政府行為做出的必要規范,但並非學生及其家長必須履行的責任,或必須作出的行為。義務教育階段的免費、就近、平等受教育應是一個整體,都是為了保證居民子女享有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權利,因此,擇校是學生與家長維護平等受教育權利的正當要求;限制擇校是為了維護社會公正、保障施教區內兒童、少年的就學權利。義務教育的標准化、均衡化是順利推行就進入學政策的關鍵。 關鍵詞 就近入學 權利 義務 就近入學是現代許多國家在義務教育階段推行的基本教育政策。其根本目的在於方便公民子女入學。我國早在60年代中期就曾提出就近入學的主張,但限於當時社會經濟與教育的條件,最終未能將此政策在實踐中貫徹實施。改革開放以後,隨著我國《義務教育法》的頒布與實施,初中教育的普及,就近入學才逐漸成為普及初中地區義務教育階段的基本政策。 《義務教育法》頒布的前一年,教育部曾發出通知,要求在普及和基本普及初中的地方,積極創造條件,有步驟地取消小學升初中的統一招生考試;凡按當地學籍管理規定準予畢業的學生,即可就近進入初中學習。《義務教育法》頒布前夕,原國家教委再次發出通知,要求在普及初中的地方積極而穩妥地取消初中招生考試,並按學籍管理規定,凡准予畢業的小學生就近直接升入初中學習,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從1986年暑假招生開始執行。此後,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又多次發文,強調要在義務教育階段堅持就近入學。 從這一政策的實施情況來看,在廣大農村地區,就近入學政策推行得十分順利。但在大中城市,這項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則遇到了重重困難。「擇校生」與高收費現象在部分大中城市至今依然存在,其「生命力」還頗為旺盛。 如何看待這一現象?有人認為,限制學生與家長的擇校行為,是對學生應有權利的剝奪,「就近入學」與否,應依學生與家長的意願而定。照此理解,「就近入學」便是適齡兒童、少年的應有權利。而教育行政部門則認為,限制擇校是為了落實《義務教育法》,亦即「依法實行就近入學」。照此理解,「就近入學」便是適齡兒童的應盡義務。那麼,「就近入學」究竟是學生與家長的權利還是義務? 一就近入學的根本宗旨是保障兒童、少年的就學權利 權利和義務是包括多種要素、具有豐富內容的概念。所謂權利,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就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權力或利益,它表現為權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所謂義務,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就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承擔的某種必須履行的責任,它表現為義務承擔者必須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 那麼,就近入學是受教育者可以作出的行為,還是必須作出的行為呢?回答這一問題之前,讓我們先考察一下與就近入學有關的教育法律規范。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依筆者之見,這一法律條款,對地方政府而言,是一種義務性規范(即規定必須採取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而且是一種明示義務(即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它旨在保障兒童、少年的就學權利。《義務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第十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創造條件,使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可以這樣認為,「合理設置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是「『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的基本條件,也是政府的「必要義務」,是政府為使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所必須創造的條件之一。這一點在《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中表述得更為明確。該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設置,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小學的設置應當有利於適齡兒童、少年就近人學。」綜上所述,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乃是政府的職責(義務)。與「就近入學」有關的教育法律規范均是「指政府在設立學校決定學校布局時,必須保證學生能夠就近入學。這是為消除實現義務教育普及的不利因素,為少年兒童就學提供方便,而對政府行為做出的必要規范」[1] 然而,對學生及其家長而言,《義務教育法》中有關「就近入學」條款,則並非義務性規范,而擇校亦非禁止性規范(即規定不得採取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這就是說,就近入學並非學生及其家長必須履行的責任,或必須作出的行為。從《義務教育法》的其它條款來看,「入學」確系適齡兒童、少年的權利和義務,但「就近」則只是權利而並非義務。對此,國家教委基礎教育司早在1995年就曾予以確認:「就近直接入學也不是單純入學地域的劃分,而是使所有兒童、少年都能從那種有選擇地接受教育帶給他們的沉重思想負擔和精神壓力下解脫出來,均等地接受義務教育的一種權利的體現。」既然「就近」不是必須作出的行為,那麼,學生就可以放棄「就近」的權利而擇校。 二擇校是學生與家長維護平等受教育權利的正當要求 家門口就有學校是古往今來多少人的夢想;小學畢業後免試、免費進入初中學習,更是國人曾盼望已久的事。然而,如今當這一切都變成現實時,卻發生了一些始料未及的現象:有人為此拍手稱快,有人則為此叫苦不迭。對某些學生與家長而言,就近入學竟成了「不受歡迎」的政策。 學生與家長之所以自願放棄「就近入學」的權利,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其一是,日益激烈的社會競爭使學校成為人生的第一競技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勞動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知識經濟時代的日益臨近,社會競爭越來越激烈,人力資本特別是其中的智力資本越來越成為致勝的關鍵。由於學校向來被視為智力的加工廠,因此人們便競相湧入優質學校,以期在人生的起點取得有利的競爭地位。其二是,由於種種因素造成了現實教育資源分布不均的格局。至2000年底,我國已在85%人口的地區普及了九年義務教育。就數量而言,我國現有教育資源已基本能夠滿足公民及其子女接受初等及初級中等教育的需要,已具備在義務教育階段實行就近入學的基本條件。然而,就質量而言,我國現有的優質教育資源十分有限,而且相對集中在大中城市,成為居民竟相爭奪的對象。居住在農村的公民及其子女,由於受交通等因素的制約,便放棄了對這一稀缺資源的追求。這就是為什麼就近入學政策在城鄉產生不同效應的原因。
『貳』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對高校附屬小學就近入學怎樣規定的
按戶口所在地就近入學
『叄』 中國教育部小學生入學條件
中國教育部小學生入學條件:
1.入學條件:
凡年滿6周歲(當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應當免試就近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2.入學辦法:
小學入學以適齡兒童、少年和法定監護人戶籍登記地與實際居住地一致為依據,就近入學。也就是說,適齡兒童與其法定監護人一同具有實際居住地的戶籍就可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3.辦理時間及程序:
小學每年6月第一周教育行政部門在社區、學校和公眾信息網發布入學登記公告,並公布學校新生入學班數;第二周適齡兒童法定監護人按要求到指定的登記點報名登記;第三周公布入學登記名單。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入學登記情況和學校新生入學學位數,於7月15日左右完成劃片或微機排位工作,並將學生的姓名、就讀小學等重要信息在社區、學校公布;8月底辦理入學報到手續。
公辦小學根據各省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對口入學方案與招生計劃,免試就近招收年滿6周歲的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以及符合條件的來滬人員隨遷子女就讀;政府委託的以招收隨遷子女為主的民辦小學,免試招收統籌安排的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就讀。
入學工作基本原則
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工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以促進本省區縣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構建面向適齡兒童、少年基本公共教育服務體系為目標,堅持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免試就近入學」原則,按照招生入學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程序,切實維護適齡兒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權益。
『肆』 就近上學的原則是什麼
這個問題估計你是沒有辦法的
第1.開發商沒有書面承諾或者廣告的話,僅僅是口頭的話你是沒有足夠的證據說明他們的開發和銷售有欺瞞的行為和欺騙消費者以及做虛假廣告等
第2.因為你這個小區也不是純商品房,看樣子屬於都不管的地,也沒有什麼好的部門去告的
第3.開發商並沒有去教育局做什麼,而對你的承諾只是口頭的,所以你只能就該房子所屬地段的指定小學就讀了
當然還有更好的其他方法,但是不一定可以
1.和開發商協商,少數有良知的會履行承諾的
2.和學校協商,應該可以出一點錢之類的讀書的
3.聯合其他業主狀告開發商,但是這樣會比較破費,而且浪費時間金錢,而且你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開發商違約
希望你能很好的解決這個問題!
『伍』 中國在哪一年提出中小學採用就近原則入學
同樣在高中入學階段,對於有特殊長能的學生或成績特優的學生可以參加提前招生或直接成為保送生,但也需加與相關的中考考試,取得相關成績,只是這個成績不用於入學資格評定。所以在中學入學階段很難有真正的免試入學,。
大學免試入學:所有高中畢業生,都要參加一年一度的高考,來獲取入學資格。對於免試入學主要來自保送生、特長生、特別貢獻學生等。雖然近兩年的入學比例在招大,但仍無法滿足廣大青年求學的需求。所以中國設立了世界上最大的開放式高等教育形式,自學考試,所有學生都是免試入學,但為了更好的保障畢業學生的質量,自學考試將在學生學完專業課後對學生進行考試測評。所以自學考試,已成為除高考之外另一大獲取國家承入學歷的高等教育途徑。
『陸』 義務教育法中的就近入學是按戶籍所在地嗎
恩,是的,
『柒』 我想知道義務教育法中有關就近入學的司法解釋和施教區劃分的操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釋義 這本書可能有解釋。
劃分依據要參考居住區設計規范和中小學設計規范,基本無意義。
孩子也面臨同樣的問題
我家住在學校校門外20米,可就不是校區。。。。。。
就近入學只是口號罷了。。。。。。
『捌』 就近入學政策是按住房還是按戶口
一般情況下學校是按戶口分的。部分城市還需戶口和居住地吻合,才能算地段生。 不少好的學校規定,只有在學區范圍內戶口滿2-3年以上,才可以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設置,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小學的設置應當有利於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寄宿制小學設置可適當集中。普通初級中學和初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設置,應當根據人口分布狀況和地理條件相對集中。
盲童學校(班)的設置,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聾啞學校(班)和弱智兒童輔讀學校(班)的設置,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8)國家教育法中小學就近入學擴展閱讀:
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就近入學政策。
按照北京市教委多年來小學升初中的相關規定,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持戶口簿可在戶口所在地或家庭實際居住地(憑房屋產權證或相關證明)就近入學。
就近入學的就近指的是相對就近,不是指絕對地理位置的遠近,不是指某個學生的家庭住址距離某一所中學最近就能就近入學,也不是指某一所小學距離某一所中學近就是就近入學。
每個學校的招生范圍肯定會公布,市教委要求區縣教委文件中必須公布學校招生范圍,但這個招生范圍的確定是以小區或者街道整體劃分,居住地與學校雖然僅一牆之隔,確實不一定能被劃進家長想要選擇的學校。」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就近入學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
『玖』 為什麼國家規定不能跨區上學
為保障我國義務教育的正常實施,早在1986年,國家在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適當設置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
《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設置,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小學的設置應當有利於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這些是對義務教育階段就近入學政策在法律上的明確規定。
這些規定,明確了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的權利,明確了地方各級政府保障其在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權利的義務和責任。就近入學的政策目標就是為每一個兒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權利,確保教育的公平原則。
(9)國家教育法中小學就近入學擴展閱讀:
禁止入學考試
《通知》要求,要進一步糾正影響19個大城市入學工作的違規行為。
不得違反《義務教育法》免試規定。入學工作禁止組織筆試、面試或任何變相形式的考試、考核。19個大城市入學報名工作要在網上進行,要充分發揮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的作用。
不得辦培訓班
不得搶奪生源和舉辦相關培訓班。糾正個別學校以各種學科類實驗班名義招生的行為。禁止初中從小學各個年級選拔學生進行「特殊」培養,變相搶奪生源,破壞正常教育生態的行為。任何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各種培訓班選拔生源。
嚴查收擇校費
保持治理擇校亂收費高壓態勢。鞏固治理亂收費成果,防止反彈。堅決查處個別學校收取擇校費的行為,堅決切斷收取擇校生與獲得利益的聯系。特別要治理通知家長到指定單位繳納各種名義的擇校費的行為。擇校生不得享受優質高中到校指標。
「小升初」免試就近入學,取消了原來的「小升初」入學考試,使小學生一畢業後就近入戶籍所在地的初中就讀,確保適齡兒童均等接受義務教育。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就近入學。
就近入學就是針對「擇校」而言的,在學校資源較少的農村地區,就近入學推行得較為順利,因為很可能除了一所學校就別無他選。在城市裡雖說「就近入學」也是主流,但片區里學校較為集中、選擇餘地較大,能夠「就近」多所學校,選擇就成了難題。
與此同時,不單單學生選學校,學校也在選學生。有的家長為選擇優質學校,利用權和錢打破就近入學的秩序,而「小升初」考試最大的價值就是維護秩序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