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山西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的第三條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是指對取得教師資格的中小學教師進行提高思想政治、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及教育教學能力的培訓。
② 山西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的第四條
接受繼續教育是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③ 山西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的第六條
縣級以下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省教版育行政部門在中小學教師繼權續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職責為:
(一)制定全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劃;
(二)制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教學計劃和教學綱要;
(三)審定教師進修院校建設標准;
(四)負責全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考核、評估。
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劃和實施方案;
(二)負責教師培訓基地建設;
(三)按規定保障繼續教育經費;
(四)檢查、評估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④ 山西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的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教師進修院校和其他教師培訓機構的教師隊伍建設。各內級教師進修院校應采容取措施建設一支專兼結合、相對穩定、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教育行政部門和教師進修院校(各級教育學院、教師進修校、中等師范學校)要安排好教師進修院校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
⑤ 山西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的第十條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應按照不同類型完成相應的學時。新教師的培訓應在版試用期內安權排。
骨幹教師中和其他類別的培訓所取得的學分可計入職務培訓成績。參加學歷進修的教師經批准可免予參加同期其他形式相同內容的培訓。
已具有合格學歷的教師,經批准可參加與教育教學專業對口的高一層次學歷或第二學歷進修。
⑥ 山西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的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教師在繼續教育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任職學校視不同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其承擔培訓費用、緩聘或解聘其教師職務的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
(二)擅自中斷培訓的;
(三)培訓期間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考核成績不合格的。
⑦ 山西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的介紹
為提高中小學教師素質,適應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山西省制定了《山西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⑧ 山西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的第一條
為提高中小學教師素質,適應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⑨ 山西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的第九條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分為以下類型:
(一)新任教師培訓;
(二)教師職務培訓;
(三)骨幹教師培訓;
(四)其他類別的培訓;
(五)學歷進修。
⑩ 山西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的第十二條
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班,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的,教育行政部門不予承認其繼續教育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