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結合實例談談作為一名小學教師如何遵守教育法規和政策
依法執教就是教師要依據法律法規履行教書育人的職責。即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教師要講法律。用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教育教學要遵循教育法律法規。依法執教要把法定的職業規范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活動,以法律為尺度,嚴格依照法律進行教師職業行為選擇。
學習了《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2008年修訂)後,對於教師應該怎樣依法執教有了比較全面的認識。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2008年修訂)的第一條就是愛國守法。其中「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權利。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就給我們教師提出了依法執教的理論根據。
近年來,教師體罰學生,給學生、家長、學校造成不良影響的事件不斷見諸報端。這些行為不僅侵害了學生的合法權益,傷害了學生的健康心靈,而且使教師自己也在埋怨、指責、憤怒中受到傷害。而且還使得師生關系緊張。嚴重影響、破壞了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給教育帶來了不可估量的損失。我想,如果我們的老師都能知法、守法,樹立良好的師德,給學生更多的關愛,師生之間的關系就一定會融洽、和諧的。
「學生」,顧名思義,學習生的東西,這是是一個成長的的過程,這個過程具有可塑性,他們這個年齡不犯點錯誤,可以說不正常。重要的是他們犯了錯誤之後,我們教育工作者怎樣來教育管理的問題。我們在教育懲罰的時候就應該恪守教育法律法規的底線,不能過度。
一、要依法執教,首先就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律法規,
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形成法制觀念,具備依法執教能力,從而提高法律素養,是提升教師職業道德水平的基礎與保證。在我國,關於教師職業的法律要求和對教師從教的法律保障,還處於逐步發展和完善之中。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這不僅是對教師職業性質的規定,同時是對教師職業理想作出的一種原則上的規定。教師職業責任是教師從事職業活動過程中應該承擔的義務或責任。教師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 關心愛護全體同學,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5)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根據《教師法》的規定,如果教師見到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現象發生時應該制止而沒有制止,那麼教師不僅要承擔道義上的責任,而且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教師職業則要求教師有為人師表的敬業風范。教師職業紀律基本上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類: (1) 遵守教學時間的規定,不遲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課; (2) 遵守教學計劃的規定,按時完成教學任務; (3) 遵守教學態度的規定,認真備課,上課,批改作業,認真開展課外活動; (4) 遵守禁止體罰的規定,不打罵學生,不亂罰款,亂收費,等等。法律是規范人們行為方式的重要工具,教師如果違反了職業紀律,那麼就要受到相應的處罰。《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2)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3)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 (2) 項、第 (3) 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教師要學會換位思考
我們在做學生思想工作要注重換位思考。我班有位學生小軍,曾兩次留級,有小偷小摸行為,動不動就打架。家長對他喪失了信心。但我分析後認為:小軍自尊心很強,打架多是自尊心受到傷害時發生;盡管成績差,但每次作業都堅持完成;他熱愛勞動,能吃苦,這些是他身上的閃光點。我抓住這些教育他如何從父母嚴厲的教誨中理解長輩對自己的良苦用心;如何從老師的嚴格要求中領會老師的殷切期望;如何從與同學的交往中看到自己的不足。還及時把他的進步告訴家長,介紹給同學,使他感到成長的快樂,漸漸地他成為了品學兼優的好學生。
試想,如果就小軍的現狀,可能很多教師都會討厭,責罵,或者聽之任之,或者乾脆把他拒之門外。沒有換位思考,耐心教導,後果可想而知。
三、教師要以慈母心對待學生
老師批評、懲罰學生,大多是為了學生好,為了糾正學生的不規范行為。可是在批評懲罰學生時,往往會出現個別差異所帶來的頂撞,逆反或是不接受的情況。這樣便有可能出現教師粗暴的對學生實施更強制、更強烈的懲罰,導致懲罰過度。但如果我們一直把學生當成自己的孩子,自己時時都站在孩子家長的角度去看待學生的錯誤,那麼批評話語就不會那樣尖酸刻薄,懲罰方式就不會那麼過激。
記得魏魏的《我的老師》文章里的蔡芸芝老師有一次這樣「懲罰」一位學生:「她的教鞭像要落下來,孩子用石板一迎,教鞭輕輕地敲在石板邊上,大夥笑了,她也笑了。」看似重罰,卻輕輕地落下,這樣獨特的懲罰只有慈母般的教師才能做到,學生會從這樣「懲罰」中體會到老師的關心、慈愛。帶著慈母般的心,以家長的心態去批評、去懲罰學生,就不會出現體罰現象了。
對違紀學生適度的批評與懲罰是必要的。它猶如對樹木成長的剪枝過程,它可以促使學生在適度的批評與懲罰過程中認識錯誤,進而規范自身行為,促使其健康成長。但是必須要把握教育法律法規的底線——度。
2. 教育法規的案例分析
1)有違法行為。
(2)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第11條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9條、第28條等規定。
(3)李某及個體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