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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義務教育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03 13:08:27

① 石家莊市橋西區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的介紹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和改進學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內共和國義務教容育法》、《河北省普及義務教育條例》、《河北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暫行規定》、《石家莊市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② 河北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的管理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鞏固我省初中階段教育普及成果,加強和改進學校管理,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水平,培養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德才兼備的合格人才,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由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個人等依法舉辦的對兒童少年實施初級中等教育的機構。 第三條 初中實行「劃片招生,免試入學」制度,招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本服務區內完成初等教育的小學畢業生,入學最高年齡一般不得超過15周歲。
對本服務區內符合入學條件的小學畢業生,學校最遲應在新學年開學前15天向學生和其法定監護人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應持入學通知書至遲在開學後一周內到指定的學校報到、注冊。
第四條 完成初等教育的適齡兒童因病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入學或不能按時入學,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政府批准並備案,可免予入學或延緩入學。延緩入學期滿後,應按時入學。無故逾期一周不報到入學者,由學校報教育主管部門及當地政府備案,並協助當地政府動員學生入學,或由政府對學生法定監護人依法採取措施強制其送學生入學。
第五條 已完成初等教育的、有學習能力的11—17周歲流動兒童,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戶籍所在鄉鎮(街道)戶籍證明和原就讀學校借讀聯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申請借讀,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借讀學校。經同意後,持借讀學校復函回原學校登記並開具借讀證明及有關學籍證明(可郵寄),按流入地學校教育主管部門的管理規定到借讀學校辦理借讀手續。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和初中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招收符合條件的流動兒童入學借讀,並為借讀學生建立臨時學籍。
第六條 初中學校原則上按45人編班,最高不得超過54人(包括轉學、借讀、復學等學生)。
初中入學分班應採取隨機分配的辦法進行,不得通過考試等方式為學生分配班級,更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重點班、快慢班。
第七條 學校在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到上級主管部門辦理學生注冊和變動手續。學生變動包括轉學、留級、借讀、休學、復學、退學、輟學等。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將學校上報情況匯總後,報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將本市學生注冊和變動情況匯總上報省教育廳。
第八條初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系統建立並管理學生檔案。 第十條學生上課、自習、參加勞動實踐、社會實踐等各項活動都實行考勤。
學生上學期間應按規定按時到校和離校。
第十一條對學生的考核,是教學過程中一個重要環節。學業成績按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操行方面按教育部頒發的《中學德育大綱》、《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等規定的教育目標和內容進行考核;體育成績按教育部頒發的《中小學學生體育合格標准》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學業成績的考核分平時考查和定期考試兩種。平時考查主要包括:課堂提問、作業檢查、實驗報告、單元測驗和勞動實踐等,由任課老師負責,可隨堂進行。時間不宜過長,次數不宜過多,由學校嚴格控制。定期考試每學期最多進行期中、期未兩次考試,逐步做到每學期只進行一次。
各年級在學年結束時不單獨進行升級考試。
所有考查、考試內容不得超越國家課程標準的要求,考試要有重點,要著重考查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以及運用知識和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考試方法要靈活多樣,可根據學科特點和要求採取筆試、口試、實際操作等方式。
第十三條學業成績的計算方法。學生學業成績採用百分制,各學科成績,以平時考
查和期中考試占該學期成績的40%;期末考試成績占該學期的60%。上學期和下學期的成績在本學年成績中分別佔40%和60%。
初中學生學業成績也可採用等級制,分為優、良、及格、不及格四個等級。
初中最後一年的學年成績作為本學段的畢業成績。
第十四條學生操行評價的基本方法是寫操行評語和評定操行等級,評語要從學生的實際表現出發,本著實事求是、全面分析、抓重點、看發展的原則,肯定學生的成績與進步,指出不足之處,提出努力方向和改進意見。評語要以鼓勵為主,有實際內容,有針對性,便於學生理解並身體力行。
操行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差四個等級,差等為不合格。
第十五條體育成績按國家教育部頒發的《中小學學生體育合格標准》考核。末達標的不合格。
第十六條學生因事、因病未能參加考試或成績不及格者,由學校統一安排補考。補考成績作為正式成績,記入學生檔案,但要註明「補考」字樣。
生理上有缺陷的學生,可根據情況免試美術、體育、音樂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十七條 學生的學業成績和操行要記入學生檔案。學校不得將學生的考試成績排名次或張榜公布。 第十八條學生因家庭居住地遷移或其它正當理由確需轉學,由學生本人和其法定監護人向轉出、轉入學校分別提出申請,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相關教育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審核批准後,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監護人攜轉出學校證明和聯系函、戶籍居住證明等有關材料,到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和轉入學校辦理同意接收證明(跨省轉學除外),持轉入學校復函,到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經轉出地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登記後,拷貝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同紙質檔案一並交學生帶到轉入地教育管理部門,轉學申請和附件與轉學證明存根等一並存檔。學生監護人與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聯系,經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並接收學生學籍電子檔案,授予新的學籍號後,持轉學證明到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轉入學校收取學生檔案並按教育主管部門要求為其建立新學籍。
跨省轉學的要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學籍表》。轉入我省的,要建立學生學籍電子檔案信息。
學校對符合轉學條件並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的學生不得借故拒收,接收確有困難的,由擬轉入學校報教育主管部門統一調劑安排。
轉學在學期開學前進行,除工作調動或住址遷移等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辦理。
無特殊情況,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辦理轉學手續。
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九條學校原則上不收借讀生。如學額許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借讀:
1、父母雙方長期在國外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
2、父母雙方從事野外或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
3、父母雙方或一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的;
4、流動兒童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流入地居住並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同時取得就業證明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
駐邊防和海島部隊幹部、支邊幹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讀的,應予以妥善安排;華僑、港澳台籍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要求借讀的,應給予照顧;接受外國學生就讀按教育部《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借讀學生收費標准應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初中學生借讀須由學生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借讀申請,出具有關證明材料,提供接收學校同意借讀的證明,並經在讀學校審核和相關教育主管部門登記批准後,接收學校方能接受學生借讀。在讀學校應將監護人提交的有關材料應與借讀證明存根一並保存備查。借讀應在學期初、末辦理,並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第二十一條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地學校時,需向借讀學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申報登記並將借讀期間的學籍電子檔案拷貝帶回原學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並登記注冊。
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檔案(含學籍電子檔案),並上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
外省到我省借讀的學生,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列印紙質《學生學籍表》,封好後讓其自帶回原籍,電子檔案留存。
借讀初中學生原則上應回原學校進行畢業、升學考試。 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病無法繼續隨班學習,由學生本人和其監護人持縣以上醫院(含縣級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休學申請,經學校同意,並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將學生休學情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並發給「休學證明」准予休學,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休學時間以一年為起點,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因病休學期滿後,學生須持縣以上醫院(含縣級醫院)康復證明,在每年的9月1日前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對符合復學條件的學生,學校應准其復學,並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就讀,也可根據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的要求和學生的實際學力,編入原年級就讀。
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須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不超過兩年。
學生休學要從嚴掌握,一般不得超過同年級學生數的3%。 第二十三條 初中屬義務教育階段,除因病或因故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允許學生退學。喪失學習能力必須退學的,其退學手續一律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辦理。
第二十四條 初中應防止未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輟學。在校學生未經學校準假不到校,學校應及時進行家訪,查明原因,並採取適當措施,敦促其到校;經學校督促後,三日內仍不到校,學校應與其所在的村委會或居委會聯系,共同動員其到校;學生一周內還不到校,學校應報告鄉鎮(或區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使其復學,做好鞏固工作。每個月末,學校應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學生輟學情況,每一學期,學校應將學生輟學情況記入學籍表和學籍電子檔案,並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初中實行年限教育,學生每學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級。
第二十六條 初中取消留級制度。隨班就讀的輕度視力、聽力和智力等殘疾學生應列為特殊教育學生,另行登記造冊,填寫特殊教育學生學籍表,並安排其到相應年級學習。
第二十七條 初中階段學生原則上按規定逐年升級,對學習成績優異,經全面考核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的學生,經學生本人和其監護人申請,可允許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由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是否達到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學時進行。
初中學校一律不得招收復讀學生。 第二十八條 在籍學生修業期滿,並完成規定課程,德、智、體及各學科考核合格者,准予按時畢業。發給全省統一規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須蓋校長簽字章和學校公章,由學校統一交所轄市或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審查、驗印(照片右下角加蓋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 學生修業期滿,學習成績、體育成績或操行不符合畢業要求者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條 學生修業期未滿,初中學段達到二年級以上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對學生進行獎勵和懲罰,必須注重教育效果,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及對學校、社會和國家做了好事或有貢獻的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的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可報上級有關部門進行獎勵。獎勵可採取:當眾表揚、頒發獎狀、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還可以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學校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定期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凡受校級以上部門的獎勵,應記入學生檔案並存檔。
第三十二條對違犯紀律或犯有錯誤的學生,應以正面教育、引導為主,應耐心批評教育,幫助他們改正錯誤,不要輕易處分;對少數嚴重違反中學生守則和校紀校規,擾亂學校及社會治安,或者犯有嚴重錯誤、經常違犯學生守則和違法亂紀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可酌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處分。
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等處分或撤銷處分時,需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校長批准;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或撤銷處分時,要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學校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
對學生進行處分要事實清楚,要告知、允許學生申辯。學生處分不得張榜公布,不得召開學生大會宣布;學生對處分不服可以申訴。
第三十三條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確實已改正錯誤,進步顯著者,可以撤銷處分。處分撤消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撤出。
第三十四條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或撤銷處分的學生,要分別記入學生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
第三十五條凡屬義務教育階段的在校學生,一般只給予記過以下處分。對極個別錯誤特別嚴重的學生,有條件的地方,可送工讀學校繼續學習。暫不具備條件的,要採取相應措施,讓其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對極少數違法犯罪的學生,應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被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初中適齡學生,學校應讓其繼續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初中適齡學生,應允許其復學和升學。
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後,年齡不滿16周歲,且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者,經批准處理單位證明,可以申請回原校學習,原校應予接受,妥善安排。 第三十七條 初級中學學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初級中學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檢查、處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都要指定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和從事學籍管理電子化工作。學校專門負責學籍管理的工作人員,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學生的電子檔案並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寫、更改和公開學籍信息。學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許可權進行管理。
學籍檔案實行全省統一表式,由市或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具體要求由市教育主管部門確定。
學生學籍號一經編定,便不得變更,直至初中學段結束。除座位表外的各類表冊均應以學籍號為序。
學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確需更換,須持蓋有公安部門戶籍專用章的證明,到學校所屬市或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辦理更名手續。
第三十八條 學生學籍表、學籍注冊表均須在新生入學時建檔、造冊,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後一式三份,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鄉鎮教育組(辦)或鄉鎮中心校、學校各存一份。學生個人學籍檔案應包括:河北省初中學生學籍表、河北省中學生體格檢查表、體育合格登記卡等。
學校文檔學籍檔案應包括:
1服務區內12—14周歲(11—13周歲)學齡兒童少年名冊;
2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驗印的新生學籍注冊表;
3在校生分班名冊;
4河北省初中畢業生簡明登記表及畢業生照片底冊;
5河北省初中學生變動情況登記;
6義務教育普及情況統計表等。
各學校要確定專人負責學籍檔案的建設和管理,填寫要認真、及時、完整,資料應齊全、規范、准確。
第三十九條 各校新生名冊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借讀等學籍變動情況應於新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報所轄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學生入學情況學年統計應與教育年度統計工作同步,在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進行。學期統計應在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匯總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借讀學生學籍由原學籍所在學校管理,借讀學校建立臨時學籍(內容同正式學籍),並註明借讀字樣,學生借讀終止時,轉原學籍所在學校登記、存檔。
學生轉學,由轉出地教育主管部門將學生個人學籍檔案直接交、郵寄或密封由學生自帶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
學校發生學生輟學、復學及轉學、借讀等情況,必須在一個月內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後注銷其學籍,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註明。
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所出具的紙質學籍材料必須按規定加蓋學校或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轉學、休學、借讀的學生塗改或重新製作學生學籍的有關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一條 任何學校均不得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等手續的學生。
第四十二條 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一經發現由有關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立即作糾正處置。
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如有違反本規定行為,要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教育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要對學校法人代表和相關責任人做出行政處分。
民辦學校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手續學生的,視做管理混亂,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學生非正常死亡或發生重大事故,所在學校必須依據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並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同時在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上報省、市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四條 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地方教育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內適用的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但不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也不得違背本辦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十五條 教育主管部門對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要加強管理,及時總結分析,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省教育廳。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春季新學期開學起執行。

③ 石家莊市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的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學校學籍管理由校長負責,教育 (教導 )處具體主管,班主任配合。學籍檔案要由專人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生死亡要注銷學籍。學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學校、縣 (市 )區要在 24小時 (市屬學校 12小時 )內將詳細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市教委普教處。
第三十七條 建立學生流失報告制度。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流失,由學校負責報鄉鎮政府和縣 (市 )區教育主管部門 (市屬學校報市教委 )。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學校必須將「在校學生流動情況統計表 、「增減學生登記表 交縣 (市 )區教育局 (市屬學校報市教委 )。
二 00一年四月一日

④ 河北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的介紹

《河北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我省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使中小學學籍管理逐步走上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的軌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管理辦法。包括《河北省普通小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河北省普通初級中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和《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號碼編制使用細則》。

⑤ 河北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為加強我省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使中小學學籍管理逐步走上科學化、規版范化、信息化的軌道,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廳制定了《河北省普通小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河北省普通初級中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和《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號碼編制使用細則》。同時,為便於統一管理,制定了《河北省普通小學學生學籍卡》、《河北省普通初級中學學生學籍卡》、《河北省普通中小學學生卡樣式》及《河北省中小學學生學籍照片存檔卡》等各種證、卡樣式,現一並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附件一:河北省普通小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附件二:河北省普通初級中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附件三: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號碼編制使用細則
附件四:河北省普通小學學生學籍卡
附件五:河北省普通初級中學學生學籍卡
附件六:河北省普通中小學學生卡樣式
附件一:

⑥ 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的文件內容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九年制義務教育的貫徹實施,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的管理制度,促進適齡兒童、少年德、智、體全面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重慶市義務教育實施條例》和《重慶市控制中小學生流失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義務教育階段的所有學校。
第三條 凡本市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生入學、轉學、借讀、休(復)學、升(留、跳)級、獎勵、處分、畢業、結業及其學籍檔案資料管理等事項,按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本市適齡兒童、少年實行免試劃片就近入學。凡年滿6周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及盲、聾、啞等殘疾兒童可推遲到7周歲)的兒童,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劃片就近入學。城鎮小學生就近入學正常行走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5分鍾;農村鎮(鄉)、村小學低中年級就學單程為2.5公里,高年級為5公里。初中新生入學,除有嚴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外,均按照戶口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招生規定入學;有嚴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可根據學生本人申請,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在居住地附近學校入學。
城區小學新生劃片就近入學實行「三對口」原則。即學齡兒童與父(母)的戶口、房管證(或房屋產權證、或購房正式合同)和實際居住地一致。父母擁有兩處以上住房者,由其父母實際長期居住地區縣教委按「三對口」原則劃片就近入學。城區初中新生入學按照就近對口、劃片入學(上學單程在5公里以內)的原則,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服務片區。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城市建設和人口居住變化情況,適當調整學校服務片區和學生對口入學學校。
第六條 其他特殊情況按以下規定執行:
凡不符合「三對口」的適齡兒童,由現寄居地教育行政部門指定學校就近入學;因城市建設而房屋拆遷的適齡兒童,憑拆遷證明、臨時居住地派出所開具的暫住證明、戶口所在地學校的學籍證明,由學生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臨時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就近安排學校入學,一旦住房固定,即轉入新的戶口所在地學校;對新建住宅小區,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確定其對口學校,入住新建住宅小區的適齡兒童,仍按「三對口」入學。
父母系邊海防部隊和流動性單位(地質勘探、野外作業等)以及其他特殊情況長期在異地工作而寄居在親屬家並持有市內長期居住戶口的適齡兒童,憑父母單位證明,向實際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學校就近入學。
流動人口子女(含進城農民工子女)入學,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暫住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帶上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原籍戶口、用人單位工作證明(或務工就業勞動合同、攤位租賃合同、個體工商營業執照等)、臨時居住證等相關證明(在校小學、初中學生還應提供原就讀學校的學籍證明,初中一年級新生還應提供小學畢業證明),到暫住地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指定學校就讀。公辦中小學不得拒收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的流動人口子女入校就讀。
地域交錯地帶的學齡兒童,可以按照歷史慣例就近入學。
適齡的盲、聾啞、智力等殘疾兒童、少年按特殊學校招收新生的有關規定執行,普通學校不得拒收能適應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
其它特殊情況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第七條 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應在每年的7月20日前發出教育行政部門制發並蓋有招生學校公章的《入學通知書》,由學生家長(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戶口簿》等相關材料(小學畢業生需提供《義務教育階段小學畢業證書》,流動人口子女應帶上相關材料)在每年的9月1日前送子女(被監護人)到學校辦理注冊手續,即取得小學、初中學籍。新生取得一所學校的學籍後,其他學校不得同時再給予學籍。
學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報到注冊,學生家長(監護人) 須憑有關單位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注冊,延期時間不超過一個月。不按期到校注冊,又不辦理延期注冊手續的學生,由學校督促其入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督促其家長(監護人)送學生(被監護人)入學。
第八條 所有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服務區應接收的學生或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學生入學。
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小學、初中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舉行考試或測試選拔學生。初中學校不得在小學非畢業年級提前組織招生。
第九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班額小學以不超過45人為宜,初中以不超過50人為宜。
第四章 緩 學 免 學
第十條 確因智力發育有嚴重缺陷或患有多重殘疾、傳染病以及其他疾病,喪失學習能力或不宜到校學習,需要免學或暫緩入學者,由學生家長(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區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或相關部門鑒定,經學校同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辦理緩學、免學手續。
對義務教育階段具有學習能力的學生不得辦理緩學、免學。
第五章 轉 學 借 讀
第十一條 學生因父母工作調動、家庭搬遷及其他特殊原因須轉學者,由家長(監護人)持有關證明向原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後,由家長(監護人)填寫「轉學聯系表」,並持轉學聯系表分別依次到轉出學校、轉入學校、轉入區縣、轉出區縣簽署意見並蓋章,再由原就讀學校開具「轉學證明」後即完成轉學手續。學生持轉學聯系表、轉學證明等學籍檔案資料到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轉學聯系表」分別由轉入、轉出學校留存,轉學證明由轉入學校留存。
第十二條 對確因無法聯系轉入學校的學生,由轉入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學校入學。學校不得拒絕接收符合條件且轉學手續完備的學生。未經接收學校及其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原校不得開具轉學證明,不得以任何理由迫使學生轉學。對違反上述規定導致學生輟學的,由原學校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需要離開戶籍所在地,到異地學校借讀,學生及家長(或指定監護人)須持書面申請、原學校借讀證明、有關單位證明向借讀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同時填寫「借讀登記表」,經借讀學校同意並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到借讀學校借讀。
第十四條 借讀生在原校保留學籍,借讀期限一般為一學期至一學年。特殊情況,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延長。借讀學校對借讀生不列入正式學籍,但要建立臨時學籍。借讀期滿後,學校將臨時學籍卡、成績報告單等相關材料交學生轉給原學校。
從新生年級起就在借讀學校借讀的學生,可經本人申請、學校同意、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在借讀學校參加綜合素質評定和學業考試,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由借讀學校發給義務教育畢業證書,並註明「借讀」字樣。
第十五條 畢業年級一般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學生在休學和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或借讀。
第十六條 轉學和借讀手續應在學期結束前一周或開學前一周內辦理,最遲不得超過開學後一周。確因市政動遷和父母(監護人)工作調動等特殊原因須辦理轉學者,經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方可辦理學期中途轉學。
第六章 休 學 復 學
第十七條 學生因病無法堅持正常學習或暫時不宜在校繼續學習超過三個月以上的,或因出國探親、自費留學等原因,需暫時中斷學習的,由學生家長(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出具區縣級以上醫院疾病診斷書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研究同意,方可辦理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書。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學生學籍。
第十八條 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學年,出國探親或留學的,休學期限不超過二學年。休學期滿後,學生及其監護人須持休學證書(因病休學的要出具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病癒證明、住院期間的病歷等證明材料),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後,准予復學,並按其實際文化程度編級學習。休學期未滿一年,原則上應在本年級復學。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須提前半個月向學校提出續休申請,經學校批准後可續休。
第一十九條 學生在畢業學年內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情況必須休學者,須經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嚴禁借休學變相留級。
休學、復學學籍的變更由學校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 升學 留級 跳級
第二十條 學生學年各科學業成績總評合格,綜合素質評價合格,德體合格,予以升級。學年成績不合格,可在下學年開學後補考,補考合格後可隨班升級,補考不合格者,可隨班附讀。
第二十一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原則上不留級。確因特殊原因需留級的,須由家長(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方可留級。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校綜合素質優秀、學業成績特別優異、德體合格,經學校考核,能達到上一級水平,可由學生本人和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予以跳級。
第二十三條 小學、初中畢業年級學生不予留級、跳級。
第八章 畢業 結業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小學學習期滿,修完規定課程,各科成績合格,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綜合評價達到規定要求,准予畢業,由學校發給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小學畢業證書。
小學修滿規定年限,畢業考試或最後一學年成績有不及格學科,經補考達到合格,仍由學校發給義務教育階段小學畢業證書(註明補考)。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初中學習期滿,學完規定的全部課程,綜合素質評價合格,各科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合格,准予畢業,發給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初中畢業證書。
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有不及格學科,經補考達到合格要求,綜合素質評價合格,仍發給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初中畢業證書(註明補考)。
凡語、數、外有2科及以上不及格或其餘考試考查學科有3科以上不及格,經補考仍不及格者、綜合素質評價有一項為「D」等,發給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初中結業證書。
學生未修滿修業年限的全部課程,但修業年限已滿,仍發給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初中結業證書。
第二十六條 學生畢業證書遺失,可向就讀學校或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補辦。
第二十七條 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小學畢業證書由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制發並審核,由學校驗印頒發。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初中畢業證書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制發,由各區縣(自治縣)教育委員會審核驗印,學校頒發。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體育鍛煉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者,市或區縣、學校、有關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獎勵可採取當眾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
第二十九條 凡授予「優秀少先隊員(團員)」、「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稱號者,均需學生民主評議推選,學校行政會議集體討論通過,並在學校張榜公示。
學校應將學生受校級以上的各種表彰、獎勵的有關材料記入學成長檔案。
第三十條 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有違反《中小學學生守則》、《中小學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學校校規校紀的,應加強教育。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且教育不改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確因錯誤性質嚴重的,可送工讀校進行教育。
警告、嚴重警告的處分,由學校政教處審核,校長批准公布。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由校務會研究決定,校長公布。留校察看的處分須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觸犯刑律被勞動教養的學生,學籍自動取消,學校要將學生的情況及時報送當地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 對學生的處分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明確、程序合法、處分適當。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以前,要與家長(監護人)進行溝通,處分結論要與學生本人及家長(監護人)見面。
學生及家長(監護人)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學校提出復核申請。學生對復核決定不服的,可向區縣教育行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三十二條 學校要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幫助教育。受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在一學期後、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一學年後,認識錯誤,並已改正錯誤,經學校審議通過,可撤銷其處分。
已撤銷的處分不進入學生檔案。
解除勞教後需恢復學業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由學生本人和家長(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入學,學校不得拒收。
第十章 學籍管理 檔案資料
第三十三條 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負責管理和指導本區縣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市的學籍管理規定,制定符合本區縣實際的學籍管理細則。區縣(自治縣)教委(教育局)和學校要確定相關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協調和處理相關事務。
第三十四條 學校要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市、區縣(自治縣)制定的《學籍管理辦法》及細則,學校領導和有關教師、職員要嚴格遵守學籍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學生的各種學籍注冊、變動手續等,定期上報、核對有關學籍管理信息,妥善管理學生的各種學籍檔案資料。學校所建立的各種學籍檔案資料符合《檔案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要加強學籍管理的信息化建設,逐步建立健全市、區縣(自治縣)、學校三級學籍管理網路,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確保各種學籍信息的准確性。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凡過去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准。各區縣可結合本區縣的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我委備案。

⑦ 河北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管理,鞏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學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教育部《小學管理規程》,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普通全日制公辦、民辦、企業辦和進行辦學體制改革的完全小學(含九年一貫制學校的小學部)。教學點、簡易小學等其他初等教育學校參照執行。 第三條小學實行「按時免試、就近入學」制度。學校在新學年開始前一個月將服務區內適齡兒童登記造冊,報鄉鎮人民政府(設區的城市小學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經當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小學最遲應在新學年始業前15天,將應接受義務教育兒童的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凡年滿6周歲(截至當年8月31日,條件不夠的地方可適當推遲,但最遲不能高於7周歲)的兒童,按就近入學的原則,憑實際常住戶口簿到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小學辦理入學手續後,即取得學籍。小學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的服務區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認定學生實際常住戶籍所在地應堅持學生戶籍所在地與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相統一、學生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常住地相統一的原則。小學一般不接受不足齡的兒童入學。
適齡兒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入學者,必須在學校規定報到時間內申述理由,並持證明向學校請假。無故逾期一周不報到入學者,由學校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對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處罰,並責令其送子女入學。
第四條適齡兒童需要免入學、緩入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經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學校出具免入學和緩入學證明。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入學、緩入學的,應當附具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緩入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入學申請。
第五條 凡年滿6周歲的流動兒童,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戶籍所在鄉鎮(街道)戶籍證明和原就讀學校借讀聯系函(一年級新生入學需要戶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讀學校開具的聯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申請借讀,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借讀學校。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招收符合條件的流動兒童入學借讀,並為借讀學生建立臨時學籍。
第六條 小學應創造條件接收視力、聽力、智力等輕度殘疾兒童隨班就讀,並努力為其創造良好的教學環境。殘疾兒童隨班就讀的條件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小學按40-45人編班。復式教學班每班人數一般不超過40人。提倡有條件的地方開展小班教學。
小學入學分班應採取隨機分配的辦法進行,不得通過任何面試、筆試等方式為學生分配班級,更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重點班、快慢班。
第八條 小學新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系統建立並管理學生檔案。
第九條 學生學籍管理的號碼分為檔案號和學籍號,號碼實行全省統一編號。(參見附件三《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號碼編制使用細則》) 第十條 學生上課、自習、參加勞動實踐、社會實踐等各項活動都實行考勤。
學生上學期間應按規定時間到校和離校。
第十一條學校應按照課程計劃和課程標准(或教學大綱)的要求,遵循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原則,通過多種形式,測評學生素質發展狀況。綜合素質評定包括學業成績的考核和操行的評定。採用等級+特長+激勵性評語的評價方式,實行素質報告單制度。學校要建立學生成長檔案,按學期向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報告學生素質發展的全面情況,並徵求對學校工作的意見。
第十二條學業成績的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實行等級制,按優秀、良好、及格、待定四個等級評定。低年級也可以在綜合測評學生素質發展的基礎上,採用無等級評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現評價結果,用鼓勵性的語言描述學生的學業成績。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和考試或考查成績綜合評定;學年成績以第二學期成績為主評定。學業成績被評為待定等級的學生,應在下一學期開學時補考相應科目,並按補考後的成績確定等級,作為測評成績。
第十三條 德育考查主要根據學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以及遵守小學生守則和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的情況等作出全面的鑒定;文化課考試側重學生掌握課程標准或教學大綱所規定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情況和自學能力、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課外閱讀單獨設項考查,主要考查閱讀量;體育考查側重學生的身體素質、健康狀況、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的質量;勞動課考查主要看學生的勞動態度、勞動紀律及掌握勞動知識和技能的情況;研究性學習和綜合實踐活動主要考查學生的創新精神、動手能力和實際處理問題的能力。有條件的學校每學年要進行一次學生體質健康檢查。
第十四條嚴格控制考試次數,取消期中考試。期末考試和畢業考試由學校命題(農村地區小學畢業考試可在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由鄉鎮中心小學命題),期末考試科目為語文和數學。畢業考試、考查科目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英語課以平時學習成績為主,期末考核採用等級制。學校不得將學生的考試成績排名次或張榜公布。
少數學業成績優異的學生,經學生申請、任課教師提名、學校批准,可以免予參加一門或幾門課程的考試。
第十五條學生操行一般用評語的方式評定。評語以激勵性評價為主,用全面的、發展的觀點反映學生德智體等方面的情況,並對學生具有教育、指導意義。評語由班主任擬稿,徵求任課教師、少先隊幹部意見,學校領導審定。操行評定的結果應填入綜合素質評定報告單,通知學生及其家長。
第十六條學生的學業成績和操行要記入學生檔案。 第十七條學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轉學:家庭住址跨省、市、縣(區)、鄉(鎮)遷移;在市、縣的城區內或農村鄉(鎮)內家庭住址遷離原校服務區,且路途遠不能在原校學習;由公辦小學要求進入民辦小學或進行辦學體制改革的小學學習。
第十八條 學生轉學須由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家長持轉出學校函與轉入學校聯系,轉入學校同意接受後,應立即將復函函寄(或家長轉交)轉出學校,轉出學校收到復函後方可開具轉學證(跨省轉學除外)。經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接收學生電子學籍檔案並為學生授予新的學籍號碼後,轉學學生憑原學校發給的轉學證、綜合素質評定報告單、家長單位證明和實際常住戶口簿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學手續。轉入學校收取學生檔案並按教育主管部門要求為其建立新學籍。
學生轉入或轉出均需統一上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辦理,農村小學報鄉鎮教育管理機構(或鄉鎮中心小學),城鎮小學報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為避免轉學和借讀等造成小學班額嚴重超員,對從農村小學到城鎮小學或從普通小學到當地辦學條件優良的小學的轉學和借讀,各地可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予以合理引導。認定學生轉出必須具備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申請、轉入學校復函和轉學證存根。認定學生轉入,必須有轉學證。
跨省轉學的要及時發送和收取紙質《學生學籍表》。轉入我省的,要建立學生學籍電子檔案信息。
第十九條學校對符合轉入條件的學生應及時安排插班學習。對因轉入學校學額已滿轉學確有困難的學生,城鎮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農村由鄉(鎮)教育管理機構(或鄉鎮中心小學)統一安排。凡轉學學生不能轉入他校者,原校應允許該生回校學習。
第二十條公辦學校一般不收借讀生。如學校學額許可,學生在服務區內有居住條件和監護人,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讀:
1、父母雙方長期在國外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
2、父母雙方從事野外或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
3、父母雙方或一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的;
4、父母雙方均無法履行或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需由親屬撫養監護的。
5、流動兒童隨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在流入地居住並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同時取得就業證明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
借讀學生收費標准應按國家有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適齡兒童借讀,應向原戶籍所在地學校申請,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市區報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同時憑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證明和原校開具的初等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在外地入學批准書、綜合素質評定報告單(一年級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讀學校服務區內有居住條件的證明等向新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市區向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借讀,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的區教育行政部門)協調安排借讀學校;或按新居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持上述證明向住所附近小學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後辦理借讀手續。學期中途一般不辦理借讀手續。借讀生的審批許可權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讀入學注冊後,所在學校應為其建立臨時學籍,發給《接受外地初等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入學注冊證明》,注冊證明由家長或其他監護人交(或由接受學校函寄)常住戶籍所在地的小學作為已入學憑證。未入學的,由戶籍所在地的學校報告當地政府,並協同依法對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進行動員或處罰。學校應建立服務區內流動人口的適齡子女登記制度。
第二十三條借讀學生完成初等義務教育規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讀學校領取完成初等義務教育證書。 第二十四條因病需治療、休養,經鄉級以上醫院證明、學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經學校同意並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將學生休學情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方可辦理休學,由學校出具休學證。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下一學年始業日期,屆時不能復學的,應再辦理審批手續。學生在一學期內,因病或特殊情況請假缺課時間超過三個月,跟班學習有困難,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休學,復學時學校可據其實際學歷程度並徵求本人及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意見後編入相應年級。
第二十五條 在休學期間,其學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轉入其他學校。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請求復學者,持鄉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經學校審核批准後,可以復學。到期不辦理復學手續的,應動員其按時復學。畢業年級學生休學或復學均需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二十八條小學實行年限教育,學生每學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級。
第二十九條 小學取消留級制度。隨班就讀的輕度視力、聽力和智力等殘疾的學生應列為特殊教育學生,
第三十條少數智力超常、操行優良、身體健康、參加高一年級考核學業成績優秀的學生,經學生本人和其監護人申請,學校可准其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同時報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應給予獎勵。獎勵等級可分班級獎、學校獎和上級領導部門獎。學生受到校級以上獎勵,應記入學籍表。學校每學年評選一次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三好學生」。
第三十三條學生嚴重違反《小學生守則》或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以及社會治安條例,屢教不改者,應給予處分。處分學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經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准,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三種。學校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對學生處分要事實清楚,要告知、允許學生申辯。學生處分不得張榜公布、不得召開學生大會宣布;學生對處分不服可以申訴。
學生在受處分後滿一學期,確定已改正錯誤,進步顯著者,經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准, 第三十四條普通小學教育學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普通小學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檢查、處理。學籍資料以學校為單位建檔、管理,鄉鎮中心小學負責全鄉鎮學籍管理。各小學應及時、認真地填寫學生學籍登記表、健康檢查表、體育合格情況登記卡等,並將其作為學生學籍檔案,由教導處永久保存;學生學籍電子檔案應及時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小學生綜合素質評定報告單於新學期開學後由學校收回,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三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注銷其學籍,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註明並上報教育主管部門。

⑧ 九年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規定

9年義務教育學籍管理,嗯,現在都是統一的電子文檔電子管理,一經有了學籍之後確認內之後不會更改容,不管到哪裡都是統一的學籍,如果學生轉學走了,學籍也會跟著走啊,不會重新建一個,就像某個人的身份證是一樣啊,幾乎就是終身的了。

⑨ 連雲港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的簡介

第一部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條 各縣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含民辦)學籍由縣區教育局(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管理。直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了解學籍的變化情況和控輟工作成效,及時向市教育局基教處報送學籍會審結果。
第三條 任何學校(含民辦)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圍和招生計劃,新生入學後,學校應按本規定辦理入籍手續。
第四條 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的有關手續,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糾正,引起的後果由學生或監護人負責。 第五條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並建立電子檔案,編制省統一格式的學籍號。
第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報到入學後必須及時辦理入籍手續。無故不按時報到的,視為輟學,學校應及時啟動「控輟」工作流程(見《連雲港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控輟」工作流程》),直至將適齡兒童少年勸說到學校就讀為止。
第七條 凡沒有納入當地就近入學范圍的民辦(含按民辦機制運作的學校)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須在公辦學校劃片招生之前完成。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規定條件的轉學學生。 第八條 學生家庭戶口及住址跨省、市、縣、鄉(鎮)遷移的,准予轉學。學生單人戶口遷移不視作轉學理由。初中學生在本區、本鄉鎮內不轉學。
第九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轉學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
第十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後,轉入學校方可准予復學。 第十一條 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二條 起始年級學生必須在錄取學校取得學籍後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接受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
第十三條 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四條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五條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六條 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休學期滿,經批准復學後,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或下一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十九條 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條 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級。小學、初中跳級學生畢業時視為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和有關考查考核成績合格,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畢業證書,小學畢業證書由學生六年級就讀學校免費發放。初中畢業證書由學籍所在學校免費發放。未畢業者由學校免費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修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 畢業證書、修業證書加蓋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章並經電子認證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 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准後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上述規定如與以前下發的學籍管理辦法有不同處,則以本規定為准。具體操作事宜參見《連雲港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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