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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法制教育經費保障

發布時間:2021-02-12 06:57:42

1. 小學生保護法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第四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五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六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
第七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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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路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
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十五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六條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第三章 學校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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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不得延長在校學習時間。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對於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依法設置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專門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 社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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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關心、愛護未成年人。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並加強管理。
第三十條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在節假日期間將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社區中的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服務。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信息產業、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藝術家、科學家以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製作和傳播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內容健康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信息等,國家給予扶持。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團體對未成年人開展科學知識普及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國家採取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推廣用於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新技術。
第三十四條 禁止任何組織、個人製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信息等。
第三十五條 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葯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不得有害於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標明注意事項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
第三十六條 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第四十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有力措施,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房屋和設施。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
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虐待、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衛生保健和營養指導,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衛生部門應當做好對兒童的預防接種工作,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實行免費;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幼兒園、托兒所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辦好托兒所、幼兒園,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提高其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條 未成年人已經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教育,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四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教育和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章 司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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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並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在司法活動中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應當保護被害人的名譽。
第五十七條 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
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
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五十八條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五十九條 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與犯罪行為的預防,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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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製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五條 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葯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六條 在中小學校園周邊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由主管部門予以關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七條 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八條 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 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條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職責,或者虐待、歧視未成年人,或者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 法制教育的意義

青少年是祖國的花朵,是新世紀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未來,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質,尤其是對在校學生進行法制教育,顯得十分重要。近日,我局組織專班,就如何加強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問題進行了調查研究,並作出了應對性的思考。
一、當前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現狀
(一)有法可依。從80年至今,我國教育立法為青少年健康成長創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後制定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等六部教育法律,國務院制定了十六項教育行政法規。另外,青少年保護和預防犯罪也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兩倍姊妹法可依。這就充分說明國家非常重視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
(二)工作機制初步形成。從「一五」普法到「四五」普法,青少年均為重點普法對象之一,我區初步形成了普法主管部門指導協調、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實施、各有關部門關協、共青團、婦聯、有關職能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法制教育形式多樣。全區在建立中小學法制副校長的前提下,組織了系列教育活動。如組織學生參觀法制教育展覽、觀看法制教育影視、參觀愛國教育基地、組織法制知識講座和法制知識大獎賽、強化整治學校周邊環境等活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目前青少年犯罪現象有逐漸增加的趨勢,並呈現出低齡化和犯罪手段成人化的傾向,必須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分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從主體因素上看,一是自我控制能力脆弱;二是頭腦簡單,解決問題的方法偏激粗暴;三是貪圖享受。從客觀因素上看,一是家庭教育的誤區;二是學校教育的失當;三是社會文化氛圍消極方面的誤導;四是缺乏社會救濟措施;五是法制教育相對滯後;六是受社會經濟負面效應的影響。
二、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思考
針對我區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現狀,結合教育實際,現提出如何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幾點思考:
(一)統一認識,加強領導
開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統一認識,加強領導是關鍵。一是強化學習,抓認識到位。組織各級教育行政幹部和全體教職員工認真學習鄧小平同志關於法制教育要從娃娃抓起的有關指示,學習黨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國方略,使大家深刻認識到法制教育是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一項戰略任務,是實現依法治區的一項戰略任務,是實現依法治區的一項基礎性工程。要按照「四五」普法總體規劃,真正做到法制教育計劃、課時、教材、師資四落實。二是健全組織,抓責任到位。為了使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實處,成立社會相關部門為成員的全區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各校要建立以法制副校長為龍頭,政教處、教導處為主體,班主任、政治教師為骨乾的法制教育工作機構。區教育局要把青少年法制教育納入學校目標管理,明確責任,落實到人,從而在全區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組織網路。三是落實經費,抓法律援工作到位。目前,區法律援助中心的經費沒有落實到位。導致許多工作難以有效的開展。區政府應當解決法律援助機構必須經費,以保證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依法保障符合法律援的群體合法權益,安排專人專班定期到看守所、法庭、學校了青少年犯罪情況,並定期跟蹤服務。同時注重勞教釋放青少年的心理動態,及時有效地對他們採取幫教工作。
(二)規范管理、穩步推進
一是明確教學內容。針對青少年易發違法犯罪問題,編印適合我區中、小學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宣傳講稿,組織講師團或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深入中小學校巡迴宣講,重點圍繞《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面開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專題宣傳活動。
二是明確工作目標。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要抓住、一個主渠道」,即以課堂教育教學活動為法制教育的渠道。保證「四有」即教學有大綱、學習有教材、任課有教師、課時有保障;做到「三性」即現實、多樣性、滲透性。努力使法制教育貼近學生生活,密切學生思想實際,使學法用法成為師生內在的迫切要求和自覺行動。
三是強化管理。要以教育主管部門為主,出台一整套關於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管理的規章制度。如評教制度、座談會制度、經驗交流制度、監督檢查制度等。
(三)科學施教,注重實效
一是堅持理性教育和情感教育相結合。由於青少年正處於世界觀和人生觀的形成時期。其理性思維比較弱,所以要注重藉助於形象思維的方法,通過舉辦文藝演出、徵文演講比賽、知識競賽、模擬法庭等青少年喜聞樂見的教育活動,提高青少年法律知識水平,強化法律觀念。通過組織撰寫讀後感和編輯《法制小報》,定期召開法制主題班會,舉行升國旗儀工和重大節日慶祝及重要法規頒布周年紀念活動,組織旁聽司法公審大會等,以生動、直觀、形象的活動形式,使青少年從中接受潛移默化的法律熏陶。
二是堅持學校教育與部門教育相結合。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必須堅持學校與社會同唱一台戲。學校在充分發揮法制副校長職能作用同時,還要定期邀請政法幹警到學校舉行法制講座,要主動爭取執法機關的配合,對侵犯學生權益、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人和事進行及時查處;要大力向社會廣泛宣傳,爭取人民群眾教育的更大支持。
三是堅持按章管理與依法治校相結合。首先,學校領導和老師要帶頭學法,用法,成為學生的典範,要求學生做到的,老師必須首先做到。其次,學校必須嚴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違紀違法責任追究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再次,把依法治校作為學校常規管理的突破口,及時把學生不良行為和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第四,由政府帶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加大對學校周邊環境的整治,實現社會齊抓共管,凈化校園環境。
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是民主法制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國民素質的提高,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民主與法制的推進,都寄希望於廣大的青少年。為推進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的深入開展,全社會都應當行動起來,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陽。

3. 對農村中小學義務教育經費的規定、法律有哪些(不要具體內容,只求相關文號)

國發〔2005〕43號 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
教財〔2007〕10號 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
財教〔2007〕337號 關於調整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有關政策的通知
教財廳〔2006〕1號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實施工作的通知
教督〔2006〕7號 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加強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督導工作的意見
教基〔2006〕1號 教育部關於做好落實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新機制若干工作的緊急通知
教基〔2006〕19號 教育部關於貫徹《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范義務教育辦學行為的若干意見
財教[2009]2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
財教〔2006〕3號 關於確保農村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加強財政預算管理的通知
財庫〔2006〕23號《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中央專項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財庫〔2006〕27號《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中央專項資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
財教〔2006〕5號 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暫行辦法
國發〔2008〕25號 國務院關於做好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的通知
財教〔2006〕4號關於對全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收學雜費的實施管理辦法
教材[2005]6號 免費教科書政府采購工作暫行辦法
教基〔2007〕23號 關於全面實施農村義務教育教科書免費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書循環使用工作的意見
教財〔2004〕7號 關於在全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推行「一費制」收費辦法的意見
教財〔2006〕6號 關於在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中堅決制止學校亂收費的通知
教監〔2008〕7號 關於2008年規范教育收費進一步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

4. 材料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了學制、義務教育的經費以及對妨礙義務教育行為的

①依法治國與科教興國相互聯系、相互促進。②材料一中新修訂了義務教育法,體現有法可依,專為依法治國提供了屬前提,這部法律的實施為義務教育的發展提供了經濟和法律保障,有利於基礎教育的發展,推動了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材料二中開展法制徵文比賽,是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表現,有利於提高學生的法律素質,有利於依法規范自身的行為,符合依法治國對公民的要求。

5. 如何保障學生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一、教育人權主義——現行教育法制的理念

教育法製作為現代社會對教育的一種新型的調控組織形式,是伴隨著教育的普及發展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一個法律調節領域,憑借法制來發揮國家對教育的管理和協調職能,最終實現公民個人的受教育權利是教育走上現代化的重要標志。我國的教育法制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以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為先導,至1995年的教育法、1998年高等教育法的頒布實施,基本上形成了以憲法為指導,以教育法為基本法、各部門法為具體調整規范,以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條例等為補充的教育法體系。縱觀我國現有的教育法制,我們可以發現所有法律背後都遵循著一個基本的理念,便是圍繞著如何保障公民受教育權利的實現而展開的。問題只在於我們是否已經意識到,並怎樣去實現這一理念。之所以這樣說,原因在於:

1.從我國已簽署的國際法上的有關條款來看。自1948年,「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教育之目標在於充分發展人格,加強對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被寫進《世界人權宣言》以來,受教育權利作為人之為人的基本人權已成為國際公認的准則。並在其後的相關國際條約中不斷地被重申和加強。如,1966年通過的《經濟、社會、文化國際權利公約》(第13條)和1990年生效的兒童權利公約(第28條)。我國作為這些條約的締約國之一,說明政府是認可其內容並為之積極努力的。

2.從建國以來憲法中有關教育條款的規定變化來看。建國以來頒布的四部憲法的教育條款雖各不相同,但唯一不變的共同規定是「公民具有受教育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文化的……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這一始終不變的規定,把公民的受教育權利從一種自然權利上升為法律權利,從一種不平等的少數人享有的特權發展成為普遍的、所有公民的平權,而且對作為弱勢群體的婦女的文化教育權作了特別規定,這無疑為公民享有均等的受教育機會提供了憲法保障。僅從這一點來看,教育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的觀念已深植於我國制憲者的觀念之中。

3.從制度上說,最徹底地保障兒童受教育權利的莫過於義務教育法制。義務教育法作為早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我國第一部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教育法律,其頒布與實施既是對義務教育權利主體兒童受教育權利的重視,也是教育立國思想的反映。義務教育法中對國家、地方各級政府、社會組織和個人、教師及家長的諸項義務規定,說明兒童受教育權利在公民受教育權利中的核心地位,也在某種意義上預示著其後的教育法制也將在一定范圍內圍繞著如何保障兒童的受教育權利的實現而展開。比如,1993年的教師法,制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教師的合法權益,但可以說其最終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受教育者的學習權利的。但盡管這樣,我們不能否認,傳統意義上的教育立國主義和教育立身主義在很大意義上阻礙了教育人權主義的確立,或者說使教育人權主義沒有得到很好的彰顯。教育之於個人,自古代至清末的科舉考試制度和至今依舊激烈的考試競爭制度使得教育是個人立身處世之資本的教育立身主義深深根植於個人的觀念中,尤其在當今的學歷社會以及市場競爭的體制下更甚。教育之於國家,20世紀80年代以來,「教育先行」和「科教興國」戰略的確立使得教育作為國家的一項事業可以增強國力的教育立國主義的思想亦得到加強。筆者並不否認這兩點,教育確是國家的一項事業,也的確可以發達自身,成為立身處世的資本,但這是僅從教育作為工具的意義上說的,教育就其本質而言是人之為人的基本權利,在立身、立國之先是發展作為人的潛能,使「人」更具人性,即曰「完善人格」的。因而,教育人權主義才是教育之根本。我國憲法對公民享有受教育權利之規定,說明我們已經認可了教育之為人權的意義,在所有的教育法制中也理應圍繞著這一根本來展開的。因此,必須真正確立教育是人權的教育人權主義的理念,從而使國家、學校、家庭、社會等主體能夠從保障每個公民受教育權利實現的高度考慮教育問題,充分履行各自的教育義務。

二、義務教育法的合理性分析

如果我們承認人人具有平等的受教育權利的話,在不違反已締約的有關教育公約的國際法准則的前提下,我國現行的教育法制必須確立的理念和遵循的基本原則便是教育機會均等和以受教育權利為根本的法制原則。這兩點可以說是評判現行的教育法律合理性及其實現程度的原則依據;其次,如果我們假設我國的立法程序是合法的,那麼立法技術即法律本身的構成、用語等的明確性和可操作性也是評判的重要方面。因為「法律規定得愈明確,其條文就愈容易切實地執行」;再次,基於法律的應用性,從教育實踐的反饋來看,教育實踐中發生的兒童受教育權利缺損問題是否依法能夠給加害人以懲罰,給受害主體以合理、合法的補償,也是檢驗法律是否可行,即我們所說的是「硬法」還是「軟法」的重要方面。基於以上原則,對義務教育法作一簡要的分析、評價。

1.從結構上看。義務教育法不分章節,共由18條組成。而且,每一條也未明確表明其所屬的意義。這種無主題的構成方式對於一項重要的單行法律來說是缺乏科學性和明確性的。尤其是本法作為調整義務教育領域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其「義務」性本身決定對其中的履行義務主體的責任追究條款應占很大比例,而這點恰恰是義務教育法沒有規定的,即缺少「法律責任」部分。不過,這種結構上的不明確性在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中得到了一定的彌補。

2.義務教育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據。義務教育法開宗明義第1條便指出,「為了發展基礎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本法」。這一目的,無論在當時還是現在看來,都是正確的。但它只闡明了其中的一個方面。如果我們承認在「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憲法規定中,「權利」為本,義務只為保障權利實現而設定的話,那麼,義務教育法的根本目的應該是「為保障義務教育階段兒童受教育權利的實現」。因而,類似這樣的用語是否應該在第1條中有所表述?

3.法律條文的用語。我們知道,法律用語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要求就是要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否則,必然給教育實踐帶來困難。

①關於入學年齡。義務教育法第5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該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這里非常關鍵的一詞「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具體指哪些地區,又是哪些「條件」,並沒有作明確規定,而且在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中也沒有加以補充說明,這無疑會引起實踐中的某些混亂。1997年發生在山東濟南市,六歲半兒童,因不符合本地區教委制定的《1997年中小學招生工作方案》規定的必須6歲零10個月方可入學的規定,未能按照義務教育法的規定,按時入學引起的訴訟糾紛,其焦點就在於對「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理解、解釋和應用上。至今也未見到有明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最終使應該按時入學的兒童的受教育權利受到侵害。

②關於貧困學生的就學補助。「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第10條第2款)。實施細則的第17條第2款,「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應當酌情減免雜費」。第18條,「依照義務教育法第10條第2款規定享有助學金的貧困學生是指:初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困難地區、邊遠地區的小學及其他寄宿小學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細則中盡管進行了補充,但對其中最關鍵的「貧困」的標准卻未作限定,即何種情況的學生可稱為「貧困學生」。排除模糊的地域上的籠統說法,「家庭經濟困難」又是指什麼呢?我們說,缺乏法定的判定「貧困」的標准,就不可能對所有處於貧困狀態的兒童實行救助。我們姑且默認這是合理的,那麼實際的實施情況又如何呢?

盂憲范等對全國貧困縣之一的河北省易縣的最貧困的鄉——牛崗鄉女童受教育權實際情況所做的調查研究表明,貧困對牛崗鄉女童受教育權實現的影響的幾個方面:第一,教育成本上升,農民在不堪重負的情況下首先犧牲女童的受教育權;第二,貧困使農民承受著巨大的生存壓力,其承受能力處於臨界狀態,略有變故極易危及女童上學;第三,中學少,離家遠,女童也因此而中斷學業。

在由中國科技促進發展研究中心和希望工程效益評估課題組所做的《希望工程效益評估報告》中指出,「與非國家級貧困縣相比,國家級貧困縣兒童失學現象盡管近年來有很大程度的緩解,但是目前失學兒童的比例仍然相當高。1996年,國家級貧困縣的縣均失學兒童絕對數為997.0人,約佔在校小學生總數的2.3%,比非國家級貧困縣1996年的失學兒童比例(0.7%)高1.6個百分點」。可見,因家庭貧困而無法上學是貧困地區兒童失學的主要原因。因貧困沒有得到救助仍失學的兒童在1996年達到近70%。從以上兩項實證調查研究結果可以發現:家庭經濟困難,無法支付接受教育所需課本等雜費是貧困地區兒童失學的主要原因。而如果受到希望工程等捐款資助的失學兒童大多都能重返校園。由此,我們不禁反問:國家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否履行了「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應當酌情減免雜費」的法律義務了呢?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免除義務教育階段的雜費,不是一個能不能的問題,而是一個為不為的問題。」

《學會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中有這樣一段話值得我們思考:「……同公平合理完全相反,那些最沒有社會地位的人們往往享受不到受教育的權利——在這方面現在文明過早地引以為榮了。在一個貧窮的社會里,他們首先是被剝奪權利的人;而在一個富裕的社會里,他們是唯一被剝奪權利的人。……不管教育有無力量減少它自己領域內個人之間和團體之間這種不平等的現象,但是,如果要在這方面取得進步,它就必須事先採取一種堅定的社會政策,糾正教育資源和力量上分配不公平的狀況。」

③關於教師的合法權益。「國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採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物質待遇」(義務教育法第14條)。教師的「合法權益」中很重要的一條是「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教師法第7條第4款)。我們知道,獲取勞動報酬是保障教師生活的重要方面,而教師的生活狀況無疑又直接影響其教育教學狀態,進而對所施教兒童的受教育權的達成程度產生直接的影響。換言之,受害的不僅是教師,更是無辜的兒童。盡管教師法已經頒布實施了8年,但當前在某些地區,拖欠教師工資的現象依然存在,而由此引起的教師集體罷教的事件不斷發生,教師罷教最終侵害的是學生的受教育權利。義務教育法頒布實施已有15年,這期間,在普及義務教育上所取得的成果確是有目共賭。但教育人權思想的逐漸確立和社會領域的諸多變化使包括義務教育法在內的教育法制諸多不完善之處也日益顯著。如教師法中缺乏關於教師懲戒權的規定,教育法中缺乏對父母教育權利的規定等,這已不能滿足客觀現實的要求。因而,當務之急是要根據當前教育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進一步補充、完善義務教育法制,並使其真正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起到法律應有的規范、調節作用。

三、完善現行的義務教育法制

1999年3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把「依法治國」寫進憲法,標志著我國真正開始步入現代國家的征途。這無疑也為「依法治教」提供了憲法的依據。盡管我們並非是法規萬能主義的倡導者,但堅持法律主義的現代法制原理,既符合我國以成文法為主的法律傳統,也是現實客觀需要的必然要求。

關於普及義務教育,日本是個成功的典範,這已是我國教育界乃至世界所認同的。建立在戰敗廢墟之上的日本,在國民主權的憲法原則和國民教育權論的教育理念下,教育領域以1947年的教育基本法和學校教育法為基本教育法制,實現了由敕令主義向法律主義的轉變。日本成功地普及了義務教育原因之一,可以說是制定了相對完善的義務教育法制,並且國家及地方各級政府堅定地依法執行。日本並沒有制定像我國這樣的專門調整在實施義務教育時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單行法——義務教育法,而是在「以保障受教育權利為根本、法律主義的法制、以教育基本法為基本原理、教育行政的地方自治」等四項基本的教育法制原理的指導下,形成了相對完備的現行教育法體系。有關義務教育的法律規定可以說涉及到教育經費的國庫負擔、教科書無償使用、教職員工資待遇、教育的政治中立性、班級編制以及就學困難兒童、身心障礙兒童等幾乎所有領域。如僅「保障受教育權利主體經濟方面的法體系」就有如下的法律:兒童福利法、生活保護法、少年法、勤勞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對策基本法、關於就學困難兒童及學生就學獎勵之國家援助法、盲校?聾校及養護學校就學獎勵法、關於義務教育諸學校教科書無償之法律、日本育英會法、義務教育費國庫負擔法、私立學校振興助成法、偏僻地區教育振興法、市街村立學校教職員工資待遇負擔法、義務教育諸學校設施費國庫負擔法、公立學校設施災害修復費國庫負擔法等。

從某種意義上說日本在普及義務教育中曾經遇到的問題與我國所關注的問題域極其相似,尤其是在有關教育主體(即兒童)經濟保障方面。盡管問題域相同,但「對待」的方式卻不同。我們所需解決的問題一般只在義務教育法或其實施細則中作為其中一條或幾條加以籠統規定,這難免導致執行法律的不徹底性。而日本每一個問題均制定一項單行法,並有具體的實施令或實施規則作補充。比如,為保障家庭困難兒童順利完成義務教育,日本在1956年便頒布實施了《關於就學困難兒童及學生就學獎勵之國家援助法》,規定「本法律以對由於經濟原因而導致就學困難的兒童及學生實施獎勵學慣用品等措施的地方公共團體為對象,目的在於由國家通過對這些地方公共團體提供必要的援助來保障中小學義務教育的順利實施」,指出,「根據《生活保護法》第6條第2款所規定的需要給予保護者(或由政令所規定的相當於《生活保護法》第6條第2款所規定的需要給予保護的貧困程度者),可在預算范圍內,給予補助學慣用品或其購買費、兒童或學生走讀所需的交通費以及兒童或學生的修學旅行費」,並由政令對各項補助的基準和范圍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根據該項法律,任何一個屬於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無疑均可以從國家得到一定的補助,不致於因經濟原因而被剝奪受教育的權利。

反思我國義務教育法中關於家庭貧困兒童就學補助的規定,存在著某些問題。第一,缺乏對家庭困難兒童合法資格的認定。當然,這並非教育法自身所能規定的,涉及到何為「貧困」的問題,這是屬於生活福利或生活保障法的調整范圍,理應由其加以規定;第二,細則中規定的「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應當酌情減免雜費」。這里,「酌情」是什麼意思?誰有資格、許可權「酌」情?怎麼「酌」?而酌情的「情」又包括哪些情況?誰有資格規定就是這些「情況」可以受到補助?等等,這些都缺乏明確而統一的規定;第三,細則是規定了實行助學金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但義務教育法中卻是「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試問:最終實行補助的是國家,還是各級人民政府?二者在實施就學補助上的權責關系何在?另外,各省經濟發展的不平衡,財政能力的差異性,使各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定肯定會存在差異,這必然導致對「貧困」兒童救助標准、范圍間的差異。這是否是不公平的呢?國家應如何從公平、整體的角度加以協調呢?與此相關聯,有兩個問題需要特別闡明。一是與教育改革應當「在整個社會中採取行動」的原理一致,完善義務教育法律固然需要加緊制定相關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但也並非單單在義務教育領域內就能解決的,而是需要在更廣泛的立法領域協同進行;二是對義務教育體制之反思。義務教育法中明確規定義務教育事業,「在國務院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體制。這種體制可以說「調動了各級政府和廣大群眾的辦學積極性,加快了普及義務教育的進程」。但問題是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的事實必然決定了義務教育區域發展不平衡以及某一區域內各鄉村發展不平衡問題。那麼,在現有的教育體制下,國家應如何保障貧困縣、鄉村義務教育事業發展?雖然我們可以舉出例子,證明國家已經做到了這一點。如,1995至2000年期間,國家教委和財政部共同組織實施的「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等。但,「工程」意味著是一種短期的政府行為,而非持久的法律規范行為。如果某些特困地區依舊沒有擺脫教育貧困狀態,怎麼辦?我想這是世紀之初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問題之一。

既然法律規定「國家發展義務教育」,則在遵循現行的義務教育體制的前提下,如何從法律上具體規定國家對義務教育事業的責任,明確國家與地方的教育投入等的比例分配是當務之急。對貧困地區義務教育事業也應該從支援、扶助等道義上的行為上升到法治的層面,明確規定國家對貧困縣、鄉、村的義務教育負擔的適當比例,並給予持久的補助,以切實遵循教育機會均等的基本原則。

總之,我國當前義務教育法制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有必要作相應的修改自不待言,更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補充、完善。由於實踐中最明顯的問題莫過於教育經費不足,而這一問題的解決在很大意義上有賴於國家和政府。因而,關鍵之處是要制定有關義務教育經費法,明確規定義務教育經費在國家財政預算中的應有比例,並對未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做出規定。另外,也應該制定對家庭貧困兒童、殘疾兒童等受教育權利容易遭受侵害的弱勢兒童施以就學援助和保護的單行法規,以及有關國家對貧困地區的義務教育發展提供資金援助的單行法規,真正為依法實施義務教育提供具體的、可操作性的法律,並切實執行法律。

6. 學校國家補助金的法律問題

第一,來《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自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是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的在校一、二年級所有農村戶籍的學生和縣鎮非農戶口的學生以及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因此,你所說的國家助學金是國家發給農業戶口的職業學生的助學金,是不全面的。
第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並備案,實施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院附屬的中專部和中等職業學校等。」如果實際情況真的是「黃山市教育局某個工作人員說的,他說我們學校沒有取得市教育局的備案」,那麼你們學校很可能沒有或者國家助學金的資格。學校沒有資格,你們當然拿不到。至於學校的拖詞,很可能不是為了利息,而是因為沒有補助金,無法給你們兌現。
第三,對於學校的行為,你的訴求方式是對的,應該向教育主管機構反映。

7. 有關小學生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

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

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於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

第三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

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等各方面共同參與,各負其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職責是:

(一)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規劃;

(二)組織、協調公安、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對本法實施的情況和工作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總結、推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經驗,樹立、表彰先進典型。

第五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結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特點,加強青春期教育、心理矯治和預防犯罪對策的研究。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5、《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8. 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供經費保障的單位有哪些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9. 我國義務教育的法律保障有哪些

2006年頒布的《義務教育法》為我國的義務教育提供了法律上的種種保障,首先,《義務教育法》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對象性,為我國的教育對象包括特殊群體的義務教育都提供了各方面的法律保障,除了對經濟發達地區設立招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和班級,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等予以法律保障之外,還對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兒童、少年,以及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予以法律規定;同時,《義務教育法》對改善教師待遇和促進教師發展也作出了規定。
其次,《義務教育法》注重教育的公平性和均衡性,為公平教育和均衡教育提供了保障。新《義務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第六條對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義務教育是為每個公民終身發展打基礎的教育,因此義務教育的公平、公正是社會公平、公正以及社會和諧的重要基礎。
再次,《義務教育法》更具保障性和執行性,為義務教育提供了更好的操作性保障。第一,《義務教育法》中通過法律的形式強調義務教育的國家保障性。 第二,政府責任明確,建立和完善了新的經費保障機制,使義務教育的發展形成了新的局面。《義務教育法》第四十四條提出:「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根據職責共同分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地方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使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這為確保義務教育經費投入的到位提供了強有力的機制性保證。《義務教育法》的頒布,為進一步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為促進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全面提升義務教育的質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10. 法制教育應包括哪些內容怎樣進行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的主要內容:
①教育學生懂得什麼是社會主義民主,怎樣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懂得在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利益以及人民的民主權利。
②教育學生懂得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據,是保證建設現代化社會主義強國的強大武器,每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又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人人都要養成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觀念和習慣,同違反和破壞憲法的行為進行斗爭。
③要讓學生了解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制的辯證統一關系。懂得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礎,而法制是民主的體現和保障,目的在於保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調動全體人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建設。要教育學生正確使用民主權利,運用社會主義法制這一武器,保護人民的民主權利,打擊反革命分子和各種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維護社會秩序。
④對學生進行法律常識的教育,使學生懂得什麼是法,法的階級本質和作用,以及有關的政策法令。引導學生自覺遵守法律,並勇於同一切違法現象作斗爭。
其內容包括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基本方針和政治,民主意識,法律基本知識,革命紀律的教育等等。進行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制教育,首先應幫助全體人民增強當家作主的政治責任感,正確運用民主權利。教育人們懂得社會主義民主,是在中國共產黨集中統一領導下的民主。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享有廣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時又必須遵守社會主義紀律和法制,不允許以任何借口搞極端民主化和無政府主義。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建立了以憲法為中心的各個法規,成績顯著,但各有關部門的法規,與經濟發展的進程相比,還需進一步健全、完善和實施,如計劃法、財政立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律、法規的教育,引導和幫助人們懂得什麼是守法,什麼是違法,明確是非界限,在全社會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使人們懂得堅決同無政府主義、極端個人主義、資產階級自由化等非民主現象作斗爭是必須履行的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總之,通過民主與法制教育,使整個社會形成一個全民學法、知法、懂法、執法、遵紀守法的新局面。
怎樣進行法制教育
1.統一認識 加強領導
開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統一認識,加強領導是關鍵。一是強化學習,抓認識到位。組織各級教育行政幹部和全體教職員工認真學習鄧小平同志關於法制教育要從娃娃抓起的有關指示,學習黨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國方略,使大家深刻認識到法制教育是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一項戰略任務,是實現依法治區的一項戰略任務,是實現依法治區的一項基礎性工程。要按照「四五」普法總體規劃,真正做到法制教育計劃、課時、教材、師資四落實。二是健全組織,抓責任到位。為了使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實處,成立社會相關部門為成員的全區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各校要建立以法制副校長為龍頭,政教處、教導處為主體,班主任、政治教師為骨乾的法制教育工作機構。區教育局要把青少年法制教育納入學校目標管理,明確責任,落實到人,從而在全區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組織網路。三是落實經費,抓法律援工作到位。目前,區法律援助中心的經費沒有落實到位。導致許多工作難以有效的開展。區政府應當解決法律援助機構必須經費,以保證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依法保障符合法律援的群體合法權益,安排專人專班定期到看守所、法庭、學校了青少年犯罪情況,並定期跟蹤服務。同時注重勞教釋放青少年的心理動態,及時有效地對他們採取幫教工作。
2.規范管理、穩步推進
一是明確教學內容。針對青少年易發違法犯罪問題,編印適合我區中、小學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宣傳講稿,組織講師團或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深入中小學校巡迴宣講,重點圍繞《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面開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專題宣傳活動。 二是明確工作目標。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要抓住、一個主渠道」,即以課堂教育教學活動為法制教育的渠道。保證「四有」即教學有大綱、學習有教材、任課有教師、課時有保障;做到「三性」即現實、多樣性、滲透性。努力使法制教育貼近學生生活,密切學生思想實際,使學法用法成為師生內在的迫切要求和自覺行動。 三是強化管理。要以教育主管部門為主,出台一整套關於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管理的規章制度。如評教制度、座談會制度、經驗交流制度、監督檢查制度等。
3.科學施教,注重實效
一是堅持理性教育和情感教育相結合。由於青少年正處於世界觀和人生觀的形成時期。其理性思維比較弱,所以要注重藉助於形象思維的方法,通過舉辦文藝演出、徵文演講比賽、知識競賽、模擬法庭等青少年喜聞樂見的教育活動,提高青少年法律知識水平,強化法律觀念。通過組織撰寫讀後感和編輯《法制小報》,定期召開法制主題班會,舉行升國旗儀工和重大節日慶祝及重要法規頒布周年紀念活動,組織旁聽司法公審大會等,以生動、直觀、形象的活動形式,使青少年從中接受潛移默化的法律熏陶。
二是堅持學校教育與部門教育相結合。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必須堅持學校與社會同唱一台戲。學校在充分發揮法制副校長職能作用同時,還要定期邀請政法幹警到學校舉行法制講座,要主動爭取執法機關的配合,對侵犯學生權益、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人和事進行及時查處;要大力向社會廣泛宣傳,爭取人民群眾教育的更大支持。
三是堅持按章管理與依法治校相結合。首先,學校領導和老師要帶頭學法,用法,成為學生的典範,要求學生做到的,老師必須首先做到。其次,學校必須嚴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違紀違法責任追究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再次,把依法治校作為學校常規管理的突破口,及時把學生不良行為和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第四,由政府帶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加大對學校周邊環境的整治,實現社會齊抓共管,凈化校園環境。 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是民主法制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國民素質的提高,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民主與法制的推進,都寄希望於廣大的青少年。為推進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的深入開展,全社會都應當行動起來,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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