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十個學校教育法律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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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育政策與法規案例分析
1.不合法,侵犯了學生的隱私權。
2.
1、學校執行教育方針。鄧小平同志指出,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學校該如何落實三個「面向」的教育方針?這就要求各級各類學校大力推行素質教育,即通過科學的教育方法,充分發掘受教育者的天賦條件,提高受教育者的各種素質水平,從而使其得到全面,充分,協調的發展。一般認為,素質教育中的素質包括思想道德教育,科學文化素質,專業素質,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五個方面。然而,目前,許多學校說一套,做一套,並未真正領會和全面貫徹這一教育方針,其教育往往只注重智育即學生的科學文化知識教育,而忽視其他素質的培養,特別是偏廢對學生進行思想道德課的基礎教育。雖然近年來國家十分重視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的教育,又增加了介紹憲法,刑法,民法等法律常識的課程,但在具體的執行中,許多學校卻不以為然,還是將其視為「副課」,不但沒有專門的授課教師,而且其佔有的課時還往往被挪作它用,成為語文,數學,外語等主課爭相擠占的時間。這樣的結果導致一些青少年對法律,道德這些行為規范缺乏正確的理解和認識,未能樹立起正確的全面的法律觀和道德觀。可見,青少年對法律認知的混沌狀態和思想品德的懵懂,幼稚狀態,使得對他們加強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顯得相當迫切,這要求有關學校必須全面,認真落實三個「面向」的教育方針,努力推行素質教育,重視法制課和思想品德課的教育。
2、教師的綜合素質有待提高。學校老師一般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但確有一些老師欠缺較好的法律意識,他們在教育,管理學生時,只顧一味嚴厲,而不顧及學生感受,方法簡單,行為粗暴,嚴重損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不可否認,我們絕大部分老師已盡到了關心愛護,教育學生的職責,但也不能忽視,仍有少數老師固守古代那種家長式的野蠻教育方式,他們以成績論英雄,歧視「差等生」,「劣等生」,教師的這種行為導致的後果是相當嚴重的。一方面,它使後進生感受不到做人的尊嚴,體會不到集體的溫暖,從而自暴自棄,破罐子破摔,最終滑入犯罪。 隨著人類物質文明程度的日益發達,人們相互間交往的手段和傳媒也愈加現代化,世界經濟全球化「地球村」拉近了不同國度,不同民族的距離,但人們不能比以往更加珍惜和保留只屬於自己內心世界安寧和相對隔離紛繁世界的寧靜居所環境。世界各國對隱私權的保護越來越重視,各國法律保護隱私權的規定也朝統一化方向發展。我國隱私權法律保護問題日趨凸現,在民法領域里構建隱私權保護制度具有十分必要的現實性和迫切性。
總之,學生的學業成績屬於個人隱私,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由於學生的學業成績是家長和教師知情的一種特殊的個人隱私,且學生的法律意識淡薄,自我保護能力差,同時在學校教師和學生的法律關系中,學生處於弱者地位,學生學業成績的隱私權很容易被侵犯,如果教師採取張榜排隊等方式侵犯學生的學業成績隱私權,不僅傷害了學生自尊心和人格尊嚴,而且對被害者心靈的傷害會影響一生,為此,一方面,教師要增強守法意識,依法規范自己的行為,避免侵犯學生學業成績隱私權的違法行為發生,使學生的身心得到健康發展;另一方面,學生也要知法懂法,增強維權意識,學會運用申訴等法律救濟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敦促學校教師充分認識和尊重學生學業成績的隱私權,自覺履行其義務。
3. 教育法規的案例分析
1)有違法行為。
(2)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第11條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9條、第28條等規定。
(3)李某及個體戶。
4. 教育法規案例分析
:在此案例中,陳老師面對課堂突發事件應冷靜處理,調查了解情況,以正面教育為主,講清道理,使學生知錯改錯,而不能憑一時沖動體罰學生。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陳老師打了何某兩個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聰的行為,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侵犯了學生的身體健康權,屬於體罰學生的行為。所以,陳老師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並可以對陳老師的過錯進行求償(或叫追償)。同時,陳老師的行為違反了《教師法》的相關規定,按照《教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對陳老師作出行政處分,用以教育陳老師本人或全體教師。
呼籲全社會,特別教職員工應當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尊重:(一)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尊重。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全社會都負有尊重、不侵犯的義務。作為一種職業道德,教職員應當主動地保護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的尊重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1.關心愛護、平等對待未成年學生;2.尊重未成年人學生的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等人格權利;3.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名譽權;4.尊重品行有缺陷的未成年學生的人格。(二)禁止體罰、變相體罰未成年人或者侮辱人格的行為。未成年人兒童、學生正處於成長階段,對他們應給予愛護,保證未成年學生健康成長。對未成年人進行體罰,會使他們的身心健康受到損害,有時甚至嚴重傷害。
第一,未成年人保護法是肯定違反的。
第二,教育法和教師法也是違反的。體罰學生吧。
第三,如果構成輕傷的話,違反刑法。不構成輕傷的話,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責任的話,應該從三方面考慮。
1刑事責任。
2行政責任。行政處罰有警告,罰款,等。行政處分有降級,開除等。
3民事責任。賠償損失等。
5. 求助:教育法規的案例分析題該怎麼做
鄙人曾從事過教師工作,試探著為您解答問題。
先解釋一下您的最後一個問題,您有所理解後便於自己試著學以致用。
1.您所從事的職業決定著您所應考的教育法規,主要是涉及到教育法、民法等法律關系(通常不會涉及到刑事法律關系,暫且不談為好)。從法學理論上講,在民事法律關系中 ,具有三大要素,是應考案例題分析的主要思索脈絡。簡述如下: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參與者、當事人;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簡稱民事客體)——民事主體形成相互關系的利益對象,表現為三類:物、行為、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簡單說就是民事權利、民事義務。
再就是,民事法律事實(簡稱法律事實),就是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客觀現象。沒有法律事實,就不會引起民事法律關系。
研討案例題,就要循著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三要素,針對法律事實,依據法律法規,推斷出各個民事主體(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2.本案例題,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外乎是教育法、民法等方面的,所以其法律主體也就是民事法律主體,即當事人(案例題第2問中已經點出):
A.程某(小學生、未成年人、受教育者),民事主體之一,其權利主要是受教育權、人身(及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未成年人的法定義務基本沒有,不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的);
B.程某的家長(因程某系未成年人,家長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之一,其監護的權利義務均依附於程某,沒有其自己的、直接的權利義務(僅指在本案中的情形);
C.學校(教育組織,法律上屬於事業法人單位,教師的管理者),是民事主體之一,應對於其管理的教師的職務行為(包括錯誤的職務行為)以及產生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D.數學老師(受學校管理的教師,教育授課的執行者),也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之一,教師的權利義務(授課、管理學生等)來源於學校給其的授權,當然,從教師管理的角度來看,其又是教師管理的主體之一。
順便說一下,「前排的兩名男同學」、「醫院」都不是本案例中的法律主體。
3.本案例題中,民事客體主要就是行為:程某上課不認真聽講的行為;教師的體罰(打耳光、讓學生打耳光)行為和變相體罰(罰站)行為;程某因患精神病而退學的行為。其他的(如醫院診斷、媒體曝光等)不屬於本案例中的法律客體。
本案例題中,法律事實就是程某患有「心因性精神病」(通常是與教師的體罰、變相體罰有直接因果關系)。
4.本案例體中,當事人違反的什麼法律,也應從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等方面著眼考慮:
A.程某(及其家長),上課不聽講,只是構成違反課堂紀律,屬於教育管理的問題,不構成違法行為,也不必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B.教師在執行教師職務工作中,違反了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
C.學校,對於教師的錯誤行為承擔管理失職的責任,違反了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民法通則中學校應承的法定職責,應對教師的過錯職務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5.案例啟示,可以從「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有教無類」、「誨人不倦」、「教師的法定職責」、「關心愛護學生(未成年人)」、以及「嚴令禁止體罰或變形體罰學生的法律規定」的角度,闡發自己的感想。(在此不便贅言說教!)
6.反過來(扣合第1點)看,民事法律、教育法律的案例思考脈絡:當事人(法律主體)——行為(所作所為)——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因果關系——推出法律及法律責任。
您應當能夠猜出鄙人現在的職業了吧。但願於您有所幫助!