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教育信息化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信息化是指培養、發展以計算機為主的智能化工具為代表的新生產力,並使之造福內於社會的歷史過程。(智容能化工具又稱信息化的生產工具。它一般必須具備信息獲取、信息傳遞、信息處理、信息再生、信息利用的功能。)與智能化工具相適應的生產力,稱為信息化生產力。主要指將企業的生產過程、物料移動、事務處理、現金流動、客戶交互等業務過程數字化,通過各種信息系統網路加工生成新的信息資源,提供給各層次的人們洞悉、觀察各類動態業務中的一切信息,以便作出有利於生產要素組合優化的決策,使企業資源合理配置,以使企業能適應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競爭環境,求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貳』 小學電子學籍管理制度
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中小學學生學籍規范化管理,推進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現代化,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十堰市境內所有承擔小學、初中和普通高中教育教學任務的學校、教育機構和主管部門的學生電子學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學和建檔
第三條 小學、初中、高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市統一的電子學籍管理軟體系統建立班級和學生學籍檔案。對已有電子學籍檔案的學生小學升初中的情況,參見後述升學說明。
第四條 班級建檔。新生入學後,學校學籍管理員根據學生實際分班情況,按系統要求正確建立新生班級信息,班級編碼由系統自動生成,其編碼規則為:12位學校代碼+4位一年級入學年份碼+3位班級順延碼,計19位數字。如:4203010010011998001。
第五條 新生建檔。各學校務必按系統要求,建立全部就讀新生的基本信息檔案,相關說明如下:
A. 學生編碼。學生編碼是識別學生的唯一標識號,學生轉學、借讀、升學等學籍異動均不改變學生編碼。學生編碼在新生新建檔案時由系統自動分配。學生編碼規則為:19位班級編碼+3位學號順延碼,計22位數字。如:4203010010011998001001。
B. 學生類型屬性。是指非普通就讀生(隨班就讀、借讀生、殘障生等),新建學生檔案時,務必錄入正確。
C. 姓名。學生在小學、初中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為曾用名予以保留。
D. 學生所在班級、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是否獨生子女等信息,務必全部錄入准確。
E. 監護人建檔。每個新生建檔後,必須再建立該生的家庭檔案,至少要錄入一個監護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證號、文化程度、與學生的關系、職業等信息。
F. 學生照片上傳。每個新生建立文字檔案後,必須給該生上傳一張近期免冠登記電子數碼照片。
第六條 貧困生的認定與取消,由學校管理員提出認定或取消申請,審批機構審核後自動生效。
第三章 學籍異動
流失(輟學)
第七條 學生流失由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註明流失原因,審批部門審核後自動生效。
轉學
第八條 轉出轉入學校都在本市的,由轉出學校學籍管理員按有關程序在學籍管理信息系統中提交轉學申請,指定轉入學校及班級,轉入學校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同意接收後,經學籍異動審批部門審核通過,該學生的電子學籍自動進入轉入學校。
第九條 由其它省市轉入,由於學籍管理信息系統中沒有該學生的電子檔案,只能按新生為其新建電子學籍檔案,參見前述新生入學和建檔。
第十條 由本市轉至外省市,由於轉入學校及班級在系統中不可見,只能按流失處理,選擇流失原因為「轉至市外」,並在備注欄目註明「轉出至。。。。省或市」,上級審批部門審核後自動生效。
借讀
第十一條 參見前述學生類型,將學生的類型更改為借讀生。
退學
第十二條 按流失處理,記錄正確的流失原因。
留級、跳級
第十三條 學習成績特別優秀或落後的學生,由學校根據留、跳級的相關規定,在學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審批部門審核後自動生效。
休學、復學、死亡
第十四條 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建有檔案的流失學生,重返學校繼續學習時,均應按復學情況進行處理,無需再為其建立新的電子檔案。由需復學的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向原就讀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學校同意後,將該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審批部門審核後自動生效。復學後到其他學校就讀的,按前述轉學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第十四條 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達3個月以上,可辦理休手續,由學校向休學審批部門提交申請,經審核後自動生效。
第十六條 第十五條學生死亡,由學校管理員在學生流失欄中註明。
畢業、結業、肄業
第十七條 學生在小學、初中、高中學習期滿,成績符合畢業、結業規定,由學校管理員在學籍管理系統中提交畢、結業申請,並填寫正確的畢業證書編號,審批機構審核後自動生效。
升學
第十八條 有電子學籍的小學生,升入初中學校後無需再為其重新建立電子學籍檔案。
1.小學將已畢業的班級直接設置為已畢業狀態即可。
2.初中學校根據招生情況,新建需要的班級。
3.初中學校按招生規定將屬於在本校就讀的學生選定,指定正確的班級後,學籍管理系統自動完成新生電子檔案錄入。
4.初中升高中,由另外的中考考試與招生系統進行管理。
第四章 基本信息的日常維護
第十九條 學生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或初始建檔時發生錯誤(如重新分班、學生依法更改姓名或信息錄入錯誤)時,學校必須及時進行修改,保證系統中信息的准確性。
第二十條 學生法定臨護人的信息發生變化時,學校學籍管理員必須及時在系統中予以修改更新,正確反映監護人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學生照片的更新上傳。照片與文字信息不符,如果能夠置換學生照片來更新,應先分別在系統里下載學生的照片保存後,重新上傳覆蓋,使文字信息和照片一一對應。如果找不到與文字信息對應的照片,要及時上報並補照後上傳。
第二十二條 班級的畢業和解散。現有班級因為畢業、重新分班合並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學校管理員應及時進行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條 轉入學生的接收確認。轉出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後,轉入學校必須進行接收確認後,縣區級管理員才對審批通過。學校管理員應及時查看轉入學生的接收確認工作,符合要求的,要及時確認。
第二十四條 小學高年級整班轉學。因教學的調整,鄉鎮內小學低年級的學生升級就讀高年級時,需整體轉入某個中心小學,鄉鎮學籍管理員須正確的進行整班轉學的操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合並。由鄉鎮管理員提出合並請求,縣區級管理員審核後自動生效,被合並學校的學生將全部自動轉入目標學校。
第五章 管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 系統管理員的指定和更換。十堰市境內所有承擔小學、初中和普通高中教育任務的學校、教育機構和主管單位,必須為學生電子學籍檔案管理系統指定落實管理人員,配備相應的設施和裝備,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各區縣在完成此項工作後,將指定的各級管理員名信息報市局備案,信息至少包括姓名、所在機構(學校/鄉鎮/區縣)、辦公電話、手機、電子郵箱、QQ號、MSN、學校名稱等。人員一經確定,中途不得隨意更換,特殊情況必須更換管理員時,須向上一級學籍管理單位(機構)提出申請,並上報新管理員的個人信息,經批准後方可更換。
第二十七條 不具備上網條件的學校,由所在鄉鎮中心學校指定其代理管理員,代理管理員必須擔負起所代管學校學生電子學籍的管理責任,加強與所代管學校的聯系,隨時掌握代管學校的信息,按前述要求及時錄入和修改更新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各級管理員要有安全和保密意識,禁止泄露自己的密碼(或口令)給他人,並杜絕共用同一賬號的情況(可據需要在系統中新建用戶)。所有用戶在系統中的任何錄入和修改更新,系統將自動記錄用戶名和時間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各授權用戶,不得在系統中任意篡改數據,嚴格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三十條 各區縣學籍管理員每周至少要登陸系統兩次,查看下轄學校管理員提交的各種申請,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
第三十一條 各級管理員應嚴格按照此管理辦法錄入、修改、審核相關數據,市教育局將不定期對各縣市區、市直各學校學籍管理系統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在全市進行通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的解釋權屬市教育局。
第三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自己根據實際情況更改一下 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