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小學生教育法律法規教育
小學生法律法規教育以引導教育為主,與小學生有關的法律、法規很多,如《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保護法》、《交通安全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② 教育教學法規
教育政策法規
一、教育法制的有關概念
(一)教育法制——概括來講,教育法制是指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的運行,以及與之相聯系的教育法律意識、教育法學教育和研究等。 (二)依法治教——指在民主的基礎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應明確以下幾點: 1、依法治教的主體:包括各級行政機關、權力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
2、依法治教的范圍:包括國家機關管理教育、舉辦學校、學校辦學、教師教學、學生學習等教育十分明顯的教育活動,以及教育經費撥款、舉辦校辦產業、捐資助學等有關教育的活動。 3、依法治教的依據:包括專門的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其他與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理解「依法治教」這一概念必須與「以法治教」、「以罰治教」相區分。 注意區別「教育法制」與「教育法治」。前者是指與教育法律制度有關的概念,後者則與「依法治教」基本相同。
(三)教育法——是體現統治階級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教育活動的行為規則的總稱。
教育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教育法與某些教材上使用的「教育法規」內涵、外延基本一致;狹義的教育法專指有關教育的法律。我們一般是從廣義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四)教育法律規范(簡稱教育法規)——指通過一定的法律條文表現出來的、具有自由內在邏輯結構的一般行為規則。 二、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社會主義方向(二)受教育機會平等(三)教育活動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四)權利和義務相一致(五)教育法制統一 三、教育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一)教育法律的功能體現為統治功能和社會功能。
(二)教育法的作用是調整有關教育的活動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 「有關教育的活動」,專指有目的、有意識、有組織培養人的教育活動以及與此緊密相關的其它活動。
「社會關系」專指前述教育活動中產生的教育內部及教育外部關系。 第二節 教育法律規范
一、教育法律規范的含義和特徵
教育法律規范是由教育法律所確定的人們的行為規范。其特徵與一般法律規范的特徵基本相同,即具有規范性和概括性。 二、教育法律規范的結構
(一)法定條件——法律規范適用的條件和情況。 (二)行為准則——法律規范中指明的行為規則的基本要求。 (三)法律後果——當某種條件或情況出現時。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做出或沒有作出「行為准則」要求的某種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時,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法律責任。 三、教育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 (一)憲法中關於教育的條款 (二)教育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 又稱「教育的憲法」或教育法規體系的「母法」。 2、教育單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規
1、條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比較全面、系統規定。 2、規定——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部分規定。 3、辦法——對某一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規定。 (四)地方性教育法規
1、執行法、補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規 2、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規 (五)教育規章 按照制定發布機關教育規章可分為兩類: 1、部門教育規章 2、政府教育規章
教育法規體系 層 級 形 式
制 定 機 關 第一層次 憲法中關於教育的條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層次 教育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教育單行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第三層次 教育行政法規 國務院
第四層次
地方性教育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其常委會 第五層次
教育規章
部門教育規章 國家教育委員會及國務院部委 政府教育規章
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
《教育法》的基本內容
《教育法》分十章八十四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我國教育的性質、方針、基本原則 2、教育管理體制 3、教育基本制度 4、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權利和義務 5、教育經費的籌措體制 6、違反《教育法》的法律責任 《教師法》的主要內容 《教師法》是我國一項重要的教育人事法律,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從事某一職業的人制定的單行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2、教師的任用制度 3、教師的培養、培訓和考核 4、教師的待遇 5、違反《教師法》的法律責任
另外,《教師法》還對教師的申訴制度作了較為完整的規定。 第三節 教育法律關系
一、教育法律關系的含義及其特徵
教育法律關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表現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聯系的社會關系。 二、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
可以成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者、學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公民等。 三、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
教育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教育法律關系客觀
一)物
1、不動產 包括場地、房屋和其它建築設施以及場館等。 2、動產 包括資金、教學儀器設備等。
(二)行為
1、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2、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行為 3、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教育教學行為
第二講 教師與法 第一節 教師的法律地位 一、「教師」的法律含義
法律意義上的「教師」是指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可從三個方面加以理解: (一)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二)教師必須從教於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 (三)教師具有特定的權利和義務。 二、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權利指教師在教育活動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賦予的權利。是國家對教師在教育活動中可以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的許可與保障。
(一)教育教學權(二)科學研究權 (三)管理學生權 (與工作有關的權利) (四)獲取報酬待遇權(五)民主管理權 (六)進修培訓權 (與自身利益有關的權利) 三、教師的義務
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照《教育法》、《教師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從事教育教學工作而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為一定行為的約束。 (一)道德義務 (二)教學義務(三)教育義務(四)關心學生的義務 (五)批評的義務(六)提高的義務
第二節 有關教師的法律制度
有關教師的法律制度是指一個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並且推行的教師制度的總稱。通常包括教師資格(許可)制度、職務(職稱)制度、任用制度、培訓進修制度及獎懲制度。 一、教師資格制度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特定的職業許可制度,一般包括: (一)教師資格分類 (二)教師資格條件
1、必須是中國公民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4、具有教育教學能力 5、具備規定的學歷或者國家資格考試合格 (三)教師資格考試 (四)教師資格的認定 二、教師職務制度
教師職務制度就是國家對教師崗位設置及各級崗位任職條件和取得的該崗位職務的程序等方面的有關規定的總稱。
(一)職務系列規定 我國設高等學校教師、中等專業學校教師、中學 教師、小學教師和技工學校教師職務五個系列。 (二)任職條件規定
1、具備各級各類相應教師的資格; 2、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教書育人;3、具備相應的教育教學水平、學術水平,具有教育科學理論的基礎知識,能全面地、熟練地履行現職務職責; 4、具備學歷、學位要求; 5、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 (三)評審規定 各級教師職務評審的程序、許可權以及評審組織的組成辦法等,教師職務條例都有明確規定。 第三節 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 一、任命制下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 學校靠行政關系來管理和使用教師,所以,教師有義務在工作中服從學校的命令。 二、聘任制下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 學校和教師的關系是以共同的意願為前提,以平等互利為原則,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沒有行政隸屬關系。 第四節 教師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一、學生的權利 (一)接受教育權(二)獲取教育扶助權(三)獲得相應學業證書權(四)申訴權 二、學生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四)遵守其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三、教師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一)教師與學生之間的管理關系(二)教師與學生的平等關系 第三講 教育法律責任 第一節 教育法律責任概述 一、教育法律責任的含義 法律責任有廣義、狹義之分。一般說到法律責任時,是在狹義上使用這個概念的。指法律關系主體實施了違法行為而必須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後果,在法學上又稱其為「第二性義務」。 教育法的法律責任與其它社會責任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必須有法律規范的規定; 2、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 3、由違法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所承擔; 4、由國家專門機關或國家授權機關依法追究。 二、教育法律責任的種類 教育法根據違法主體的法律地位和違法行為的性質,規定了承擔法律責任的三種主要方式: (一)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 1、行政處罰 2、行政處分(紀律處分) 行政處分共有八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違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責任 (三)違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種: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5種; 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3種。 三、教育法律責任的內容 (一)制裁 1、人身罰 2、能力罰 3、財產罰 4、申誡罰 (二)補救 1、財產補救2、精神補救3、違法行為否定 (三)強制
第二節 教育法律責任的主體 一、教育法律責任主體 (一)國家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二)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三)就學學生及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人;(四)其他負有遵守教育法義務的公民和法人。
二、教育法律責任主體的歸責要件
(一)有損害事實(二)損害的行為必須是違反教育法(三)行為人有過錯(四)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三、教育法律責任主體的歸責形式
(一)教育行政機關和其它國家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主要是補救性的,如消除影響、賠償等。(二)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既有制裁性法律責任,又有補救性法律責任。(三)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學校與校長、教師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因其法律地位的不同而不同。(四)學生是特殊的教育法律責任主體,對他們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既不能採取一般的行政處分形式,也不宜採取行政罰款形式,一般採用紀律處分。(五)家長或其他監護人雖然其本身並不負有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但因其監護對象的特殊性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六)其他負有遵守教育法義務的公民和法人依侵犯教育法的內容和性質將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
③ 小學教師需掌握的教育知識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有哪些
教師學習小學教育政策法規原因分析, 一、教師學習小學教育政策法規是為了熱愛祖國,遵紀守法 作為一個教師要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更要熱愛教育事業,愛學生,尊重學生,並施以正確的教育內容和方法。
④ 與小學生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與小學生有關的法律、法規有:
《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
《義務教育法》
《未成年保護法》
《交通安全法》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例如:中考前一天,五名社會青年沖進某校初三(3)班教室毆打初三學生林某,林某情急之中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威脅社會青年,其一名社會青年沖過去毆打林某時被劃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機關以林某攜帶管制刀具,對其進行了拘留。其家長承擔也事賠償責任。
(4)小學教育教學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總則:
1、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3、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4、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5、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未成年人保護法
⑤ 小學教育政策法規有哪些
小學教育的若乾重要政策,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律關系、小學法、小學教師法、小學生法等
⑥ 有關小學生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
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
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於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
第三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
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等各方面共同參與,各負其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職責是:
(一)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規劃;
(二)組織、協調公安、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對本法實施的情況和工作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總結、推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經驗,樹立、表彰先進典型。
第五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結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特點,加強青春期教育、心理矯治和預防犯罪對策的研究。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5、《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⑦ 中小學教育法律法規都有什麼題
【2017年小學真題】【單選題】安徽省中小學行為規范規定走讀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學活動的時間,小學生不超過( )。
A.6小時 B.7小時 C.8小時 D.9小時
【答案】A。解析:《安徽省中小學辦學行為規范(試行)》規定,走讀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學活動的時間,小學不超過6小時,初中不超過7小時,普通高中不超過8小時。此題考察的是對相關法條的識記,記憶難度不高,但往往容易被考生忽略。因此,在備考的時候,需要針對安徽省頒布的一些法條進行識記和掌握,從而保證在這部分知識點不丟分。
【2017年中學真題】【單選題】「了解學生身心發展的一般規律與特點」屬於《中學教師專業標准》基本內容「專業知識」中的( )。
A.教育知識 B.學科知識 C.學科教學知識 D.通識性知識
【答案】A。解析:《中學教師專業標准(試行)》中規定,「專業知識」中的教育知識包括:「22.掌握教育心理學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了解中學生身心發展的一般規律與特點。」關於此題的考察,牽扯到《中學教師專業標准(試行)》中對於專業知識的范圍的定義,對於這個知識點,需要在理解的基礎上進行識記。專業知識中的教育知識包括教育學、心理學等知識,考生可以在理解的基礎上進行識記。
【2016年中學真題】【單選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要求( )。
A.各級政府及時下達升學指標
B.適當增加考試次數
C.建立學業負擔監測機制
D.將各種競賽成績作為義務教育階段升學的依據
【答案】C。解析:《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關於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這一項中提出,各級政府要把減負作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務,建立學生課業負擔監測和公告制度;不得以升學率對地區和學校進行排名,不得下達升學指標;各種等級考試和競賽成績不得作為義務教育階段入學與升學的依據。16年關於《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考察的頻率較高,在中學試卷中出現2道單選,小學試卷中出現一道單選,因此需要重點備考。
⑧ 教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