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學生保護法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第四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五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六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
第七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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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路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
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十五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六條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第三章 學校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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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不得延長在校學習時間。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對於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依法設置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專門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 社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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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關心、愛護未成年人。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並加強管理。
第三十條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在節假日期間將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社區中的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服務。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信息產業、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藝術家、科學家以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製作和傳播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內容健康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信息等,國家給予扶持。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團體對未成年人開展科學知識普及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國家採取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推廣用於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新技術。
第三十四條 禁止任何組織、個人製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信息等。
第三十五條 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葯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不得有害於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標明注意事項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
第三十六條 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第四十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有力措施,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房屋和設施。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
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虐待、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衛生保健和營養指導,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衛生部門應當做好對兒童的預防接種工作,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實行免費;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幼兒園、托兒所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辦好托兒所、幼兒園,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提高其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條 未成年人已經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教育,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四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教育和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章 司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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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並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在司法活動中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應當保護被害人的名譽。
第五十七條 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
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
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五十八條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五十九條 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與犯罪行為的預防,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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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製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五條 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葯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六條 在中小學校園周邊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由主管部門予以關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七條 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八條 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 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條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職責,或者虐待、歧視未成年人,或者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 法制教育的意義
青少年是祖國的花朵,是新世紀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未來,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質,尤其是對在校學生進行法制教育,顯得十分重要。近日,我局組織專班,就如何加強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問題進行了調查研究,並作出了應對性的思考。
一、當前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現狀
(一)有法可依。從80年至今,我國教育立法為青少年健康成長創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後制定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等六部教育法律,國務院制定了十六項教育行政法規。另外,青少年保護和預防犯罪也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兩倍姊妹法可依。這就充分說明國家非常重視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
(二)工作機制初步形成。從「一五」普法到「四五」普法,青少年均為重點普法對象之一,我區初步形成了普法主管部門指導協調、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實施、各有關部門關協、共青團、婦聯、有關職能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法制教育形式多樣。全區在建立中小學法制副校長的前提下,組織了系列教育活動。如組織學生參觀法制教育展覽、觀看法制教育影視、參觀愛國教育基地、組織法制知識講座和法制知識大獎賽、強化整治學校周邊環境等活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目前青少年犯罪現象有逐漸增加的趨勢,並呈現出低齡化和犯罪手段成人化的傾向,必須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分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從主體因素上看,一是自我控制能力脆弱;二是頭腦簡單,解決問題的方法偏激粗暴;三是貪圖享受。從客觀因素上看,一是家庭教育的誤區;二是學校教育的失當;三是社會文化氛圍消極方面的誤導;四是缺乏社會救濟措施;五是法制教育相對滯後;六是受社會經濟負面效應的影響。
二、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思考
針對我區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現狀,結合教育實際,現提出如何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幾點思考:
(一)統一認識,加強領導
開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統一認識,加強領導是關鍵。一是強化學習,抓認識到位。組織各級教育行政幹部和全體教職員工認真學習鄧小平同志關於法制教育要從娃娃抓起的有關指示,學習黨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國方略,使大家深刻認識到法制教育是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一項戰略任務,是實現依法治區的一項戰略任務,是實現依法治區的一項基礎性工程。要按照「四五」普法總體規劃,真正做到法制教育計劃、課時、教材、師資四落實。二是健全組織,抓責任到位。為了使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實處,成立社會相關部門為成員的全區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各校要建立以法制副校長為龍頭,政教處、教導處為主體,班主任、政治教師為骨乾的法制教育工作機構。區教育局要把青少年法制教育納入學校目標管理,明確責任,落實到人,從而在全區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組織網路。三是落實經費,抓法律援工作到位。目前,區法律援助中心的經費沒有落實到位。導致許多工作難以有效的開展。區政府應當解決法律援助機構必須經費,以保證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依法保障符合法律援的群體合法權益,安排專人專班定期到看守所、法庭、學校了青少年犯罪情況,並定期跟蹤服務。同時注重勞教釋放青少年的心理動態,及時有效地對他們採取幫教工作。
(二)規范管理、穩步推進
一是明確教學內容。針對青少年易發違法犯罪問題,編印適合我區中、小學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宣傳講稿,組織講師團或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深入中小學校巡迴宣講,重點圍繞《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面開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專題宣傳活動。
二是明確工作目標。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要抓住、一個主渠道」,即以課堂教育教學活動為法制教育的渠道。保證「四有」即教學有大綱、學習有教材、任課有教師、課時有保障;做到「三性」即現實、多樣性、滲透性。努力使法制教育貼近學生生活,密切學生思想實際,使學法用法成為師生內在的迫切要求和自覺行動。
三是強化管理。要以教育主管部門為主,出台一整套關於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管理的規章制度。如評教制度、座談會制度、經驗交流制度、監督檢查制度等。
(三)科學施教,注重實效
一是堅持理性教育和情感教育相結合。由於青少年正處於世界觀和人生觀的形成時期。其理性思維比較弱,所以要注重藉助於形象思維的方法,通過舉辦文藝演出、徵文演講比賽、知識競賽、模擬法庭等青少年喜聞樂見的教育活動,提高青少年法律知識水平,強化法律觀念。通過組織撰寫讀後感和編輯《法制小報》,定期召開法制主題班會,舉行升國旗儀工和重大節日慶祝及重要法規頒布周年紀念活動,組織旁聽司法公審大會等,以生動、直觀、形象的活動形式,使青少年從中接受潛移默化的法律熏陶。
二是堅持學校教育與部門教育相結合。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必須堅持學校與社會同唱一台戲。學校在充分發揮法制副校長職能作用同時,還要定期邀請政法幹警到學校舉行法制講座,要主動爭取執法機關的配合,對侵犯學生權益、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人和事進行及時查處;要大力向社會廣泛宣傳,爭取人民群眾教育的更大支持。
三是堅持按章管理與依法治校相結合。首先,學校領導和老師要帶頭學法,用法,成為學生的典範,要求學生做到的,老師必須首先做到。其次,學校必須嚴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違紀違法責任追究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再次,把依法治校作為學校常規管理的突破口,及時把學生不良行為和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第四,由政府帶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加大對學校周邊環境的整治,實現社會齊抓共管,凈化校園環境。
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是民主法制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國民素質的提高,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民主與法制的推進,都寄希望於廣大的青少年。為推進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的深入開展,全社會都應當行動起來,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陽。
3. 對農村中小學義務教育經費的規定、法律有哪些(不要具體內容,只求相關文號)
國發〔2005〕43號 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
教財〔2007〕10號 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
財教〔2007〕337號 關於調整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有關政策的通知
教財廳〔2006〕1號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實施工作的通知
教督〔2006〕7號 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加強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督導工作的意見
教基〔2006〕1號 教育部關於做好落實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新機制若干工作的緊急通知
教基〔2006〕19號 教育部關於貫徹《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范義務教育辦學行為的若干意見
財教[2009]2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
財教〔2006〕3號 關於確保農村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加強財政預算管理的通知
財庫〔2006〕23號《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中央專項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財庫〔2006〕27號《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中央專項資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
財教〔2006〕5號 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暫行辦法
國發〔2008〕25號 國務院關於做好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的通知
財教〔2006〕4號關於對全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收學雜費的實施管理辦法
教材[2005]6號 免費教科書政府采購工作暫行辦法
教基〔2007〕23號 關於全面實施農村義務教育教科書免費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書循環使用工作的意見
教財〔2004〕7號 關於在全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推行「一費制」收費辦法的意見
教財〔2006〕6號 關於在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中堅決制止學校亂收費的通知
教監〔2008〕7號 關於2008年規范教育收費進一步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
4. 材料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了學制、義務教育的經費以及對妨礙義務教育行為的
①依法治國與科教興國相互聯系、相互促進。②材料一中新修訂了義務教育法,體現有法可依,專為依法治國提供了屬前提,這部法律的實施為義務教育的發展提供了經濟和法律保障,有利於基礎教育的發展,推動了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材料二中開展法制徵文比賽,是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表現,有利於提高學生的法律素質,有利於依法規范自身的行為,符合依法治國對公民的要求。
5. 如何保障學生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一、教育人權主義——現行教育法制的理念 6. 學校國家補助金的法律問題
第一,來《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自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是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的在校一、二年級所有農村戶籍的學生和縣鎮非農戶口的學生以及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7. 有關小學生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 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 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於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 第三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 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等各方面共同參與,各負其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職責是: (一)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規劃; (二)組織、協調公安、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對本法實施的情況和工作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總結、推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經驗,樹立、表彰先進典型。 第五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結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特點,加強青春期教育、心理矯治和預防犯罪對策的研究。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5、《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8. 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供經費保障的單位有哪些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9. 我國義務教育的法律保障有哪些
2006年頒布的《義務教育法》為我國的義務教育提供了法律上的種種保障,首先,《義務教育法》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對象性,為我國的教育對象包括特殊群體的義務教育都提供了各方面的法律保障,除了對經濟發達地區設立招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和班級,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等予以法律保障之外,還對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兒童、少年,以及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予以法律規定;同時,《義務教育法》對改善教師待遇和促進教師發展也作出了規定。 10. 法制教育應包括哪些內容怎樣進行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的主要內容: 與小學法制教育經費保障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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