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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校應有適當的懲戒教育

發布時間:2021-03-08 08:54:04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

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

一、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障和規范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二、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稱學校)及其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

三、學校、教師應當遵循教育規律,依法履行職責,通過積極管教和教育懲戒的實施,及時糾正學生錯誤言行,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指導、監督學校及其教師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

四、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

五、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學生特點,依法制定、完善校規校紀,明確學生行為規范,健全實施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

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廣泛徵求教職工、學生和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家長)的意見;有條件的,可以組織有學生、家長及有關方面代表參加的聽證。校規校紀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教師可以組織學生、家長以民主討論形式共同制定班規或者班級公約,報學校備案後施行。

六、學校應當利用入學教育、班會以及其他適當方式,向學生和家長宣傳講解校規校紀。未經公布的校規校紀不得施行。

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立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等組織機構,吸收教師、學生及家長、社會有關方面代表參加,負責確定可適用的教育懲戒措施,監督教育懲戒的實施,開展相關宣傳教育等。

七、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煙、飲酒,或者言行失范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學生實施屬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八、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四)、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

(五)、課後教導;

(六)、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後,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九、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並應當及時告知家長:

(一)、由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

(二)、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

(三)、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

(四)、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游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

(五)、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十、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並應當事先告知家長:

(一)、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三)、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干預。

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長、有關部門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教育矯治。

十一、學生擾亂課堂或者教育教學秩序,影響他人或者可能對自己及他人造成傷害的,教師可以採取必要措施,將學生帶離教室或者教學現場,並予以教育管理。

教師、學校發現學生攜帶、使用違規物品或者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發現學生藏匿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責令學生交出並可以對可能藏匿物品的課桌、儲物櫃等進行檢查。

教師、學校對學生的違規物品可以予以暫扣並妥善保管,在適當時候交還學生家長;屬於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十二、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製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三)、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四)、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

(六)、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七)、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八)、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

十三、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後,應當注重與學生的溝通和幫扶,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鼓勵。

學校可以根據實際和需要,建立學生教育保護輔導工作機制,由學校分管負責人、德育工作機構負責人、教師以及法治副校長(輔導員)、法律以及心理、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輔導小組,對有需要的學生進行專門的心理輔導、行為矯治。

十四、學校擬對學生實施本規則第十條所列教育懲戒和紀律處分的,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

學生受到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後,能夠誠懇認錯、積極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

十五、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教師因實施教育懲戒與學生及其家長發生糾紛,學校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教師違反本規則第十二條,情節輕微的,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暫停履行職責或者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給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十六、學校、教師應當重視家校協作,積極與家長溝通,使家長理解、支持和配合實施教育懲戒,形成合力。家長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教師、學校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教。

家長對教師實施的教育懲戒有異議或者認為教師行為違反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學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投訴、舉報。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師德師風建設管理的有關要求,及時予以調查、處理。

家長威脅、侮辱、傷害教師的,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教師人身安全、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情形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配合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十七、學生及其家長對學校依據本規則第十條實施的教育懲戒或者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作出後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起申訴。

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學生以及家長、法治副校長等校外有關方面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申請,組織復查。學校應當明確學生申訴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受理范圍及處理程序等並向學生及家長公布。

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當對學生申訴的事實、理由等進行全面審查,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的決定。

十八、學生或者家長對學生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十九、學校應當有針對性地加強對教師的培訓,促進教師更新教育理念、改進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師正確履行職責的意識與能力。

每學期末,學校應當將學生受到本規則第十條所列教育懲戒和紀律處分的信息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十、本規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方實施細則或者指導學校制定實施細則。

(1)中小學校應有適當的懲戒教育擴展閱讀:

教育部制定頒布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並將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規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范、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

根據程度輕重,《規則》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

1、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

2、較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游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

3、嚴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

㈡ 中小學教師適時教育懲戒規則

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形,中小學教師適時教育懲版戒規則:

1、點名批權評。

2、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3、適當增加運動要求。

4、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5、暫扣學生用以違反紀律、擾亂秩序或者違規攜帶的物品。

(2)中小學校應有適當的懲戒教育擴展閱讀:

1、教育以人為本。應本著關愛學生的宗旨,符合教育規律,實現教育學生遵紀守法、加強自律、奮發向上的目標。

2、合法合規。尊重學生的基本權利和人格尊嚴,遵守法治,在事先公布的規則基礎上,履行正當、客觀、公正的程序。

3、處罰過重是恰當的。應根據學生的性別、年齡、個性、身心特徵、認知水平、一致性表現、過錯性質、悔改態度等,選擇適當的懲戒措施,以達到最佳的教育效果。

4、 確保安全。提前了解學生行為的動機,判斷學生行為的性質,注意道路、地點、環境的安全,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

㈢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規定老師可對學生適當實施教育懲戒,具體的度如何把握

很多網友在近期的新聞上面也應該看到了教育部發布了中小學教師實行教育懲戒的相關規定。而且這個規則的提出之後,也讓很多教師們對於這個規則特別的上心。因為這對於他們今後的職業生涯上面的一些教育方式有一定程度上的規定以及限制,今後的工作上就要注意自己的懲戒方式。不然的話,就有可能會有一些違反規則的現象發生,對於他們的職業上面也會有很多不利的現象。

該規定也指出了,一些老師們他們在教學的過程中可以採取一些合理的方式進行教育懲戒。比如說點名批評或者是責令賠禮道歉,以及在罰站或者是面壁思過的這種方式不能夠超過一堂課的時間。另外也可以讓一些學生們課後留校教導以及其他的一些適當的措施,在學生擾亂課堂紀律或者是影響別人學習的情況下,以及可能會給他人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損害的情況下,老師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把孩子帶離教師或者是進行暫時隔離管束。並且老師在實施必要的措施之後,也應當視情況跟孩子們的家長進行溝通,讓家長在家庭教育中也要做好相應的家庭教育。

㈣ 怎樣在中小學教學中適度開展懲戒教育

我國中小學,應該對學生實行這樣的教育、管理,為此,需要從兩方面努力回,一是修訂完善答《未成年人保護法》,要進一步明確對未成年學生違反校規、觸犯法律的處理程序和處罰規定,一味強調「教育」,而不是依照規則懲戒違法犯罪的未成年,將會禍害無窮——嚴肅的、適當的處理、問責,是對違規、違法學生的最好的教育;二是制定學校章程,在章程中明確學生的權利、責任,以及對學生違規、違法的處理程序和處罰規定,讓學生有正常渠道維護自身的權利,同時也讓學校處罰學生有法可依。

㈤ 教育部明確規定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你覺得是否有必要

我覺得這是非常有必要的,因為現在有很多教師毆打學生,導致學生受傷的事情也是頻發。對於這些事情,我們是感覺到十分心痛的。作為老師教書育人是他們的責任,但是他們卻對孩子的毆打。這是讓我們很不能理解的事情!雖然孩子有時候調皮搗蛋,但是對他們進行正確的引導才是對的。進他們進行毆打,這種做法是十分可怕的,而且是十分不對的。

所以教育局明確了這些規定,也是讓這些老師能夠明白。對孩子的教育,一定要選擇合適的方法。絕對不可以用暴力的教育方法去對待孩子!對於這些年老師毆打學生案件,頻頻被爆出來。所以我覺得,教育局明確規定了中小學生教育懲戒規則,這個做法是十分有必要的!因為它對老師起到了一個約束的作用,同時也能提醒一些老師,應該文明教育學生。

㈥ 中小學教師適時教育懲戒意見稿體現和強調哪些方面的要求

中小學教師事實教育懲戒意見稿體現和強調了教師在城建學院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分寸,把握尺度,切,不可盲目的,一事造成太大的傷害,這就不行了。

㈦ 教師適當的懲戒權包括哪些

你好,中公教師考試網很高興為您解答:
懲戒的對象,是指懲戒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即學生的特定越軌行為。認清這點對懲戒權的合法行使意義重大。一般來說,懲戒對象都是特定的與學生身份、角色不符,對學校學習生活秩序有一定負面影響的行為,一般包括不服管教、反抗教師權威、擾亂學校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及破壞公物等類型。學生越軌行為的發生地既可能是學校內,也可能是學校外。不是所有的學生越軌行為都會成為教師懲戒的對象。作為教育權力的行使,懲戒所指向的只是那些具有一定嚴重程度、但又未觸及國家法律、不引起法律制裁的越軌行為。也就是說,教師只能管理學生的一般越軌行為,較嚴重的越軌行為(即違法犯罪行為)不屬於其懲戒許可權,而過於細微越軌行為尚不構成懲戒的對象。

上面分析了教師懲戒對象的大致范圍,懲戒的指向是具有一定嚴重程度的越軌行為,但是在具體行使教師懲戒權時,針對不同年齡階段的不同個體,越軌行為的范疇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說,懲戒的條件不能一概而論。

對於不同年齡階段的學生來說,學生成熟的程度不同,社會、學校對其行為的要求也應有所差異。判斷學生行為是否違規,是否應該受到懲戒,必須首先要看用來判定學生行為是否越軌的標準的學校規範本身是否合理,是否帶有與社會規范、教育目的及要求不符的成分,是否根據學生相應的成長階段而定。只有符合學生年齡特徵的規則才具有效性。
懲戒權行使的原則
1.懲戒應該具有教育性

2.懲戒必須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

3.懲戒必須公正、合情、合理

㈧ 教育部頒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具體是什麼規則呢

現在當一名中學生的老師可謂是非常的難,因為現在的孩子可真是說不得,如果你把他說哭了,他到家裡面就會告訴家長你罵他,然後家長就會非常生氣,到學校裡面找你的事,在遇到那些不講理的家長,甚至找到校長要求學校把你開除,認為你是在侮辱他們的孩子,導致一些老師現在不知道該怎樣去教育孩子,尤其是那些頑皮的不聽管教的學生,於是針對這類情況,教育局也是首次頒發了《中小學生教育懲戒規則》。

所以說要想讓自己的孩子能夠取得更大的進步,就要老師,家長兩方面共同下手,雙方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體諒,不要對老師抱有一種懷疑的態度,相信老師老師才能把自己的孩子教好,也希望這個教育懲戒規則能夠更好的讓老師去管理學生。

㈨ 教師適當的懲戒權包括哪些

我個人覺得懲戒不是目的,教育才是關鍵。當然方式很重要,建議別採取人身攻擊專、傷害自尊屬的話就行,盡量避開人多的地方,對於初犯者盡量寬容、理解,多以說服教育;對於頑固不化、屢教不改者建議強硬一些,適當加大懲戒力度,比如體力上的勞動、班級上的檢討。當然我是個外行,可能說的不對,拋磚引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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